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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结合福州明发船务有限公司诉马鞍山宇环轮船有限公司定期租船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对定期租船合同履行中如何认定还船港问题进行分析,进而认为,实际还船港应指合同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的、与合同约定的还船港不同的、出租人同意接收、承租人同意归还船舶的港口。航运实务中出现的承租人单方终止租用行为的港口,或者出租人单方撤船的港口,都不能据以确定管辖法院的还船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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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福州明发船务有限公司诉马鞍山宇环轮船有限公司定期租船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对定期租船合同履行中如何认定还船港问题进行分析,进而认为,实际还船港应指合同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的、与合同约定的还船港不同的、出租人同意接收、承租人同意归还船舶的港口.航运实务中出现的承租人单方终止租用行为的港口,或者出租人单方撤船的港口,都不能据以确定管辖法院的还船港.  相似文献   

3.
对于航次租船合同而言,确定一条船舶是否为到达船舶,将直接决定该合同能否履行以及装卸时间何时起算的问题。因此,定明判断到达船舶的标准,划清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的责任,对航运实务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基于以上考虑,笔者欲就题述问题进行一初步探讨。针对不同的合同条款及出于不同的商业目的,到达船舶的概念是有所区别的。在确定标准的问题上,应视具体的情况而定。  相似文献   

4.
非承租人的船舶滞期费和迟延损害赔偿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引言“航次租船合同”(VoyageCharterparty:Voy.C/P),本文简称为程租合约或C/P,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①从“出租人”(Owner)的立场上看,“运费”(Freight),包  相似文献   

5.
〔案例一〕适用法律时效期间某轮根据其所属的中国G船务公司作为出租人与承租人中国S进出口公司签订的航次租船合同,于1995年从中国岚山港装载袋装水泥运往缅甸仰光港卸货。双方当事人因装卸港滞期费和时效问题发生争议。因租船合同中求约定适用的法律,出租人为向承租人索赔装卸港滞期费而提起仲裁是否超过时效期间,是双方当事人争论的首要问题。中国《民事诉讼法》第75条第4款规定:“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中国《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  相似文献   

6.
某轮根据定期租船合同的规定,于1994年1月在中国青岛港交付承租人。在该港装货后,该轮驶往越南海防港卸货。由于承租人未按时付足租金,船舶所有人根据租船合同的规定,于1994年3月26日1000时宣布撤船。  相似文献   

7.
试论延滞损失的几个法律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航次租船合同中,由于船舶的营运安排及调度工作,完全是由出租人负责,所以整个运输航次履行下来.是否会顺利进行.是否会影响船期.是否会影响以后的一个航次或几个航次,对出租人而言,显得十分重要。如果在装货、卸货或者运输中某一个环节发生延误.就会给出租人带来损失。因此航次租船合同中常常订有滞期费条款,那么承租人未能在合同规定的装卸时间内完成装卸工作的话,对于延迟期间产生的损失,承租人应支付滞期费。  相似文献   

8.
在航次租船合同中,承租人单方解除航次租船合同所造成的损失,为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航次租船合同履行后本可获得的收益,减去出租人占用本应履行原航次租船合同的时间履行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所获得的收益之间的差额。  相似文献   

9.
一、引言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以及对外经济贸易运输的不断发展,我国国际船舶代理业也有了较大的发展。各地外贸运输公司纷纷设立船舶代理部门或船代公司,承办船舶代理业务,多年沿袭的国际船舶代理由外轮代理公司独家经营的局面被打破,竞争机制引入了船舶代理行业。这种局面基本适应我国对外开放的需要,但据专家预测,这种局面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将是利弊各半,有必要加强宏观调控。  相似文献   

10.
试论光船租赁条款在我国的效力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就航运业务实践而言,众多的提单中均订有光船租赁条款(Demise Clause,以下称光租条款),该条款的典型用语为:“如果该船(载货船)不是签发本提单的公司所有或以光船租船的形式为该公司所租赁,那么该提单应作为货主与该船东或光船承租人,  相似文献   

