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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义——公正正义
何为公正?公,即以公心处理事情;正,即为正大光明。“公生明,偏生暗。”如果一个人能以公心处理事情,其行为自然就光明正大;反之,其行为就会鬼鬼祟祟,见不得人。汉朝班固说:“公者,通公正无私之意也。”笔者认为,“公正”应为律师素质的应有之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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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回避制度是我国古代管理在任官员的一种重要制度。它起始于东汉末年的"三互法",即"婚姻之家及两州人不得交互为官",规定地方官员不得在妻子娘家所在地任职及两州长官不得交互为官。经过魏晋南北朝和隋唐的发展,宋代官员回避制度中亲属回避、籍贯回避、职务回避进一步细化完善。亲属回避是指一定服属关系的亲属不得在同一地区或同一衙门做官,如有遇及,则官小者回避,同级官后到者回避;籍贯回避是指官员不得在本州为官;职务回避则是指与在任官员有法定亲情关系、利益关系的人不得担任与其有密切关系的职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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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汉语"宪法"是"宪"的一个衍生语词,二者词义有很大程度的同一性。古人训"宪"为"法",多直解其义,未能尽疏其意。他们用"宪"称"法",初为特指先王之法或旧典,意为恒常有效、世代遵从之法。后词义扩展,"宪"多泛指各种法律,成为对"法"的一种尊称。在先秦,"宪法"有两种构词:一是"宪"与"法"同义连缀,泛指国法;二是"宪法"作为一个偏正语词,"宪"是"法"的修饰词,"宪法"有"显法"或"常法"之义,但无"根本大法"或"最高法律"之义。秦汉以降,"宪法"皆属同义联合语词,泛指"国法"、"王法"、"法制"、"刑法",有时还指称一种治道与治法,但仍无"根本法"之义,仅蕴涵着人们对法的一种敬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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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一、坚持司法独立二、强化司法机关的制约和监督三、理顺司法机关的领导体制司法公正是人们对司法机关执法活动的企望,也是司法本身应达到的目标。它是诉讼活动中实现法的正义的保障,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无论从实体上还是程序上都应体现其公正性。公正与法的词义相通,许多国家关于法的解释,都兼有正义、公正、公平的含义。罗马法学家凯尔斯把法定义为"公正的艺术"。司法是法的执行,公正执法,为司法应有之义。法院以天平为标识,体现司法必须主持正义,做到公正不偏。但什么是公正,什么是正义,人们的认识并不一致,各有不同的解释。人们所追求的公正、正义,内容也不完全相同。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把它描述为:"正义具有一张海神般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现不同形状,并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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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罚代刑",是指执法者擅自以行政罚来处置罪案人犯,从而使犯罪人免受刑事追究.近年来,"以罚代刑"屡禁不止,呈蔓延之势,不仅损害了执法人员在人民心目中的尊严与威信,损害了国家法度的严肃和统一,也对防治违法犯罪产生了十分不利的影响.从而引起我国法律界的普遍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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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从德国法及台湾地区法规定评河南法院判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吴从周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17(4):5-20
本文从德国法及台湾地区法的文献角度出发,评析见义勇为之法院判决,试图证立透过德国法与台湾法有关"无因管理"制度的完整规定,足以解决中国大陆所发生见义勇为的基本问题。简言之,见义不勇为,应仅违反道德义务,尚难构成侵权行为。至于见义勇为之人得向被救助之本人请求补偿之依据则应为无因管理,而非抽象之公平原则或衡平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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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几千年的文明史上,唐太宗李世民的为政之道颇受后人推崇。近日,偶读其写给当朝文武百官的《百字箴言》,笔者对作为手握大权的各级官员该如何从政为官有了更深的认识。 “耕夫碌碌,多无隔夜之粮;织女波波,少有御寒之衣。日食三餐,当思农夫之苦,身穿一缕,每念织女之劳。寸丝千命,匙饭百鞭,无功受禄,寝食不安。交有德之朋,绝无义之友。取本分之财,戒无名之酒。常怀克己之心,闭却是非之口。若能依朕所言,富贵功名可久。”历史上,像《百字箴言》中所说的公正为官者不乏其人,他们“衙斋卧听萧萧竹,疑是民间疾苦声”为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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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在字源和词源上有三个系统,即灋、佱、。许慎在《说文》中仅以战国篆文为据,未能考察商至战国前期文字发展的理路,对"灋"的词源解释有误。廌与作为神兽的獬豸有差异,并无掌法神兽之义。灋字在西周时代作为"废"的本字使用,与后世的"法"义并无关联。宗周文化系统中有一个表规范、法则意义的"佱"字;南方文化中有一个表达规范、法则、效法甚至法律的"",因此在先秦时代有宗周的"佱"和南方的""两个与后世"法"有渊源关系的概念系统。这两个系统在春秋中叶至战国时代发生碰撞、融合,最终以""吸纳并取代"佱",并写作"灋"为终结。具有"刑罚"、"审判"之义的"法",通过"灋"的字源和词源无法解释,而当与宗周文化系统之外的南方文化中的系统有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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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制度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据史书记载,早在周朝时,就已设有御史之官,掌管五官的纠禁之职,对官吏中的违法者加以察举。我国封建时期的监察制度,是封建统治阶级为了督防百官渎职失职,纠正各级官僚机构的工作失误,维护封建王朝的纪纲法度,巩固封建统治而确立的。尔后随着皇权的扩张,中央政权力的集中,监察制度也不断得以完备和加府强。掌监察之职的官吏,实际上是代表皇帝和中央政府,对百官和各级地方政府实施监督和纠举。监察制度发展到唐朝时期,已达到相当严密和完备的境地。唐代的监察制度,包括御史台系统和言谏系统两部分。唐代的御史台系统是唐王朝建国之初,沿袭隋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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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地方言,“川”字的义训有时与常用语山川之川有分别。山川之川,古代用声训为穿,《说文》所谓“贯穿通流水也”的解释,指水不指地。方言之“川”在北方指可以放牧的草原,其重点在地,虽然牧区必需水草丰富。由此而形成“平川”一词,使用已相当久远,北地人民大都了解,但南方人士往往不甚明瞭此义。在北方口语中流行“平川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