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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客运部门是直接面对旅客一线岗位,旅客会因对其服务质量不满而引发投诉,同时随着社会信息交流程度的便利快捷,更产生了社会民众对铁路企业的负面影响效应。铁路企业尝试让民众淡忘"4.28","7.23"旅客列车事故留下的诸多心理阴影,不仅仅需要从铁路安全运输和客运服务提高的服务水准入手,更准确地向民众提供"高效优质服务"以开拓新局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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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途上车"是指在车票有效期内,铁路旅客持所购车票在按车票规定日期发车的该次列车所经的中途站上车的行为。其实质就是旅客在铁路客运合同生效后,以自己的意思单方变更合同内容,对承运人债务进行部分免除的行为。旅客享有"中途上车"的权利,其座位(铺位)应该由铁路承运人予以保留。当前我国铁路旅客运输应当建立相应的旅客"中途上车"通知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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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客票与铁路客运合同的关系,多年来,在铁路客运实践中,很少有人去研究,以致人们对此相关的问题不甚明了。《铁路法》第11条第2款规定,旅客车票、行李票、包裹票和货运单是合同或者合同的组成部分。那么,铁路旅客车票(简称铁路客票),它与铁路客运合同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对此,众说不一。本文试作如下探讨。一、客票与客运合同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众所周知,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确定、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一种协议,它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铁路旅客运输,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自然也应以合同为依据。但是,作为铁路承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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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伤亡案件是指人们在利用铁路旅行当中所造成的意外伤亡事故而引起的诉讼案件.本文就铁路客运伤亡纠纷的性质及诉讼程序作一初步探讨.一、铁路旅客伤亡纠纷的性质对于铁路旅客伤亡案件有着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旅客伤亡是由于他人的不法侵害所致,其性质为侵犯人身权利,应属侵权行为,对于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应按照有关刑法和民事赔偿的原则处理.第二种观点则认为,旅客伤亡案件仍是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对铁路旅客伤亡案件的处理应根据合同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三种观点认为,铁路旅客运输实行的是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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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铁路“旅客”范围的界定和铁路运输企业的责任期间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是铁路运输企业作为承运人将旅客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该合同的主体,一方是旅客,另一方为铁路运输企业。铁路旅客在运输过程中人身受到伤害除依法免责外,铁路运输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在实践中要处理好此类案件,首先必须解决旅客的界定范围及铁路运输企业的责任期间这两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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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 8月 13日国务院以国函 (1994)81号文批准铁道部发布的《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一直以来都是全国各级铁路法院审理旅客与铁路运输企业之间发生的人身伤害索赔案件的权威依据。因为经过了国务院批准这样一道程序,铁路运输企业和铁路法院都视之为"行政法规",每有纠纷,必据此应对和判决,从无例外及它途。 根据这个《规定》,铁路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 40000元人民币,一般而言,只有旅客死亡,才按这一标准赔偿。当然,根据 1992年修改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每位旅客还有 20000元保险金,但这也是旅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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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电子客票是近年来铁路客运部门推出的一种新型票种,与传统铁路客票相比,铁路电子客票有着不可比拟的优点:它集客、快、卧、空调票于一身,大大提高了售票速度,防止了人为的座席虚靡,同时也增加了多项防伪措施,有效地遏制了伪造、变造铁路客票案件迅速发展蔓延的势头。随着铁路电子客票的普遍使用,一些不法犯罪分子利用铁路电子客票使用时间短、广大旅客对其特征不熟悉的特点,在一些客运相对紧张的交通枢纽地区大肆进行伪造变造铁路电子客票的犯罪活动,严重干扰了铁路客运秩序,给社会稳定和国家、集体和人民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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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主要有两大部分: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铁路在我国的运输市场中居于主导地位,铁路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主动脉。铁路运输部门每天流动着大量的客运和货运运营款,这就成为个别不法分子不惜铤而走险采取暴力手段侵害的目标。应当研究抢劫铁路运营款案件的特点及侦查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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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提出铁路法院作为专门法院,近几年来受理了一批备受社会公众瞩目的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件,这些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有数起诉因是铁路旅客认为铁路企业在履行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时存在损害消费者知情权而提起的诉讼。笔者在此摘录三个案例,以案例反映出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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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运送合同是我国旅客运送合同中最重要的一种。铁路运输行业的垄断性以及铁路运输方式的特殊性,决定了铁路旅客运送合同从订立到履行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都表现得极其复杂。本文分析了铁路旅客运送合同的成立、生效的时间及变更、解除的界限,界定了铁路旅客运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论证了违反铁路旅客运送合同的归责原则及责任竞合时的处理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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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2007,(12)
《铁路法》第11条规定:"铁路运输合同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旅客车票、行李包裹和货物运单是合同或者合同的组成部分。"由此,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是铁路运输企业与托运人之间就运输货物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涉及到两方当事人,即承运人和托运人或收货人。承运人必然是铁路运输企业,这里的铁路包括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托运人可以是收货人,也可以指定他人为收货人。一、关于铁路货物运输合同中赔偿请求权的主体问题铁路货物运输合同中,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只能是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在承运人签发了提单的情形下,提单持有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因为提单持有人在本质上可视为收货人,所以他的请求权仍然可以视为收货人的请求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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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拟从铁路旅客运输人身损害限额赔偿的现行法律规定、争议焦点进行简单归纳,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以期更好地维护铁路旅客人身权益,并同时保障铁路运输事业的平稳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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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了公路客运安全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了公路客运企业安全保障运作的一般流程,通过建立公路客运安全监控平台,提出了客运企业安全监控模式,以及所需的技术支持,从人、车、管理方面具体分析了客运企业的安全管理模式,最后提出了客运企业安全保障的发展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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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与托运人或者旅客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铁路运输企业(即承运人)作为铁路货物运输合同一方当事人是固定的.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标的是行为,即承运人按照铁路货物运输协议的约定或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将承运的货物安全地从甲地运送到乙地的行为.因此,承运人不是以承运货物的价值大小计算收取运费的,而是按照国家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运价率乘以吨公里计算收取运费的.如果承运的货物发生损失,按承运人收取的运费不能足以赔偿货主的实际损失.若按实际损失赔偿则承运人承担的风险责任太大,不利于铁路运输事业的发展.为了保障、促进我国铁路运输事业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以下简称铁路法)第17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