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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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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BITs作为国际投资领域最为活跃的法律规范,发展迅速,特别是其中的争端解决条款。ICSID作为解决他国投资者和东道国争议的重要场所,必然关注BITs的发展。BITs与ICSID的发展与协调为解决他国国民与东道国投资争议这一国际投资争议中的难点,创造了一个良好机制。  相似文献   

2.
ICSID仲裁体制和DSU准诉讼机制是两种性质不同的争端解决方式,但由于国际投资被成功地纳入WTO协议调整,使得DSU可以适用于解决部分国际投资争议,ICSID体制与DSU机制因此而在国际投资争议解决领域形成了既互为补充又相互冲突的关系。承认二者差异,并在涉及国际投资关系的WTO协议中具体规定两种方式的选择和适用条款,确认私人DSU机制中的出诉权是解决机制冲突和指导当事人有效选择争端解决方式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3.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与WTO争端解决机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国际社会仍未达成一个全球性、综合性的国际投资实体法公约,现存的几种可利用的投资争议解决方法在不同程度上都存在一定的缺陷。本文试图从国际投资争端的概念和种类、解决方法来阐述这一问题。特别是WTO争端解决机制,是目前较好的处理这一国际难题成功案例。比较而言,WTO争端解决机制比解决投资争议的国际中心(ICSID)更具优越性,体现了国际投资争端解决制度的发展方向。  相似文献   

4.
投资条约仲裁是高度法律化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方式,是克服合同国际仲裁、东道国当地救济、母国外交保护等传统争端解决方式不足的产物.ICSID公约较好地平衡了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投资争端解决的灵活性和法律化,而且获得了绝大多数国家的普遍接受.现代投资条约与ICSID公约仲裁机制的结合导致了从投资合同仲裁到投资条约仲裁的大转型,...  相似文献   

5.
双边投资条约是调整国际投资关系的重要国际法手段,特许协议则是国际投资领域常用的一种投资模式。双边投资条约由国际公法调整,对条约义务的违背是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将引起该国的国家责任;而特许协议则接受东道国国内法的调整,对特许协议的违反通常被认为应承担合同法下的违约责任。本文通过对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近年来审理的三个案例及相关材料的分析,揭示了二者在争议解决条款上存在的冲突,并就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进行了探讨。在此基础上就如何解决这种冲突以便利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6.
曾啸 《法制与社会》2010,(14):83-84
当前国际投资迅猛发展的局面需要成熟有效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与之相适应。现有的ICSID、NAFTA、WTO以及尚未实现的MAI等,都给出了实现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一些途径。但从全球范围来看,各种双边及区域投资条约参差不齐、缺乏协调,且缺乏一个有全面的多边争端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7.
何彬 《法制与社会》2012,(25):66-67
在东道国与外国私人投资者的投资争端中,越来越多的国家将争议事项提交依据《1965年华盛顿公约》而设立的"国际投资争议解决中心"去解决。《1965年华盛顿公约》对ICSID裁决的法律效力的规定非常具有特色。  相似文献   

8.
<正>争议双方之间达成提交仲裁解决争议的合意是传统仲裁的基础。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随着各国间双边或多边保护投资条约及安排数量激增,投资保护范围不断扩大,各仲裁机构尤其是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管辖权明显加强,"无默契仲裁"(Arbitration without Privity)初现端倪,使得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模式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阶  相似文献   

9.
江清云 《河北法学》2014,(11):141-146
在国际贸易与投资领域,环保政策以及相关立法引发的争端案件正在增加。WTO争端解决机构以及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构(ICSID)在环保案件方面的裁决进一步引发人们对于环境措施例外与可持续发展的讨论。实际上这反映了在国际贸易与国际投资中环保问题的敏感性以及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冲突问题。以最近发生的国际投资争端案件(Vattenfall v Germany)为例,阐述和探讨政府环保政策可能引发间接征收诉讼、政府赔偿、环保政策力度削弱等问题,并提出我国国际投资协定中有关环境例外政策的建议。  相似文献   

10.
随着海外投资的进一步发展投资者与东道国的纠纷也日益增多,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以下简称ICSID)作为一个隶属于世界银行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机构在投资争端解决的领域有着重要的地位。但是ICSID对案件的管辖权有着十分严格的限制,为了扩大自身在投资争端解决领域的作用ICSID在晚近的实践中出现了积极扩大其管辖权的倾向。  相似文献   

11.
论投资者与东道国间争端解决机制及其影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近年的国际投资协定中规定的投资者与东道国间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从实质看,是将此类争端解决进一步推向国际化。这种争端解决机制的国际化发展有助于强化投资者的保护,创造有利于吸引外资的投资气候,但它同时也是一把双刃剑,对于东道国关于外资的管理、社会和环境的管理、公共资源的利用都可能产生挑战并带来深远的影响。因此,我国在设计与利用国际仲裁机制时,应注意在国家主权的行使与投资者权利保护二者间达到平衡;应积极推动此类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和完善,妥善解决各种实体与程序问题,维护投资东道国政府为维护公共利益进行管理的权利。同时,还应尽可能地健全和完善能为外国投资者所信任的当地争端解决制度,尽可能地促使投资争端在当地解决。  相似文献   

12.
和其他仲裁形式一样,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的仲裁管辖权也必须建立在双方协议仲裁的基础上。东道国和投资者同意仲裁是建立投资仲裁管辖权的前提要件。实践中,投资者与东道国同意将争端提交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仲裁主要通过以下方式:投资者与东道国的投资协议、东道国的国内立法、投资者所在国与东道国签订的双边投资协议以及其他多边国际协定表示其对仲裁解决争端的同意。本文试从国际投资的角度对投资者和东道国对提交仲裁的同意的表现形式、范围、程序要件以及对同意的解释进行较为全面的分析。  相似文献   

