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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论指示缺陷产品的无过错责任汪渊智,冯锦生产品存在缺陷是生产经营者承担产品责任的前提。而缺陷一般包括三种,即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和指示缺陷。其中,指示缺陷往往被生产经营者所忽视,造成大量的产品损害事故。因此,本文专就产品的指示缺陷及其无过错责任作一论述。...  相似文献   

2.
法释[2002]22号的规定将产品责任的主体扩大到商标所有人,具有其法理依据和比较法依据。商标品质保证功能及《商标法》规定的品质保证义务,表明商标所有人应当就产品缺陷承担产品责任,并无任何免责理由。但从危险责任理论、信赖责任理论等角度言,应当从是否参与了危险的创造或是否有控制危险的可能性,是否因在产品上标示了自己的商标而获益以及是否使得消费者产生对商品品质的合理信赖等加以综合分析后确定是否构成产品责任主体。  相似文献   

3.
一、原告的证明责任与被告的范围。严格责任指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在因产品缺陷而给消费者、用户或旁观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不论是否存在疏忽或过失,都应承担赔偿责任。与过失责任及担保责任相比,严格产品责任诉讼中原告的证明责任被大大缩小和简化了。原告人只须证明:1.产品确实存在缺陷或具有不合理的危险。2.缺陷在产品投放市场时就已经存在。3.该缺陷是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  相似文献   

4.
一、产品责任法有关损害赔偿的规定一件缺陷产品可能引起的损害后果是多种多样的,主要表现为下列几种情形:(1)因缺陷产品所致的对人身或财产的损害,以及此类损害带来的间接的资金损失;(2)维修或替换产品以排除缺陷的危险因素的费用,以及因产品不能使用而引起的诸如利润损失等的金钱损失;(3)产品本身的缺陷给产品自身造成的损害;(4)维修或替换产品以排除未对人身或财产构成威胁的缺陷的费用;(5)完全因产品带有缺陷这一事实而导致的利润损失或其他金钱损失。(该种情况是指产品对人身或财产或产品本身均未构成损害之威胁。…  相似文献   

5.
权利配置与利益均衡——浅议合格产品与产品缺陷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产品质量法》 ( 2 0 0 0年修订 )第 46条规定 :“本法所称缺陷 ,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是指不符合该标准”。那么 ,如果产品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我们可以称之为“合格产品”或“达标产品”) ,却仍然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并造成了他人人身、财产的损害 ,能否以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为由而判定产品存在缺陷从而要求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 ?有两种看法 :其一 ,当产品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或行业标准、仍造成消费者或他人人…  相似文献   

6.
李娟 《法制与社会》2014,(4):226-227
本文认为我国立法对于"产品缺陷"的界定明显存在不足。在缺陷的判断标准上,应该摒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坚守"不合理危险"标准;在"不合理危险"标准的解释上,不宜借鉴美国立法实践,而应适当借鉴欧盟的做法,从权利与义务的层面,将产品正常使用下消费者安全权的保障作为判断的标准。  相似文献   

7.
药品的警示缺陷将会导致产品侵权责任。关于药品危险,警示义务的主体应为药品的生产商。药品生产商一般应向消费者尽充分的、及时的警示义务。对于处方药,药品生产商应向处方医师尽警示义务。药师的主要职责在于配方正确。药师应在配方上尽注意义务。对于药品的危险,药师不负有一般的警示义务,这主要是出于对医师判断和医患关系的尊重。如果出现了能引起一个合理的谨慎的药师警觉的额外因素,如禁忌症、处方上的明显错误、超剂量、有配伍禁忌或生产商向药剂师提供了向患者警示潜在负面作用的特别指示,药剂师应对上述因素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包括警示义务),否则将对其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8.
产品责任法,是随着工业国家现代化工业生产而产生的。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提高,人们日益增长的消费的需要,促进了生产产品的不断更新换代,出现许许多多新的、各式各样的产品。然而,由于科学技术发展与客观实际的差距,由于人们对客观认识相对于实践来说的滞后性,以及生产者技术上的差异,不可避免地会使某些产品带有或多或少的缺陷。这些缺陷又有可能给购买者和其他使用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即形成产品责任。具体说,产品责任指的是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因其产品缺陷造成购买者或其他使用者的人身伤害…  相似文献   

9.
现阶段,我国有关产品设计缺陷的案件逐渐增多,并成为判断产品责任的疑难问题。针对产品设计缺陷案件,应当适用过失责任原则,以改变产品责任一律适用严格责任归责原则的局面。我国现行法规定的不合理危险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足以适应产品设计缺陷案件的要求、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欠缺说服力,可以借鉴“风险—效用”标准予以完善。在运用“风险—效用”规则时,受害人原则上应该提供缺陷产品的“替代性设计”,并由法院对该替代设计的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予以权衡,以此作为认定产品设计是否具有“不合理危险”的具体标准。  相似文献   

