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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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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刑法第十条把“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列为犯罪行为之一,表明刑法对公民私有合法财产的重视,这无疑是十分正确的。但是,作为定罪量刑的刑法典,如果只是对公民私有的合法财产给予保护,而对公民持有的其他财产不表态的话,那么,显然范围规定得太窄。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及经济体制的改革,公民持有的财产来源较为复杂。其中大部份是公民利用合法手段获得的,如合法经营的利润、工资,接受的赠与、遗产、稿酬、利息等等;也有的是非法所得,如走私、受贿、贪污、盗窃、诈骗及投机倒把、偷漏税款等等的所得。如果只对公民的合法财产予以保护,对公民持有的那部分非法财产不采取任何手段保持其相对稳  相似文献   

2.
麻昌华 《法学》2012,(8):26-30
毫无疑问,继承的对象就是遗产。无论在哪个国家或地区,其继承法规定的都是遗产的继承,而非其他。但对于什么是遗产、遗产范围包括哪些财产,立法上和理论上均有不同。表面上看,遗产概念和遗产范围是两个不同的范畴,但实际上在厘清了遗产概念之后,遗产范围的确定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遗产概念的界定往往只是理论上的,遗产范围的限定则更多地表现为立法。笔者拟通过对遗产概念的梳理,确定遗产范围的限定条件,为我国继承法的相关修订建言献策。一、遗产概念中的"合法性"限定应予排除遗产,从字面意义上来讲,就是遗留的财产,其包含两个方面的界限。首先,在时间上是自然人死亡  相似文献   

3.
<正> 人民法院在适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实践中,必须注意如下几个具体问题:第一,正确理解具体行政行为的含义。《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对受案范围作出了概括性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将其确定为行政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4.
王金萍 《法制与社会》2013,(14):241+244
继承是指公民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后,依据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按照法定程序将被继承人生前所留的财产转移给继承人的法律制度。死者为被继承人,死者遗留的财产为遗产,取得死者遗产的人是继承人。依法取得死者遗产的权利叫继承权,享有继承权的人只能是自然人。本文主要探讨遗嘱继承公证中的遗嘱生效确认程序。  相似文献   

5.
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自由,而政治言论自由则是言论自由最核心部分,各国宪法都对其加以确定和保障,我国宪法也不例外。通过与美国对政治言论自由保障的比较分析发现我国宪法对言论自由的规定过于简单、缺乏明确性,这使得我国公民的政治言论自由得不到有力保障。要切实保障公民的政治言论自由,首要的是完善宪法对政治言论自由的规定,在法律中明确公民行使言论自由的范围、种类和限度并尝试在立法中对言论进行区分。  相似文献   

6.
沈志民 《北方法学》2009,3(6):80-84
过度维权行为从性质上讲,属于行使权利范畴。行使权利通常是不会构成犯罪的。但如果在行使权利过程中,超出了不得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和社会利益这一边界时,其行为已不是行使权利而是滥用权利行为,滥用权利可以构成犯罪。对过度维权行为的刑法评价:一是行为人所主张权利超出权利范围,但在手段合法的场合,属于行使权利行为,不构成犯罪;二是行为人所主张的权利没有超出权利范围,但在手段不合法的场合,可能构成财产罪以外的其他犯罪;三是行为人所主张的权利超出权利范围,且在手段非法的场合,则构成敲诈勒索罪。  相似文献   

7.
<正> 对于遗产的性质,法学理论界众说纷纭。我国继承法实施以来,继承案件日益增多,对遗产性质的认识和探讨,不论在法学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为此,我们试图就这一问题略抒己见,以求教于同仁。一、遗产的本质属性遗产的本质属性是什么? 一些同志认为,遗产在法律范畴中的本质属性是指个人私有的财产权利。其理由是,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我国《继承法》第三条也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并从立法角  相似文献   

8.
公民募捐的合法性是我国慈善法制困境的焦点,其缘于我国当今慈善立法将公民排除在合法募捐主体的范围之外。但分析公民募捐行为的法律性质,可以发现其属于表达行为,且其传递的内容符合宪法表达自由所追求的价值,因此公民募捐行为应受到表达自由的保护。当然,公民合法的募捐行为仍需要合理性规制,但较之于目前慈善立法采用的许可制,备案制能够更好的在公民权利保护和规制募捐行为之间实现平衡。  相似文献   

9.
作为继承客体的遗产,其范围的确定不仅涉及被继承人及遗产债权人的利益,且关乎其他继承制度的设计.囿于当时立法环境和立法技术,现行法关于遗产范围的规定不能反映现实之需,与公众继承习惯亦不相符.借鉴他国立法经验,尊重民情,重塑我国遗产范围制度.  相似文献   

10.
柏寒 《法制与社会》2013,(34):132-133
从我国司法实践上看,受案范围过小的问题已经使我国的行政立法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成为阻碍公民维护自身权利,发展市场经济的因素,如受案范围的确定方式有漏洞,对合法权益的保护范围过窄,所针对的被诉行政行为极其有限等等.针对存在的问题,必须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改进,本文认为包括以下几点:首先是在确定受案范围的方式上,应当在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对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的内容进行规定,通过排除法能够更加明确的受案范围;其次,由于我国当前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受案范围是关系到公民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的合法权利的内容,所以,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应当将这一范围扩展到适用涉及各类合法权益的行政案件;最后,改变当前立法规定的行政诉讼只适用于部分外部具体的行政行为的内容,将一部分内部和抽象的行政行为纳入其中,比如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公务员考试的录用、处分等纳入其中.  相似文献   

