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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的实务认定与反思——基于722份刑事判决的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代法学》2018,(1):178-193
对于防卫过当的认定,实务中主要存在的问题在于:仅以损害结果来认定防卫过当,将防卫过当普遍认定为故意犯罪,防卫过当免除处罚的适用范围较窄,还存在重复评价及间接处罚的问题。对于防卫过当的司法认定,应该从以下几方面改善:其一,从事前的角度,以防卫行为是否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为标准来界定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其二,重视防卫意识对防卫过当责任形式的影响,在一般情况下将防卫过当认定为过失犯罪。其三,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期待可能性降低的程度,扩大防卫过当免除处罚的适用;其四,分析各种从重或从轻处罚情节的事实基础和实质根据,避免重复评价和间接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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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是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防卫行为,它与正当防卫是密切联系的,正当防卫是防卫过当的前提。但防卫过当也有自己的特点,首先,在客观上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其次,在主观上对其结果具有罪过。这两个特点决定了防卫过当行为本质上具有较轻的社会危害性,对不法侵害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的重大损害,防卫人要负刑事责任。因此,如何认定防卫过当行为,对于规范不必要的损害,最大限度地发挥正当防卫的作用,真正实现正当防卫的价值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着重把握立法精神和本旨,结合实际案例,通过对防卫过当的概念及其与正当防卫之间的关系、防卫过当的构成、主观罪过形式、无过当防卫行为等方面阐述和论证了对防卫过当行为认定的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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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正当防卫之必要限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确把握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超越必要限度界定的防卫就是防卫过当。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有三点:一、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二、必须是为了保卫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三、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认定主要取决于防卫者遭受不法侵害的强度、不法侵害的缓急以及不法侵害的权益,而防卫工具、防卫环境、防卫心理等因数,也是判断是否属于正当防卫需要综合参考的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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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应当符合前提条件、时间条件、防卫意识条件、对象条件以及限度条件。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主要在于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方面。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认定,应当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所必需为标准;重大损害则只能存在于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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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假想防卫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正当防卫是公民在特定的前提条件下同违法犯罪作面对面斗争的一种合法行为。但由于社会现象的复杂性,不仅有可能因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危害的防卫过当,而且还可能本不存在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由于行为人误认为他人的不法侵害而造成假想防卫。假想防卫可能产生社会危害,但行为人主观动机上误以为是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以其实质虽非正当防卫,但也不是名为防卫实为进攻的防卫挑拨,即具有犯罪目的的故意侵害。假想防卫是一种基于对客观事实认识错误因而使动机和效果相矛盾的行为。之所以造成对事实认识错误,可能是假想防卫人的主观原因,也可能是客观原因,还可能是假想防卫人所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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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和处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情况。正当防卫是合法的,受到法律保护的,受到鼓励的行为,而防卫过当则是非法的甚至是犯罪的行为,因此,如何认定和处理防卫过当案件,就成了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刑法理论问题。本文就此谈点粗浅的看法。一、防卫过当的特征防卫过当的特征即其构成的要件,是正确认定防卫过当的前提和关键。防卫过当具有二个特征:一个是行为的防卫性;一个是结果的过当性; 行为的防卫性,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所具有的保护合法权益免遭不法侵害的自卫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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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刑法在正当防卫的解释上也是把重点放在主观说上,更重视的是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因此,比较防卫过当与假想防卫的异同点应以防卫人主观认识为基础。本文在说明假想防卫与防卫过当的成立的同时,从主观成因上比较了二者的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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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引入三阶层体系的背景之下,学界对我国《刑法》第14条中犯罪故意的体系性地位产生了诸多争议。在犯罪论体系的发展过程中,随着不法的主观化和罪责的客观化、规范化,心理性故意确立了作为主观构成要件的地位,而罪责故意与违法性认识(不法意识)则留在罪责层面,成为罪责的核心要素。无论是以不法论的基础还是从我国实定法的角度来看,心理性故意均应归属于构成要件而非罪责;在承认故意的双重地位的前提下,对容许性构成要件错误采取"法律效果转用的罪责理论"是迄今为止最为妥当的见解;关于故意与违法性认识(不法意识)的关系,我国《刑法》采取的是罪责理论而非故意理论。在三阶层体系之下,我国《刑法》第14条的犯罪故意应当区分心理性故意、罪责故意与违法性认识(不法意识),其中,心理性故意应当归属于构成要件,而罪责故意与违法性认识(不法意识)则归属于罪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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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红艳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2,14(6):73-81
