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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   总被引:32,自引:0,他引:32  
论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李学宽刑事证据,是在刑事诉讼中由司法人员、自诉人、律师等依照法定程序收集或提供的具有法定表现形式并能证明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应当具有客观性(或确实性)、相关性(或能证性)、法律性(或合法性)。证据具有...  相似文献   

2.
单位证明的证据效力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所谓单位证明 ,是指以单位名义出具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在刑事诉讼中 ,对这类文字材料所属证据种类、证明效力及其效力根据 ,理论和司法实务界都存在不同意见。笔者谨以一己之见 ,对此问题作一探析。一、单位证明的一般证据法分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4 2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都是证据”的规定 ,刑事诉讼证据可以界定为 :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①。作为刑事诉讼证据 ,必须具备三项本质特征 ,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这是证据的必要且充分条件。判断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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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关于什么是行政诉讼证据,在我国法学理论界说法较多,具有代表性的有几种:一是认为,“从《行政诉讼法》第31条所确定的证据种类来看,行政诉讼证据是指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和手段。”并且主张“把一般证据同可定案证据区别开来。一般证据是指诉讼法中所规定的各种证据,即能够用来作为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或手段。可定案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可定案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这三个特征。二是主张“行政诉讼证据应是指被诉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以及其他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诉讼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经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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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实质上就是我国刑事证据的概念和法定种类划分。  相似文献   

5.
王平 《四川审判》2002,(3):5-6,10
刑事证据是一种专门的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1款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有的学者认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和审查属实的,用以确定或者否定犯罪事实、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和罪责轻重的一切事实。”还有的学者认为刑事证据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司法机关依法收集或由当事人、证人、辩护人等依法提出、并用以证明是否发生了犯罪以及有关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尽管这几种观点在文字的表述和内容上都有所区别,但都指出刑事证据是一种客观事实,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认识和认定案件事实和犯罪事实的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就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和对被告人做出有罪判决,所采用的刑事证据应达到的标准作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原则性规定。  相似文献   

