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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权是社会保障法的核心,是现代社会的一项基本人权,其本质是社会权。有权利就应当有救济,其中司法救济又是权利救济途径中最权威、最行之有效的方式,是保障公民社会保障权利恒久不易的追求。由于社会保障权的特殊性质,传统的民事和行政救济体系已不能适应社会保障争议的需要,打破传统的普通诉讼程序,借鉴国外成熟经验,完善和创设符合社会保障权特征的现代的特殊司法救济机制已成为必然之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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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权作为公民一项基本的宪法性权利,需要有切实可行的申诉救济机制作保障.目前行政申诉作为解决行政争议、保障公民申诉权的重要制度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修改立法,统一行政申诉制度;创设独立的申诉机关,完善相关申诉程序,处理好行政申诉与其他行政救济制度之间的衔接,这是解决我国行政争议纠纷、保障基本人权的重要举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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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权利到救济——完善我国农地征收纠纷解决机制的思考与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争议解决机制事关广大农民土地权利群的保障和救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相关机制设计极其粗疏,权利救济体系很不完善,农民艰辛维权现实凸现制度困境。借鉴发达国家经验,我国应加快土地征收立法,完善土地征收权利救济程序,强化行政救济措施,扩大司法救济效用,规范直至取消信访救济渠道,建构权利救济体系,公正高效地解决农村土地征收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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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征地补偿救济制度的迷误与出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认识偏差和制度本身的缺陷,使得我国的法律对于征地补偿前二个阶段行政性质的征地争议,无论是行政救济还是司法救济,事实上都处于缺位状态。而对于征地补偿后二个阶段民事性质的补偿争议,虽然设置了"裁决"这一行政救济渠道,但因缺乏可操作的程序性规范或因制度本身障碍和限制过多而使该制度基本成为虚置,该行政救济机制运行的结果不仅给当事人增加了不应有的救济负担,还把补偿争议由民事性质转化为行政性质,使得司法对这类纠纷的救济功能几乎被窒息,司法救济的渠道形同虚设。重建我国的征地补偿争议救济制度,应以专门的行政仲裁机构来统一解决征地补偿四个阶段中可能引起的各种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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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我国民事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受害者可以提起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诉讼或行政救济途径保障自己的权利。传统的民事赔偿制度存在种种局限,其对受害者的利益补偿作用也是有限的,完善行政救济措施对受害者无疑更为有益。本文针对环境侵权行政救济方式进行探讨,提出建立设立专门环境纠纷行政处理机制、完善环境侵权民事纠纷的行政处理方式等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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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农民工权利的保护仍存在诸多问题,各种歧视、克扣、剥夺农民工应得权益的现象依然普遍存在,通过法律路径保护农民工权利已变得刻不容缓,而司法救济又是其中最权威、最有效的一种路径。在司法救济方面一是要建立完善的民事诉讼机制,二是要构建健全的劳动争议处理模式,三是要建立完善的诉费救助制度,四是要建立完善的法律援助机制,以期农民工权利受损时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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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案件的特点决定了有必要在普通的民事争议处理程序之外建立特殊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英国及其他国家和地区都通过设立专门的劳动裁判机构或调解机构等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尽量使劳动争议在法院之外得到快速、公正的解决。借鉴域外经验,我国应继续维持“先裁后审”这一处理劳动争议的基本模式。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基本维持这一体制,并且加强了劳动调解和仲裁,整体上值得肯定。但该法确立的有条件“一裁终局”制度存在不足。我国劳动调解和仲裁机构在组织和人员上也面临诸多挑战,需要逐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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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法律的制定,还需要强有力的行政执法手段将其贯彻落实。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行为的主体是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法律授权行使社会保障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据此本文提出了社会保障行政执法的主要措施、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的主要形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活动的行政监督、社会保障争议仲裁。通过社会保障的行政执法保护,使公民的社会保障权确实得到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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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社会基本权的分类与构成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社会基本权是宪法基本权利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区别于自由权。到目前为止 ,它还是一个比较笼统的概念和指称。依据文献研究方法 ,兼采理论与司法实务见解 ,社会基本权应进一步区分为 :经济权利、狭义的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 ,且不同类型的权利在各国得到承认和普遍化的程度不相一致。与自由权相比 ,各种社会基本权还只停留在指导原则和宪法委托阶段 ,其司法救济程度还比较低 ,主要依赖立法裁量和行政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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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是风险社会,社会风险只能经由社会化途径解决,国家经由立法、行政与司法体系对社会进行干预使现代国家逐渐成为社会保障国家。社会保障的发展产生了社会保障权等社会基本权,这些权利的实现需要经历从宪法到法律的途径,社会保障等给付行政应当适用法律保留原则,将社会保障国家逐渐地纳入到法治国家的新蓝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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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权司法救济之宪政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社会权是与自由权同等重要的宪法权利。透视各国宪政实践可以清晰地观察到,社会权宪法化及其救济司法化的趋势业已形成,并以三种方式呈现巨大的发展潜力。一是宪法明确规定社会权,并视之为主观权利予以直接司法救济;二是宪法没有明确规定社会权,但确立了司法审查,通过适用正当程序和平等保护原则予以间接司法救济;三是宪法规定社会权作为国家政策指导原则,且视之为客观权利予以间接司法救济。很明显,社会权具有一定范围和程度的可诉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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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 Simpson 《社会福利与家庭法律杂志》2018,40(1):3-20
AbstractThis article examines judicial reviews of two areas of social security policy and practice in the UK – the household benefit cap and the restriction of bereavement benefits to bereaved spouses and civil partners. While each case ostensibly concerned discrimination against claimants, in practice much of the legal argument centred on the impact on claimants’ children. The judiciary is revealed to be deeply divided on the lawfulness of the acknowledged discrimination. The article considers what lessons can be drawn about the relative weight that ought to be afforded to claimants’ property rights, the best interests of affected children, anti-discrimination provisions and the state’s stated policy imperatives of cost control and administrative convenience. Insights are also sought into whether devolutionary differences can be identified between the approaches of courts in London and Belfast.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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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权与自由权区别主流理论之批判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积极权利与消极权利之间存在明确而具体的区别,但它不同于社会权与自由权之间的区别。主流人权理论所谓社会权与自由权之间的“义务区别”、“冲突区别”和“效力区别”都是虚构的、错误的。每一项权利都与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相联系;相应地,与社会权一样,自由权之间也存在相互冲突;社会权对国家不仅产生政治和道德约束力,也产生与自由权同样的法律约束力,并在一定范围和程度内产生可由司法裁决的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