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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78 毫秒
1.
人文主义法学引论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人文主义法学是指崇尚人的价值、尊重人的本性的法学观点或法学思想体系。人文主义法学的指导思想是将人作为目的。人文主义法学的基本原则及对法律思想的影响表现在如下方面:尊重人的需要和利益原则促进了权利、人权、自由的产生和发展;防范人的恶性原则促进了法治概念、民主政府、分权、法律程序、法律监督的产生和发展;宽容人的弱点原则主张法律对人的行为不宜提出过高的要求;鼓励人的优点原则主张法律允许人们参与法律实践活动、鼓励人的奉献行为。人文主义法学的兴起将促进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的发展。  相似文献   

2.
刘蓓  戚瀚文 《河北法学》2023,(6):157-175
AI技术的迅猛发展正在促建法律职业的新业态,当法律职业人才需求侧接口人才供给侧法学教育,会导致法学教育供给侧发生一场应运而起的革新。为寻求法学教育改革的科学进路,研究首先应突破教育本体封闭,从法律职业“需求侧”参考系的精细标准去考察变革,发现法律职业人需要增补两个能力板块,一方面是不断提高法律人熟练驾驭AI的能力,另一方面是倾斜发展法律人相较AI的优势能力。进而以两个能力板块补给为指引,探索中国法学培育改革的具体进路包括形成改革总体步骤与策略,勾勒人工智能法学二级学科建设现状、学科性质及内涵,并从传统法学学科与人工智能法学二级学科两者在生源、培养方案、师资、教研体系几方面尝试“梯次”共建方案。  相似文献   

3.
研究是获取新的可靠知识的系统方法,这意味着研究必须采用学界公认的研究方法与研究路径来进行。法学研究也不例外,它是为获取有关法律的新颖性、可靠性知识,采取系统的、有规则的方法进行的一种智力创造活动。法学是人学,法学必须以人为逻辑起点,通过对“人的模式”的建构,提炼出“法律人”这一核心假定,从而就人的行为所引发的法律问题予以研究。在研究目标上,一是要强调法律知识的新颖性,即通过法学研究所产生的新知识能够占领制高点、填补空白点、深化聚焦点;二是要强调法律知识的可靠性,即相关的新知识能够言之成理、言之有据。对于法学研究结论的检验,可采取以理论检验理论、以事实检验理论、以规范检验理论、以逻辑检验理论等检验手段来予以完成。  相似文献   

4.
中国早期左翼法学的思想逻辑,基于法学职业的内生性,可通过一种人们熟悉的理论路径,即语言及思想的确定性基于历史约定而成,特别是“大多数人”的历史约定,与“弹性”的法条主义相互融贯,形成更易为人接受、且对法律职业及整体社会法律事业更有益的新型法条主义。  相似文献   

5.
法学教育的定位应当是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合成体”,其教育模式与内容应着眼于培育“法律人”群体职业素养。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更为注重传授通识教育和法律基本知识,职业教育内容缺失。在缺少独立的法律职业教育环节的背景下,我国法科院校的本科实践教学“职业化”改革就显得尤为重要,其内容不仅是注重培养法律实务操作能力,更重要的是形成法律思维、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相似文献   

6.
卫生法学、医事法学、生命法学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围绕生命健康和医疗卫生领域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学者分别从“卫生法学”、“医事法学”、“生命法学”不同的角度进行了研究。但三种“法学”具体的研究范围及方向如何确定,均未形成一致意见,甚至相互间“抢占地盘”现象严重,并因此严重影响了研究工作的深入和体系化理论的形成。因此,应当对不同称谓下“法学”的研究方向及范围进行重新思考与定位。将卫生法学定位于卫生行政、医事法学定位于医患关系和医事行为、生命法学定位于生命理论及生命科技的医学应用,有利于从各自的角度深化研究并能促进理论体系的形成。  相似文献   

7.
计算法学作为新法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研究范式的变迁,在于数字信息文明进程中新科技发展的冲击与法学研究范式的影响,因法律与科技相融而形成新的研究方法、领域和命题。计算法学研究范式的整体构建,需要在计算法学初步成形基础上,提炼出计算法学蕴含的主要命题,包括法秩序有序性、整合模式、法治协调共生等,并使计算法学的构造与原理体系化。计算法学研究范式基本课题的构建,既是对人工智能法学、数据法学到数字法学的理论概括,也是对法律与科技在法学方法论、法律规制论、法律数字化层面的转型升级,还是回应数字信息文明中数字正义、数据包容、协同共治的数字法治范式的展示,合力于数字法治建设以及全面提升作为新法科之计算法学研究的说服力和影响力。  相似文献   