6.
从某种意义上讲,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就是围绕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的过程。刑事诉讼意义上的证据,既是以法定形式表现出来的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又是裁判者为确定裁判所依赖的手段;既是证据形式与证明内容的统一。又是实体要求与程序要求的统一。从证据的本质特征出发,可将刑事诉讼意义上的证据概括为:以法定形式表现、符合法定程序规定的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作为定案依据的客观事实和材料。刑事诉讼证据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和相关性这三个基本特征。客观性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以司法人员的意志为转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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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这是我们从法律上确认犯罪证据的基本依据和标准。就是说,能否作为定案的证据,关键是看能否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与案件无关的情况不能成为定案的证据,虚假和不能如实反映案件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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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证人,即知道案件事实,且能向司法机关提供证言,以直接或间接证实案情的全部或部分的人。他们依法提供的证言可直接作为定案的证据,是审判活动中据以定案的数种证据之中最为重要也是最为常见的一种,特别是在刑事诉讼中,它的证明效力及作用更为重要。甚至可以说,若撇开了证人证言,大部分案件的基本事实根本就无法认定,然而,作为定案依据的每一份言词证据须经庭审质证,因此,证人直接出庭作证并经当庭质证而予以确认的证言,无论是从法律意义还是从证明效力等方面都是毋容置疑的优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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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即知道案件事实,且能向司法机关提供证言.以直接或间接证实案情的全部或部分的人。他们依法提供的证言可直接作为定案的证据,是审判活动中据以定案的数种证据之中最为重要也是最为常见的一种,特别是在刑事诉讼中.它的证明效力及作用更为重要。甚至可以说,若撇开了证人证言,大部分案件的基本事实根本就无法认定,然而,作为定案依据的每一份言词证据须经庭审质证,因此,证人直接出庭作证并经当庭质证而予以确认的证言,无论是从法律意义还是从证明效力等方面都具有毋庸置疑的优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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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而且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笔者认为,扣押的款物作为证据使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从内容方面看,作为证据使用的扣押款物,必须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款物,是客观存在的;二是从证明关系看,作为证据使用的扣押款物,须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一定联系,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和认定案情的手段,三 是从形式方面看,作为证据使用的扣押款物,必须符合法定证据形式,即为物证、书证或视听资料,都是实物证据;四是从程序方面看,作为证据使用的扣押款物,必须是经查证属实的。因此,扣押款物作为证据使用,必须具有唯一性和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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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作为证明的根据,本身也需要证明。只有证明了证据本身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来源的合法性,说明确认了证据形式标准、证明的程度,表明了证据的确实性和充分性,才能依其为根据来证明案件事实。重视证据形式、规范标准及证明法则的研究,是现代刑事诉讼实践的需要。一、证据概念与证据标准关于刑事证据概念,国内外有许多学说,诸如原因说、方法说、手段说、结果说等等。我国现行立法及理论将证据规定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刑事诉讼法》第42条),将证据的属性概念确定为事实,而且是证明了“真实”情况的事实,可称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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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证据种类的缺失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实践中,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远不止这七种,现行法定证据种类存在许多遗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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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如何正确界定“再审证据”的定义以及再审证据的适用什么是“再审证据”?“再审证据”与一般意义上的“诉讼证据”又有什么不同呢?从一般意义上讲,所谓“证据”,是指据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能够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必须具备两个特征,即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客观性”),必须是与案件情况有联系的事实(即“关联性”)。“再审程序”作为证据范畴中的一种,也必须具备上述共同的特征。但是,于“一审证据”和“二审证据”而言,“再审证据”是存在于案件的再审阶段,而“再审程序”是我国诉讼法律制度规定的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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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运用证据的一般原则■   关于证据的概念,刑事诉讼学者向来存有争议。不过,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42条的规定,证据其实有三个方面的解释:一是所谓的“证据事实”,也就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二是所谓的证据材料,也就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在内的七种证据的法定形式;三是所谓的“定案根据”,也就是那些“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材料。这就意味着刑事诉讼法在同一条文中对“证据”这一概念作出了三种不同的解释。   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追诉机构和司法裁判机构在证据的收集和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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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实质上就是我国刑事证据的概念和法定种类划分。关于单位证明是不是证据,以及属于哪种证据,长期以来理论界与实务界一直存在较大争议。因而,单位证明的“名分’在刑事证据中一直处于名不正言不顺的境地中。然而,单位证明在刑事诉讼中一直以来所发挥着的其它证据不能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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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据的本质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熊志海 《现代法学》2002,24(4):70-76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而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方能成为定案的根据。”这一法定命题存在着明显的逻辑和理论上的错误。从本质上说 ,证据并非事实 ,它就是、其实也只是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根据。证据既可以是一种客观存在 ,又可以是某种反映人的思想、认识、知识、经验的主观形态。证据是由法律规定的、与案件事实有着客观联系的证明根据。证据的本质属性只有关联性和法律规定性。明确证据只是证明的根据有利于推进诉讼程序的研究 ,有利于进一步明确证明责任 ,也有助于证据立法的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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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证据概念及其属性的争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对证据的概念从三个层面作了规定:第一,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第二,证据存在七种表现形式;第三,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立法的规定并没有消除对证据概念及其属性的争议。因为,立法的缺陷显而易见: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第三款又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证据既然是真实的,又何必查证属实呢?这说明证据的定义自相矛盾,概念使用前后不一。笔者认为,恰恰是真实性的标签,造成证据一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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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皎 《法制与经济》2008,(14):58-58,90
“陷阱取证”是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试从刑事和民事两大方面分析“陷阱取证”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陷阱取证”是来源于刑事诉讼中的概念,但在民事诉讼中也有所运用。“陷阱取证”通常分为“机会提供型”和“犯意诱发型”两种类型。犯意诱发型“陷阱取证”会引起诸多问题,所以是非法的。本文分析讨论了刑事案件中的“陷阱取证”的合法性,并从三方面说明采用机会提供型“陷阱取证”进行刑事侦查的必要性;探讨了民事诉讼案件中以“陷阱取证”的方式获得证据是否应予以采纳的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特征。并认为在民事诉讼中不应提倡陷阱取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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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案件是一种高隐蔽性、缺少物证证明的案件,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在案件证明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口供证据又是一种具有真焦难辨性和不稳定性的证据,适应口供定案必须遵循法定的规则,其中口供补强规则就是一项基本的证明规则。这一规则要求,被告人口供必须有其他证据相印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也就是说,作为定案根据的口供必须有其他证据予以补强。这一规则的提出,是为了增强口供的证明力,防止对案件事实的误认而确定的。英美法、日本法和我国台湾地区法中都有口供补强的证据规则。我国《刑事诉讼法》46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就是说仅凭口供不能定案,这实际上就是对被告人的供述要求补强的补强证据规则。在贿赂案件的证明中,有两个涉及该规则适用的问题有待于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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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是指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在审判实践中,证人证言是一种常用的证据。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的一种,必须与其它证据一同在法庭上经控辩双方进行质证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证人证言不同于其他物证、书证,它是由具有思维能力的人提供的。证人虽然了解案件情况但由于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很容易出现假证、误证,给审判人员认定案件事实带来很大困难,以致造成错案的发生。因此,对证人证言的审查认证必须慎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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