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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改革浪潮背后代表着国家理论的巨大变迁,也即现代国家已经从“给付国家”转变为“担保国家”。担保国家理论使得国家从公共服务的提供者转变为担保者,国家责任从执行责任转变为担保责任。国家理论的这种转变引起了传统行政与行政法的重大变革,产生了新的行政类型和新的行政法,即担保行政和担保行政法。随着我国公私合作领域的大力扩展以及行政任务私有化的快速推进,担保行政和担保行政法必将成为我国行政法学研究的主要对象及重中之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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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协力在当今世界的大力推行,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虽然公私协力获得了一定的"法外基础",然而公私协力公法学基础的探讨对于基于公私对抗理念构建的公法体系而言仍然是一个极具挑战性的论题。公私协力不仅与国家保留理论兼容,与国家社会二元论契合,而且它符合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具有民主正当性和基本人权基础,因此,公私协力的开展具有扎实的宪法基础。与此同时,行政法的合作精神理念、法律保留原则为我国公私协力的开展奠定了坚实的行政法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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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实现给付行政任务的公私协力行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法中公私协力问题在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地都有相当大的发展和相当精深的研究。当前公私协力行为在我国大陆行政实践中也广泛存在,然而我国大陆行政法学者的关注却很不够,理论研究严重滞后于现实发展的需要。从实现给付行政的国家任务入手,可以从宏观上把握公私协力所处的时代背景和所秉持的行政法理念。公私协力中的行为形式选择既是重要的理论问题,也是实践中无法回避的问题。公私协力行为也对传统行政法学构成巨大的挑战,理应获得足够的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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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中公私协力问题在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地都有相当大的发展和相当精深的研究。当前公私协力行为在我国大陆行政实践中也广泛存在,然而我国大陆行政法学者的关注却很不够,理论研究严重滞后于现实发展的需要。从实现给付行政的国家任务入手,可以从宏观上把握公私协力所处的时代背景和所秉持的行政法理念。公私协力中的行为形式选择既是重要的理论问题,也是实践中无法回避的问题。公私协力行为也对传统行政法学构成巨大的挑战,理应获得足够的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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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服务型政府及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思潮的双重影响下,政府特许经营逐渐成为我国公用事业服务的重要模式.就政府特许经营项目的整体运营看,基于多种法律关系可能产生行政法上之多元纠纷:行政机关在准入阶段侵犯利害关系人的公平竞争权,应允许利害关系人提起行政诉讼,但其利益保护方式取决于公益与私益的衡量;私人有权就行政机关违反特许经营协议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赔偿或补偿,行政机关则只能凭借行政优益权强制私人履行约定;私人在提供公共服务时违反行政法上之平等原则、正当程序等义务,应赋予消费者相应的公法救济途径;行政机关违反担保义务致使消费者利益受损,应承担必要的国家赔偿责任.对于项目运作过程中存在的公私合谋损害公共利益之救济,目前则主要依靠信息公开强化公众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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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法学》2018,(1):110-124
传统行政法理论(如依法行政原则、合法性标准)为行政法治化起到了无可替代的奠基性作用。但是,传统行政法理论以规制行政和行政救济为主导之定位限制了行政权最大功效的充分发挥并使之呈现僵化之势。行政革新理论针对此提出因应之策,主要包括公私协力理论、行政过程论及行政法律关系论等。在传统理论动力不足和新兴理论能动关照背景之下,"最佳行政"理论呼之欲出。最佳行政理论是指在行政法上,行政活动能够达到最为恰当、最符合行政目的之状态。最佳行政既是一项指导原则(与依法行政相对应),又是一项具体标准(与合法性相对应)。最佳行政理论是为行政权设置缰绳,既防止其脱法,又给予其发挥自主性的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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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学刊》2015,(4):83-90
基层民众多元化公共服务诉求与政府公共服务供给能力之间的张力呼唤地方政府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容桂街道通过主动引入和培育社工组织,不断地挖掘民间力量,实现政府引导与民间参与相结合的路径来创新社会服务的供给模式,探索出"政府+慈善组织"共同购买社会服务模式。通过慈善组织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实践,容桂街道实现了政府与社会关系的理顺,将原来体制内提供的公共服务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交由专业性社会工作组织来提供,优化了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政府购买社会服务优化了基础治理结构、满足了民众多元化服务诉求及拓展了基层公共空间。然而,这一改革实践受制于其现实的约束性条件,如居民认可度不够、政府支持不足及社工站独立性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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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业公私合作合同是国家规范公用事业公私合作活动的重要法律工具,具有经济法的属性,应接受公法与私法的双重规制。就公法规制来说,政府应保留一定的公权力,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同时,私人部门也应承担一定的公法义务,其部分私权利要接受公法的限制。就私法规制来看,主要体现在基于契约精神对政府公权力进行限制,并要求政府承担相应的合作风险,以及在违反合同义务的时候,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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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业特许与政府规制——中国水务民营化实践的初步观察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水务民营化,某种意义上是基础设施领域“公私伙伴关系”的重构,由于水务行业在特定地区内的规模经济效应和自然垄断特征,因此有必要通过招标投标的形式展开缔约前的竞争,并对公用事业特许协议的延展、终止与变更,也适用特别的规则。