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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总论具有减轻思维负担、提供法律解释、促进人权保障的多元功能。而部门行政法研究,对于行政法制改革、行政法总论体系的革新以及中国行政法学的本土化同样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药品行政法为例证,说明部门行政法研究有助于分析行政法上的利益关系构造;有助于建立介于行政法总论和部门行政法之间的、具有中度抽象水准的理论学说;并能推进行政组织法的建构以及新型行政活动形式的规范化。这将在整体上推进中国行政法学向纵深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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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俄联邦行政法体系正在重新构建,它之所以不再因袭苏联行政法的理论体系和价值定位,就是基于法学理论完善、社会发展需要、个体诉求需要的内在动因,当然外国行政法制的影响、国际行政法发展趋势也是不容忽视的基本因素。它抛弃了"管理论"的模式,以"执行权"为逻辑起点,以现代行政法理念为指导,以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为价值定位。在行政法体系上主要表现为:提升公民的法律地位、关注行政程序、设置平等的行政责任制度。本文从考察苏联——俄联邦行政法体系的变迁及其价值定位转变着手,为拓宽对俄联邦行政法研究的视野,更好的透视其行政法发展的脉络,对俄联邦行政法变化的动态因素进行了粗浅的探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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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法发展的"范式转换论"之商榷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范式转换论"研究方法的缺陷是:将适用于自然科学领域的"范式"方法用来分析中国行政法发展的理论问题,将行政法发展视为是一个"革命"的过程;它提出行政法的基本问题应以问题为定向,以公共利益为主导.行政法学研究应以公共利益为分析视角等观点是不符合行政法历史和现实发展趋势的.它仅仅对行政法本体论方面做些转变,就认为中国行政法体系实现了从国家行政范式向公共行政范式转换,显得过于草率和仓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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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体系化的最高表现是法典化.法典化需要具备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条件,目前我国行政法的法典化难以实现.行政法的体系化不限于法典化,国家可以推行以行政法总则为基本法律,以行政行为类型化法律为重要组成部分,以众多特别行政法为基础的分层分级行政法体系.行政法总则包括以实体法为主的总则和以程序法为主的总则.行政实体法总则已经止步,主要原因在于行政实体法内容难以统一,国际上并无先例,行政组织法尚未制定,以及体制改革尚未完成.行政法的体系化只有以程序法为主的行政法总则即"行政程序法"一个选项.它既是行政程序的共同规则,又是兼顾了行政实体法一般原则的总纲性法律.它既有行政行为类型化立法所提供的行政程序法治建设经验,又有类型化立法所不能覆盖而提出的立法需求.它既是国际上行政法体系化的普遍规律,又是我国地方行政程序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它既是法律技术上可行的方案,又是为了实现统一行政程序、巩固行政审批改革成果和推广区域协调法治经验的现实目标."行政程序法"兼顾了行政实体法,但又不追求行政实体法的全面、完整,是我国行政法体系化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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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的行政法体系尽管已有各个板块的具体构型,但从总体上看仍存在一些结构性的错位,如理念法源低于规范法源、基本原则表述的具体化、地方立法个别环节周延于中央立法的错位、各部类典则分布不均等.行政法典总则的制定,为行政法体系的整合提供了良好契机,行政法体系的完善也依赖于行政法典总则的制定.通过行政法典总则整合行政法体系,可以采取定性行政法体系、勾画行政法轮廓、厘清行政法边界、确定行政法体系的内部结构、处置行政法体系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等进路.行政法典在对行政法体系进行整合以后,将形成以行政法治理念编、行政法原则编、行政组织法编、公物和公用事业编、行政程序法典编、行政救济法编、行政监督法编为内容的体系构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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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法法典化的一条可行路径是,对一般行政法进行实质法典化,对部门行政法根据条件成熟情况进行实质法典化或形式法典化,形成"1+S+F"的行政法法典化框架.基本行政法典在这一框架中发挥着统领作用.它不是行政法通则、行政法总则、行政程序法典或一般行政法的汇编,而是涵盖一般行政法主要内容、融行政实体法与行政程序法为一体,能体现我国行政法治水准、能为世界贡献法典化之"中国方案"的实质性法典.基本行政法典的体系构建应以规范行政权力为主线,形成包括总则编、行政组织编、行政活动编、行政程序与信息公开编、行政监督编、行政救济编的整体架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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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华琳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5,18(3):39-51
传统美国行政法研究认为行政法是关乎司法审查之法,将行政法限于"外部"行政法,认为美国早期行政权处于蛰伏期,在1887年之前并不存在行政法。本文对1789年至1861年间美国行政与行政法的发展进行评述,通过理解联邦党时代的行政架构、课责机制与司法审查,阐述民主共和党时代的禁运行政与土地行政,探研杰克逊时代的银行斗争、公职轮替及蒸汽船规制,去理解美国行政法的史前史。在中国,亦需研究国家建构与行政法,研究官僚制与行政法的关联,研究行政科层体系的内部控制技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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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2019,(2)
从功能上而言,传统行政法通过依法律行政原理和行政救济的保障机制来防止行政权侵犯个人的自由,可谓自由防御型行政法。但随着社会变迁和国家任务的变化,行政机关越来越多地与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形成三方乃至多方行政法关系,就其间的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和公共利益依法展开调整。与此相伴而生的行政法可谓利害调整型行政法。这种新型功能下的行政法以公益私益共存论为基础,通过对传统行政实体法、程序法、救济法等制度的深刻变革,在复杂的利害关系中实现对第三人公权利的保护。这种行政法可以充分整合行政信息,优化行政的决策与执行,实现秩序性和持续性的调整,可以提前解决纠纷,同时也能将行政法与行政现实、政策需要、行政法各论有效地衔接起来,增强行政法的灵活性、动态性、广域性和实效性。如此复合型的行政法方可谓现代化了的行政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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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反思与重构 总被引:12,自引:1,他引:11
