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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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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当前行贿犯罪存在行贿数额大,行贿方式隐蔽,行贿花样繁多,主动行贿、多次行贿、连续行贿现象多等特点。人们对受贿问题关注度很高,却对行贿问题没有足够的重视,对贿赂犯罪的打击存在"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这种"重受贿轻行贿"的处罚模式造成了不良后果,是贿赂犯罪滋生蔓延的重要原因。要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必须进一步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本文认为,为更好的惩治和预防行贿犯罪,首先要完善立法:将贿赂的范围从"财物"扩大到"财产性利益",进一步规范行贿犯罪"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增设财产刑和资格刑,增设反腐败相关法律;其次要严密法网,加大对行贿犯罪的追诉力度;再次是扩大宣传,引导全社会树立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和遵纪守法意识,减少行贿犯罪发生的社会土壤。  相似文献   

2.
近年来,在反腐败的高压态势下,行受贿犯罪日趋隐蔽,给行受贿犯罪的查处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行贿行为与受贿行为作为一对对合行为,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查处有利于遏制目前腐败高发的形势。为此,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本文拟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为基础,对行贿罪的立案完善提出一些浅见。  相似文献   

3.
行贿罪之立法评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贿犯罪作为社会腐败的一大恶源,正被人们所认识和重视。对其应坚持打击为主,预防为重的原则。行贿罪的惩治和预防应从其刑事立法始然。其立法机理,表现于符合对向犯的单向对合关系;其立法缺陷表现为一般行贿罪中“不正当利益”法律用语的含糊,包括外延和内涵的模糊性;其立法完善应从“财物”法律范围的扩大、增设“感情投资型”行贿行为两个方面入手,以期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加大对行贿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相似文献   

4.
刘晨 《法制与社会》2016,(6):118-119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始终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对腐败犯罪零容忍,相继查处了一大批贪污贿赂腐败分子,净化了政治、社会风气。然而在严厉打击贪污、受贿腐败犯罪同时,对行贿犯罪的查处打击力度却远远不够,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根本原因是刑法对行贿犯罪减轻、免于处罚规定的条件过于宽松。新颁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对行贿犯罪免除处罚的条件规定进行了修改,严格限定行贿犯罪免除处罚的条件,从法律制度层面堵住了行贿犯罪逃脱处罚的缺口。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应顺应立法修改意图,把打击行贿犯罪放到与打击受贿犯罪同样的高度,加大对行贿犯罪查处打击力度。  相似文献   

5.
银雀 《检察风云》2014,(24):11-13
十八届四中全会就如何形成“不想腐”、“不能腐”的机制谋篇布局,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已经被正式提上议程。 谋篇布局,走向“治本” 2014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其中涉及贪污贿赂犯罪的法条修改格外引人瞩目。修改的内容包括,贪腐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用“弹性区间”取代固定数额;严格了对行贿罪从宽处罚的条件;增加了向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密切人员行贿的犯罪处罚规定,约束官员“身边人”等等。  相似文献   

6.
惩治商业贿赂行为必须严厉打击行贿犯罪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高勇  于德贤 《河北法学》2007,25(4):187-194
行贿犯罪不仅是产生商业贿赂的重要根源,而且严重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践踏了国家法治和社会正义.介绍了建国以来我国关于行贿犯罪立法的历史沿革,总结了我国查处行贿罪的现状及当前行贿犯罪的特点,重点解析了行贿犯罪在立法上的缺陷,从立法上提出了关于完善行贿罪立法的建议:一是严密法网;二是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功能;三是对行贿犯罪采取从宽处罚原则,实行轻刑化;四是建立行贿人"污点证人豁免制度".  相似文献   

7.
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行贿未遂的,可以比照行贿罪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定行贿罪的未遂,在司法实践中必须划清行贿罪既遂与未遂的界既。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都是以犯罪既遂为标准的。研究行贿罪的既遂与未遂,意义主要在于量刑的差别。因此,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行贿未遂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之一。关于行贿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在刑法…  相似文献   

8.
法律作为社会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归根结底决定于社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随着所有制的变革会出现上层建筑的变化.随着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刑法在评价一些犯罪行为及刑罚适用上出现了不足.自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以来,我国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为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针对社会发展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2014年10月27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此次《修正草案》亮点频出,特别指出的是草案旨在加大对腐败犯罪惩处力度,拟删除贪污贿赂犯罪的量刑数额标准,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严密惩治腐败犯罪的法网.笔者将根据《修正草案》的修改论述我国贪污罪量刑数额标准存在的问题和拟删除贪污罪数额标准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9.
国际社会惩治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经验及借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根据国际社会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应当从三个方面完善我国惩治商业贿赂的刑法规范:一是增设商业贿赂犯罪罪名,主要是增设对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但不宜增设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受贿罪;二是完善商业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将“贿赂”范围从“财物”扩大到“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对作为行贿犯罪构成要件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修改,删除作为被动收受型受贿犯罪构成要件的“为他人谋取利益”;三是借鉴外国立法经验,完善惩治商业贿赂犯罪的刑罚体系,取消受贿罪的死刑,增加财产刑的适用种类和适用范围,增设资格刑。  相似文献   

10.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打出一系列反腐“组合拳”,反腐力度前所未有.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该草案重点之一就是进一步完善反腐败的制度规定,加大对腐败犯罪的惩处力度.笔者认为本次修正案(草案)对受贿罪及行贿罪量刑的修改有其合理之处,也有其不妥当之处.本文分在分析《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刑法第383条、第390条的修改的合理依据的同时也分析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刑法第383条、第390条的修改的不足之处,并有不足之处提出相关建议.通过以上分析,以期此次对受贿罪及行贿罪量刑的修改可以真正实现刑罚的威慑作用,有效打击和遏制贿赂犯罪的发生.  相似文献   

