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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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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市场经济建设中,我国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指导越来越多,但由于其程序还不太完善,给行政 相对人造成损害的现象时有发生。本文从行政指导的法律性质以及相关理论着手,回答了由于行政指导给相对人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时,是否应该予以行政相对人法律救济,并大胆探讨了行政相对人如何进行法律救济这个问题。  相似文献   

2.
行政指导作为一种新型的行政方式,在实践中日益受到行政机关的重视,但行政指导权的滥用会严重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当前实际中,由于无明确具体的制定法规,其造成的某些利益损害很难得到有效救济。本文在明确行政指导法律救济现状的基础上,对我国行政指导法律救济的制度构建做了必要性与可行性的分析。  相似文献   

3.
对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向平 《河北法学》2004,22(1):87-89
行政指导行为在现代行政中广泛存在,在取得较好行政效果的同时,也存在大量的行政指导不当或错误从而造成行政相对人损害的情况,但理论与立法却将其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从而使行政相对人在受到损害时得不到司法救济,明显违反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和精神。本文从行政指导行为的属性及在实施过程中对行政相对人可能造成损害等三方面探讨了其被纳入到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理论依据、事实依据及归责依据。并从诉讼法的角度作了进一步的阐述,以期提供有益参考。  相似文献   

4.
把行政事实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并以确认违法的手段予以救济是我国行政法学界的主流观点。这种观点既没有考虑行政事实行为救济的制度效率,也没有考虑相对人对行政事实行为造成的轻微损害所负有的容忍义务。我国现行行政法上的行政事实行为救济制度及其实践已经基本能够满足对相对人的权益进行救济的需要。对既没有造成可获得国家赔偿的实际损害后果又没有相关联之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事实行为,相对人负有容忍的义务,法律不能也不应提供确认违法之救济。  相似文献   

5.
教育行政事实行为是教育行政主体实施的在为社会公众提供教育服务过程中所实施一种职务行为,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会给相对人权益造成损害。为此,有必要从管理队伍、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方面规范此类行为,为相对人提供多样化的救济途径,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  相似文献   

6.
从人权保障、权力监督和依法行政的角度出发 ,如果行政指导行为使行政相对人受到损害 ,相对人有权获得司法救济。可以借助合同法上的要约与承诺理论 ,来分析在指导过程中行政机关和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应根据行政指导的合法性、强制性 ,行政机关是否履行其承诺的义务 ,相对人可以自由选择接受指导与否、是否有寻求救济的其他途径等因素 ,区别行政指导的具体性质 ,为相对人确定相应的救济手段。  相似文献   

7.
抽象行政不作为主要存在于行政立法领域,是行政主体因怠于行使行政立法权而导致的违法行政行为,其存在必然会使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受到损害,因此,有必要建立相应的监督和救济机制,以督促行政主体履行作为的义务,进而填补法律的空白,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相对人可以通过行政救济、司法救济和立法救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权机关可以责令抽象行政不作为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责令其履行制定、修改或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义务,确认其抽象行政不作为违法,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赔偿等.  相似文献   

8.
行政不作为是由于行政主体的不作为侵害到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一种违法行为。依据公认理论"有损害就有救济",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理应受到赔偿。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成为我国立法上的一大缺陷。行政不作为广泛存在于社会的方方面面,然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却得不到合法有效的保障,这与我国的法治理念不符,因此在法律上确立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制度不容忽视。  相似文献   

9.
论我国行政赔偿的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的职能尤其是行政管理职能得以拓宽,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都可能给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对于行政侵权行为,公民、组织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要求行政侵权主体予以赔偿。但作为要求国家承担赔偿责任范围的行政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法律规定的还不够完善,从而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救济制度。本文试就行政赔偿范围问题加以探讨。  相似文献   

10.
论行政赔偿     
全国人大七届二次会议通过的行政诉讼法中已确认了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可以用司法判决的形式判令行政机关赔偿因行政行为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这是首次在国家基本法律中确立的国家行政赔偿责任的司法管辖权。在国家行政活动中,由于国家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实际损害,由该行政机关支付一定金钱以弥补相对人的损失,这就是行政法和行政法学上的行政赔偿。行政赔偿法律制度作为整个国家赔偿制度和我国社会主义  相似文献   

