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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种类之一,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得到广泛适用。从法律特种分析,没收违法所得的根本属性是纠正违法行为,不具备行政处罚的属性,而且没收违法所得可能侵害其他合法权利人利益。《刑法》在处理非法财产时,将没收财产、追缴或者退赔违法所得以及没收违禁品、没收犯罪分子所用财物等严格区别适用,非常值得《行政处罚法》借鉴。建议修订《行政处罚法》时,将没收违法所得从行政处罚种类中删除,将其作为纠正违法行为的方式加以规范,并明确行政机关的监督执行职责。由于违法所得涉及行政法、刑法、民法领域,国家应专门立法,对违法所得的认定、计算方式、税费征缴以及没收、追缴、退赔等处理方式予以规范和统一,在此基础上清理各部门法律、法规中涉及没收违法所得的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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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上如何安排行政没收,一直是行政处罚法上的难题,尤其是“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人们一直以“制裁性”为靶子,反复质疑现有的立法安排。从根本上来看,行政没收兼具行政处罚和保安处分的双重属性,二者的区分不在于是否具有制裁性,所有行政没收都具有制裁性。但是,并非所有行政没收都是行政处罚,因为“制裁性”并不是行政处罚的唯一要素。因此,将行政没收从《行政处罚法》中全部予以剔除,并不妥当。但是,反过来将所有行政没收都收入《行政处罚法》的处罚种类条款中,同样也不妥当。较好的立法策略是将行政没收写入《行政处罚法》,但不在处罚种类条款中予以列明,而是另设专章。这可以很好地兼顾行政没收的行政处罚和保安处分的双重属性,也是德国《违反秩序法》第五章的立法逻辑,应作为我国《行政处罚法》未来的修改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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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卫生法》颁布实施以来,为了规范食品卫生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卫生部发布了《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者在学习和执法实践中,感到《办法》似有一些不足之外,现就有关问题谈一点粗浅看法,供同道商榷。1、《办法》扩大了《食品卫生法》规定的受行政处罚行为的范围。《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内作出具体的规定。这是《行政处罚法》在规范行政处罚设定行为时赋予部门规章的"规定权"。部门规章的"规定权"能够将法律、法规的处罚规定进一步细化,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但这种"规定权"又是有限制的。如法律规定某一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处罚,部门规章只能将该行为进一步具体化,解释此类行为的具体内容、含义,在规定范围内列举违法行为,而不能规定处罚该行为以外的行为,扩大受处罚行为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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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1997,(3)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卫生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对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依照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遵守《行政处罚法》和卫生部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第三条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时必须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必须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觉守法。第五条在同一违反《食品卫生法》的案件中,有两种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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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行政处罚主体在适用同一法条对同一种共同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就共同违法行为人的责任承担常常有不同的法律适用结果。在行政处罚法对此没有统一规定的情况下,本着公平、公正的司法精神,参照"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在处罚共同行政违法行为人时,遵循对外适用连带承担,对内按各违法行为人在共同违法过程中的参与程度和所起作用大小区分担责,这一观点应成为具体适用行政法律法规相关处罚条款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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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刑法》包括若干犯罪与刑罚以外的非刑事条款,例如,《刑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等等。此处就"判处赔偿经济损失"、"责令赔偿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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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分析餐饮服务行政处罚案例,找出《食品安全法》颁布后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违法问题,为提高行政机关执法能力提供依据。本文分别从违法主体的类别、行政处罚种类、违法行为案由三方面对北京市海淀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2009年6月至2010年10月期间餐饮服务活动行政处罚案卷进行结构化统计分析,共有处罚案件176起。统计结果显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和食品、食品添加剂标签不符合要求三类违法行为是餐饮服务活动执法中发现的主要违法问题,占总数的70%。罚种以罚款最多,没收违法所得最少。本文建议,完善餐饮服务活动的法律法规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加强《食品安全法》及配套法规的法制宣传,建立健全没收物品处置等工作程序,对无证经营违法行为加强综合整治力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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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是我国法律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各级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长期以来,因为统一立法步履迟缓,行政处罚从设定到执行乱而无序.以此为背景而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从各个方面对行政处罚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从而对行政机关适用行政处罚进行了规范和制约.遗憾的是,对于什么是行政处罚,该法未作具体规定.只是在第8条对行政处罚的种类作了列举,即:“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那么,行政处罚除了《行政处罚法》明确列举的6项外还有无其他类型?行政处罚和非行政处罚类具体行政行为如何区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如何理解?等等,受这些问题的困扰,《行政处罚法》的正确和通畅实施也直接受到了影响.因而,准确界定行政处罚成为目前行政执法中急需解决又颇具现实意义的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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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6):42-48