11.
10月27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对涉及贪污贿赂犯罪的法条修改引人瞩目。我国刑法分则中,用专章15个条款规定了贪污贿赂罪的定罪处罚。专家表示,刑法前八个修正案中,只改动了15个条款中的2条,而这次修正案一揽子修改其中6个条款可谓“大修”,修改主要针对贪污贿赂定罪量刑标准和加大行贿犯罪打击力度两个方面。  相似文献   

12.
在贿赂犯罪案件中,行贿犯罪是衍生腐败的“犯罪链”,是腐败温床上一个最容易扩散的“毒瘤”。但是,源于立法、执法以及人们认识等因素,对行贿犯罪的查处处于弱势状态,严重影响了贪腐犯罪的有效惩治。因此,在研究如何有效打击受贿犯罪的同时,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查处力度,对有效遏制受贿犯罪势头及控制犯罪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在客观分析当前对行贿犯罪查处不力的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大打击行贿犯罪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13.
董桂文 《法学》2013,(1):152-160
随着受贿犯罪的高发多发,加重对行贿犯罪处罚力度的呼声越来越高。通过从行贿罪的刑罚处罚结构、刑罚量均值、与量刑因素的关系等方面进行,可以发现我国行贿罪量刑实践存在着趋轻的现象。应该对行贿罪刑罚结构进行调整,增加罚金刑,并在行贿罪判决中首先判断犯罪构成要素,同时注意兼顾各种量刑影响因素的作用力。  相似文献   

14.
最近,行贿被当成了新的反腐突破口,由此催生了同等处罚行贿与受贿的观点,这一观点影响了刑事司法、立法以及反腐败的基本策略,《刑法修正案(九)》废除行贿罪的特殊自首制度与此不无关联.以责任为尺度进行衡量,受贿的刑罚应重于行贿,这一立场也与限制权力这一反腐的基本方向一致.在贿赂犯罪发案率高、惩罚概率低的社会现实条件下,应通过立法设置贿赂犯罪的特殊自首制度,免除主动交待罪行的行贿者的刑事责任,减免主动交待罪行的受贿人的刑罚,以放弃部分刑罚权为代价,提高惩罚概率,消化腐败存量.公正只是处罚的必要条件,不公正地放弃处罚并不违反责任原则.我国反腐败面临着特殊的难题,高廉洁程度国家的立法并不具备借鉴意义.废除特殊自首制度,不利于犯罪预防,是一种非理性的立法.  相似文献   

15.
谢望原  张宝 《人民检察》2012,(12):22-27
目前,我国在惩治贪污腐败犯罪案件过程中,存在对行贿罪打击不力、刑事责任追究力度与受贿罪不平衡的问题。究其原因可以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进行检讨。对此,应该从立法和司法两个路径加强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在立法上需要从四个方面完善现行法律:首先,扩大贿赂范围;其次,拓宽行贿行为方式;再次,科学配置行贿罪刑罚;最后,最大限度地加强国际合作是有效打击贿赂犯罪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在司法层面需要从三个方面加强司法:首先,以司法解释方式明确"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的具体内容,为法官自由裁量设置明确领域;其次,构建例外性规定,为从宽处罚设置一定限制;再次,完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内容。  相似文献   

16.
本文结合刑法理论与刑事司法实务,对单位行贿罪中关于“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单位行贿中共同犯罪的状态,以及犯罪数额的计算等难点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7.
行贿是引发受贿犯罪的温床 ,加强对行贿犯罪的研究对从源头上遏制受贿犯罪有重要意义。“不正当利益”包括非法利益和非法提供的帮助或方便 ;行贿行为有典型行贿和经济行贿 ,构成犯罪均需达到一定数额或情节严重 ;行贿的内容应从财物发展为财物和非财产性利益 ;“从宽处罚”的特别规定应适用于所有行贿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18.
司法实践中对于行贿犯罪的打击不力,特别是在受贿罪不成立的情况下能否单独处罚行贿人,对此存在意见分歧,实践中倾向于不处罚行贿人。大陆法系和我国刑法通说将行贿和受贿解释为对合犯,无法科学解释实践中行贿和受贿之间对合的所有情形,容易产生歧义,故应当用对合关系而非对合犯来界定行贿和受贿的关系。在受贿行为和行贿行为只有对合关系的情况下,行贿罪的成立与否,只需要单独依托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加以判断;在从行为方式上看可能成立对合犯时,也不意味着受贿罪的不成立就必然导致行贿罪不成立;在特定情况下,存在对行贿行为单独定罪处罚的可能。对行贿犯罪制裁不力与当前司法实践中为了实现受贿案件侦破而优待行贿人有关。受贿和行贿的法定刑设置悬殊不利于培养社会公众抵制行贿的法律意识。  相似文献   

19.
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是对贿赂犯罪的源头治理。行贿罪虽与受贿罪是对合犯,但在司法实践中查办的数量远远小于受贿罪,二者认定相关刑事责任时存在不同的构成要件,即是否要求“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存在差异,是导致上述情况的原因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二)》进一步明确对一些严重行贿情形加大刑事追责力度,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实践中存在的行贿惩处偏弱的问题。但在司法实务中,如何准确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存在一定困惑,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刑法设置该要件之理由亦有其他解决路径,故可探索取消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同时,可从完善维权途径、准确适用法律、推行行贿人“黑名单”制度等方面消除该要件取消带来的不利影响。  相似文献   

20.
今年3月.曹建明检察长在向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时,首次提到“加大惩治行贿犯罪力度”并公布了2009年检察机关查处行贿犯罪的具体数字;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查办严重行贿犯罪力度的通知》,这是破解查办行贿案件难题,对行贿犯罪进行有力打击的一个良好契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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