11.
在我国,由于行政指导的法律属性不明确和权利救济途径的不完善,致使行政相对人在权益受侵害后状告无门,受损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补偿。本文就行政指导的法律属性和可接受司法审查的理论依据问题进行探讨,以求进一步规范行政指导的作用,不断完善这一新型的行政管理模式。  相似文献   

12.
一直以来,我国对行政赔偿奉行的是违法归责原则,行政相对人因为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所遭受的损害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救济。在现实中,行政相对人有时遭受的损害并不是行政主体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但也不能否认这些损害与行政主体无关,完全由行政相对人自己承担这种损害显然有失公平。有损害必须有救济,这是民主行政发展的客观要求。我国对于行政赔偿的违法归责原则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因此,笔者主张重新确立我国行政赔偿的原则,建议有针对性地实行多个原则。  相似文献   

13.
行政救济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基于相对人的请求,对行政机关损坏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违法与不当行政行为进行矫正、处理,以恢复和补救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各种行政救济方法的运用既是对相对人被损害的合法权益的一种恢复,也是对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所引起的消极法律后果的一种补救。在第二种意义上,行政救济应解释为“救济行政”或“对行政的救济”,大多数情况下,它是在这种意义上理解和使用的。行政救济的内容和方法主要由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构成。由此可见,行政救济包含如下几层涵义: 第一,施加救济的主体是有关国家机关。即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行政救济的主要方法和制度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一个进行在行政系统中,由行政机关自已主持,一个是在法院主持下,在司法系统中进行。两者分别以行政决定和司法判决的形式,撤销、变更行政机关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的或不当的行政行为,甚至判令或责令行政机关赔偿相对人的损失,填补其因违法的或不  相似文献   

14.
在把依法治国作为治国的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今天,由于抽象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的救济途径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本文认为应把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内,对之进行司法审查,这是解决抽象行政行为侵权救济途径问题的有效办法。  相似文献   

15.
张冲 《法制与经济》2008,(4):31-31,33
一直以来,我国对行政赔偿奉行的是违法归责原则,行政相对人因为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所遭受的损害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救济。在现实中,行政相对人有时遭受的损害并不是行政主体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但也不能否认这些损害与行政主体无关,完全由行政相对人自己承担这种损害显然有失公平。有损害必须有救济,这是民主行政发展的客观要求。我国对于行政赔偿的违法归责原则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因此,笔者主张重新确立我国行政赔偿的原则,建议有针对性地实行多个原则。  相似文献   

16.
法律规定的缺失导致大量行政事实行为造成的损害不能得到及时的救济。本文指出为了适应宪政发展的要求,应将行政事实行为纳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将合法行政事实行为侵权和与职权相关行为侵权的赔偿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中,从而更好地保护相对人利益。  相似文献   

17.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违法行为给相对人造成损害的,应该负赔偿责任。成立行政机关不作为赔偿责任要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我国应该完善行政赔偿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8.
论行政相对人权利的平等保护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的失衡在行政权行使实践中是存在的 ,它给行政相对人应当享有的法定权益造成极大损害。从理论上探讨如何实现行政相对人权利的平等保护就成为当今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理论的不可或缺的一个补充。行政相对人权利平等保护的内涵有 :行政相对人权利与法律规范的规定相统一 ;行政相对人权利不因性质改变而易其量 ;行政相对人权利主体对同样权利有相同的权利实现预期 ;行政相对人在相同条件下有相同的权利获取机会。要实现行政相对人权利的平等保护还必须与行政行为理论的完善结合起来。  相似文献   

19.
<正> 我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颁布和施行,标志着基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请求,解决行政争议和追究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以恢复和补救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救济法律制度的正式建立。一由于行政救济制度主要由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这两种法律制度构成,所以,两者之间受到一些共有规律的调整和支配。由此出发作为一种救济的途径和手段,两者有许多共同之处。  相似文献   

20.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监控与救济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曾坚 《行政与法》2001,(6):33-36
行政自由裁量作为当代行政权的主要内容,在行政管理事务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与羁束性行政行为相比,自由裁量更容易被滥用,如何既达到设立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目的,又体现社会的公平公正,是行政法学一直关注的课题.本文从为行政自由裁量权划定原则性底线及程序性保障的角度认识监控途径,并且认为,以司法审查介入的方式为因其不当行使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害提供法律救济是真正实现自由裁量权的有效保障,为进一步拓宽我国对于行政自由裁量的适用及控制领域提出些学术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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