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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年扣船公约为国际上比较广泛接受的航运国际公约,但是,40年来国际航运、经贸发生了巨大变化,集装箱运输取代了传统的班轮运输,船舶抵押、租赁融资有了很大发展,加之1993年5月制定了《1993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修改1952年扣船公约的必要性已摆到国际会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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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拟就 99年国际扣船公约与我国现有的扣船制度在海事请求范围、可供扣押船舶范围、船舶担保制度和扣船管辖等方面进行比较研究 ,并提出可供我国的扣船立法和司法借鉴改善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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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颁布实施 ,建立了许多海事程序方面的制度 ,是我国海事立法和诉讼程序立法的一大进步 ,尤其是将海事请求保全这一海事诉讼程序中最具特色的财产保全制度加以明确规定 ,改变了此方面没有专门立法的局面 ,为切实保护海事请求人的利益与协助海事法院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了法律支持。在海事请求保全中 ,船舶扣押与拍卖是最常见的措施 ,而诉前扣船则是其中的焦点。反担保存在的必要性与如何对其作出合理规定的问题亟待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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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扣船的形态、性质及相关问题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错误扣船有三大基本形态,即主体错误、客体错误和其他形态错误而产生的错误扣船。基于请求人原因、法院原因而错误扣船的法律性质从根本上讲是不同的,但两者的损害赔偿范围并无原则性的区别。鉴于错误扣船的重大危害,应采取四方面的措施予以防范和补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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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久以来,对新加坡扣船的条件和相关证明标准没有形成统一认识,当事人在扣船案件中经常产生争议。在介绍新加坡扣船案例——the"Bunge Melati 5"案的基础上,回顾了新加坡扣船应适用的法律条文规定,结合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和新加坡上诉庭2008年所作重要扣船判例the"Vasiliy Golovnin"案,厘清了新加坡上诉庭在本案判决中阐述的索赔人在新加坡申请扣船应采取的五个基本步骤及其相应的证明标准。最后,对新加坡扣船应履行的披露义务和错误扣船损害赔偿责任认定标准进行了简要讨论,并得出结论:出于维护全球扣船中心的地位和避免法院陷入大量无依据扣船案件的泥潭的目的,新加坡法院通过这些案例对扣船争议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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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船令的签发是海事法院行使海事请求保全措施的集中体现。具有严肃的法律属性、严格的法律效力、重要的法律作用。违反扣船令的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然而在扣船的司法实践中,海事法院的扣船令签发后,这些法律特性并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被扣船船东无视扣船令应有的“命令”作用,乃至船舶擅自逃离的现象并非罕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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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评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7月6日新颁布的《扣船规定》和《清偿规定》若干条款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最高人民法院于1986年1月31日和1987年8月29日先后颁布了《关于诉讼前扣押船舶的具体规定》和《关于强制变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具体规定》两个重要法规。这两个法规在当时我国《民诉法》和《海商法》尚未颁布、实施的情况下,对我国的海事审判起着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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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优先权一年时效与行使关系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船舶优先权1年的有效期在界定上和程序上存在着矛盾。该期间既不同于民法中的时效,也不同于除斥期间。其关键是扣船行为完成的时间是否必须在1年时间之内,还是请求人只要在1年期间内诉求法院便可保住船舶优先权,而具体的执行可留待将来扣住当事船舶以实现船舶优先权。从时效的概念和除斥期间的效能来分析,船舶优先权的保护应以1年内在海事法院立案为限,而不应以1年内必须扣留当事船舶为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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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的修造船行业在对外修理悬挂方便旗船舶时面临着巨大的商业风险:由于世界范围内修造船行业的激烈竞争,船舶修理通常都是分期付款,船厂往往仅能在船舶开航出厂前收到少部分修船费,对剩余未付的修理费用亦无任何担保,这已成为通常情况,国内骨干修船企业修理费应收账款数额和占产值的比例惊人,《海商法》中关于船舶留置权的规定也同时失去了发挥其保全作用的现实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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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一宗涉外光船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解析,认为:外国临时仲裁条款的法律效力,应依据仲裁协议的准据法并结合1958年《纽约公约》,从其形式、当事人行为能力、仲裁事项的可仲裁性、仲裁协议内容等四方面加以认定。有效的外国临时仲裁条款不排除租方申请我国法院扣押船方所属船舶。对船方提供担保而言,租方若不在扣船之日起30日内提起仲裁,担保应裁定发还;若提起仲裁,如果租方请求得到仲裁支持,租方可申请法院执行担保,如果得不到仲裁支持,担保也应裁定发还。对租方提供的反担保而言,若租方的请求得到仲裁支持,表明租方申请扣船正确,反担保应裁定发还,若得不到仲裁支持,表明租方申请扣船错误,船方应在诉讼时效内向法院对租方提起因扣船错误引起的损害赔偿之诉,并申请执行反担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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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业是重资产行业,船舶融资租赁是近年来除了传统融资方式外,为世界航运界普遍采纳的一种融资方式,它可以通过"融物"的形式来达到"融资"的目的。由于船舶自身的特殊性和航运业务的国际性的特点,对于在船舶融资租赁业务中如何有效地通过扣押船舶来进行财产保全以及通过何种方式可以最大程度避免融资租赁船舶有因某些海事请求而被扣押等一系列法律问题都围绕着船舶是否可以扣押展开,故有必要进行厘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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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扣船存在广义与狭义之分。各国对于错误扣船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各国适用的归责规则差别较大;大陆法系国家主要坚持客观归责,根据事后实体裁决的不利结果,追究扣船申请人其先扣船行为的错扣责任;英美法系国家主要坚持主观归责,仅要求滥用扣船权利的扣船申请人承担错扣责任;我国有关错误扣船责任的立法及司法实践反映了客观归责的要求,但面临着许多理论和实践困难,应予修改,以便建立船舶扣押诚信机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