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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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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国家和个人之间的投资争端,由于其争端主体的特殊性、发生的原因和责任承担的复杂性.解决这类争议无论是从所适用的手段,还是从所能涉及的问题都将因此而变得极为特殊和富有影响。这类争端中.外国投资者和东道国是该投资契约的当事方,但是一旦争端产生,个人投资者明显处于不利的地位,因为作为争议另一方的是  相似文献   

2.
王毅 《法制与社会》2010,(33):98-100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使用外国投资者的概念来指称外国投资,虽然符合外资并购的规制特点,但却模糊了外国投资的界限。对于外国投资者的概念的理解,应结合外资并购的特点,从投资者国籍、资本来源和投资行为等方面来进行界定。另外,根据相关规定和惯例,港澳台投资者、三资企业和部分返程投资也应被视为外国投资者。  相似文献   

3.
陈力 《新法规月刊》2014,(3):97-105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区”)在外商投资领域正在着手探索“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与准入前国民待遇,这一制度创新是我国主动对接高标准国际投资规则的重大战略决策,也不可避免会催生自贸区“专属投资争端”的产生及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创新需求。针对外国投资者与国内投资者之间发生的“涉自贸区”争端,在构建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的同时,还应考虑涉自贸区商事争端诉讼解决的“集中管辖”与法律适用上的大胆突破;在鼓励投资者通过商事仲裁解决争议的同时,应尝试突破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允许当事人授权下的友好仲裁;针对外国投资者与我国政府之间发生的“涉自贸区投资争端”,不宜将其提交ICSID等国际仲裁机构解决,而应通过构建适合自贸区特色的临时仲裁机制,并将用尽我国行政与司法救济作为提交仲裁的前提。  相似文献   

4.
何彬 《法制与社会》2012,(25):66-67
在东道国与外国私人投资者的投资争端中,越来越多的国家将争议事项提交依据《1965年华盛顿公约》而设立的"国际投资争议解决中心"去解决。《1965年华盛顿公约》对ICSID裁决的法律效力的规定非常具有特色。  相似文献   

5.
《华盛顿公约》设立的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CSID)为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投资争议提供了较好的解决途径,即在东道国国内司法程序之外,设立了国际调解和国际仲裁程序。同样作为国际投资争议的解决机制,WTO争端解决机制与ICSID在投资争议解决方面各有优势与不足,比较两者的差异有助于更好地发现WTO争端解决机制在解决国际投资争议方面的特点。  相似文献   

6.
本文所称的国际投资主要限于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国际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在国外创办企业或与当地资本合营企业 ,涉及生产要素的直接进入 ,投资者对所投入生产要素的使用和经营过程的管理拥有直接控制权力的投资。国际投资待遇标准即通常所谓的外国投资者的待遇标准问题 ,是国际投资关系中的先决条件问题。对于外国投资者的待遇标准 ,国际上尚无统一而具体的规定 ,在学说上也有不同理解 ,主要有 :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国际标准待遇、差别待遇等。其中最重要的是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标准在国际投资领域的适用非常普遍 ,国际投资…  相似文献   

7.
于健龙 《时代法学》2012,10(2):82-90,119
本文所称外商投资合同法律效力争议,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它不仅包括外商在中国境内直接投资签署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及其变更的法律效力所产生之争议,也包括外资并购合同法律效力产生之争议,还包括外商投资中企境外企业所签署的合同法律效力所产生之争议。本文意图通过对上述三种不同形式的外商投资合同法律效力所产生之争议的不同方面进行比较研究,从而找出正确的解决这些争议的方法,以供业内人士、仲裁员、律师参考。  相似文献   

8.
论投资者与东道国间争端解决机制及其影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近年的国际投资协定中规定的投资者与东道国间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从实质看,是将此类争端解决进一步推向国际化。这种争端解决机制的国际化发展有助于强化投资者的保护,创造有利于吸引外资的投资气候,但它同时也是一把双刃剑,对于东道国关于外资的管理、社会和环境的管理、公共资源的利用都可能产生挑战并带来深远的影响。因此,我国在设计与利用国际仲裁机制时,应注意在国家主权的行使与投资者权利保护二者间达到平衡;应积极推动此类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和完善,妥善解决各种实体与程序问题,维护投资东道国政府为维护公共利益进行管理的权利。同时,还应尽可能地健全和完善能为外国投资者所信任的当地争端解决制度,尽可能地促使投资争端在当地解决。  相似文献   