一、对海关监管货物的来源负有审查义务的仓储企业法人,明知他人走私货物,虽然一再向走私人表示拒绝为走私货物提供仓储服务,但事实上一直为走私货物提供仓储服务并不向海关报告,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构成共同走私。二、行政机关为实施法律而根据法律制定的实施细则、条例等行政法规,在相关法律修改后,只要没有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制定机关明令废止,并且不与修改后的法律相抵触,就仍然可以适用。三、对知情不报并为走私人提供方便的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处罚人以其他文件的规定为例,要求从违法所得中扣除其投入的费用,理由不能成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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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是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新颁布的《食品卫生法》和《行政处罚法》,笔者就当前行政处罚工作中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进行探讨。一、违法所得的认定与计算所谓违法所得,是指违法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得财产。如何界定违法所得?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违法所得仅指违法行为人获取得额外利益,通常是指实施违法行为利润,即应扣除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成本,包括合理支出。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违法所得是指违法行为人获取得全部收入,换句话说,就是按经营额计算,即包括非法利润和投入的成本。笔者以为,违法所得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应具有不同的内涵。例如,国家物价局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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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1998,(3)
《食品卫生法》规定了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分为十二类,凡是生产经营的食品有其中所列情形之一的,都将分别受到以下行政处罚:①责令改正或责令停止生产经营;②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③销毁食品;④没收违法所得;⑤罚款;⑥情节严重的甚至吊销卫生许可证。在执法十几年实践过程中,发现违反《食品卫生法》的食品情况十分复杂,如果不根据具体的情况具体分析就给予行政处罚,将难以达到行政处罚所具有的教育功能,预防性功能。1.依法认定违法食品违法食品的违法事实认定应严格依据《食品卫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标准》进行判定。对感官检查则能认定为违法食品并予以立案的,必须科学取证,必要时做到证据保全工作。对感官检查不易判定的或有争议的和商品标志不全的食品,应进一步做理化和生物学检验,按《中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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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县级市,下同)鸿天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称食品公司)1996年8月曾因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受到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罚。1997年2月,该公司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的肉类产品,造成多人食物中毒,影响恶劣。1997年3月初,该市卫生局认为鸿天食品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3条的规定,根据该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对食品公司作出以下四项行政处罚:一是销毁不合格肉类产品;二是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三是罚款8000元;四是吊销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品公司对卫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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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1998,(2)
《食品卫生法》正式施行两年的执法实践中,最常遇到的是食品超过保质期限和食品生产日期不明的情况。对它们的处理也最难实施。因为在《食品卫生法》中,对二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是显失公正,使监督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难以做到"有法必依",也使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得以避重就轻、有机可乘。笔者对此做了初步的探讨。一、《食品卫生法》中,对超过保质期限食品的法律责任过重,与我国的国情不符。依据《食品卫生法》第九条(九)项和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属于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相应的法律责任是,(一)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二)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三)销毁该食品,(四)没收违法所得,(五)处以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上述处罚中(一)~(五)或(六)五项处罚应当一并作出。而保质期是指在标签上规定的条件下,保持食品质量(品质)的期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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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是《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行政处罚的主要罚种,但是对于违法所得如何量化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中均存在争议。因此,文章从一个违法销售医疗器械案出发,通过对现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中违法所得量化存在的不足进行剖析,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建议,从而为正确地适用违法所得,有效打击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提供理论的借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