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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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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治理结构的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基于两权分离理论而为股份公司设计的公司治理结构,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并不完全适用。公司法应当基于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不必过于强调三会的设置及其权力分配,而应当注重在股东之间利益平衡的基础上合理配置和设定股东间的权利义务,以公司自治为原则,构建多样性、灵活性的公司治理结构框架。我国《公司法》应当允许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在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强行性法律规定、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的前提下,就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作出自治性安排。  相似文献   

2.
公司治理不是绝对的私权自治,还需要司法权力对其加以干预,司法权力介入公司治理,完善股东诉讼制度,用以救济股东权利、解决公司纠纷成为一种必然。公司法中的股东诉讼制度是国家司法权对经济生活的适度干预,是司法权力对公司治理干预的表现。  相似文献   

3.
有限公司是专为中小企业设计的公司模式。中小企业的人合性特点决定了有限公司法律制度的设计应当充分尊重股东以及公司的意思自治,特别是在股东转让股权的情况下,既要保证股东出资转让权的实现,更要注重维护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充分尊重公司意思自治、尽量维护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关系。唯有此,有限公司才有生存的价值和必要。  相似文献   

4.
股东自治的基础、价值及其实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的法人性仅是公司外在的特征,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权益的承担者,公司为股东投资的工具则是公司最为基础的本质。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在公司自治中居于核心地位,现代公司自治实质上即为股东的自治。公司及公司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均是以股东为核心力量进行的,公司制度功能的发挥关键在于股东自治的实现。在我国,股东自治的实现要通过公司立法的完善、政府角色的转变和法院能力的提升等多渠道建构。  相似文献   

5.
从股东绝对主权主义到相对主权主义是公司作为一种资本制度的必然选择,股东大会权力的缩小,董事会权力的扩大,发挥经营者在业务经营管理领域的专长,是实现公司灵活、高效经营,增强公司活力的客观需要.然而,股东主权相对主义却遇到了新的困境:法律上的董事会中心主义在公司权力实际运作中,配置给了大股东或经营者,而应享有主权的广大股东和利益相关者均无法对实际控制公司的大股东和经营者实施有效的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的必由之路是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  相似文献   

6.
股东以协议影响甚至参与公司治理的现象并不乏见,如以股东协议调整公司的治理结构、实现股权利益的分离、调整风险分配格局、限制股权或股份转让。公司机构设置缺乏一定的选入规则、股权中的人身性利益与财产性利益具有可分性等,是促使该现象出现的重要因素。不过考虑到公司组织规则的限制与协议本身的局限性,涉及公司治理的部分股东协议可能会...  相似文献   

7.
李公科 《法制与社会》2012,(27):147-148
公司三权分立的结果是权虽分、监督权却未能立,股东大会形式化,执行权力高度膨胀.这种权力制而不衡的现状导致大股东中心主义和董事会中心主义大行其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岌岌可危,公司治理的核心变成了对大股东和经营者的治理.如何有效地制约和监督公司权力,归根到底就是能否对大股东、董事及高管人员实行有效的监控,这是关系公司治理绩效和公司存亡的重要问题.  相似文献   

8.
控制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是我国上市公司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国股利分配失衡问题归根究底在于公司内部缺乏适当的权利制衡机制,存在内部人特别是控制股东侵害小股东合法利益的问题,这是公司治理机制不完善不健全的结果。我国与再融资行为相挂钩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具固有缺陷。依据股利代理成本理论,公司现金分红是小股东利益保护机制的结果,只有小股东利益保护机制得以有效执行,我国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失衡问题才能迎刃而解。应当尊重公司自治原则,通过契约设计和制度创新来增强公司股东对现金分红决策的参与度,对大股东权利的行使形成有效的制衡;同时,强化特定情形下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发展股东强制股利分配之诉,对上市公司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侵害小股东利益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是我国解决股利分配失衡问题的必然出路。  相似文献   

9.
汪青松 《中国法学》2023,(5):229-247
现代公司法在具体类型样态和治理模式上存在法域差异,但在治理结构形成机制上普遍遵循立法供给的法定结构与公司章程的私序定制,以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公开透明。然而,公司治理实践中却大量存在通过股东协议建构治理私序的暗箱操作,以此实现所有权与股东权的分离以及表决权与控制权的分离,规避了公司法对治理私序定制范围和结构的法定限制。通过股东协议的暗箱治理会消解公司法固有的结构性,加剧治理机制的不透明性,损害公司及其相关者的利益,也会造成协议效力的不确定性。股东协议不应成为契约自由的任性领地,我国公司法应当明确将治理型股东协议纳入调整范围,并着重从识别标准、效力要件、义务责任方面积极回应治理型股东协议的特别调整需求。  相似文献   

10.
多元化利益主体参与公司治理的路径选择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下载免费PDF全文
从本质上讲 ,公司无非是不同利益主体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所缔结的契约。其中 ,股东、职工、债权人被并称为公司的三大利益主体 ,由于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利益的密切联系 ,决定了这些利益主体天然地具有参与公司治理的原始冲动。因此 ,本文认为 ,三大利益主体的介入是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的必由之路。本文为三大利益主体参与公司治理设计的路径是 :(1)通过小股东从“消极股东”向“积极股东”的回归避免公司治理中“股东大会空壳化”现象的出现 ;(2 )通过职工持股制度和职工监事制度的建立为职工有效参与公司治理提供制度保障 ;(3)通过“刺破公司面纱”、银行主债权人及派生诉讼等制度的导入加大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力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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