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65 毫秒
1.
"宪法保护"不仅是在宪法规范上进行确认,而是要建构一个宪法保护体系。笔者通过对人格尊严保护体制的缺陷分析,提出解决机制,如完善民法一般人格权制度;将人格尊严确认为基本权利的一般化概括条款;通过宪法解释将人格尊严与人权连接,明确人格尊严的人权价值;增加人格尊严的诉求,完善宪法救济机制等。  相似文献   

2.
由于人与人格、人的尊严与人格尊严、人的尊严与一般人格权存在不同,我国《宪法》第38条所规定的"人格尊严"无法与德国基本法上的"人的尊严"进行简单的类比或者等同。我国《宪法》第38条所规定的"人格尊严"更倾向于一般人格权,将人格与尊严放在一起只是为了提高人格权的保护力度。民法上一般人格权是宪法上一般人格权"间接"适用于民法的产物,同时,民法典规定一般人格权成为民事立法者落实基本权利国家保护义务的结果。宪法上一般人格权和民法上一般人格权都旨在对未列举的人格权进行保护,其具体内容都需要通过司法实践来进行填补,但是这种填补必须依据宪法和民法上有关一般人格权的规定来进行,这是法官依法审判的应有之义。一般人格权内容的非法定并不排斥其依据的法定。  相似文献   

3.
张豪 《法治研究》2007,(8):37-43
我国宪法上的人格权体系存在"人格尊严与人格权的混同"以及"人格权与人身自由关系混乱"等问题,通过对德国、日本等国宪法上人格权体系的规范分析有助于我们理清人格尊严、人格权、人身自由这三者错综复杂的关系,重构我国宪法上的人格权体系。同时,在此体系中,"人格尊严"的主观权利性又是学界众说纷纭的问题之一,通过对判例进行实证的梳理与整合,可以看出"人格尊严"的主观权利性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得到了展示,我们需要的是对其构成要件、裁判标准等内容的精准探悉。  相似文献   

4.
规范地位是指某一条款在基本权利内部乃至宪法规范体系中的效力,取决于该条款在特定宪法秩序中的法律属性。尊严条款因其法理基础、宪法文本表述及宪法解释实践的差异在各国宪法上享有不同的地位,归纳起来可分为宪法原则、基础价值、规定功能的宪法概念。我国宪法第38条人格尊严的哲学基础不同于其他国家的人是目的、人格发展、交往理论,而是着重于个人的名誉与荣誉保护;宪法文本表述并非人的尊严、人性尊严,而是人格尊严,且该条既未规定在总纲中,亦未置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之首,即使与"国家尊重与保护人权"一款结合起来阅读,亦无法取得与其它国家宪法上的规范地位。人格尊严在我国宪法上属于独立条款,也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具有具体的法律内容,在宪法解释过程中可作为规范与特定宪法事实相涵摄,证明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了侵犯。  相似文献   

5.
曹险峰  邹潇 《行政与法》2005,(11):121-123
一般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概括人格独立、人格平等、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的个人基本权利。它是为弥补具体人格权封闭性缺陷而产生的概念,以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平等和人格尊严为其内容,具有解释功能、补充功能与创造功能。在我国民法典中应明确予以规定。  相似文献   

6.
人格尊严意味着,人作为法律主体应当得到承认和尊重。进入21世纪后,人格尊严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具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它已经上升为宪法上的基本权利。人格尊严必须通过人格权制度具体化并转化为一项民事权利后,方能获得民法的保护。任何人侵害他人的人格尊严,受害人将依据民法获得救济。在我国,要更好地维护人格尊严,未来的民法典中就应当将人格权法作为独立的一编加以规定。  相似文献   

7.
丁萍 《法制与社会》2012,(14):11-12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将作为人权核心部分的"人格尊严"确定为公民基本权利,成为我国宪法史上一个重大立法进步和突破。但是从宪法文本对人格尊严的具体规定及其实现保障来看,人格尊严的宪法保护仍然存在明显不足和缺陷,需要通过健全和完善宪法立法体系及违宪审查制度加以弥补和加强。  相似文献   

