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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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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事人讯问乃以当事人本人作为证据方法,以其陈述作为证据资料的证据调查方式。作为法定证据之一,当事人讯问为大陆法系民诉立法例所普遍肯认,由于当事人讯问对事案解明所具有的重要作用,各国民诉立法大多已将其作为独立的证据调查手段予以规范。在当事人讯问制度下,当事人所作之陈述乃当事人向法官报告其所经历、体验之事实,性质上为证据资料,与同为当事人陈述的作为诉讼资料的主张及基于阐明处分所作的当事人陈述迥然不同,与同为人证的证人陈述亦多有分际,不可不辨。因当事人讯问强调当事人对事件的描叙,故仅自然人始具有当事人讯问能力。而非自然人作为当事人的民事诉讼,应以其法定代表人作为当事人予以讯问。我国现行民诉法虽承认当事人讯问具有独立证据方法之地位,但由于在具体制度安排上存在缺失,故当事人讯问应有之机能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并未得到有效发挥。  相似文献   

2.
当事人陈述:比较、借鉴与重构   总被引:5,自引:2,他引:3  
李浩 《现代法学》2005,27(3):46-55
考察英国、美国、法国、奥地利、德国、日本、原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我国澳门、我国台湾及祖国大陆法律中关于当事人陈述的规定,比较分析上述国家和地区如何区分证据意义上的当事人陈述与非证据意义上的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在民事证据体系中的地位、当事人陈述的证明力、如何保证当事人所作出的真实陈述等问题,就会发现当事人陈述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作用并未能得到真正发挥,因而需要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来激活这类证据。应当把当事人在诉讼中所作的对自己不利的陈述从证据中分离出去,作为诉讼上的自认来规定,通过设置询问当事人,把当事人陈述作为一种补充性的证据,通过规定宣誓和罚款,为当事人作出真实陈述设置事前和事后的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3.
论民事诉讼当事人陈述的功能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翁晓斌  宋小海 《现代法学》2007,29(6):108-113
当事人陈述是在任何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都存在的一种诉讼材料。在大陆法系国家,当事人陈述可分为事实(主要事实)主张、自认和其他陈述三个部分,各部分具有不同的功能。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陈述仅具有单一的证据功能。但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诉讼理念的转变,当事人陈述的功能逐渐走向了多元化,从而与大陆法系国家当事人陈述的功能趋于一致。在此背景下,仍有必要在审判实务操作中强调和重视当事人陈述的证据功能。  相似文献   

4.
本文立足于我国立法,在简要阐述当事人陈述制度的内涵、作为证据性当事人陈述功能的基础上,分析我国当事人陈述在作为证据使用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并就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  相似文献   

5.
诉讼中当事人的身份有两种,作为辩论主体和作为证据方法。作为证据方法的当事人的陈述不是证据种类,而是证据资料。获得当事人陈述的证据调查方法即当事人询问之下,准用证人询问的方法,甚至可以对质。随着时代发展,当事人作为证据的身份会逐渐受到重视,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的价值也会不断攀升。  相似文献   

6.
所谓不利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所作的对于自己不利的陈述,根据民事诉讼示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陈述”属七种证据之一,毫无疑问不利陈述也是一种证据,由于在审判实践中较偏重于书证,物证等,而对当事人陈述作为主要是证据使用相对谨慎,也较少,所以笔者觉得有必要对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的采用进行一些研究,由于当事人所作的对已有利的陈述必须有其它证据辅证方可采用,所以本文重点对不利陈述的证据效力问题作一些5探讨。  相似文献   

7.
在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中 ,当事人陈述被定位于证据形式的角色上 ,重形式轻运作是其显见的缺陷 ,这种传统的定位方法导致了当事人陈述制度的逻辑矛盾及程序功能的萎缩。对当事人陈述进行以充实程序规则为核心的制度化分析有利于强化其程序功能。具体地 ,通过询问当事人和听取当事人本人陈述两种程序运作增强当事人陈述的程序驱动力 ,藉此能达到明确诉讼关系、沟通信息、整理争点、形成心证等诉讼目的。  相似文献   

8.
证据协力义务是指不负举证责任之当事人及第三人为协助法院进行证据调查应尽的公法上义务,其目的在于担保法院能基于证据调查之结果作出正确的裁判。证据协力义务包括证人义务、鉴定义务、当事人受讯问义务、文书提出义务以及勘验协力义务等形态。具有正当事由时,当事人或第三人可以拒绝履行证据协力义务。当事人违反证据协力义务,法院将拟制举证人关于证据的主张或证据所证明之事实的主张为真实。第三人违反证据协力义务,将被法院处以罚款、拘留等间接强制措施。我国现行法关于证据协力义务的设定基本上停留在行为规范层面,缺乏效果规范,不仅影响到法院对证据方法的广为利用,也影响到当事人武器平等原则的贯彻,亟待完善。  相似文献   

