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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结果加重犯的构成透析   总被引:8,自引:1,他引:7  
结果加重犯 ,又称加重结果犯 ,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由于发生了刑法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之外的加重结果 ,刑法从而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本文认为 ,结果加重犯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 ,结合我国刑事立法及司法实践 ,具体分析结果加重犯的犯罪构成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基本特征。一、刑法学中结果加重犯理论的概述及简评关于结果加重犯 ,中外刑法学界和刑事立法适例均有诸多论述 ,概括地讲 ,大体可分为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广义说认为 ,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基本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又故意或过失地造成了基本犯罪构成…  相似文献   

2.
结果加重犯是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引起了加重结果,刑法对加重结果规定了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刑法总则中并没有结果加重犯的规定,仅在分则中规定对具体犯罪的重结果加重其刑,所以我国学者对结果加重犯的定义、具体的构成要件等有很大争议。本文拟从结果加重犯的本质、客观构造、主观构造等方面作一些初浅探讨。  相似文献   

3.
一、结果加重犯的概念结果加重犯,又称加重结果犯。根据我们刑法的规定,我国刑法上的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未预期的法定严重结果,而依法对行为人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形。该定义说明,我国到法中的结果加重犯具有如下四个要件:(1)对于基本犯罪的构成一般出于故意,但是,个别条款也可由过失构成。例如,我国刑法第115条违反危险品管理规定罪,造成“后果特别严重的”,刑法规定予以加重处罚;而本罪则由过失构成。(2)行为人对于加重结果的发生是“未预期”的,其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过失。在行为人对于加重结果出  相似文献   

4.
结果加重犯争议问题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结果发生的概率高低影响人们对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及其程度的评价,进而影响对罪过的认定,但根据社会通常观念,让偶然的结果加重犯的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是适当的。结果加重犯对基本罪可以是过失,对加重结果可以是故意,而"过失加故意"型结果加重犯也可能存在。结果加重犯与想象竞合犯的区别主要是刑法是否将不同犯罪性质的结果规定在同一个犯罪中。  相似文献   

5.
判断犯罪既遂与否的标准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齐备了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在行为人对致人重伤、死亡持直接故意的罪过形式时存在抢劫罪结果加重犯的未遂。本文指出加重结果出现时,以及加重结果虽出现,但基本犯未遂时成立抢劫罪结果加重犯未遂,在基本犯既遂,并且已经出现加重结果时构成抢劫罪结果加重犯的既遂。  相似文献   

6.
结果加重犯,又称加重结果犯。它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未预期的法定严重结果,而依法对行为人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形。一国刑法理论上对于结果加重犯所下的定义必须与该国的刑法对结果加重犯的具体规定相吻合。由于各国刑法对于结果加重犯的规定不尽相同,因此,各国刑法学对结果加重犯的定义也有其不同的理  相似文献   

7.
结果加重犯,又称加重结果犯,一般认为是大陆法系的概念,其所解决的是行为人在实施某一基本犯罪的过程中又额外发生法定重结果,应当如何处罚的问题。对此,英美法系国家采取了所谓的重罪谋杀罪原则。结果加重犯与重罪谋杀罪原则尽管属于不同的刑法理论体系,但从渊源上看,都是来自中世纪教会法中的自陷禁区理论,在适用的范围上有部分重叠,并且均对实施犯罪的行为人加重处罚。两者的差别是对在实施某种犯罪过程中发生重结果的,规定了不同的加重处罚方式。透过比较法上的研究可以得知大陆法上的结果加重犯模式是更为妥当的做法。  相似文献   

8.
也论结果加重犯的特征和成立条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结果加重犯的成立需要同时具备基本犯的基本行为和加重结果两个因素,对结果加重犯的理解也存在着广义和狭义之分。本文从刑法对于基本罪的罪过规定、与结合犯等区分、结合故意与过失两种罪过的特点,论述结果加重犯的特征、组合形式,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基本犯是否仅限于结果犯、既遂犯进行了阐述。  相似文献   

9.
行政违反加重犯初探   总被引:5,自引:1,他引:4  
行政违反加重犯,是指以"行政违反+加重要素"为构造的犯罪;行政违反加重犯的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应当根据刑法原理与刑法分则条文的保护法益予以确定和判断;司法解释为了限制处罚范围所附加的定罪条件,不是行政违反加重犯的构成要件要素;不能根据行政违反的过错形式确定行政违反加重犯的罪过形式;行政违反加重犯的成立,不要求行为人现实地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但要求行为人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行政许可既可能是阻却构成要件符合性的事由,也可能是阻却违法性的事由;对于使用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行政许可的,应根据行政许可的性质判断是否阻却犯罪的成立;对行政违反加重犯的处罚,不得违反禁止双重危险的原则。  相似文献   

10.
加重犯是刑法理论上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也是实践中常见的一种犯罪形态。我国现行刑法只是在分则部分规定了对一些具体的结果加重犯的处罚,并无其它相关指导性规定,这使得结果加重犯的研究缺乏立法的指导,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而理论界对于结果加重犯的相关问题的观点又存在较大的分歧。论刑法中一罪与数罪的结果加重犯的意义在于完善结果加重犯在整个刑法中的理论体系,将司法实践中认定和处理结果加重犯更加具体化,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寻。  相似文献   

