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87 毫秒
1.
《现代法学》2015,(3):186-193
我国基于刑事程序违法发回重审制度在发回重审的条件和发回重审的程序上都存在明显的问题,根本原因在于没有处理好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及效率价值之间的关系。我国应该以兼顾程序公正、实体公正、效率三种价值的实现为指导思想,重构基于刑事程序违法的发回重审制度。  相似文献   

2.
程序违法发回重审有助于实现程序的独立价值以及维护审级利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对程序违法发回重审问题做了明确规定,对于我国在程序违法发回重审上存在的问题,应该以兼顾公正与效率价值的实现为指导思想,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3.
司法实践中,导致民商事案件发回重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证据不足,案件事实没有查清;二是一审案件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判决,如质证认证程序违法、送达程序违法、鉴定程序违法等;三是诉讼主体错误,如遗漏诉讼主体或错列诉讼主体等;四是遗漏、超越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判决。  相似文献   

4.
王春 《政法学刊》2012,(3):41-48
我国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的设计与运作的理论依据存有缺陷,是发回重审制度存在诸多问题的重要原因。该制度的设计与运作应当以维护当事人的审级利益,保障程序公正价值的实现,维持上下级法院职能分工为理论基础。基此,我国民诉法修改时,必须重新设定发回重审的事由,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明确规定发回重审使用判决书,规定撤销发回判决中判断理由的拘束效力。  相似文献   

5.
公正、效益与安定均为民事诉讼制度所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当今世界各国民事诉讼中为消减程序和事实方面的重大瑕疵而规定的发回重审,既是对程序安定性价值的变通甚或突破,也是法律在公正、效益与安定之间寻求平衡的结果。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发回重审颇具特色,而其中有的发回重审事由缺乏正当性。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发回重审所作出调整和修改有其进步意义,但也应该认识到此次修改仍然存在诸多缺陷,有必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6.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视野下的二审程序改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事二审程序在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权利救济和保障公正方面的功能尚未完全发挥出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二审审判方式、发回重审以及审理期限等制度进行了改革,但是力度明显不够。为充分发挥二审程序的功能,应当坚持全面审查原则、扩大开庭审理的范围、完善上诉不加刑原则、改革发回重审制度、创建当事人和解制度。惟有如此,刑事二审程序才能更加民主化、法治化、科学化。  相似文献   

7.
程序性上诉是一种重要的程序制裁与救济机制,主要包括程序性上诉的模式、程序性上诉的提起、程序性上诉的审理程序、程序性上诉的裁判方式等方面的内容。程序性上诉有三种模式,其中二审实行事实与法律审之事后审、三审实行法律审之事后审是较为普遍采用的模式;程序性上诉提起的基本要求是必须明确上诉理由,但该要求需与辩护制度衔接起来,否则会变相地剥夺当事人的上诉权;程序性上诉审以上诉理由为审判对象,以庭审笔录为调查基础,以开庭审理为原则;发回重审是主要的程序性裁判方式,但只有严重影响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程序错误,才会导致发回重审。  相似文献   

8.
司法实例统计表明,我国民事司法实务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识别与认定存在混乱与无序,突出表现在法院界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非法定情形"时未遵循科学统一的识别标准,导致裁量权的滥用。作为例示规范的《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第4项的失范是根本缘由,其择取的程序违法列举情形仅凸显违法程度的"严重性",未体现出发回重审程序违法应满足侵害当事人审级利益与存在续行言词辩论必要的特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概括事项也未因应发回重审程序违法事由的基本要义。为求得程序正当与程序安定的衡平,应当以程序规范的不同效力等级作为识别"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标尺;仅当诉讼行为违背强行规范时,方可界定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相似文献   

9.
民事发回重审制度是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民事发回重审作为民事案件的重要处理方式,实际上包含着撤销、发回、重审这样三种民事诉讼动作,即上级法院撤销原审法院作出的裁判、民事审判活动退回到前面诉讼程序、案件按照原来诉讼程序重新审理。因此,民事发回重审制度从性质上看,是民事诉讼程序从后向前的倒流,是民事诉讼程序的逆转。实践中,民事发回  相似文献   

10.
编辑同志: 在目前的民事发回重审裁定书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内容缺乏公开度。如不写发回重审的事实根据;理由简单,结论武断;寥寥几字,千篇一律,或曰“事实不清”,或曰“程序违法”,而后就是发回重审的决定。 笔者认为,民事发回重审裁定书出现的上述状况,对审判工作是不利的。 一、不符合审判公开的基本原则。按照我国宪法和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案年所做的处理决定,无论是一审的还是二审的,无论  相似文献   

11.
我国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实证与理论分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二审案件如果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二审法院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第191条又具体规定了一审哪些程序违法,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这是我国法律有关规制发回重审的制度框架,从总的来说,发回重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个案的质量,减少了差错案件的发生率,但同时也带来了诸多弊病,而其所蕴涵的价值也因实践中的种种悖论而倍受质疑。发回重审究竟还有没有存在的必要也成为了学者们争论的焦点之一。  相似文献   

