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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谋行为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在对四种分歧观点评述的基础上 ,分析了共同犯罪客观行为通说分类存在的问题 ,提出共谋行为不属于犯罪预备行为 ;共谋行为应当与实行行为并列 ,单独成立一类共同犯罪客观行为 ;并对原组织行为、帮助行为进行了相关分析 ,提出了新的共同犯罪客观行为的四个分类 :共谋行为、实行行为、帮助行为和教唆行为。在此基础上 ,对共谋及以后的行为的分类和犯罪形态问题进行了考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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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法系刑法中的行为理论比较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为在刑法理论中地位的确立是近代刑法的最大成就。关于行为内容的探讨,大陆法学从各个不同视野观察行为而形成的行为理论有因果行为论、目的行为论、社会行为论、人格行为论等四种,认为无行为即无犯罪;英美法系刑法学则主张修正大陆法学的行为理论,以“事态”取代行为,以控制原则取代犯罪行为要件。他们在行为方面的理论探讨有着特定的借鉴意义。虽然行为概念不是最理想的表述,但目前却无可替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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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行为的概念必须从形式和实质两方面理解。从形式上看,实行行为是我国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行为;而在实质上实行行为必须是对法益侵害具有现实危险的行为。在我国,实行行为可以区分为普通的实行行为、组织性的实行行为、帮助性的实行行为、教唆性的实行行为以及预备性的实行行为。从机能上考察,实行行为具有犯罪化机能、犯罪个别化机能以及界限机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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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之论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原因自由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故意或过失使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状态,并在此状态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根据刑法中的行为理论,在原因自由行为中,结果行为不具有刑法意义,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原因行为才应当被认定为实行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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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维尼在创立物权行为理论时 ,并未明确物权行为的概念 ,故人们对物权行为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存在着很大的争论。在物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上 ,就物权行为的标的、物权行为的当事人、物权行为的意思表示以及物权行为的形式要件做一些理论探讨 ,以供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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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委付行为法律性质新探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海上保险委付行为被依传统观点认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或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或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本文依据各国的法律规定和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理论 ,论证了委付行为真实的法律性质 ,即委付行为是被保险人所实施的民商法上的单方行为 ,该行为在德日法例中是被保险人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 ,在英美和我国法例中则为被保险人为订立委付合同所发出的要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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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登记行为在性质上是一种公法行为而非私法行为,准确地说是行政行为。不动产物权登记行为在行政行为的类型上属于准法律行为的行政登记行为。作为准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并不能直接产生私法效果,需要在已经形成的私法关系基础之上结合登记行为才能产生私法效果,但能直接产生公法效果。对于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交织的案件,当事人可直接就民事纠纷提起诉讼,根据民事确权的内容申请登记机关重新登记,无需进行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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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假冒商标行为法律研究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反向假冒商标行为是指在他人的商品上擅自使用自己商标的行为。即未经他人许可,在自己所有的他人生产的商品上使用自己商标的行为。反向假冒商标行为与假冒商标行为,在行为主体、行为人主观、行为对象、行为内容、行为后果诸方面都有所不同。反向假冒商标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属商标滥用和欺诈消费者行为。对这一行为的法律调整尚缺乏力度,应在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时予以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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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分类理论之检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德国民法上有关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主要是建立在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区分的基础上的。由于我国立法不采物权行为理论,在其契约行为中不存在“处分行为”概念的适用余地,故有关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为无权处分行为的各种观点都是不正确的。德国民法理论在建立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的分类体系时,其采用的逻辑方法明显存在以下错误:(1)其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中的“原因”不具有同等性质的含义;(2)其有因行为中的“原因”根本不具备构成整体意义上“法律行为原因”的条件。因此,无论是否采用物权行为理论,法律行为中的“无因行为”均系一个独立的范畴,根本不存在与之相对应的所谓“有因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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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契约化的调整模式并不能当然适用于单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是单方意思自治的外在表现形式,基础在于法律行为,属于私法自治的范畴。与双方法律行为不同,单方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该种意思表示一般不能予以撤销,在意思表示具有瑕疵时也应如此。除为自己设定义务的单方法律行为之外,不得附条件或期限,否则该行为无效。单方法律行为具有独立的规则,为实现单方法律行为的体系化,避免单方法律行为的契约化,未来应该在民法典总则中规定单方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则。如此规定,单方法律行为作为债的发生原因才具有存在的基础,民法典各编中的单方法律行为也才具有适用的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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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广告具有虚假不实的共同特征,但在行为表现及其后果上却有所差别。据此虚假广告行为可划分为误导性的广告行为,虚假宣传行为,商业诋毁行为,三类虚假广告行为在构成和法律认定上有各自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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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无效法律行为转换制度产生之初直至现代,其与法律行为解释的关系均极为模糊,在历史上二者之间一度并无区分。尽管在现代法中,无效法律行为转换和法律行为解释仍有诸多相似之处,但两者存在根本区别。法律行为解释并不改变当事人对要素的意思表示,而在无效法律行为转换中法官为当事人创设了包括主要权利和义务在内的新法律行为,因而改变了要素。特别是在有名合同中,这种区分更加显著。无效法律行为转换是独立于法律行为解释的制度,这带来了无效法律行为转换正当性的问题。由于法律行为只是当事人达成目的的工具,而且与原无效行为效果类似的替代行为能够保护当事人的信赖,无效法律行为转换制度符合意思自治和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正当性。考虑到我国法上的无效法律行为转换制度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合同由于违反行政规范而动辄无效的不足,应以承认无效法律行为转换制度为佳。对于可能存在的法官恣意裁判或者能力不足的问题,可通过在程序上只允许当事人提出无效法律行为转换请求,而禁止法官主动依据职权予以转换的方式加以规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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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俗称网络著作权)保护中,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界定是一个基本问题,涉及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提供行为(可以简称为内容提供行为、作品提供行为或者提供行为,为行文简便,下文所称的作品提供行为包括作品、表演和录音录像制品的提供行为)和网络服务提供行为之间的关系。三者关系的准确划定,是确立信息网络传播主体的法律定位和责任关系的基础。当前司法实践中,在有关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界定中,存在着较多的混乱认识,有必要进一步探讨和澄清。一、流行界定及其由来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有不同理解,在判决中曾有不同认定。例如,多数案件中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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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附款行为是对行政行为的处理内容所进行的限制,附款的行政行为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其效力也具有特别之处,体现在生效、有效、无效及效力消灭等方面。行政附款行为生效探讨应当考虑到行政行为及其效力内容的过程性、阶段性和时序性。在权衡标准及效力意义不同的情形下,行政附款行为的生效不等于其有效。行政附款行为的无效面对着附款无效与所附行政行为整体无效的关系问题。行政附款行为的效力消灭也具有不同于一般行政行为的特殊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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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陈述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其认定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上 ,虚假陈述行为的存在较为严重 ,如何认定形形色色的虚假陈述行为不仅是一个立法问题 ,也是一个司法实践要解决的问题。虚假陈述行为的外在表现可分为虚假记载行为、严重误导行为和重大遗漏行为三种情形 ,文章在探讨每一种虚假陈述行为的特征基础上 ,就每一种虚假陈述行为的认定作了较为细致地分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