11.
结果加重犯的未遂问题新论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行为人的行为只有符合基本犯的全部构成要件并且发生了加重结果,才能被认定为结果加重犯的既遂。在基本犯未遂而加重结果发生的场合或者在加重结果出于直接故意而未发生加重结果且基本犯既遂的场合,均有可能成立结果加重犯的未遂。在加重结果出于直接故意而未发生加重结果且基本犯未遂的场合,更是可以成立结果加重犯的未遂。  相似文献   

12.
陈家林 《河北法学》2006,24(12):75-81
结果加重犯是故意实施基本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基本犯罪构成结果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对重结果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我国的结果加重犯存在两种类型,即基本犯为故意,重结果为过失的结果加重犯(纯正结果加重犯)与基本犯为故意,重结果也为故意的结果加重犯(不纯正结果加重犯).前者不能成立结果加重犯的共同正犯,而后者可以成立结果加重犯的共同正犯.  相似文献   

13.
严格限制结果加重犯的范围与刑罚   总被引:19,自引:0,他引:19       下载免费PDF全文
张明楷 《法学研究》2005,27(1):82-96
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数量繁多,是适用死刑最多的犯罪类型;但是,结果加重犯是结果责任的残余,缺乏加重刑罚的合理根据。因此,一方面,要严格限制结果加重犯的成立范围:加重结果必须是成立条件之外的、具体罪刑规范阻止的加重结果;被害对象必须限于基本行为的对象;基本行为必须具有发生加重结果的特别危险性;因果关系必须符合"直接性要件";行为人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而且对人身伤亡、公共危害之外的加重结果必须具有故意。另一方面,也要从量刑上限制结果加重犯的刑罚。  相似文献   

14.
结果加重犯是行为人实施符合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了基本犯罪构成结果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对其加重法定刑的犯罪。非法行医罪是典型的结果加重犯,法条规定了三个不同的量刑幅度。其中,"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或者造成就诊人死亡"是本罪的加重结果。本文对"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认定标准作了论述,并探讨了非法行医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15.
吕哲 《法学杂志》2016,(5):89-96
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故意犯罪行为,发生基本犯罪构成结果以外的加重结果,刑法规定了加重刑罚的犯罪形态.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故意.危险性理论是从整体和规范的角度认定结果加重犯的正当化根据,而复合形态论则是从局部和事实层面分析结果加重犯的结构,两种理论并非不可协调,反而可以相融共生.在事实层面上,结果加重犯在基本罪和加重结果上存在着“故意+故意”和“故意+过失”两种不同罪过形式,两种罪过形式同时存在.当然,从规范立场来看,这样的罪过形式最终可能被认定为故意,但这不能成为否认这种特殊罪过形式在事实层面上存在的理由.  相似文献   

16.
在数额犯中,当行为人没有实现法定基础犯罪数额,可能构成相应犯罪的未遂,但是其前提是从行为时社会一般人的视角判断,该行为客观上具有实现犯罪数额的具体危险,主观上行为人也以“数额较大”的财物为犯罪目标。我国刑法中的加重数额与德国刑法中的量刑规则在立法结构和理论语境上都存在重大差异,二者不能等同,不能以加重数额属于量刑规则为由否定数额加重犯构成未遂的可能性。加重数额属于加重构成要件,当行为人出于意志以外原因没有实现加重数额时,如果其满足以上数额犯未遂的主客观条件,应当构成加重数额犯的未遂;已经既遂的数额作为量刑从重事由予以考虑,而不应仅仅将该行为作为基础数额犯的既遂处罚,也不宜将刑法单一行为拆分为复数行为按照既遂和未遂分别予以认定。  相似文献   

17.
在同一犯罪的犯罪构成存在层次性变化的情况下,同一犯罪的既遂标准相应地存在层次性差异,而不可能具有唯一性。相对于基本犯的构成要件而言,加重犯的构成要件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由基本犯与结果加重犯、数额加重犯、情节加重犯以及包容加重犯之间所存在的构成要件的层次性差异所决定,对这四种加重犯和基本犯的既遂标准应予以区别对待。加重犯在内部结构上由基本犯和加重因素两部分组成;脱离任何一部分对加重犯的既遂问题进行讨论,都是不合时宜的做法。加重犯既遂的判断标准是:基本犯的构成要件的齐备加加重因素的具备。  相似文献   

18.
论结果加重犯的构造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志祥 《北方法学》2009,3(1):53-58
对结果加重犯的构造的探讨可以围绕对基本犯罪和加重结果的阐释而展开。基本犯罪可以是危险犯,也可以是行为犯。加重结果是结果加重犯的独特的构成要件要素。加重结果与基本结果的性质是否相同,不影响结果加重犯的成立。  相似文献   

19.
行为加重犯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楼伯坤  林国蛟 《法学家》2005,(2):125-132
行为加重犯是一个崭新的概念.文章通过对加重犯基本构成及加重因素的分析研究,提出所有的加重因素都可以被称为"情节".情节加重犯的概念要分广义和狭义两种.在广义的情节加重犯中应当剥离出行为加重犯,成为独立的加重犯形式,并与结果加重犯、数额加重犯、狭义的情节加重犯一起形成加重犯完整的理论体系.  相似文献   

20.
结果加重犯在刑法实务中屡见不鲜,在各国刑法中基本上都规定了对结果加重犯的处罚。但是对于结果加重犯中共犯的问题,许多国家的刑法并未作具体的规定,学者对该问题也各持己见,实务部门在具体处理案件的过程中亦是经常做出迥异的判决。本文试图从外国刑法理论的角度对结果加重犯中共犯的成立给出肯定的回答,以期对司法实践的开展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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