短缩二行为犯属于目的犯中的重要类型,我国《刑法》分则规定了较多的短缩二行为犯,其是指以实施第二个行为为目的的犯罪,但只有第一个行为是构成要件行为,第二个行为不是构成要件行为。短缩二行为犯因其特殊的结构构造使其不同于其它目的犯。正基于此,在短缩二行为犯的共犯形态及罪数形态问题上也相应地区别于一般故意犯罪的犯罪形态,具有其特殊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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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行过限状态下,存在两个犯罪行为:基本行为和过限行为。基本行为的构成要件为:共犯关系、实行行为、实行故意;过限行为的构成要件为:行为主体的同一性、时空场域的密接性、主观犯意的超出性。实行过限的判定标准应当有不同的等级层次。在立法领域,应当坚持超出共同故意说,此为一般判定标准;在司法领域,应当坚持实质改变说,此为具体判定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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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性认识不是故意的要素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要成立犯罪,必须要求行为人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但违法性认识不是故意的内容。故意是事实性判断,与作为规范判断的违法性认识并不相同。必须把违法性认识作为与故意不同的责任要素看待,这就要求修正目前通行的犯罪构成理论,对犯罪的成立与否分层次进行判断,在确定(责任)故意存在的前提下,进一步判断违法性认识以及责任是否存在。在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不存在的场合,故意犯和过失犯都不成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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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遏制日益泛滥的网络犯罪,立法者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采取的扩张刑事法网及独立评价的策略给理论界、实务界带来了新的挑战。立法者一方面降低客观不法、主观罪过以及意思联络的要求以扩张刑事法网,另一方面又采取独立评价的方式限制处罚范围,但独立评价本身又有扩张处罚范围的一面。显然,如何限制处罚的范围是当务之急,但仅靠笼统的"情节严重"难以完成此任务,需强有力的理论支撑并建立可操作的类型化规则。客观说难以解释危险增量产生的机制,因而只能求助于主观不法论。在主观不法论的基础上,可建立类型化规则如下:偏重非法利用的帮助行为结合明知的心态可以成立帮助犯,无须意思联络,也无须其他旁证证明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易于滥用的帮助行为结合故意的心态可以成立帮助犯,无须意思联络,但须其他更有力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帮助的故意;偶被非法使用的帮助结合故意的心态并要求具有意思联络才成立帮助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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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具备自己独立的构成特征,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及背信等犯罪相似,但并不完全相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与职务侵占罪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及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也有根本区别,其实质是一种基金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知悉即将用客户资金投资购买证券的商业秘密而从事的违法交易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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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iel M. Farrell 《Criminal Law and Philosophy》2013,7(3):571-585
Imagine someone who deliberately provokes someone else into attacking him so that he can harm that person in defending himself against her attack and then claim “self-defense” when brought to court to defend himself for what he has done to her. Should he be allowed to use this defense, even though it’s clear that he has deliberately manipulated his attacker into attacking him precisely in order to be able to harm her with impunity (assuming he were allowed to use the defense and thus escape legal penalties)? This question is the focal point in the paper that follows. I argue first that the case described above is indeed an instance of an “actio libera in causa,” albeit arguably one at the margins of this controversial class of cases. Then, using a view about the justification of self-defense that I have defended elsewhere, I show why I believe that, while the manipulator should not be deprived of the legal right to defend his self-defensive actions in such cases by claiming they were a legitimate matter of self-defense, there is good reason to enact laws that will allow him to be prosecuted, independently of his “self-defense” defense, for manipulating his attacker as he did, thus allowing him to harm her in self-defense and then defend his actions as purely a matter of “self-defense.”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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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重复评价的本质及其禁止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犯罪行为的本质是客观上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主观上反映出行为人反规范的人格态度。所谓重复评价,表面上是在定罪量刑时对存在论上的同一犯罪行为进行了重复使用,但本质上是对其所反映出来的同一不法内涵和同一罪责内涵进行了重复考量,结果导致重复处罚。禁止重复评价的本质则相应表现为禁止对反映同一不法内涵和同一罪责内涵的同一犯罪行为进行重复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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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探疑 总被引:20,自引:0,他引:20
1 .根据着手的规范意义 ,论证了胎儿伤害行为待胎儿出生为人时成立故意伤害罪 ;2 .根据故意伤害罪的法益 (他人生理机能的健全 ) ,界定了伤害行为是非法侵害他人生理机能的行为 ;根据违法阻却原理 ,说明了对于得承诺的伤害应以结果无价值论为基础认定故意伤害罪的成否 ;3.根据殴打与伤害的区别 ,阐明了以殴打故意致人死亡的只能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根据共同犯罪的原理 ,论述了“同时伤害”的处理原则 ;4 .根据未遂理论 ,指出了故意轻伤未遂的不成立犯罪和故意重伤未遂应适用故意轻伤的法定刑 ;根据结果加重犯的原理 ,分析了故意伤害行为致第三者死亡的三种情形以及共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5.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 ,得出了连续伤害他人应成立同种数罪且应并罚的结论 ;6 .根据刑法的特别规定 ,讨论了相关条文的性质与协调法定刑的原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