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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召开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刊讯]2009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成都召开全国部分法院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会议回顾总结了2006年以来全国法院减刑、假释工作,对最高人民法院起草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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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和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精神,交流《全国法院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贯彻执行情况和经验,进一步研究解决减刑,假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减刑,假释的执法水平,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6月3日至7日在江西省九江市召开了全国法院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及部分中级法院的院长、庭长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有关部门的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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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阐明了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工作的性质、地位、作用和要求,明确指出了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审判权的一部分,是刑事审判工作中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做好减刑、假释工作,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维护法律和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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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23日至25日,全国法院减刑、假释
工作座谈会在南京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
长出席会议并讲话。江苏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林
祥国,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佩佑,江苏省政
协副主席孙安华以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
祥,全国各高级法院主管减刑、假释工作的副院长、
庭长等参加了本次会议。这次会议的主要议题是总
结1998年以来全国法院减刑、假释工作,研究、分
析当前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
一步规范减刑、假释司法行为,提高办理减刑、假
释案件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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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于10月7日至10月11日在安徽召开了由安徽、江西、黑龙江、吉林、河北、宁夏、广西、四川八省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二(三)庭庭长(副庭长)参加的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 会上各省代表分别介绍了贯彻《全国法院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纪要》的情况,交流了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经验,并对减刑、假释工作如何配合严打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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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11月25日至2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召开了全国法院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 这次会议,总结、交流了减刑、假释工作的经验,研究了如何正确执行有关法律和政策,健全和完善办案程序制度,着重研究了减刑、假释的条件,减刑的幅度,减刑、假释案件的管辖和审理程序等问题。会议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把减刑、假释工作作为刑事审判方面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主管院长要经常督促、检查,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实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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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9,(1)
全国法院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于1988年11月25日至29日在北京召开。参加这次座谈会的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负责减刑、假释工作的审判庭庭长或副庭长,部分中级、基层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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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9,(1)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现将《全国法院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纪要》发给你们,望认真研究、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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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完善我国死缓犯减刑立法的探讨姜小川我国刑法对死缓犯的减刑只是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实践中许多问题无法可依,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1988年下发了《全国法院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纪要》,后又在此基础上于1991年印发了《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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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作为一项重要的行刑制度,是有效调动服刑人员认真接受改造、提高改造质量,使罪犯早日回归社会的重要的手段。但是,在当前运行的减刑、假释程序中存在监狱建议权侵蚀法院审判权、检察机关监督手段疲软、当事人诉讼参与权过少等弊端。针对现行减刑、假释中存在的问题,需要通过对相关法律的修改完善,重新构置减刑、假释程序,扩大减刑、假释运行的公开程度,加强检察机关监督力度,赋予当事人必要的诉讼参与权,来实现减刑、假释的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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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减刑、假释裁决权之归属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减刑、假释裁决权的合理配置对保证减刑、假释的正确适用,防止出现司法腐败极为重要。近年,我国多数学者主张将减刑、假释裁决权由法院划归刑罚执行机关,这一主张如果被立法机关采纳将导致我国刑罚执行缺乏制约。主张将减刑、假释裁决权划归刑罚执行机关的诸项理由其实都难以成立:减刑、假释裁决权属司法权而非行政权,因而不应由刑罚执行机关行使;减刑、假释裁决权由刑罚执行机关行使并非当今各国立法的共同趋势;减刑、假释裁决权划归刑罚执行机关也并非我国实践的客观要求;减刑、假释裁决权由法院还是刑罚执行机关行使与刑罚目的观无关,以教育刑主义比报应刑主义更符合历史潮流为由主张将减刑、假释裁决权划归刑罚执行机关也是难以成立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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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作为对刑罚及其执行方式的重大变更,需要进一步走向公开化、透明化和公正化。目前,减刑和假释都是通过监狱提出有关建议、法院作出裁定的方式实施的。一方面,罪犯只能向监狱部门提出减刑和假释的申请,而无权独立地向法院提出有关申请;另一方面,法院仅仅通过审阅监狱提交的书面减刑和假释意见.即行作出裁定,这不具有最起码的公开化和透明度,也无法确保罪犯、检察机关、被害人方面对预见性和假释裁决程序的参与过程,造成程序的不公正。甚至在极个别地方造成一些监狱官员和法官的腐败。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已经逐渐推广减刑和假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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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执行机关提起减刑、假释的活动实行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 减刑、假释会直接产生变更原刑事判决,裁定执行的法律后果,因此,提起减刑、假释的活动是刑罚执行机关的一项重要的执法活动,同时,依法减刑、假释也是正确贯彻劳改工作方针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搞好改造工作的一个重要手段,所以对执行机关提起减刑、假释的活动实行监督,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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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是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重要刑罚执行制度,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刑罚执行工作以及人民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减刑、假释制度既包括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减刑幅度,减刑的时间间隔等实体性内容,也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权力配置以及减刑、假释案件的提请、监督、裁决等程序性内容。《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以后,减刑、假释制度中最受关注的是其程序的改革完善问题。而减刑、假释程序改革的核心是减刑、假释程序的性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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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减刑、假释程序之检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刑事执行领域违法减刑、假释问题非常严重。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因为我国减刑、假释程序存在结构性缺陷。在实践中,法官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完全采用秘密、书面方式,这种方式既不利于法院审查被判刑人是否符合减刑、假释的条件,也不利于监督刑罚执行机关和法院依法行使职权。在法治发达国家,决定是否适用减刑、假释通常都必须举行言词审理或听证,必须听取检察机关、被害人、被判刑人等的意见。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我国减刑、假释的审理程序也有必要改造为一种刑罚执行机关、被判刑人与检察机关、被害人进行对审辩论、法官居中裁决的言词审理程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