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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保障经济和社会权利的可能性与限度--南非宪法法院格鲁特布姆案评析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对经济和社会权利具有可诉性的怀疑论在人权领域内曾经长期占据主导地位,但学术界从理论上已经为证明经济和社会权利具有可诉性做出了许多努力,而南非宪法法院对格鲁特布姆(Gro-otboom)案的判决则第一次在实践上对这个问题做出了正面解答:它确认经济和社会权利的主体具有“合理的政策请求权”,并且确立了对经济和社会权利进行司法审查的“合理性原则”。格鲁特布姆案对于全面认识经济和社会权利的可诉性问题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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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2001年批准加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来,有关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是否具有可诉性的问题一直存在争论。近年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具有可诉性的观点开始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的支持。立足于我国国情,从多方面完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制度,并在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进行分层分类的基础上,探索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可诉性的理论和制度,将是法律制度发展的一条可行道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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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经济权利的可诉性——国际法与宪法视角透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社会、经济权利的可诉性是人权领域争论激烈的重大理论问题.不可诉理论宣称,社会、经济权利不是法律权利,社会、经济权利概念模糊不清,社会、经济权利仅是积极权利,社会、经济权利实施昂贵且相互冲突,司法裁决社会、经济权利违反分权原则,因而社会、经济权利不具可诉性.不可诉理论有其特定历史根源且具一定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但是,这种自由主义权利观随着经济、政治、文化以及人权本身的巨大发展早已不合时宜,社会、经济权利的可诉性是社会、经济权利发展的必然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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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和社会权利是世界人权宣言规定的一类重要人权 ,但相对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而言 ,这是一类在政治和法律上被严重边缘化的权利。在权利理论中 ,对经济和社会权利的“权利和人权”属性一直存在着强烈的怀疑论 ,这种怀疑论的核心就是怀疑经济和社会权利的可诉性。但是近些年来 ,国际各种人权体制以及部分国家的实践证明 ,实行经济和社会权利的可诉性在一定程度上是完全可行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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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可诉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传统人权观念认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不属于普遍性的个人权利,在救济方式上不赋予该权利体系以司法适用性。在权利理论中,对经社文权利的"权利和人权"属性一直存在着强烈的怀疑,这种怀疑的核心就是经社文权利的可诉性问题。目前,人们逐渐认识到作为整体的人的各种权利具有相互关联性,无法脱离其中的一类权利来抽象地保护另一类权利。近些年来,国际各种人权体制以及部分国家的实践证明,经社文权利的可诉性在一定程度上是完全可行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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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权是否可以交由司法裁判,这在各国理论界存在种种争议。传统人权观念认为社会权不属于普遍性个人权利,是国家赋予的一种权益,在救济方式上不赋予该权利体系的司法可诉性。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治观念的不断加强,人们逐渐认识到社会权的现实意义和价值,对于社会权的可诉性研究也将成为现时代的主题。本文将围绕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对社会权及其可诉性进行认识,旨在更进一步完善公民权利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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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法律部门,是保障行为人各种经济权力的法律。在具体法律实践中,经济法实现对经济法权力的有效救济,保障经济法的各种权利,主要是看如何实现经济法可诉性问题。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在法律体系、法律宋诉讼机制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因此研究我国经济法可诉性立法实现问题显得尤为重要。本文首先详细阐释了经济法可诉性的相关理论,进而提出了我国经济法可诉性立法存在的问题,最后针对问题提出了实现我国经济法可诉性的策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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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权的可诉性及其程度受到两个层次的理论和实践的深刻影响,一是国际法关于自由权和社会权的划分,二是国内法关于宪法权利和法律权利的区分。受教育权作为宪法权利,在自由权层面及形式平等方面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具有可诉性;但在社会权层面,只有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升学权和免费就学权具有可诉性。受教育权作为法律权利,其可诉性程度大大提高。