10.
产品缺陷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产品缺陷研究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石慧荣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4条规定,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在操作上至少还应该明确三个问...  相似文献   

11.
论技术标准在产品责任中的法律意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产品责任,一般指因产品有缺陷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责任。产品缺陷是构成产品责任的重要要件之一,产品缺陷是产品责任的客观前提。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2条所指“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  相似文献   

12.
产品缺陷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产品缺陷研究石慧荣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4条规定,产品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在操作上至少还应该明确三个问题:一是产...  相似文献   

13.
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不仅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产品的发展。我国对产品缺陷的定义及其认定标准界定的不够科学,对此应借鉴国外经验,本文主要结合相关案例,论证不合理的危险是产品缺陷定义的关键因素,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应采用哪种。  相似文献   

14.
论我国产品责任立法的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论我国产品责任立法的完善谭志清经济与科技的高速发展,在极大地推动人类文明进步的同时,亦带来了危及人类社会安全的副产品,产品缺陷的损害危险便是其中之一。在现代化大生产的工业社会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波及面之广,发生概率之高及数量之大,远非每个消费者所...  相似文献   

15.
产品缺陷是产品责任和产品召回的核心问题,是企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实施产品召回的前提和基础。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产品缺陷包括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以及产品违反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手机内嵌黄色网站链接使手机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构成手机缺陷,故手机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法》和《侵权责任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相似文献   

16.
武亦文 《法学家》2024,(1):174-190+196
缺陷医疗产品致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不合格血液致害责任不应同缺陷医疗产品致害责任相区分。在认定医疗产品是否存在缺陷、血液是否不合格时,应以不合理危险为基本衡量标准,以强制性标准为辅助性标准。本条虽没有明确销售者为责任主体,但按照产品责任的一般规定,销售者同样为缺陷医疗产品致害责任的责任主体。此外,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也应为本条责任主体,在法律适用上应类推适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规定。缺陷医疗产品及不合格血液致害责任的外部责任形态为连带责任。当本条责任主体明知医疗产品存在缺陷仍使用医疗产品,导致患者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时,仍存在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空间。医疗机构、销售者、运输者或仓储者等对医疗产品缺陷或血液不合格的产生具有过错时,为最终责任主体;否则,最终责任主体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者及血液提供机构。  相似文献   

17.
药品说明缺陷的法律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文章根据产品责任法理论阐述了药品缺陷的含义以及我国对药品说明的有关规定;并根据药品的特殊性,深入分析了药品说明缺陷的判断因素,以及认定药品说明缺陷的注意问题,有助于药品生产者、经营者、医师、药师等在产品和医疗服务中规范行事。提出在司法实践中,要确认生产者、销售者或医师是否存在说明缺陷,应对药品的说明对象、说明方式以及说明时间、说明的充分性以及对明显或众所周知的危险进行警告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评估。  相似文献   

18.
严格产品责任已经风靡了50多年,我国法律界在未论证其正当性的情况下就予以了借鉴。损失分散理论、威慑与激励生产者提高产品安全性以及危险责任理论,是严格产品责任最重要的正当性理由。但损失分散理论太理想化,不利于生产者注意程度的提高;严格产品责任不具有法律责任所应有的教育和预防功能,其威慑并刺激生产者提高产品安全性的目标会落空;缺陷产品致害的危险性与危险责任理论危险性的区别,使得依据该理论苛求生产者承担严格产品责任的正当性大打折扣。作为应对产品致害社会事件权宜之计的严格产品责任现今在各国的保守适用,印证了规范缺陷产品与鼓励研发新产品之平衡维护的必要性,这是未来产品责任法的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19.
侵权责任法中的损害概念是一个处于发展中的基础性概念,我国《侵权责任法》对这一概念进行了扩大解释,将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也涵盖在其中。在产品责任中应当采狭义的损害概念,将损害与妨碍和危险区分开来。单纯的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失,并不能要求赔偿此种纯粹经济损失。但是对于因缺陷产品造成的营业损失,在因果关系具有相当性或可预见性时,应当对此种纯经济损失提供补救。侵权责任法的适度扩张对于保护受害人的权益是有利的,但是也不能将侵权责任法的调整范围无限制地进行扩张,否则将会损害私法自治的实现。  相似文献   

20.
侯顺 《中国律师》2015,(2):75-76
一、与缺陷产品责任相关的几个概念缺陷产品,就是存在一定缺陷,造成或者足以造成使用者或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产品,又可称之为问题产品。"缺陷"是界定产品责任最关键的问题,"产品必须存在缺陷"是缺陷产品责任构成不可缺少的要件。缺陷的种类一般包括制造缺陷、设计缺陷、警示缺陷等。虽然各国法律或公约对产品缺陷的定义不尽相同,但都以安全性为着眼点,认为产品缺陷是指产品欠缺"安全性"或者具存"危险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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