8.
一般人格权是德国《基本法》确立的一项基本权利,其基本保护范围为:个人自决、个人自我保护和个人自我表现。德国宪法法院于2008年2月通过判决,认定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用来调整宪法保卫局提取IT系统中数据权限的《宪法保卫法》中规定的一些措施严重干涉了基本权利,违反了明确性原则和比例原则。将宪法中对一般人格权的保障范围扩大到IT系统上。把对计算机私密性和完整性的保护和对电信秘密、住宅以及信息自决的保护区分开来,从原有的一般人格权中发展出一项保障IT系统私密性和完整性的新的基本权利。  相似文献   

9.
人格权法的发展与完善——以人格尊严的保护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利明 《法律科学》2012,(4):166-174
从人格权法的发展趋势出发,现代人格权制度的核心在于保护人格尊严。从保障人格尊严的角度出发,我国人格权法应该依据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格尊严的规定,以人格尊严的保护为中心,在《民法通则》确认的人格权基础上,对隐私权、个人信息、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作出确认和完善。  相似文献   

10.
龙卫球 《中国法律》2011,(6):7-8,60,61
关於人格权立法问题,我国学术界存在人格实证主义和人格伦理主义的激烈争论。人格实证主义往往认为,宪法作为根本法,只是包括民法在内的部门法律的立法原则规定,但是这些宪法规定应仅仅被看作一种原则宣示,不得直接被授引用来裁判具体民事案件。换言之,当民法上发生权利规范甚至是自然人人格权规范的不足时,绝对不能直接引据宪法上的公民基本权利规范来弥补,也即如果需要保护人格权,  相似文献   

11.
比例原则的中国宪法依据新释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比例原则已被全球法治实践反复证明属于人权保障的利剑,必将成为中国合宪性审查的基本标准。为了更好地推进合宪性审查,并消除对比例原则适用范围与功能的误解,有必要探寻比例原则在中国的宪法依据。通过解释我国《宪法》中“权利义务一致性”“基本权利”“人格尊严”“法治国”“征收征用”等条款的尝试,均不能很好或完全地推导出比例原则。比例原则的本质在于调整权力与权利、权利与权利之间的关系,其功能在于合理确定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界限。比例原则内置于权利和权力之中。通过解释我国《宪法》第51条的“权利的限度”条款和第33条第3款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可以得出比例原则在中国具有宪法依据,属于宪法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12.
The South African Constitution numbers among a very few constitutions around the world which include justiciable socio-economic rights. One of the controversies surrounding judicial enforcement of such rights is the extent to which it is appropriate for courts to engage in policy choices in relation to the use of state resources in light of the doctrine of the separation of powers. The South African Constitutional Court has responded by developing an approach to adjudication of socio-economic rights in which the role of the court is to determine the reasonableness or otherwise of measures taken by the legislature and executive to implement such rights. However, the South African Constitution is also notable for its identification of human dignity as an underlying value and the explicit duty placed on the courts to interpret the rights protected under the Bill of Rights in conformity with this value. This article scrutinises the socio-economic rights jurisprudence of the South African Constitutional court in light of the Constitutional commitment to human dignity. It questions whether reasonableness review in socio-economic cases successfully balances human dignity with the appropriate degree of deference to the legislature and executive, in compliance with the doctrine of the separation of powers.  相似文献   

13.
人性尊严伴随着人类的产生而产生,其之于人的如此重要作用,决定了它在宪法和人权保障中的核心地位。然而,农民的弱势处境导致其平等权利的落空,并在此基础上产生了侵害农民人性尊严这一社会现象,该现象的存在违背了人性尊严在主体、内容及目的方面的价值要求。因此,为消除其带来的不利影响,在尊重客观现实的前提下,课负农民、市民与国家以相应的义务,是保护农民平等权,进而维护农民人性尊严的现实路径。  相似文献   

