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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让旅客满意,是铁路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铁路科学发展的本质内涵。文章将现代市场营销理论同当前铁路客运企业现状相结合,从铁路客运企业营销的特点出发,针对铁路客运企业营销存在的问题,从"旅客满意"的测评系统、"旅客满意"的服务保证系统两个层面进行研究与探析,提出了铁路客运企业营销的正确途径。  相似文献   

2.
任英杰 《法制与社会》2014,(14):193-194
"中途上车"是指在车票有效期内,铁路旅客持所购车票在按车票规定日期发车的该次列车所经的中途站上车的行为。其实质就是旅客在铁路客运合同生效后,以自己的意思单方变更合同内容,对承运人债务进行部分免除的行为。旅客享有"中途上车"的权利,其座位(铺位)应该由铁路承运人予以保留。当前我国铁路旅客运输应当建立相应的旅客"中途上车"通知制度。  相似文献   

3.
铁路客票是铁路客运合同的书面形式 ;是客运合同与旅客运输的凭证 ;其内容是客运合同的组成部分。但客票本身并不是合同  相似文献   

4.
铁路客票与铁路客运合同的关系,多年来,在铁路客运实践中,很少有人去研究,以致人们对此相关的问题不甚明了。《铁路法》第11条第2款规定,旅客车票、行李票、包裹票和货运单是合同或者合同的组成部分。那么,铁路旅客车票(简称铁路客票),它与铁路客运合同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对此,众说不一。本文试作如下探讨。一、客票与客运合同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众所周知,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确定、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一种协议,它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铁路旅客运输,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自然也应以合同为依据。但是,作为铁路承运…  相似文献   

5.
铁路电子客票是近年来铁路客运部门推出的一种新型票种,与传统铁路客票相比,铁路电子客票有着不可比拟的优点:它集客、快、卧、空调票于一身,大大提高了售票速度,防止了人为的座席虚靡,同时也增加了多项防伪措施,有效地遏制了伪造、变造铁路客票案件迅速发展蔓延的势头。随着铁路电子客票的普遍使用,一些不法犯罪分子利用铁路电子客票使用时间短、广大旅客对其特征不熟悉的特点,在一些客运相对紧张的交通枢纽地区大肆进行伪造变造铁路电子客票的犯罪活动,严重干扰了铁路客运秩序,给社会稳定和国家、集体和人民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  相似文献   

6.
铁路客运站台,是旅客上下车的重要一环,也是旅客出行过程中容易发生旅客伤害事故的场所。站台设置安全警戒线,能有效防止旅客在拥挤、无意识状态下跨越安全线的情况,保障旅客人身安全。  相似文献   

7.
铁路旅客伤亡案件是指人们在利用铁路旅行当中所造成的意外伤亡事故而引起的诉讼案件.本文就铁路客运伤亡纠纷的性质及诉讼程序作一初步探讨.一、铁路旅客伤亡纠纷的性质对于铁路旅客伤亡案件有着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旅客伤亡是由于他人的不法侵害所致,其性质为侵犯人身权利,应属侵权行为,对于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应按照有关刑法和民事赔偿的原则处理.第二种观点则认为,旅客伤亡案件仍是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对铁路旅客伤亡案件的处理应根据合同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三种观点认为,铁路旅客运输实行的是强  相似文献   

8.
第一条 为了明确铁路运输企业对旅客的损害赔偿责任,维护旅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铁路运输企业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旅客运输中发生的旅客人身伤亡及其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 前款所称铁路旅客运输中,是指自旅客经剪票进站至到达行程终点出站时止。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旅客,是指持有效乘车凭证乘车的人员以及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  相似文献   

9.
一、铁路“旅客”范围的界定和铁路运输企业的责任期间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是铁路运输企业作为承运人将旅客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该合同的主体,一方是旅客,另一方为铁路运输企业。铁路旅客在运输过程中人身受到伤害除依法免责外,铁路运输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在实践中要处理好此类案件,首先必须解决旅客的界定范围及铁路运输企业的责任期间这两个问题。  相似文献   

10.
1994年 8月 13日国务院以国函 (1994)81号文批准铁道部发布的《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一直以来都是全国各级铁路法院审理旅客与铁路运输企业之间发生的人身伤害索赔案件的权威依据。因为经过了国务院批准这样一道程序,铁路运输企业和铁路法院都视之为"行政法规",每有纠纷,必据此应对和判决,从无例外及它途。   根据这个《规定》,铁路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 40000元人民币,一般而言,只有旅客死亡,才按这一标准赔偿。当然,根据 1992年修改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每位旅客还有 20000元保险金,但这也是旅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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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城 《政法学刊》2009,26(2):97-100
铁路运输主要有两大部分: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铁路在我国的运输市场中居于主导地位,铁路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主动脉。铁路运输部门每天流动着大量的客运和货运运营款,这就成为个别不法分子不惜铤而走险采取暴力手段侵害的目标。应当研究抢劫铁路运营款案件的特点及侦查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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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13日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公布自2005年8 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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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提出铁路法院作为专门法院,近几年来受理了一批备受社会公众瞩目的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件,这些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有数起诉因是铁路旅客认为铁路企业在履行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时存在损害消费者知情权而提起的诉讼。笔者在此摘录三个案例,以案例反映出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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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虎跃集团喀左分公司为提升旅客运输服务水平,总经理李伟及全体工作人员有针对性地改进客运服务,对各类需求创新服务理念,实现个性化服务。该公司特订百份《法律与生活》杂志,自2013年1月1日起,放置在喀左至北京、天津等长途客车上,免费供旅客阅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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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是以提供食宿服务为主要社会功能的企业,是社会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服务场所。近年来,携带巨款或贵重物品出行的旅客日增。而旅馆作为人、财、物流转过程中供人休息和财物集散的场所,如何做好对旅客财物的保管工作,对保障旅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旅馆的良好秩序和严密的社会治安管理,都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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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法》第11条规定:"铁路运输合同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旅客车票、行李包裹和货物运单是合同或者合同的组成部分。"由此,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是铁路运输企业与托运人之间就运输货物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涉及到两方当事人,即承运人和托运人或收货人。承运人必然是铁路运输企业,这里的铁路包括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托运人可以是收货人,也可以指定他人为收货人。一、关于铁路货物运输合同中赔偿请求权的主体问题铁路货物运输合同中,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只能是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在承运人签发了提单的情形下,提单持有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因为提单持有人在本质上可视为收货人,所以他的请求权仍然可以视为收货人的请求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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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析了当前铁路旅客运输过程中发生人身损害时的主要表现形式,论述了铁路旅客人身损害发生后,铁路部门对旅客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  相似文献   

18.
近几年来,北京铁路两级法院审理了一批社会影响较大、被媒体称为"公益诉讼"的铁路旅客民事权益纠纷案件。这些案件诉讼标的额虽小(由几元、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但因受诉内容正实际影响或可能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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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玉  韩巧英 《政府法制》2008,(15):37-37
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政府客运管理办公室是自收自支的副科级事业单位,隶属于古交市建设局,并受其委托,依法对古交市城市公共客运行业进行管理;客运办下属古交市城市客运服务中心和古交市公交公司两个企业,主要业务是为经营者提供客运经营管理服务。  相似文献   

20.
各地案讯     
北京南站国庆安保铁路法官尽显本色北京铁路两级法院继去年承担奥运志愿者任务后,再次承担起北京南站国庆安保志愿服务工作。干警昼夜连续站岗服务,受到了上级肯定和旅客好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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