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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张莉莉  王琪 《行政与法》2014,(5):119-122
从主体角度看,目前我国第三方支付跨境业务存在立法位阶较低、立法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存在冲突、法律合作机制尚不健全等诸多问题.参考国外的立法实践,其在立法框架、监管体制及监管内容等方面都有可借鉴之处.本文认为,我国第三方支付跨境业务法律规制应当从外汇监管制度、安全风险防范制度、备付金监管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等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2.
杨松 《政法论丛》2023,(1):51-64
数字货币作为数字时代的重要标志,经历了比特币、数字稳定币、央行数字货币(CBDC)的阶段。CBDC的研发遵循传统货币基础和功能结构,但是采纳了批发型和零售型不同做法,反映了金融发达体与新兴金融经济体不同的市场逻辑和制度逻辑。CBDC带来的国际货币多元化冲击货币主权制度,推动国际支付体系扁平化,形塑国际货币竞争新格局,助力国际货币“三足鼎立”。CBDC仍然面临着分布式账本技术安全法律保障、国际标准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国际法协同、CBDC跨境使用风险法律防范等问题。推进数字人民币国内规则与国际规则统筹建设,加强CBDC基础设施与货币互换网络布局,以技术创新带动监管模式升级。在国际法层面,也要构建以数字人民币为基础和核心的跨境支付体系,加强数字货币技术和规则构建的国际协同与合作,积极推动建立全球数字货币篮,并纳入国际货币体系。  相似文献   

3.
电子支付以一种身未动心已远的方式改变了大众消费模式,高速发展也导致电子支付的弱点在大众面前展露无遗,而国家对电子支付的法律规制出现滞后,造成监管机构缺失,盗版侵权严重和金融犯罪一系列问题。本文从电子支付中法律关系要件和法律特征入手对电子支付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探讨。本文通过以上分析梳理,希望有助于电子支付在刑法司法的完善和探索。  相似文献   

4.
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以支付宝为首的第三方支付被称作“电子支付行业的高速公路”.被认为是当前能够突破支付安全和交易信用诟病的最理想的解决方案。然而,第三方支付在实践中仍然暴露了诸多风险:如2010年6月13日公安部在官方网站上曝光第三方支付企业为赌博网站提供支付服务的洗钱风险,此外还有监管缺失、套现及欺诈等方面的信用风险。网络支付的安全与信用依然是电子商务的瓶颈。  相似文献   

5.
电子商务的发展以及传统支付观念的改变,使得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网上支付服务获得迅速发展。但是,第三方网上支付服务机构的法律定位以及交易、支付、争议处理等规则一直游离于法律调控之外,甚至于法相悖。必须尽快开展我国第三方网上支付相关法律问题研究,构建法律环境,推动第三方电子支付市场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6.
香港电子银行监管规则的最新发展及其启示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近些年来,香港不断推出新的电子银行监管规则,这些规则广泛涉及虚拟银行的许可、对离岸网上银行的法律约束、外包活动与风险的管控以及电子银行持续监管等多个方面,不仅为电子银行业务活动在香港地区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框架和操作指南,还对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内地电子银行监管规则具有重大的启示:对于当前尚未涉及的重大电子银行监管问题(如虚拟银行许可、外包风险管理及客户隐私权保护等)应尽快出台具体而明确的规则;对于现有规则中过于笼统的程序规定和实质要求,应在充分征求市场意见的前提下适时制定更具操作性的行业规程与实施细则;对于巴塞尔委员会关于跨境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监管的经验总结,应及时学习和借鉴。  相似文献   

7.
金晶 《中外法学》2023,(1):46-65
欧盟的数据政策,对内始终服务于以公平贸易与基本权利为代表的欧盟共同价值观,对外则具有明确的法律输出动机,从附带性输出发展为战略性输出,意在成为全球数据规则和标准的制定者。欧盟数据跨境流动监管表现为两类法律输出途径,一是数据规则的显性输出,以充分性认定和标准合同条款为典型,二是数据标准的隐性输出,以欧洲法院司法审查为代表。欧盟数据监管模式的全球输出是数据监管全球趋同的范例,对此,传统法律移植、私人法律移植、规范性力量和布鲁塞尔效应可以提供多元理论解释。欧盟模式的全球化表明,数据规则和标准越严格,法律趋同越容易实现,现阶段数据跨境流动的全球监管也确实呈现“逐顶竞争”趋势。但在全球价值链下,特定数据监管模式的全球扩张暗含价值提取逻辑,欠发达国家恐面临“数据殖民”风险,强监管的局限性和破坏性尚未被充分识别。市场才是全球数据监管竞争的底层逻辑,我国应对数据市场松化监管,坚持自由市场和合同自由原则,为数字产品和服务的典型合同设置任意性规范,为数字产品和服务提供替代市场。  相似文献   

