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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情境”判断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为人持杀伤力似乎很强的凶器实施抢劫等不法侵害,事后证明凶器为假,行为客观上危害较小,但防卫者使用了强度很大的手段进行防卫,对防卫者的行为性质究竟如何评价?目前的刑法学通说要么从假想防卫的角度,要么从防卫限度的角度讨论防卫者的行为正当性问题。但是,这些理论都存在不足。一个行为是否成立正当防卫,必须看其全部条件是否满足。而是否齐备成立条件,要以假设有一个具有正常判断、行动能力的社会一般人,其在当时“情境”下是否会真的认为存在不法侵害为前提,由此进一步从总体上判断其行为是否具备正当防卫的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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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防卫过当案件的证据实用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人为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在实施防卫行为时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是鼓励和支持公民勇于且善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护人民,打击不法分子,维护社会治安的锐利武器。但是,我国刑法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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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意图是正当防卫理论的短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当防卫理论中的防卫意图,对于认定防卫人的行为是否成立正当防卫以及认定防卫过当行为的性质具有重要意义。然而,防卫意图这个主观要件已经成为正当防卫理论中的薄弱环节,司法实践也长期忽视防卫意图的评价功能。防卫意图不要说具有重大缺陷,在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成立正当防卫时,仍应将防卫意图作为必不可少的构成要件。应将防卫意图理解为对意志因素的表达,即指行为人主观上制止不法侵害的愿望或追求。当防卫人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时,若防卫人对此有明确认识,则不成立防卫过当,应以故意犯罪认定;反之,成立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意图的本质决定了防卫过当的行为属性是过失犯罪而非故意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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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叶六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2)
在教义学上,对于指向不法侵害人的防卫行为伤及第三人的评价,正当防卫说、紧急避险说、假想防卫说、假想避险说均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由于第三人没有忍受不法侵害的义务,因而防卫行为的结果伤及第三人的,原则上具有违法性,行为人的责任应准用打击错误的原理予以解决。例外的是,当被保护的法益和被牺牲的第三人法益处于“二者择其一”之冲突状态,防卫人不得已而防卫,因此侵害了第三人的法益的,只要没有违背“法益均衡性”要求,应成立紧急避险。在要保全法益的要保护性和牺牲的第三人法益的要保护性具有同等价值如对于生命的紧急避险之场合,成立阻却责任之紧急避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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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侵害,是刑法中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不法侵害在其基本定义的基础上具有范围上的伸缩性。侵犯公共法益的行为,只有在难以期待国家机关及时制止或者又同时侵犯个人法益的情况下,才可能是值得个人防卫的不法侵害。由于合法行为可能在局部上造成无辜者的利益损害,合法行为本身可能成为不法侵害。妨害违法犯罪人合法和非法利益的行为,也可能构成不法侵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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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是对正在侵害合法权益的人采用造成一定损害的方法,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侵害的行为。根据法律的规定,实施正当防卫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关于正当防卫的合法条件,我国刑法学界一般认为包括四项:1.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2.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侵害行为;3.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4.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不可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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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评论》1991,(2)
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关于正当防卫的一般规定,具体运用到共同犯罪,由于共同犯罪有其复杂的特点,那就还需要作进一步的研究。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由于共同犯罪内部结构极为复杂,表现态样万别千差,对其中一人或数人能否实行正当防卫,怎样把握防卫限度,难度颇大。例如,共同犯罪有事前通谋的,共谋、教唆的行为能否成为防卫起因?共同犯罪中一部分人正在实施不法侵害,另一部分人却尚未开始或已经中止、结束不法侵害,能否对所有的共同犯罪人都实行正当防卫?二人以上在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过程中,个别共同犯罪人超出共同的犯罪故意又犯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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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包括自身防卫、防卫他人、防卫财产和执法防卫等,规定得比较详细和具体,易于操作。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例如防卫的紧迫性、必要性、防卫行为和侵害行为的比例关系以及所谓合理相信的问题,都有较大的分歧,尤其是美国模范刑法典的一些规定,虽然有一些创新,但似乎在有些问题上走得太远。关于防卫人的主观条件,模范刑法典认为,只要防卫人相信有不法侵害存在,无论行为人的认识是否合理,都可以进行防卫,甚至一些主观上有过错的人,也可以以正当防卫提出合法辩护,这就显得有些不合常理。笔者的观点是,应将防卫人的主观认识分为合理的认识和不合理的认识,如果是合理的认识,就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如果是不合理的认识,由于防卫人存在过错,就不应认定为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涉及防卫人和侵害人双方,如果能很好地平衡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就可以既维护好刑法的正当性,又保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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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当防卫是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但是权利总不能超越合法的界限,滥用正当防卫权利会给社会带来危害,因而要求实行正当防卫,必须严格遵守一定的条件。正当防卫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呢?刑法理论上通常概括为四个条件:(一)必须有不法侵害的行为。(二)必须是正在实施的侵害行为。(三)防卫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四)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在笔者看来,这种概括有其不足之处。这就是把四个条件并列,不能使人一目了然,在什么情况下能实施正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