8.
缘何不是法律方法——原本法学的探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中国法学界对在汉语中到底是使用“法学方法”还是“法律方法”存在着争议。之所以会产生这种争议是因为人们对德国法学中“法学方法论”一词中的“法学”的蕴涵不太清楚。德语的“法学方法论”中的“法学”有特定的内涵和意义,而不是中国法学界所普遍理解的法学。前者是由西方法律文明的创造者——古罗马人所创立的一门独立的科学或实践智慧,是西方两千多年法律文明中绵延不绝的伟大传统。这种传统意义的法学称为原本法学。相对于原本法学来说,现在所谓的其他法学学科如法社会学、法经济学、法史学、甚至法哲学,都是一种交叉或边缘学科。在这种意义下,在汉语中还是使用“法学方法”一词较为合理。  相似文献   

9.
在台湾地区,近年来法律经济学领域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总体而言,台湾法学界对法律经济学研究方法的接受程度还十分有限。从知识产品生产的供需关系进行分析,影响法律经济学这一特定法学知识生产的“供给”因素包括了法学研究人员的知识结构和法学研究历史发展的路径依赖;而“需求”一端则主要表现为当下的法学学术体制以及学术界之外的种种社会因素。随着学术研究的全球化和多元化发展趋势,法律经济学方法有望在未来对台湾的法学学术研究产生更大的影响。  相似文献   

10.
中国的高等法学教育向何处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彬 《中国法律》2009,(1):32-37,89-93
一段时间以来,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徘徊于“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精英教育”与“大众教育”等定位的争论之中,人们对传承法治理念、传授法学理论、培养法律职业能力的观念与路径鲜有深入研究。其实,无论如何定位,传承法治理念、传授法学理论和培养法律职业能力都是高等法学教育不可或缺的“功课”;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为人诟病的诸多不足,  相似文献   

11.
《The Law teacher》2012,46(1):1-30
ABSTRACT

Law schools have in recent years been engaged in a process of revising their curricula, in large part adapting to rapid changes in technology, but also in a more generalised effort to improve “teaching the law”. Yet thus far, legal pedagogy seems to focus disproportionately on the traditional model of the “thinking lawyer”, when it should equally promote the model of the “feeling lawyer”, helping students to sharpen soft skills such as empathy, integrity and problem-solving. The main claim of this paper is that law professors could begin to pay more attention to the growing importance of soft skills in legal education and preparedness for legal practice. In this direction, we propose a set of pedagogical principles revolving around four axes: compassionate, attentive, reason-based and empathetic teaching (CARE). This methodology could help law professors become more effective pedagogues. Soft skills courses constitute a well-suited vehicle for introducing these principles to law school curricula in different legal systems. By systematically incorporating them, law schools can encourage law teachers to provide a more inclusive learning environment for their students. At the same time, law teachers who implement the particular methodology can hopefully rediscover fulfilment in their teaching. Overall, teaching soft skills can significantly improve students’ and teachers’ experience in legal education.  相似文献   

12.
贾志强 《法学研究》2022,44(1):120-134
目前我国刑事值班律师制度规范背后折射出有权机关抑制辩方权利的倾向。根据法律规范意旨,只要被追诉人没有辩护人,国家就应“强制指派”值班律师介入案件。将“约见”解读为国家指派值班律师需以被追诉人申请为前提,这混淆了律师会见与介入案件的关系,且将国家责任转嫁给个人,弱化了对被追诉人获得最低限度法律援助权利的保障。相关规范性文件将值班律师阅卷权能限定为“查阅”,但基于法律援助法第37条的文义、控辩平等之程序公正底线要求等因素,值班律师阅卷权能还应包括“摘抄”“复制”。《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值班律师有量刑异议时,只要其认可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就应在具结书上签字。这是对值班律师功能“见证化”的公开宣示,与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的意旨以及值班律师实质性参与量刑协商的改革要求相矛盾。值班律师应被赋予拒绝签字的权利。“实质性参与”应是目前完善值班律师制度的基本方向。  相似文献   