8.
目前,第三方支付方式的快速发展与相关监管法规的滞后出台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使第三方支付方式面临的法律风险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文章阐述了第三方支付方式及相关监管法规现状,分析了其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并提出了如何防范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9.
境内与境外的证券市场适用不同的法律监管体制,跨境证券犯罪的跨境特征可能使境内境外对相关证券犯罪均具有刑事管辖权,从而引发刑事管辖冲突。对于跨境证券交易的监管和法律适用,无论是在法律规定层面还是在司法实践层面,均应遵循“主场原则”。应明确监管职能上的分工以避免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混乱情况,应体现最大的监管效能并减少区际法律冲突。跨境证券犯罪的刑事管辖权归属应充分尊重行政监管原则和考虑前置性法律的适用,并与行政管辖权归属保持一致。跨境证券犯罪的刑事管辖权归属应考虑犯罪行为社会危害的主要发生地。以内幕交易为代表的跨境证券犯罪的主要行为是“交易”,根据区际刑事管辖冲突的解决规则,应由交易行为的发生地管辖,按照交易地的刑法对相关行为进行刑事评价。  相似文献   

10.
《科技与法律》2005,(3):23-26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3号为规范电子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证资金安全,维护银行及其客户在电子支付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支付业务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现予公布。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引导电子支付的健康发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确保银行和客户资金的安全,制定本指引。第二条电子支付是指单位、个人(以下简称客户)直接或授权他人通过电子终端发出支付指令,实现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的行为。电子支付的类型按电子支付指令发起方式分为网上支付、…  相似文献   

11.
魏曼曼 《法制与社会》2011,(15):109-109
伴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第三方支付方式作为一种支付平台应运而生。但其在市场运作中尚未成熟,存在支付安全等一系列问题。本文通过分析第三方支付中的法律关系,探讨了第三方支付法律监管问题,并提出了构建第三方支付法律监管体系的建议和对策。  相似文献   

12.
以美国赌博案为基础,考查WTO/GATS规则和承诺是否以及如何适用于跨境电子商务.跨境电子商务应当定性为跨境提供模式而不是境外消费模式,现有及今后的GATS模式1承诺可以适用于跨境电子商务.该案承认了模式内技术中性概念,一项GATS模式1承诺可以涵盖通过所有手段或方式提供的服务,WTO成员应当同等对待通过各种不同手段或方式跨境提供的服务.包括电子商务.本案明确了通过GATS规制和发展跨境电子商务的基本法律框架,必将对国际电子商务及其法律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相似文献   

13.
以比特币为代表的"去中心化"数字支付工具兴起,经济、金融等行政法律体系对比特币虚拟商品、非货币的属性定位及形式上比特币与实体经济、金融体系的风险切割,导致货币、外汇、证券、期货、税务、财产、融资等领域的经济刑法规范面临结构性失灵与适用性紊乱风险。比特币法律与经济分析从发行与交易机制"去中心化"与治理结构、资源分配、利益实现中心化等实质特征出发,深度解构比特币经济机理,能够揭示比特币货币与金融投资、投机功能,确立比特币的货币、金融商品法律属性实质解释原理,从而引入经济刑法规范调整、司法规则与执法机制优化、货币体系反思等解决经济刑法困局、控制互联网金融市场风险的制度。  相似文献   

14.
《北方法学》2022,(1):15-25
刷脸支付是便捷性高的人脸识别新业态以及拓展性强的互联网支付新模式,带来了刷脸风险与支付风险勾连、生物信息安全风险向后手自动化决策风险蔓延等新问题,现有的知情同意框架、公共监控信息规则等面临新挑战。围绕人脸识别的行业规章、司法解释、信息保护规则等新规则相继涌现,但软法、硬法交织的立法格局,尚未形成可以波澜不惊地化解刷脸支付风险的动态规范。为充分保障人格权益、促进科技向善,以强化行业自律为导向,规制刷脸支付的新方法、新手段,可以从三个方面展开:其一,以帕累托标准重构侵权行为惩戒和数字转型升级之间的关系;其二,引入贯穿刷脸支付全流程的外部审查体系;其三,围绕刷脸支付业务样态建立以变应变的多元治理机制。  相似文献   