12.
民事二审案件裁定再次发回重审的司法实践具有其正当性基础,契合保障当事人权利、查明案件事实的基本价值目标、符合科学的法律解释方法。对案件裁判结果具有显著影响的基本事实未经第一审法院进行实质性审理,或者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未参加第一审诉讼,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裁判情形的,二审法院可以裁定再次发回重审。为实现重审制度的基本价值目标,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解释,明确再次发回重审的法定适用事由、完善二审审查程序和一审审理程序,以应对司法实践的复杂多样性挑战。  相似文献   

13.
占善刚  刘洋 《河北法学》2020,38(4):33-45
为保障民事诉讼程序适法流畅地推进,当事人及受诉法院应当遵循民事程序规范的要件、方式实施诉讼行为,但由于不同程序规范各自的制度目的、性质以及强行效力存在差异,违背程序规范的诉讼行为未必无效,应当对民事程序规范作出层次划分,用以判明不同性质程序违法的效力状态。遵循程序正义与程序安定相平衡、行为规范与评价规范相分离、程序错误与救济手段相匹配的程序法理与解释方法,以程序规范的效力等级为依据,可以将民事程序规范划分为训示规范与效力规范,效力规范可进一步区分为任意规范与强行规范。以此层次论要求审视我国民事程序立法,其失范处主要有三。其一,二审发回重审的程序违法事由偏离发回重审的制度趣旨,且不符合例示规范的要求;其二,再审程序违法的诸事由分属不同层次,仅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诉讼代理权不合法三项违背强行规范且符合再审的补充性与谦抑性特质;其三,程序异议权的制度性缺漏肇致司法实践中大量违背任意规范的"一般性程序违法"缺乏及时有效的规制手段。应当依据科学的民事程序规范层次化理论对我国民事程序规范进行改进。  相似文献   

14.
司法实践中,刑事二审发回重审程序被滥用的根源不在于立法意图不够清晰、立法标准不够明确,而在于该程序在执行过程中的功能异化。无论是用"重新界定发回重审标准",还是用"取消发回重审程序"或"限制发回重审次数"来克服现行发回重审制度缺陷都存在不足之处,原因在于这三种方案都是试图用"立法"的思路来解决"司法"的问题。"发回重审仅限一次"在司法实践中不仅可能会影响发回重审程序的效能发挥,还可能会引发上诉不加刑制度与发回重审制度之间无法衔接的新问题。解决之道须回归"司法",建立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司法制约机制,由检察机关监督和限制二审法院启动发回重审程序,这样既能有效克服发回重审制度的缺陷,又能充分发挥该制度的作用和价值。  相似文献   

15.
发回重审的司法考察与立法检讨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段钧 《法学杂志》2004,25(2):70-72
当前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数量较大,且主要是以事实证据方面存在问题为由发回重审的。究其原因,既有一审法官办案质量问题,也有立法缺陷问题。建议在立法上对轻微违反法定重要程序问题发回重审作出规定,并限制发回重审次数。  相似文献   

16.
程序违法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产生实体减轻的法律后果,但实体减轻原则上应作为最后手段。当违法行为导致程序公正性受损时,如果还存在有可能改变此种不公正状态的程序手段,原则上应优先采用。只有当可能的程序性手段用尽,而程序公正依然无法恢复,或者程序性手段的适用将对实体法实现造成不合理的损失时,方可考虑实体减轻的可能性。并且,实体减轻的适用应以程序公正的恢复为必备前提,其目的在于确保在程序违法既已发生的情况下,依然可以凭借公正的程序获得刑法最大限度的实现。当程序手段与实体减轻均无法弥补程序违法的损害时,应终止诉讼。  相似文献   

17.
我国刑事二审程序在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方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权利救济和保障公正方而的功能尚未完全发挥出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对二审审判方式、发回重审以及审理期限等制度进行了改革,但是力度明显不够。第一,关于全面审查原则的  相似文献   

18.
在民事审判实践中,一审法官和案件的当事人经常对二审或者再审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的程序公正性提出质疑,同时对民事案件重审程序中遇到的增加诉讼请求、提起反诉、举证规则等相关程序问题的处理,存在不同的观点。因发回重审的法律制度源于上级法院的监督权,如果一旦发回重审的不当,当事人又得重复诉讼,造成资源浪费。本文通过对重审民事案件法律特征的分析,探析发回重审事由和重审民事案件独立性审理程序。  相似文献   

19.
沈霞 《法律适用》2013,(10):55-60
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是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后,认为原判存在实体或程序错误,需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制度。其实质为二审法院对原判之否定,其效力是让案件重新回到一审诉讼之初状态,其目的在于加强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监督,确保一审法院更加审慎准确认定案件,切实维护司法运行的实体公正和程序正义。但因现行刑事二审发回重审标准不够明晰、配套制度建设尚待完善,致使该制度在实践层面出现救济功能异化问题,并引起学界对该制度设置科学性、  相似文献   

20.
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之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敏 《法律科学》2011,(2):143-148
我国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的设计和运作尚存在比较多的问题。该制度的设计与运作应当以维护当事人的审级利益,保障当事人的听审请求权,维护当事人的系争外利益,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为指导思想。基此,在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时,应当重新设定发回重审的法定事由,增设发回重审的条件,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规定发回重审裁定中判断理由的法律效力,明确界定重审的审理范围,限制发回重审的次数。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