14.
我国宪法中的基本权利规范具有丰富的正当程序价值,行政程序法的制定,需通过宪法解释的方法挖掘基本权利规范的程序价值,使之得到行政程序法的保障。基本权利条款的设置从整体上表征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平等关系,这种平等关系要求行政程序法建构起交互式的行政程序,吸纳公众有效参与行政过程。人格尊严既包含个别的权利,又是概括的"人权",表征公开、公正的价值,需要行政程序法通过建构回避制度、禁止单方接触制度、职能分离制度和公开制度予以保障。  相似文献   

15.
《个人信息保护法》最终纳入“根据宪法”条款,表征着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在底层逻辑上的更动。民法学上权利与利益的区分保护原理,难以适用于整个合宪性法秩序。应将个人信息权确立为宪法位阶的基本权利,并以基本权利作为针对国家的主观防御权和辐射一切法领域的客观价值秩序的原理,协调个人信息保护的私法机制和公法机制。通过对人权条款笼罩下的通信权和人格尊严条款的解释,可以在学理上证立“基本权利束”性质的个人信息权。但其具体保护则应分别归入不同基本权利条款,作出区分化、差异化的多层次构造。个人信息保护的支配权思维有其局限,告知同意模式的式微是重要表现。应将个人信息权的规范目标调整为人格的自由发展,指向免于他人的人格干预。从支配权到人格发展权的思维转换,有助于规制对已收集信息的不当利用、破除“信息茧房”、缓和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之间的紧张,以及在“个人—平台—国家”的三方关系中有效保护个人的自决,同时为数据产业保留发展空间。  相似文献   

16.
In 1995 Uganda adopted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Republic of Uganda1995 which protected a wide range of human rights includingwomen's rights to equality and freedom from discrimination.Article 33(6) of the Constitution prohibited ‘laws, customsor traditions which are against the dignity, welfare or interestof women’. However, more than ten years later legislation,customary laws and practices have continued to be in force largelydue to the lack of political will to confront issues of inequalityand discrimination in a holistic and comprehensive manner. Thisarticle examines such discriminatory laws against women andthe jurisprudence of Uganda's Constitutional Court in the areasof divorce, criminalization of adultery, succession and marriagelaws. Using a comparative approach, it observes that these lawsconflict with Uganda's Constitution as well as regional and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treaties to which Uganda is a Stateparty. It recommends that discriminatory laws should be harmonizedwith principles of equality and non-discrimination, and advocatesfor a litigation strategy.  相似文献   

17.
翟国强 《法学研究》2014,36(3):82-94
与许多西方国家的宪法实施模式不同,宪法审查并非中国宪法实施的主要方式。中国司法机关不能根据宪法直接审查立法的合宪性,而作为有权机关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没有做出过宪法解释或宪法判断。这是中国宪法实施的真实状况,但不是中国宪法实施的全部。从比较法角度看,中国宪法更像一个政治纲领式的宣言,更多依靠政治化方式实施。伴随着法治化进程,中国的宪法实施逐渐由单一依靠政治化实施,过渡到政治化实施与法律化实施同步推进、相互影响的双轨制格局。宪法的政治化实施体现为执政党主导的政治动员模式,而宪法的法律化实施则是以积极性实施为主、消极性实施为辅的多元实施机制。在比较法的意义上,政治化实施和法律化实施的双轨制,可以为描述中国宪法实施提供一个理论框架。  相似文献   

18.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缺陷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拉开了中国近代民主宪政的序幕 ,但历经十余载而归于失败。其失败的原因 ,除了当时政治环境的不利影响以及广大民众的民主意识低下外 ,临时约法本身的缺陷 ,如制定缺乏代表性、行政权力划分与现实政治状况相悖离、权力划分混乱等 ,也是导致其失败的重要原因。临时约法的缺陷及其失败 ,充分昭示了中国从传统专制国家向近代民主国家过渡的进程中所遇到的种种困难。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