9.
国际投资仲裁是当前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投资争端的主要法律方式,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国际投资法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资本输入国和上升最快的资本输出国之一,投资者在海外遭受东道国不公正待遇的情况呈上升趋势。自2007年“谢业深案”开创中国投资者通过国际仲裁解决投资争端的先例以来,中国在国际投资仲裁舞台上日渐活跃,表现出海外求偿案件多、被诉案件少、被告国覆盖面广、仲裁发起主体多元、管辖权争议突出、实体法律问题尖锐等特征。针对我国推行“走出去”战略实施过程中所面临的海外中资利益缺乏有效法律保护问题,我国应加强对本国海外投资者的法律保护意识培育、构建资金及法律援助等配套措施、调整对外投资条约体系及外资立法,从而推动投资者更为积极地利用国际投资仲裁机制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0.
“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是仲裁解决东道囤与外国投资者之间投资争议的最重要的国际机构。通过制定详细的仲裁规则和丰富的仲裁实践,“中心”的仲裁运作具体入微且颇有特色。研究并了解“中心”的仲裁程序,对应对这种争议解决方式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1.
我国外资国民待遇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下载免费PDF全文
外国投资(简称“外资”)在东道国的待遇标准实质上决定了外国投资在东道国的法律地位。它不仅直接关系到外国投资者的利益与东道国的权益,而且与国家主权、征收与国有化、外交保护、国家责任等一系列敏感的国际政治法律问题也密切相关,因而它又是国际投资关系中的先决条件问题。有鉴于此,世界各国都在其制定的国内法或与外国缔结的国际条约中对  相似文献   

12.
沈伟 《比较法研究》2024,(2):191-208
国际投资法的传统范式是在资本输出国的推动下向着投资自由化方向发展,在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同时忽视东道国对外资的规制权,形成了向外国投资者倾斜的结构。全球金融危机之后,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的资本输出增长显著,发达国家也受到投资者—东道国仲裁案件的困扰,东道国规制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以自由化为特征的全球投资治理体系在地缘政治背景下更加陷入困境,投资者和东道国之间的固有平衡被打破,矛盾愈显突出。在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陷入正当性危机的同时,双边投资协定通过投资目标内向化、嵌入企业社会责任、扩张安全例外等方式,实现外国投资者的财产权利益和东道国经济主权利益之间的结构性转向(re-orientation)。资本输出国与资本输入国双重身份的混同,促使我国在双边投资协定升级的基础上,探索高标准的投资者保护与灵活的东道国规制并重的新结构进路。  相似文献   

13.
刘万啸 《政法论丛》2012,(6):95-102
我国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一般都规定了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间投资争端的解决方式,尤其是晚近我国所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多数允许投资者将争端提交国际仲裁。但是,在目前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背景下,作为温室气体排放大国,我国有义务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采取相应的环境规制措施,这些环境规制措施可能会损害或影响到外国投资者在我国的利益。根据双边投资协定,外国投资者可能会将这些争端提交国际仲裁,我国有可能被国际仲裁庭裁定为此对外国投资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面对新形势,我国必须重新审视双边投资协定中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争端解决方式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14.
《现代法学》2014,(3):161-174
对"投资"定义是国际投资仲裁实现管辖的基础,但其欠缺国际条约或国际习惯明确且一致的定义,因此仲裁庭在管辖中必须对此进行解释。自Fedax案与Salini案以来,仲裁庭运用多种方法解释投资,体现了投资定义扩张化趋势。投资定义扩张一方面反映了促进投资自由与保护私人财产的客观要求,但另一方面也产生负面影响,如对东道国外资管制造成冲击,便利外国投资者滥用投资仲裁乃至影响国际投资法治基础。中国作为接纳外资的传统大国与新兴投资大国,其对内经济管辖与对外投资利益等权益也会因"投资"扩张锋芒而受损。有鉴于此,有必要对国际仲裁实践中日益扩张的投资定义实现合理限制,从而实现东道国与投资者的共赢并维护中国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的利益。  相似文献   