11.
从刑事立法的层面上说,刑法中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的主要目的就是以公民为本位,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专制蛮横和司法擅断的侵害。刑事司法解释属于司法活动的范畴,坚守合法性甚至坚守“恶法亦法”的合法形式是它的司法活动原则。目前在刑法学研究表面上的浮华景象后面,理论独立的精神遗传正在不断地“水土流失”,法学理论本身的定位正在动摇。如果不加以重视,中国刑法理论的危机很快就会到来。  相似文献   

12.
1987年9月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是国家立法机关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用以调整档案部门与其它部门及利用者之间和调整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三者在档案方面关系的法律规范。它规定了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是形成档案的主体,规定了国家档案的范围,确定了档案工作合法的社会地位与作用,规定了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各类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与其他组织档案机构的职能;确定了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在保护、利用档案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等。1990年11月19日施行的《档案法实施办法》又将《档案法》的一些原则性规定进一步具体化,是与《档案法》配套的一个重要行政法规。它的施行,对深入实施《档案法》,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强化档案法制建设,保障和促进档案事业的发展将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档案法》的颁布,意义深远,其地位和作用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相似文献   

13.
限定继承的悖理与我国《继承法》的修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冯乐坤 《政法论丛》2014,(5):113-120
源于古罗马法的限定继承制度其实是受将遗产范围视为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义务、遗产归属于继承人所有等制度相互影响的结果。然而,近世大陆法系的不同国家或地区在规定限定继承制度的同时,又以遗产为基础构建了遗产管理制度。但就遗产管理人所履行的职责而言,遗产管理人不仅要清理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义务,而且也要将清偿被继承人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分配给继承人。如此,遗产范围对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就有所不同,即遗产管理人所面对的遗产范围应为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义务,继承人所面对的遗产范围为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同时,遗产并不归属继承人所有或者遗产管理人所有,清偿完遗产债务后的剩余遗产才由继承人取得所有权。进而,遗产管理制度所逻辑演绎的遗产范围和遗产归属已经与限定继承的形成基础相悖,立法再予以规定限定继承制度也就欠缺合理。  相似文献   

14.
《继承法》规定,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可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要做到正确处理遗产,分清遗产的范围很关键。与遗产易混淆的其中一种情况是被继承人生前为第三人设定的财产,实质上等于被继承人生前已经处分的财产,只是未实际交付而已,这部分财产的所有权已归他人所有,故不属遗产。此案中,赵某为达到“金屋藏桥”不被人发现之目的,购置价值10万元的住宅一套送子李荣生活起居之用,很明显,这套住宅的所有权已归李某,不再属于赵某的遗产部分。故宋某的请求不应予以保护。另外,李某还未结婚,正值青春年华,把自己最…  相似文献   

15.
我国《继承法》和《物权法》在遗产的物权变动方面规定不一致,在对法条的理解上也众说纷纭.遗产的物权变动因具体原因不同而有所区别,不能一概而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发生第一次物权变动,即由继承人概括取得遗产所有权;再根据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等具体原因和法律确定的遗产分配规则进行划分,完成遗产最终的物权变动.第一次物权变动是基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生,属于事件;第二次物权变动是根据法律行为而发生,应当符合我国物权变动模式的要求.  相似文献   

16.
我国宪法制度对言论自由规定的不足及其完善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自由 ,各国宪法及国际公约都将其作为重要内容加以确定和保障。我国宪法同样将言论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加以确定。然而我国宪法对言论自由的有关规定过于简单、缺乏明确性 ,这使得我国公民的言论自由得不到有力保障。要切实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 ,首要的是完善宪法对言论自由的有关规定 ,在宪法中明确公民行使言论自由的范围、种类和言论自由的限度或采限权宪法的立法例。从宪法制度上加以完善是切实保障公民言论自由的基本举措。  相似文献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申请:(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到行政复议和受理范围,使更多的行政活动受到法律监督,这是行政复议制度的重大进步和创新,  相似文献   

18.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相似文献   

19.
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并于其死后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立遗嘱人死亡后,按照遗嘱内容继承遗产则为遗嘱继承。具有涉外因素的遗嘱继承即为涉外遗嘱继承。关于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我国尚无明文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九条只对涉外法定继承作了规定,即:“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这一规定并没有涉及遗嘱继承。而继承法的规定比较笼统,没有明确区分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继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  相似文献   

20.
研究和讨论要不要把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列为第三顺序法定继承人,对制定具有社会主义特色并适合我国国情的继承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继承人范围和继承顺序,由于各国的立法依据不同,因此有着不同的规定。主要有两种情况:第一种,依据血缘关系、姻亲关系,按亲等的远近,确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因为继承人的范围很广,一般只要有亲属存在,遗产由亲属继承。如《法国民法典》第731条规定:“遗产,按下列规定的顺序及规则,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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