15.
自2012年以来,从事跨境电商业务的中国电子商户持续遭遇来自美国的侵权诉讼,极大地影响了中国电子商务海外业务的拓展。为有效应对跨境电商侵权诉讼、推动我国跨境电商业务的良性发展,一方面,电子商户需要加深对域外知识产权法律及司法程序的了解,强化权利意识,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和自己的诉权;另一方面,政府及行业协会也应在协调组织应诉、建立行业规范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同时,我国应积极推动建立和完善规制跨境电商行为的国际协调机制,尝试建立司法协助和联合执法机制,探索利用数字技术加强知识产权侵权防范和监管的新途径,融入以数字化技术推动贸易全球化的浪潮中。  相似文献   

16.
何翠敏 《法制与社会》2013,(30):275-276
归责原则是指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而确定行为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的法律原则。通常,归责原则包括违约责任归责原则和侵权责任规则原则两种类型,不同的归责原则对当事人产生的影响也不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决定或影响着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内容、赔偿责任的范围、违约责任的方式。近年来电子商务异军突起,随之而产生的法律问题愈来愈多,本文针时电子商务中大额电子支付和小额电子支付两种类型,探析了违约责任发生时应当适用的原则。  相似文献   

17.
在混业金融背景下,网络借贷平台不宜被强制分割和限定为信息中介与小额贷款机构。管控型的监管模式不仅滞后于社会对平台监管的需求,也损害了网络借贷产业的发展和监管的公信力。为了实现与产业发展、社会整体利益维护之间的平衡,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监管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在监管理念上,推动监管成为内生因素,以公共产品供给为理念变革网络借贷平台法律监管的核心规则;在监管策略上,调整既有的风险隔离策略,以功能主义与类型化为导向开放平台的中介类、增信类、借贷及衍生类业务,构建一体化的网络借贷平台监管规则;在风险控制上,事前准入应引入产业发展、市场竞争与准入公平等考量,事中监测应通过穿透式监管识别业务属性并导入相应的指标体系;在信息监管上,强化信用评级、信息披露等信息性监管和投资者教育等公共信息服务;在风险分担上,加强投资者权益救济,完善风险基金、责任保险等风险分担机制的建设。  相似文献   

18.
裴炜 《当代法学》2023,(2):124-135
网络犯罪的有效打击依赖于及时获取相关数据。在刑事跨境数据取证场景中,数据的高灭失风险与复杂的取证程序之间的矛盾催生了数据保全的客观需求。数据先行冻结作为一项证据保全措施,针对的是具体案件中可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数据,在其存在灭失、损毁风险的情况下,通过先行固定该目标数据以化解上述矛盾。数据先行冻结具有附属性、临时性、保全性、非必要性等特征,其功能主要在于服务后续跨境侦查取证措施,不仅可以与各类跨境取证措施相衔接,同时对于国家主权和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等权益的干预程序亦相对较低,可以有效弱化跨境取证中的规则冲突。在其具体程序建构中,需要国内法和国际法相配合以提供正当性基础,明确其程序要素,并着重为网络信息业者和个人信息主体提供必要的权益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19.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和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快速蓬勃发展起来.然而,隐藏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的洗钱风险,随着平台服务的不断发展逐渐暴露出来.对于这种洗钱风险,建议从建立健全内部组织机构、细化非金融机构操作细则和流程、建立奖励机制等方面完善对非金融机构网络平台反洗钱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维护金融秩序稳定.  相似文献   

20.
杨帆 《环球法律评论》2022,44(1):178-192
“SchremsⅡ案”对以隐私权和数据保护为核心构建的欧盟数据跨境流动规则体系产生重大影响,它要求无论使用何种数据跨境流动工具,都必须确保第三国能够提供与欧盟同等的保护水平。在该案的影响下,《欧盟基本权利宪章》在数据保护领域的地位进一步提高,保障措施的适用愈发严苛,欧洲数据保护委员会在数据保护领域将扮演更重要的角色,数据跨境流动欧盟法规则与国际贸易法的不兼容问题日益凸显。欧盟虽然结合SchremsⅡ案的判决完善了对数据跨境的法律监管,但依然没有减少外界对其监管合理性的质疑。我国对数据跨境流动的监管存在着配套立法不健全、规则可操作性差、多元价值失衡、缺乏内外联动的“中国方案”等问题。对此,应完善我国相关立法,加强中欧国际合作,共同引领构建数据跨境流动的国际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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