13.
根据《华盛顿公约》的规定,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作为专门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投资争端的第三方国际仲裁机构,其裁决在各缔约国的承认与执行直接关系到争端能否有效解决.本文紧扣《华盛顿公约》的相关条文规定,研究ICSID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相关规定和内涵,明确了裁决的效力、裁决履行的义务、裁决修正与执行例外等,进一步明确ICSID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机制,更好的促进仲裁裁决的履行.  相似文献   

14.
银红武 《时代法学》2014,(3):96-101
基于法律、经济与政治层面的考虑,部分拉美国家通过采取一系列具体举措来限制甚或反对ICSID的管辖权。但从现实效果来看,这些具体举措对ICSID在解决国际直接投资争端中所处的重要地位影响有限。尽管ICSID投资保护作用的发挥程度仍将取决于ICSID仲裁庭能否从投资争端案件中找到管辖的依据,但是在目前,ICSID仍维持其全球(当然也包括拉美地区)外国直接投资保护的国际性中心地位。  相似文献   

15.
国际投资仲裁是当前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投资争端的主要法律方式,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国际投资法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资本输入国和上升最快的资本输出国之一,投资者在海外遭受东道国不公正待遇的情况呈上升趋势。自2007年“谢业深案”开创中国投资者通过国际仲裁解决投资争端的先例以来,中国在国际投资仲裁舞台上日渐活跃,表现出海外求偿案件多、被诉案件少、被告国覆盖面广、仲裁发起主体多元、管辖权争议突出、实体法律问题尖锐等特征。针对我国推行“走出去”战略实施过程中所面临的海外中资利益缺乏有效法律保护问题,我国应加强对本国海外投资者的法律保护意识培育、构建资金及法律援助等配套措施、调整对外投资条约体系及外资立法,从而推动投资者更为积极地利用国际投资仲裁机制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6.
我国的双边投资协定中的仲裁机制解决两类争端:一是缔约一方与缔约另一方之间有关双边投资条约的解释和适用方面的争端;二是缔约一方(东道国政府)与缔约另一方投资者(外国投资者)之间的争端。对于第一类争端主要采用特设仲裁的方式,对于第二类争端,则可以选择采用特设仲裁、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CSID)仲裁。对于法律适用问题,程序规则可以由临时仲裁庭参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和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自行制定,实体问题则可以并行适用国内法、国际法,但是对优先顺序没有规定,友好仲裁应该是一个折中的好办法。  相似文献   

17.
陈力 《新法规月刊》2014,(3):97-105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区”)在外商投资领域正在着手探索“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与准入前国民待遇,这一制度创新是我国主动对接高标准国际投资规则的重大战略决策,也不可避免会催生自贸区“专属投资争端”的产生及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创新需求。针对外国投资者与国内投资者之间发生的“涉自贸区”争端,在构建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的同时,还应考虑涉自贸区商事争端诉讼解决的“集中管辖”与法律适用上的大胆突破;在鼓励投资者通过商事仲裁解决争议的同时,应尝试突破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允许当事人授权下的友好仲裁;针对外国投资者与我国政府之间发生的“涉自贸区投资争端”,不宜将其提交ICSID等国际仲裁机构解决,而应通过构建适合自贸区特色的临时仲裁机制,并将用尽我国行政与司法救济作为提交仲裁的前提。  相似文献   

18.
黄世席 《现代法学》2014,36(5):136-146
根据《ICSID公约》规定,国际投资仲裁庭享有管辖权的前提是有关投资是否属于《ICSID公约》以及相关国际投资条约规定的适格投资,而在判定适格投资的标准中,东道国发展是争议最大的一个标准,相关仲裁庭依据"Salini标准",在裁决中或者认为东道国发展是判定投资的标准之一,或者否认,并在措辞用语上有所不同。《ICSID公约》、世界银行集团的相关文件以及国际投资条约对有关问题的规定表明,东道国发展是大多数国际投资法文件规定的目的或宗旨,其是裁定适格投资的参考因素,但不是必要条件。不过鉴于可持续发展原则对于国际投资活动的要求,有关投资应当有利于东道国的经济、社会或环境方面的可持续发展,而不是纯粹的经济发展。中外双边投资条约中"促进缔约国繁荣"的原则要适时改进。  相似文献   

19.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作为专门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投资争端的第三方国际仲裁机构,在多年的实践运用中,ICSID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相关法律问题日益凸显.本文紧扣《华盛顿公约》的相关条文规定,认真分析各缔约国在承认与执行该裁决过程中面临的相关法律问题,裁决的中止执行问题、国家执行豁免问题、裁决不执行的后果等,从而进一步明晰ICSID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机制,保障仲裁裁决的有效履行.  相似文献   

20.
任强 《北方法学》2016,(3):149-160
国际投资协定通过条约义务设定,促使投资东道国保护其境内的外国投资。"国家安全例外"条款则以保护东道国利益为宗旨,并为国际投资协定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实践认可。"国家安全例外"在平衡国际投资者与投资东道国利益中扮演重要角色,但该条款会为以保护东道国国家利益为名行投资歧视之实的行为提供"条约保护伞",对国际投资造成不合理限制。在国际投资协定由"重投资保护轻东道国保护"向"投资者与东道国兼顾"的转型中,我国拟在《外国投资法》中设置国家安全审查机制的做法正逢其时,并与"投资者—东道国纠纷解决机制"退出国际投资条约的呼声相呼应,将为投资东道国利益提供条约上的保护。但在国际投资协定尚未完成转型的时期,通过国家安全审查国际投资时应兼顾考察所涉及的投资协定,以免国家承担可能发生的条约不履行的国际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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