11.
海上货物运输可以分为班轮运输和航次租船运输两种形式,滞期费通常是航次租船合同下的产物。随着我国加入WTO后国际贸易的发展及航运大国地位的巩固,航次租船等各种形式的海上货物运输业务迅速增加,我国仲裁及审判机构受理的滞期费索赔案件数量也呈上升趋势。本文试就滞期费的法律性质、装卸期限的约定和计算、航次租船合同与其项下提单并存时滞期费的承担、滞期费结算及时效等问题进行探讨。滞期费的法律性质航次租船合同是指货主或租船人为了进行大宗货物的运输而租用船舶所有人的整艘船舶或部分舱位的协议。出租人的船舶在指定的装、卸…  相似文献   

12.
在航次租船合同中,承租人除支付运费外,另一项基本义务就是提供合同约定的货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下称《海商法》)第IO0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提供约定的货物……因未提供约定的货物致使出租人遭受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负赔偿责任。”但在航运实务中,承租人由于种种原因未能提供合同约定的货物还是较为常见的,主要表现为:末提供任何货物、提供非合同约定的货物和提供的货物末达到合同约定的数量。当出现上述情况后,出租人如何及时有效地采取相应对策来保护自身的权益和索赔损失便是本文所要讨论的内容。船舶抵达装货港后,若…  相似文献   

13.
【裁判摘要】 航次租船合同的当事人为出租人和承租人。在航次租船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情形下.出租人应当按照航次租船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并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义务。在航次租船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没有不同约定时。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和托运人权利义务的规定。  相似文献   

14.
一承租人没有按照定期租船合同中的约定支付租金,出租人是否有权将船撤回、解除合同、索赔损失,这是在船舶期租活动中人们可能遇到的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我国《海商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相似文献   

15.
应中国船务代理公司的邀请,我海商法协会部分副理事长和理事等七人出席了该公司在京举办的海事案例研讨会。这次研讨会主要是中国船务代理公司为培训本系统的法律业务骨干而举办的。参加研讨会的主要来自沿海省市37个港口的船务代理分支公司、部分外运分公司及总公司负责法律业务的同志,约50多人。  相似文献   

16.
香港货运代理业务发达,而香港法律对于货运代理业务的调整也相对完善.在介绍并分析香港普遍适用的标准货运代理条款的基础上,引用大量英国和香港案例对货运代理人在货运代理业务中所扮演不同角色时的法律地位,以及在不同运输方式下的责任与义务进行了系统研究和分析.另外还就货运代理人的收费、费用抵销以及留置权、运输危险货物和对货运代理人的赔偿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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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实际承运人及其责任的认定   总被引:8,自引:3,他引:5  
一、前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一般包括班轮运输和租船运输。前者一般指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用自己的船舶承运托运人的货物,所以,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是承运人,一旦发生货损,货主可以直接向他索赔,甚至通过扣船解决其纠纷。但在租船运输,尤其是期租船运输时常发生一船几次转租的情况,再加上签发提单的名义不同,致使在实践中长期以来很难确定何人该向遭受货损的货主负责。提单是提单持有人与承运人间运输合同的证明,据此,货主向承运人索赔是理所当然的。但是,货物可能不是由该承运人实际负责运输,而是另有他人运送,“汉堡规则”及我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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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众所周知,国际间海上货物运输,除杂货船运送货物依赖公约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外,租船运输主要是根据契约自主原则,由合同双方自行商议订立。因此在订立租船合同时,合同条款内容的规定及解释对船东和租家正确履行合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标准合同格式如金康、纽约土产等都订有一系列较为常见的合同条款,这里我想着重阐述航次租船合同中解约条款的运用。  相似文献   

19.
定期租船合同中的最后航次指示与还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众所周知,在定期租船中当事人难以预先确知最后航次将于何时结束,承租人将于何时还船;但在法律上,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承租人承担在租期届满之前还船的义务。对此法院采取一种折衷的办法:如租约中仅约定租船期间而无宽限(marginortolerance),则法院在该期间外将默许一段  相似文献   

20.
在承租人租船转租未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或合同约定其他款项的情况下.海商法第141条规定的救济原则是,出租人有权留置承租人转租船舶收人优先受偿。可见,转租船舶收入留置权,就是由海商法规定的,出租人基于同承租人的租船合同关系,在承租人不支付租金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款项时,出租人留置承租人转租船舶收入优先受偿的权利。转租船舶收入留置权与占有留置权虽同称留置权,但两者却有明显区别。占有留置权以债权人依据合同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并继续保持事实占有状态为留置权构成的重要条件。而转租船舶收入留置权则不以出租人已占有承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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