13.
马俊驹 《现代法学》2006,28(4):44-53
人格是特定社会的准入条件,因而生物人与法律人的分离,乃是法律人格制度的基本模式。这个模式中核心的要素,就是法律人格的“适格判断”的标准。在法律文明的早期,血缘、地域、财产等身份要素,充当着法律人格的判别标准,由此所引起的身份人格必然带有不平等的色彩。近代法律人格的基本特点,就是个人的伦理属性成为了法律人格的适格标准,由此奠定了近代法律人人平等的基础。《德国民法典》上的“权利能力”概念,是由实定法所界定的法律人格的适格条件,这一实定法上的概念,仍然是建立在关于人的伦理性判断的基础之上的。  相似文献   

14.
This article argues that teaching and learning methodologies used in undergraduate law degrees are gradually shifting. The traditional model relied on a largely standardised, “one size fits all” approach which assumed that developing legal reasoning through attendance at lectures and participation in tutorials and seminars would produce a successful lawyer. However, today’s law schools are adapting to a large and diverse body of law students, many of whom will move on to careers outside the legal profession. This is being recognised by an increasingly pluralistic approach within undergraduate legal education, aided in no small measure by a greater focus on skills. This article will discuss the theory of multiple intelligences, which rejects the idea of a single measure of intelligence and instead identifies a number of different intelligences with both biological and cultural underpinnings. It is argued that acknowledging these multiple intelligences and using them as an organising concept to vary and diversify teaching and learning methodologies could help to further avoid the “one size fits all” approach and enhance the student experience.  相似文献   

15.
诚信·公平·权利——“民法人”教学新理念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立足于现代高等教育应当培养什么人的问题并结合民法学精品课程建设的实践,需要对“民法人”这一教学理念进行探索和阐释。民法人的素质或品质可以定义为:民法人是讲诚实、守信用的人,民法人是具有平等价值观和公平观念的人,民法人是懂得尊重他人权利的人,民法人是具有社会公德意识的人,民法人是具有义务观和责任感的人,民法人是系统掌握和精通民法知识的人。  相似文献   

16.
法人主体相对性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团体拟人主体化是民法二元主体结构形成的基础,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概念在大陆法系学术和立法语言中占据统治地位。作为集合体的法人团体经法技术的整体化抽象和个体化拟制,已然取得了同自然人一样的基础主体地位,掩盖了其群体性和社会性本质,危害甚巨。法人主体相对性思想揭示了法人主体的技术性、非基础性和难以同自然人类比的形式意义;分析了法人本质的集体性和技术智能工具性,并以公司法人为例阐释了法人的"生死"相对性、独立相对性和本质上的技术智能工具性,为深入解读法人的主体形式化、交易控制客体化和关联非独立化现实,实质性反思和完善法人制度提供了思想基础和原理性指南。  相似文献   

17.
18.
随着民国女律师的出现,中国女性参与法律职业的空白状态终于被打破,成为中国男女在法律职业上平等之起点。由于“赋权”式执业资格的实现方式,女律师执业权利实现后的经营面临着诸多的困境。初入职场的女律师备受时人瞩目,但旧有的律师评价体系仍用“女流之辈”这类标签,高傲地认为妇女与法律职业是相矛盾的。民国女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要同时克服来自时代、自身以及同业男性律师的三重困境。面对既存的男性律师关系网带来的压力,她们没有甘心屈居“他者”的地位,而是调动一切资源开展业务,试图跻身民国律师中的佼佼者行列。  相似文献   

19.
身份犯及其相关概念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希慧  杜国强 《现代法学》2005,27(2):115-121
身份犯是指刑法规定的以行为人所具有的特定身份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或量刑情节的犯罪。身份犯不同于亲手犯和不作为犯,身份犯是以犯罪主体是否具有特定身份为标准对犯罪进行分类的结果,亲手犯是根据实行行为是否可以和主体相分离而对犯罪所作的一种分类,不作为犯则是以实行行为的表现形式为标准划分的一类犯罪,三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相似文献   

20.
寻求“自我”——中国法律思想史的传承与趋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俞荣根 《现代法学》2005,27(2):166-174
从中国法律思想史教材的变化来看,自法学在祖国大陆复兴以来,这一学科的成长过程可以划分为创建、探索、发展三期,虽然各期各有不同的特点,但“寻求‘自我’”是其总特征。这一总特征体现在四个方面:明确研究对象;摆脱机械地以“五种社会形态”来设置篇章体例;摆脱以西方法学概念诠释中国古代法的模式;揭示中国法律思想史的发展规律。破译法的文化遗传密码、注重实证研究、重视礼和礼制研究,是中国法律史和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中值得关注的趋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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