我国行政法学者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认识先后经历了从早期之“行政管理原则论”到晚近之“行政法治原则论”这样一个逐步成熟和发展的过程 ,但仍旧存在种种分歧和不足。本文在反思国内现有理论研究的基础上 ,采用矛盾分析、价值分析与宪政分析的方法 ,重新界定了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确立标准 ,并进而以行政法的根本价值———“法的正义价值”和行政法的基本矛盾———“法与行政的关系”为内在根据 ,结合现代宪政所包含的民主、法治、人权等原则与精神 ,提出应当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确立为行政法定、行政均衡和行政正当三大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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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中二郎是日本著名行政法学家,从事行政法研究50余年。其行政法思想博大精深,依法行政论、公法论、行政行为论、行政诉讼论、国家赔偿补偿论、行政程序论是核心内容,并形成民主性、实用性、综合性、继受性等特色。"田中说"虽然具有时代的局限性,但该说占据日本行政法学之通说地位,影响很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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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基本原则在行政法学理论与实践中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有着连接行政法与宪法、指导行政规范的创设、掌控行政权运作框架、充当司法审查最后"防线"、凝聚各行政法律制度、指明部门行政法研究方向六大作用。行政法基本原则确立的形式标准应当包括一定的可操作性。传统上以"控权"或"保权"作为行政法基本原则构建的内在依据过于狭隘,真正的实质标准应当是良好行政理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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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堪称近年来我国行政法学界研究热点之一。行政权力论、行政职能论、依法行政论、行政效率论、公共权力论以及平衡论等学说纷呈。各种各样的观点“都有其独到之处,具有深刻的启迪作用”。但是,众多观点,或者仅囿于“功能”或“作用”的论述,或者仅限于产生背景的考察,哪种学说都难免其片面性,没有抓住事物的根本,各持己见却难服人,这也是不能否认的事实:“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所谓彻底,就是抓住事物的根本”。要全面正确地把握行政法的理论基础,首先必须予以概念的界定。并且,由于行政及行政法都是在一定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基础之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和不同的国家,其概念具有特定的内容,因而对其理论基础,也应该历史地、具体地予以研究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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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正当性需求的回归——中国新行政法概念的提出、逻辑与制度框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从形式上看,行政法所关注的是行政活动的"合法律性",但这种对形式合法性的关注,本质上却是为了解释和评价行政活动的民主正当性.传统行政法的逻辑是通过形式合法性而解释行政正当性,其核心技术是评估行政与法律的一致性.随着行政内部功能变异和外部环境变迁,传统模式的解释框架所需的前提条件,在当代行政现实中已很难满足,这导致通过形式合法性而向行政活动"传送"正当性的模式面临功能障碍.因此,当代行政提出了行政正当性回归的直接吁求.回应这一现实,应当在反思传统行政法合法化逻辑与制度框架基础上,引入直接面向行政正当化需求的资源,拓展"新行政法"的制度框架和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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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核心是调整行政主体的行政权力和行政相对人权利之间的关系,行政法的目的即在于使二者形成一种协调、互动的关系。和谐社会是行政法治的社会,而行政法治是通过"控权"得以实施和实现的。"多元控权法"是现代社会变迁引起的行政法理论的产物,它契合了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在和谐社会的建设过程中,对"多元控权法"的行政法理论还应当进行具体制度的构建,以最终实现行政法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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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法典化存在三种方案,即行政法总则法典化,行政程序法典化和行政法全部法典化。包含总则和分则的行政法全部法典化既不可能,也无必要,但可以通过法律汇编的形式进行。无论从德国经验还是我国目前立法水平来看,行政法总则法典化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技术难题,是一定时间内可达到的目标。与行政程序法典化相比,其不仅能够更加完整地将行政法体系实定化,而且可以更好地回应行政管理的最新发展和新行政法的要求,是我国行政法法典化的最佳路径。制定行政法总则,具有体系功能、创新功能、减负功能、学术推动功能、立法功能和公开与宣传功能,但也存在去法典化之风险、难以兼顾地方特性与行政自主性以及减损弹性与灵活性等弊端。从我国目前形势来看,制定行政法总则利远大于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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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法典化存在三种方案,即行政法总则法典化,行政程序法典化和行政法全部法典化。包含总则和分则的行政法全部法典化既不可能,也无必要,但可以通过法律汇编的形式进行。无论从德国经验还是我国目前立法水平来看,行政法总则法典化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技术难题,是一定时间内可达到的目标。与行政程序法典化相比,其不仅能够更加完整地将行政法体系实定化,而且可以更好地回应行政管理的最新发展和新行政法的要求,是我国行政法法典化的最佳路径。制定行政法总则,具有体系功能、创新功能、减负功能、学术推动功能、立法功能和公开与宣传功能,但也存在去法典化之风险、难以兼顾地方特性与行政自主性以及减损弹性与灵活性等弊端。从我国目前形势来看,制定行政法总则利远大于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