而出于公共性确保的需要,政府还要对特许后的公用事业予以后续规制,这主要包括价格规制、质量规制、对普遍服务义务和公众参与及知情权保障的要求等四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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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私合作背景下,行政行为和行政法律关系趋向复杂化,传统的行政诉讼制度出现缺失。时下,司法能动主义在我国法院系统和法学理论界备受关注。为适应公私合作背景下纠纷问题解决的需要,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面临选择司法能动还是制度重构的抉择。结合中国法治实践,行政诉讼制度的重构,是比较符合中国现实国情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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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服务"理念的实现——向社会成员普适性地提供量与质相结合的服务,需要借助国家公权力的干预。公共医疗卫生具有公益性,需要政府的主导,但并不意味着对市场化机制和竞争的排斥。目前老百姓对医疗卫生服务很是不满,几番医改也屡遭失败,但法学界对这个问题的研究几乎空白。我国医疗卫生服务领域存在的诸多问题,在价值层面正是"普遍服务"理念的缺失,在机制层面则是政府与市场"双重失灵"所致。新一轮医改应重塑并贯彻"普遍服务"理念,强化政府在实现健康公平中的义务和责任,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体系,通过法律规制从根本上解决政府与市场失灵的问题,保障并实现社会成员的健康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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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属于行政法,其法律责任以行政责任为主,包括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对我国政府采购法的法律责任进行必要的分析,就可以发现政府采购法的法律责任的主要缺陷。完善政府采购法的法律责任:建立法律责任基金制度,完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细化有关法律责任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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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责任有着自己独特的形态以及责任承担方式,经济法责任的实现机制主要是行政执法机制和诉讼机制,公益诉讼符合经济法责任社会性的要求,与经济法责任的实现之间具有天然的契合性。传统公诉权在我国长期被认为专指"刑事公诉权",客观上阻却了现代公诉权的拓展。随着现代法律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加强,传统公诉权制度日显单薄和不足。因此,建构现代公诉制度不仅是公诉权在具体制度中的应用和拓展,而且更加有利于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进而更好地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效实现经济法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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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型政府呼唤公法转型——论通过公法变革优化公共服务 总被引:7,自引:1,他引:6
公共服务既是现代政府的核心职能,也是公法研究的时代课题。滥觞于20世纪七、八十年代的全球公共改革运动,其目的就是提高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建设服务型政府。正处于社会转型过程中的中国公法,应当全面回应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现实需要,通过公法变革来拓展公共服务范围,确立公共服务原则,建构公私合作公共服务模式,重塑公共服务程序,完善公共服务配套制度,以实现公共服务供求关系的平衡,并推动公法制度体系和理论体系从以强制性行政管理为主旨的传统模式向以公共服务为核心的现代模式的深刻转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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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较于中国,德国服务型政府建设在政府机构组织整合、政务信息公开立法、强化采购监督管理、电子政府网络建设及公共服务模式创新等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新时期,我国应当借鉴德国服务型政府建设的相关经验,在推进行政区划与行政体制改革、积极发挥市场和社会的作用、强化政府管理与公共服务法治化以及政府服务与民众的互动性等方面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以期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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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玉鸿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1,(2)
美好生活是人民对于高品质生活的理想追求,而法治则在满足人民美好生活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要通过法治的平等原则确保人人拥有平等的人格、规定人人相同的地位以及赋予人人同样的法律机会,为人的尊严感的达致奠定基础。人民福祉是法治的根本目标,要通过法律制度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确保不同群体之间资源的公平分配以及地域发展上的互补互助,从而增强人民的幸福感。对于公平正义而言,它既是法治必需的根本内核,又是人民满足感的基本保障。为此在初始条件中,要保证每个社会成员都能公平地获得生存与发展的能力;在物质条件方面,让人民的生活更加富裕、充实;在公共服务方面,要让人民群众均等地得到来自国家的关爱、照顾、帮助。法治还必须设计"弱者所扶"的法律制度,精准扶贫、脱贫,消除产生弱者的主要社会根源;织造社会安全网,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为弱者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完善对"失败者"的救助,为其提供重新出发的机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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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治理体系的主体包括中国共产党、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行政组织是主要的主体,而中国共产党是国家治理的领导力量。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政府现化代是关键,法治化是保障。在治理视域下,行政组织法不再仅是政府内部的结构法,而是包括协调党政群关系、体现共同治理的治理主体法。从优化组织结构,体现党政群协调共治出发,积极回应国家治理现化化对行政组织的要求,通过行政组织立法明确行政组织的职权范围,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部门和地方间的横向协作关系法律化,确立社会组织的行政主体地位,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全民参与的治理体系提供法治保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