9.
论作为证据的当事人陈述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当事人陈述”是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虽然从理论上能够区分作为证据的当事人陈述,但其“融合”于当事人的一般辩论过程中则是我国司法实践的普遍现象。相对于外国民事诉讼将当事人的陈述从一般辩论中区别开来的制度安排及背后的社会条件,我国目前状况同样有其复杂的原因和背景。但近年来我国民事诉讼也开始产生了通过特定程序场景而将当事人陈述“剥离”出来的内在需求。不过有关的制度设计不应照搬国外做法,必须充分考虑这种证据的特殊性质及既有的制约因素。  相似文献   

10.
长期以来,当事人真实义务的理论定位往往被学界置于诚信原则核心内容的从属地位,将其作为诚信原则的诠释或表现,从而要求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状况进行客观意义上的完全而真实的陈述。但是,从当事人真实义务的产生、演进及司法实践落实情况来看,其存在维度并不完全等同于诚信原则,真实义务既不要求当事人陈述的内容与客观真实保持一致,也不要求当事人主动陈述于己不利的事实,与诚信原则存在着理念与方法上的本质区别。  相似文献   

11.
结合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讨论当事人陈述中的真实陈述义务,真实陈述义务是对当事人自由处分权的适当限制,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就必然要求在当事人陈述制度中确立真实陈述义务。应该采取主观标准来判断是否构成对真实义务的违反,对于真实义务的违反不能适用剥夺人身自由的刑事制裁,而应以限制人身自由的司法拘留为最终手段。  相似文献   

12.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和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明确将“当事人陈述”列为法定证据的一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就审判实务中具体运用当事人陈述进一步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相似文献   

13.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真实陈述义务长期以来都是作为一个颇具争议的概念而存在,对其争论不仅存在于概念内涵的界定,还包括应否在民事诉讼规则中确立这项义务以及制订什么样的罚责等方面。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就真实陈述义务并无具体规定,但是,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虚伪陈述现象却并不鲜见。因此,民事诉讼中是否应当确立当事人的真实义务,真实义务确立有何利弊以及在何种程度上确立该种义务,正是本文研究之目的所在。  相似文献   

14.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处罚之前要履行告知是行政机关的义务,陈述、申辩是当事人的权利。目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履行告知程序不敢有丝毫马虎,但是,在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时却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够重视;听取意见流于形式走过场,听取意见细致程度不够,听取意见后听之任之,我行我素。  相似文献   

15.
柯阳友 《法学杂志》2007,28(2):100-103
证明权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所享有的基本诉讼权利,是当事人在诉讼证明活动方面诸多权利的集合,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权利从属于证明权。我们应以证明权的保障为视角,从三个方面完善当事人收集证据制度:合理划分当事人和法院收集证据的权限;建立文书提出义务制度;完善当事人收集证据的保障措施。  相似文献   

16.
被告人未经宣誓陈述制度是英关法的一种特有制度。在英关法中,未经宣誓陈述不是证据但却有证据效力。英关法废止被告人未经宣誓陈述制度的做法,反映了被告人在法庭上有真实陈述的义务。大陆法及我国在理论上认为被告人陈述案件事实是一种权利行为,无如实陈述的真实义务,这违背了证据客观性和真实性的要求。  相似文献   

17.
当事人陈述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制度。作为程序主体的当事人对于诉讼的进行及结果有着切身的利害关系,是诉讼结果的利害归属者,因此当事人陈述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文从当事人陈述的双重涵义入手,通过对我国当事人陈述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进而主张引入当事人听取制度和当事人询问制度,对当事人陈述加以区分,作双重涵义理解,以期构建合理、可行的当事人陈述制度。  相似文献   

18.
欧卫安 《河北法学》2012,30(11):86-91
作为一种证据规则,证据补强是针对某种证明力薄弱之言词证据,须与其他证据合并提出.证据补强规则与我国“印证证明模式”在实质上具有相通性.作为一种当事人证据,被害人陈述具有极大的主观性,在一定程度上削减了被害人陈述的可信性或者证明力.在口供补强已经被我国刑事诉讼法移植确认的情况下,确立被害人陈述之补强规则也是合理的.具言之,在被害人陈述成为案件定罪的关键证据或者仅有的证据时,应当对该被害人陈述进行证据补强.  相似文献   

19.
我国民事诉讼中 ,当事人就有关的案件事实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叙述 ,即当事人陈述 ,是《民事诉讼法》第 63条规定的重要法定证据种类之一 ,它为法院调查核实有关案件事实及收集其它证据 ,提供前提和基础。一般说来 ,当事人各方陈述都极力陈述有利于己的事实 ,面对不利于己的事实都极力争辩 ,予以否认 ,甚至编造谎言欺骗司法机关 ,以期得到利于己的处理结果。但司法实践中也有这种情况 ,即一方当事人就对方当事人主张的对其不利的事实予以承认。这种情况理论上称之为“当事人的自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  相似文献   

20.
何文燕  刘波 《法律科学》2007,25(2):161-169
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当事人本人陈述具有阐明案情和证明事实的功能.我国当事人陈述制度根植于客观真实证明标准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缺失阐明案情的功能并且证明事实的功能极弱.随着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转换,重构当事人陈述制度势在必行.《第三稿》第十七章以价值分析方法构建的当事人陈述制度存在着严重的结构性缺陷.重构当事人陈述制度必须采取功能分析的方法,在此基础上建立听取当事人本人意见制度和当事人本人证言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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