平等主体之间的受教育权纠纷可由双方提起民事诉讼予以解决;但行政相对人向行政主体提起的行政诉讼则同样受到被侵害的受教育权性质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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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目的就是保障行为人的各种经济权力。在具体法律实践中,经济法是否能够切实保障经济法权力并有效实施,主要问题还是实现经济法的可诉性。目前我国在法律体系和法律诉讼机制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这就需要研究我国经济法可诉性立法的实现。本文在主要论述了经济法可诉性的概念和理论,总结出我国经济法可诉性立法存在的问题,并根据这些问题提出几点有效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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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权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人们逐渐改变了否定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作为一项法定权利的观念,开始承认经社文权利与其他权利一样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在理论上取得了令人瞩目的突破。关于义务缺位论,根据国家义务的三分论,国家履行尊重的义务不再限于消极措施,而履行保护和实现的义务,也不一定要积极作为。因此,国家对人权保护承担的义务是多层次的,且无可逃遁。关于资源耗费论,并非所有的经社文权利需要耗用资源,更多情况下,实现经社文权利的最佳途径是使个人自由免受国家干预,或者通过个人自主地调配资源。关于逐步实现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对权利逐步实现的规定,其真正用意是要求无论缔约国贫富,都公平、有效、充分地利用资源,以一切适当方法在短期内实现权利。关于不可诉论,一国不提供司法补救,并不意味着该项权利具有不可审理的性质。形成经社文权利不可诉论断的原因,主要是裁决机构缺乏能力和意愿。而国内法院和区域性人权法院的司法判例,可作为经社文权利可诉性的最佳例证。时至今日,可以说人们多已从经社文权利是否可诉的讨论转移到更加细致的审判和执行的问题上。一方面,通过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的工作,进一步明确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内容的规范性,和缔约国所负有的国家义务。另一方面,对于那些权利实际上不可诉的国家来讲,更重要的义务是如何使得权利可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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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养老权既是一项基本人权,又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的一项法律权利。可诉性,即可裁决性,是指存在一种机制或程序,能够解决权利被侵犯的问题。作为人权的公民养老权、作为基本权利的公民养老权以及作为法律权利的公民养老权均具有可诉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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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可诉性已经得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以及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在中国的法律体系框架下,由于宪法不可诉以及行政抽象行为不可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在国内法院不能获得完全的司法救济。“大调解”将多种调解方式进行有效的整合,强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化解纠纷,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克服司法机构在法律局限和资源不足方面的缺陷。将“大调解”适用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司法保障的过程中,法院应当确定优先履行核心义务,发挥灵活的能动司法作用,推动立法完善来增强司法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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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法学界对基本权利的可诉性论证做了大量的努力,基本权利具有可诉性已成为主流观点,人民法院也做出了基本权利司法救济的初步尝试.但基本权利在多大程度上具有可诉性。人民法院应当在多大程度上对基本权利予以保护,亟需从宪政与人权理论上予以解释。基本权利可诉性程度首先体现在横向的广度即可诉基本权利的各种具体类型上。从横向方面的广度即可诉权利的种类来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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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是当前经济法领域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法的可诉性是法的基本属性之一,保障经济法的实施,就要实现经济法的可诉性。我国目前现有诉讼体系中还没有独立的经济诉讼制度,要从根本上解决实现经济法可诉性的障碍,就必须完善经济诉讼机制,扩充法院的功能。本文针对我国经济法诉讼中存在的相关问题,以诉讼程序为对象,提出了诉讼制度方面的对策,旨在完善程序法上的经济诉讼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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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是指行政行为的可受司法审查性,是行政诉讼法学中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受特别权利关系理论和我国传统政治体制的影响,内部行政行为在我国是被排除在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外的,公务员对行政机关的人事处理行为不服,只能通过申诉或控告等非正式途径来寻求救济,这不仅不利于公务员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与法治社会的基调相违背,在行政机关中出现了行政权力私有化、贪图私利更导致滋生腐败的问题。由此,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的批复、指令等内部行政行为是否可诉的问题是当前比较前沿的行政诉讼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