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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838 毫秒
1.
作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经营者,酒店对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酒店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酒店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仅局限于"合理限度范围内";酒店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类型为直接责任和补充责任。酒店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致使消费者遭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消费者有权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2.
蔡峰 《人民司法》2012,(18):24-27
民航承运人不仅负有强制缔约义务,同时也负有保障航空安全的法定义务。在民航承运人履行强制缔约义务不利于保障航空安全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在个别乘客消费者权利与其他乘客的生命财产权利之间做出价值权衡,应当允许民航承运人基于安全事由对乘客拒载,但为防止民航承运人滥用拒载权利,应当为消费者设置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3.
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   总被引:71,自引:0,他引:71       下载免费PDF全文
经营者在其服务场所对消费者等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这是一种法定义务 ,包括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的内容。经营者违反该义务发生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 ,一般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通常表现为消极不作为 ,判断不作为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应当采用特别规则。在第三人直接加害行为造成受害人损害而且经营者有过错的情况下 ,经营者应承担补充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4.
现行《侵权责任法》对保障网络平台安全责任缺乏明确规定.网络平台具备“开启、参与社会交往”及“给他人权益带来潜在危险”两项特征,而网络运营者作为危险源的开启与控制者,应对正在发生的侵权负有排除义务,并对未来的妨害负有审查控制义务.综观域外立法经验,已有多个判决承认安全保障义务同样存在于网络,我国在立法层面必须有所改进以配合理论上的进步.本文建议在现行《侵权责任法》条文的基础上对安全保障义务进行补充解释,将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介质扩张至网络空间,以明确网络平台安全责任在侵权法中的地位.  相似文献   

5.
杜丽云 《法制与社会》2014,(15):206-207
公共道路管理机构对所管辖范围内的道路安全通行负有保障义务,因疏于履行该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道路管理机构因违反此种安全保障义务所需承担的责任应适用一般过错归责原则,并对被侵权人承担补充责任。  相似文献   

6.
【裁判摘要】一、从事一定社会活动的民事主体,如果其从事的活动具有损害他人的危险,则该民事主体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履行前述安全保障义务的,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不履行其他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在生产经营者的工作场所内,经生产经营者默许临时从事劳动的自然人,即使没有与生产经营者形成正式的劳动法律关系,生产经营者对该自然人仍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相似文献   

7.
段金平 《法制与社会》2013,(13):204-205
安全保障义务近年来在我国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受到广泛关注。随着社会的发展,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范围逐渐扩大,类型呈现多样化,小区物业经营中的安全保障义务也应运而生。小区物业管理经营者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研究其责任主体、适用范围、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形式及承担的责任,对于解决现实生活中关于物业纠纷有其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8.
王茵 《法制与社会》2012,(34):159+163
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对他人所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既是一个侵权法上的新问题,也是一个争议非常大的问题。本文结合有关司法解释和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次审议稿》第三十七条的具体制度,从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性质等方面进行探讨,指出了我国安全保障义务规定的不足,并对完善我国的安全保障义务制度提出了若干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9.
刘勇 《山东审判》2007,23(1):49-51
[要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对经营管理的路段负有提供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的民事义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行为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  相似文献   

10.
杨丽 《法制与社会》2012,(33):22+26
社会发展迅速,市场经济日益繁荣、社会交易日益增多,使因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管理者、经营者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而造成他人人身及财产受到损失的问题越来越突出,这就使研究安全保障义务的意义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主要论述安全保障义务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性质、归责原则及类型。  相似文献   

11.
在实践中,一个人遭受的侵权损害,有时是处在一定的场合下的,如在商场、在医院、在学校,甚至是在位于某居民小区的家中等等,这时,作为对该一定环境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商家、医院、学校、小区管委会等场合管理者所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是什么?违反这一义务的责任性质又是什么?如何承担责任?本文对此做了简要的探讨。  相似文献   

12.
范丰丽 《法制与社会》2013,(13):117-118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公有公共设施越来越多,覆盖面越来越广,社会公众因此而可能遭受的损害也日渐增多,公有公共设施管理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已经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本文拟结合相关案例,从公有公共设施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基础及义务来源出发,对非经营性公共场所管理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界定进行探讨,以期对立法完善和司法实践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13.
周友军 《法律科学》2014,(4):127-132
在侵权法上,生产者负有产品跟踪观察义务,包括狭义的产品跟踪观察义务和警示、召回等反应义务,它属于安全保障义务的次类型。在我国,该义务的主体应当限于最终产品的生产者、零配件的生产者、拟制的生产者和准生产者。该义务的确定应采个案判断、综合判断等原则。生产者还应当对特定类型的、他人的附属产品负有此种义务。违反产品跟踪观察义务的责任属于过错责任,在产品存在发展缺陷时其具有较大的意义。  相似文献   