15.
邢钢 《当代法学》2023,(5):147-160
202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的正式生效意味着中国进入了对外资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的新模式。中国外商投资管理模式重在备案管理,适用对象是外国投资和外国投资者。有效建立虚假外国公司法律制度,是落实对外国投资者备案管理,进行事中和事后法律监管的重要制度建设之一。在现有中国对外国公司认定的成立地国标准基础上,综合考查外国公司与中国之间的真实联系,作为认定虚假外国公司的标准。基于彰显保障投资自由和公司设立自由的考量,应该承认虚假外国公司的法人主体地位。在对外国投资者实施备案管理中,落实公司登记、代表人的指定和重大信息披露是虚假外国公司准入制度建设的核心内容。虚假外国公司内部事务规范中本地公司法律的适用应限定在维护本国公共利益、公共政策与第三人利益的范围内。  相似文献   

16.
梁丹妮 《法商研究》2012,(2):98-103
外国投资者援引国际投资条约最惠国待遇条款要求适用第三方条约争端解决条款的情形在实践中屡见不鲜。国际投资争端仲裁个案仲裁庭对最惠国待遇条款能否扩及争议解决事项的问题看法不一,而理论界亦存在激烈争论,并直接导致新近国际投资条约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范围作出明确限定。近期我国首次被外国投资者诉至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其中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范围必将是我国应对的首个重大问题。我国未来缔约实践中应当对该条款的适用范围作出必要的限制。  相似文献   

17.
我国外商投资合同争议国内法适用抵触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我国1979年通过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后,事实上已经形成了以三部外商投资企业法为主的,以政府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为辅的,调整外商在华投资各个领域的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2000年10月31日和2001年3月15日,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TRIMs协定和我国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作的承诺,分别对三资企业法进行了修订。这样从形式上看,无论外商来华进行投资,还是中、外投资者因各种原因发生争议时,①基本上可以做到有法可依。然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在实际解决外商投资争议时,却往往发现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诸多矛盾,这一现象表明,在我国的外资法基本符合WTO规则的基础上,外资法体系在新世纪进行重构和完善有其迫切性。本文从实证方式探讨解决外商投资合同争议法律适用的抵触问题。  相似文献   

18.
中国股市正渐进式地对外资开放,外资已可通过多种途径进入中国股市。由于是渐进式的、分层次、分阶段的开放,关于外国投资者进入中国股市的规范性文件较多且略显凌乱。本文对目前为止有关外资进入中国股市的法律法规做了梳理和研究,并厘清了外国投资者进入中国股市的路径。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若以进入的时间为划分标准,外资进入中国股市的途径可分为以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再申请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一级市场交易和二级市场交易三种途径。  相似文献   

19.
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末,发展中国家为了快速在经济上崛起,常常通过吸引外资的形式谋求国际性的合作,将外国的先进技术与大量闲置资金引进到本国,一方面解决国内技术落后,另一方面也解决了资金不足的问题.发展中国家盲目制定优惠的投资政策与法律环境,近乎于取悦外国投资者来本国投资,进而大量签订各种国际投资条约,然而东道国却没有足够的警惕在给予外国投资者这些优惠的同时将会存在怎样的风险.本文将阐述“保护伞条款”所引发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相似文献   

20.
所谓市场准入 ,是指一国或地区允许另一国或地区的货物、服务、资本参与本国市场的程度〔1〕,是一国市场对外开放程度的综合体现 ,反映了外国的生产要素在该国起作用的深度和广度。市场准入不仅是贸易法中的重要概念 ,亦是国际投资法要解决的重要课题 ,在国际投资领域 ,一国所实施的外资准入政策的宽严直接影响到潜在外国投资者能否在该国办厂设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进而对整个国际投资环境的安全性和可预见性产生重要影响。在国际投资法制中 ,投资准入政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通过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的形式划定外资可进入的领域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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