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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判的发生具有普遍性和蛰伏性,错判的认知具有模糊性和对抗性,因此我们需要明确认定错判的证明标准。通过对美国、英国、德国的错判证明标准的实例解析,我们可以看到,他们在认定错判的时候都不适用刑事诉讼中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而且认定错判的证明标准都低于认定有罪的证明标准。我们应该重新阐释中国刑事诉讼中错判的证明标准,而且应区分启动再审的证明标准、认定错判的证明标准和决定国家赔偿的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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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没有对死刑案件和非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加以区分,因而没有反映出对死刑案件应有的慎重,且这一证明标准是仅就控方单方面的证明而言的,没有反映出辩方举证和辩解在证明活动中的地位和影响。非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应为“排除合理怀疑”,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应为“确定无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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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证明标准层次性——从证明责任角度的思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由于证明责任机理的存在 ,证明标准呈现出多元化和层次性。从证明责任的角度对刑事证明标准进行分析 ,不同证明责任承担主体、在不同的诉讼阶段、针对不同的证明对象履行证明责任所需达到的证明标准也不相同 ,具有层次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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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县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法制与社会》2014,(27)
我国公诉证明标准与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相同,均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合理性、可行性值得商榷。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具有层次性,公诉证明标准要宽严适度,合理可行,有利于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有利于实现刑事诉讼目的。多数国家的公诉证明标准都低于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我国也应如此。参考美国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划分方法,我国公诉证明标准应当界定为"清楚而有说服力"。为此,起诉案件的证明应当符合"实、足、合、一、信、服"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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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证明标准的反思与重构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西方两大法系的诉讼证明标准尽管有所差异 ,但却具有同质性。我国与西方国家的诉讼证明标准不同 ,乃因其根植于不同的理论基础。对我国诉讼证明标准的支撑理论以及西方诉讼证明标准本土化的理论进行反思 ,有助于科学地重构我国的诉讼证明标准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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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责任、证明标准和证明评价三种证据法上的制度之间存在着互动与制约的关系,对其中一种制度的操纵,可以影响到另外两种制度的效果.就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的关系来看,法官对证明标准把握的不同,将会影响到当事人对主观的证明责任和客观的证明责任的承担,并且客观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的功能逐渐趋同,都在为法官提供裁判的方法.就证明标准和证明评价的关系来看,证明标准设置的高与低,决定着法官证明评价的难与易,反过来,法官又可以通过证明评价来提高或者降低证明标准.就证明责任和证明评价的关系来看,法官通过证明评价活动对证明标准进行操纵,其最终结果将影响到当事人承担的主观的证明责任的轻重,同时将影响到客观的证明责任的分配.从制度上协调和优化三者关系的基本思路是从两个方面相向展开,一是使制度的设计更加贴近我国的实践,二是使实践的操作更加符合制度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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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刑事诉讼应当采用何种证明标准,学术界一直存在着分歧意见。从目前实践来看,已经出现了将"排除合理怀疑"作为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呼声和做法。本文通过对"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在英美刑事审判中的运用情况进行客观评价,以及对我国"证据确实充分"证明标准在刑事审判中运用情况的实践考察,揭示了两种证明标准在功能实现上的一致性和互补性,在此基础上提出应当将"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作为我国"证据确实充分"证明标准的一种辅助性证明标准的观点,并阐释了其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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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分析证明标准的概念的基础上,对两大法系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作了简要的论述,以期对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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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两大诉讼的证明标准谈起,通过二者的对比以及法官自由裁量权对证明标准的影响来论述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以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为切入点,然后以点带面,对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作更深入的剖析,从而为我国司法实践提供可行性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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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定罪的“证明标准”到定罪量刑的“证据标准”——新《刑事诉讼法》对定罪证明标准的丰富与发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996年刑事诉讼法只有定罪的证明标准,没有规定量刑的证明标准。多年来,理论界围绕定罪的证明标准展开热烈的讨论,实务界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新《刑事诉讼法》首次对“证据确实、充分”从三个方面作出解释。本文认为该规定已从原来定罪的证明标准发展为定罪量刑的证据标准,是新《刑事诉讼法》对定罪证明标准的丰富与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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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证明标准制度功能的不同期待,构成了两大法系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关键差别。基于职业法官专司审判的司法组织方式,德国法将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定位于法官个人的内心确信;二元制司法组织方式以及陪审团集体裁决的决策机制,则让英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最终落脚于盖然性优势。同样因为制度背景的差异,证明标准的制约功能仅仅在英美法系获得了较多发展;在大陆法系,人们转而依靠法官的事实说理来对事实认定加以控制。认识到证明标准的功能限度,对于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未来设计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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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标准是指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等待证事项的证明所必须达到的要求或程度。诉讼证明的结果是裁判认定事实的依据和适用法律的前提,证明标准如何确定,是任何诉讼都必须面对的基本问题。证明标准既决定着案件处理的宽严程度,同时还为承担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卸除证明责任提供客观依据。刑事证明标准不仅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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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证明标准对于指导公诉证明活动,提高与犯罪作斗争的效能,保障人权等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而我国现行的公诉证明标准存在绝对性、广泛性、单一性等问题。本文指出应借鉴外国法的相关规定,对我国公诉证明标准进行完善,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建立有区别、多层次的证明标准,同时改变对检察机关的工作评价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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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往年惯例 ,我们的述评主要针对的是那些既在研究中有突破性进展 ,又为本刊所感兴趣的学术论文。鉴于刑事证据法学在理论研究中仍是个受到普遍关注的热点及其对现实的重要影响 ,因此 ,在此首先对刑事证据法学研究中的一些观点予以简要介绍。一、关于证明标准有学者认为 ,证明标准应是衡量证明主体的证明活动是否达到证明要求及具体达到何种程度的准则和标尺。刑事证明标准即是衡量刑事证明主体的证明活动是否达到刑事证明要求及具体达到何种程度的准则和标尺。证明标准包含着证明目标和证明程度所概括的内容。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属于主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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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证明标准的国外考察刑事证明标准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承担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即控诉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法律规定的程度。在诉讼中,如果待证事实的证明没有达到证明标准时,则该待证事实就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证明已达到证明标准时,法院就应当以该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西方国家对刑事证明标准有两种表述:大陆法系国家对刑事证明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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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与效率视野下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陈朝阳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2,4(1):9-19
本文考察了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证明标准,指出了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差异后,以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为支点,对传统上的“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提出质疑,主张建立以“法律真实”为诉讼价值目标,以“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标准为主,而以在一些特殊案件实行“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为辅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最后,文章还关注法学界和司法审判的最新动态,探讨了“盖然性占优势”与“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在审判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及其应该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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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诉讼证明标准初探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在中国现行单一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下 ,环境侵权诉讼面临着受害人利益难以得到保护、诉讼成本高、错判率高的巨大难题 ,为解决这些问题 ,必须重新确定合理的证明标准。我国应在无过错责任基础上 ,通过设立多元证明标准体系、确定对不同主体与不同证明对象适用不同证明标准规则、借鉴先进国家合理的证明方法等 ,以建立中国环境侵权诉讼的证明标准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