14.
论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扩张与限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消费者安全保障权已超越民事主体交往安全义务的范畴,消费者安全保障权法律保护体系必须从经济法整体主义的视角来进行构建.权利保护模式下无过错责任的采用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同时义务与权利相结合的保护模式,能有效平衡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扩张与限制.  相似文献   

15.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下载免费PDF全文
刘文杰 《中外法学》2012,(2):395-410
作为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的立法范本,美国1998年《数字千年版权法》的假想规范对象是单纯的技术支持提供者,其特征是被动性、工具性和中立性。然而,二十一世纪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以网站为平台,在相当程度上扮演着社会性场所管理人、群众性活动组织者的角色。鉴于此,有必要重塑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的法理基础,即采纳传统的安全保障义务理论,以"开启或加入交往空间者对其中的他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在合理限度内照顾他人权益"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基本原则。与物理空间中的安全保障义务一样,网络空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只是"合理的注意",而非无限的安全保证,它并不意味着对一切信息进行24小时不间断的监控,而是要看具体情形的危险性。  相似文献   

16.
我国《侵权责任法》确立的安全保障和补充责任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法律价值和实践意义,解决了第三人介入侵权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承担何种责任的问题。但就其相互间关系的现行制度设计,是否能真正实现既能规范、促进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履行安保职责,又能较好地平衡各侵权当事人利益,同时对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给予充分保障的价值目标和立法目的,值得探讨。笔者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补充责任制度有进一步深入探讨的必要,本文从安全保障义务理论及法律价值,补充责任理论及法律价值,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与补充侵权责任的关系,补充责任法律适用特征等方面进行探析论证。  相似文献   

17.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有关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研究方兴未艾,国家的立法工作也在不断适应着新情况与新变化。科技进步是一把双刃剑,发达的科技若是被违法的经营者用于制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商品,提供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服务,势必会给消费者带来相比于以往更大的危害。同时,科技的进步也使得一些违法行为不易被消费者及相关机构察觉导致大规模的消费者安全权得不到有效保障。本文试图思考如何完善我国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法律规范。我国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法律规范存在哪些问题以及对这些问题如何改进?我们如何预测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下一步发展?本文期望能为人们进一步寻求上述问题的答案提供一些有益的视角。  相似文献   

18.
制造商因生产出品质上有缺陷的食品、药品,造成消费者伤亡事故,并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三种:其中因对原料商等其他分工者监督不严而过失生产伪劣食品、药品或者因对消费者保护不周而使得消费者不正当使用食品、药品,进而导致伤亡事故的,分别涉及到制造商对其他分工者的监督义务、制造商对消费者的保护义务,在制造商刑事责任认定的问题上更为复杂,也是理论上应当关注的焦点.制造商和原料商等其他分工者的关系中,制造商对原料商等生产链条中的分工者存在着监督义务,但是该监督义务可以透过刑法上信赖原则的介入而减轻.而在制造商和消费者的交往关系中,制造商负有严密保护消费者安全的注意义务,无适用刑法上信赖原则而减轻制造商注意义务的空间.  相似文献   

19.
目前我国对于消费者的权益采取了倾向性的立法,着重保护消费者的各项权利,但对于消费者负有的义务却少有涉及。从社会中大量存在的非理性消费现象的危害性、权利和义务对等性两方面来看,明确消费者的基本义务对于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和和谐社会的构建有着重要意义。消费者的基本义务包括合理使用商品或服务的义务、向生产者和经营者或销售者提供特定信息的义务、不得强制交易的义务等。  相似文献   

20.
对于《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电子商务平台安全保障义务的解释,是近年学术争议的一个问题。传统的商业平台,大多只是简单的商业中介或商业交易聚集组织者,目前的电子商务平台,是实实在在的经营者集合商、商品交易运营者、交易秩序管理者、纠纷调解裁决者,履行着部分商业交易的市场监管和纠纷裁判职能,具有很强的商品物资配置影响力、商业规则制度影响力、个人和商业数据整合力,具有社会公共性,是经济法主体,需要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义务。《电子商务法》规定的消费者权益保障,不能受限于传统的民法思维习惯,而目前对于电子商务平台安全保障义务的解释,遵循了民法的私法自治理念,是在民法的规范体系内寻求答案。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视野分析,电子商务平台安全保障义务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其权利主体是消费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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