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53 毫秒
1.
李军 《政法论丛》2004,32(6):13-16
法律行为的效力依据一直就是法律行为理论中较有争议的话题。在长期的发展中形成了意思说、信赖说、折衷说、规范说等观点 ,这些观点从不同的角度论述了法律行为的效力依据 ,但也有明显的不足之处。法律行为的效力依据是意思与法律规范的结合 ,行为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思 ,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关于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要件 ,从而使之产生法律行为的效力  相似文献   

2.
胡东海 《中外法学》2012,(6):1176-1189
在与国家法的关系中,法律行为只是一种法律事实,还是一种独立规范,学说上对此素有争议。由于萨维尼既强调意志的规范效力,又认为法律行为只是法律事实,所以他的观点是矛盾的。在此后的学说史中,法律行为的主观论均坚持意志具有规范效力;而客观论认为行为的效力应系于实在法,意思只具有实践效力,不能从意思自由直接推论法律行为具有规范性。由此,客观论的各种学说从不同进路构建了意志与国家法之间的关系,但均未能提供令人信服的法律行为具有规范性的论据。实际上,各学说之间的争论均源自他们关于法律行为内涵的理解上的分歧。因此,应区分"实践领域经私人自治而形成的主观法律行为"与"规范领域经他律而形成的客观法律行为";客观法律行为是通过解释主观法律行为的"规范意义"而被认知的;客观法律行为才具有规范性,是一种个别规范。  相似文献   

3.
依据私法自治原则,法律行为被认为是依当事人意思成立并发生当事人所欲发生的效果。因此,当事人对法律行为效果之发生或消灭,加以限制,自无不可。此即法律行为之附款。条件为法律行为之附款的一种,条件的本质特征是,法律行为发生效力所依据的那个情况具有不确定性。本文通过对条件的概念、特征、种类、效力等的分析,以期对条件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相似文献   

4.
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房屋买卖的当事人、标的、意思表示和合同形式都有强制性的要求,由此对合同效力产生影响。在主体方面表现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房屋共有人、内部职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人对合同效力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在标的方面表现为基于土地和房屋的不同性质而导致不同的效果;在意思表示上表现为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其他法律关系。房地产领域强制性法律规范包括管理性规范和效力性规范,对于违反经济公序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范。  相似文献   

5.
《民法总则》重构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确立意思表示一般规则,具有回填基础规范的意义。法律行为成立要件规范,彰显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的区分,解释适用法律行为效力规范时,应注意其逻辑上的限定,区别法律行为当事人为二人的情形和三人以上的情形。法律行为成立时生效,成立即推定为有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有相对人意思表示的生效,在未指定接收系统的情形,本法改变了旧法的规定,更为合理。以公告方式作出意思表示的,应仅限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可用公告的情形,以防滥用。认定沉默视为意思表示,限于严格的例外情形,以免损害意思自治。  相似文献   

6.
法律行为制度是意思自治的工具。法律行为制度之所以能够成为意思自治的工具,其原因在于法律行为制度对意思表示效力的确认和所确立的“法无明文禁止即合法”的规则,为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奠定了制度的基础;法律行为制度所构建的规范体系,为人们设立权利义务关系提供了行为模式,为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提供了有效的运行机制;法律行为制度所确立的行为缺陷的救济之道,为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提供了补救之道。  相似文献   

7.
吴飞飞 《当代法学》2021,35(4):38-47
成员意思表示瑕疵究竟对决议效力有何影响,可撤销决议为何指向程序瑕疵而非意思表示瑕疵,可撤销行为与可撤销决议为何无法对应?凡此种种,均不同程度上冲击着法律行为理论的解释力,令人怀疑《民法典》将决议纳入法律行为体系之中有无实质意义.然而,将法律行为的规范结构重置为"意思表示+程式"后可知,"程式"在个人法上体现为形式,在团体法上体现为程序,程序是形式的高级形态.意思表示非法律行为之全部,意思表示瑕疵,能且仅能撤销表意人单方意思表示.在个人法上,撤销意思表示后,法律行为不成立;在团体法上,撤销成员意思表示后,决议呈现出有效、不成立两种效力状态,至此意思表示瑕疵究竟如何影响决议效力的困惑得以解答."程式"分为"基本程式""一般程式"和"辅助程式"."基本程式"瑕疵的法律行为不成立,"辅助程式"瑕疵在未对法律行为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情况下不影响行为效力.正本清源的可撤销行为指除须经追认、批准等"涉第三人行为"外的欠缺"一般程式"的法律行为,《民法典》中规定的法律行为的撤销其实是意思表示的撤销,至此可撤销行为与可撤销决议为何不对应的问题得以澄清.  相似文献   

8.
论民法撤销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我国民法撤销权的对象,从形式、归属、效力、数量等方面作了规定。这些规定,欠缺统一的法理根据。民法的撤销应属对生效法律行为的重新评价,使其自始不生效,必须有法定事由。撤销的对象只能是法律行为、自己行为、生效行为。撤销权可单方实现效果意思,变动双方关系,须规定存续期间,其发生根据应由法院认定。  相似文献   

9.
法律行为“合法性”迷局之破解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法律行为是私人创设调整其相互利益关系的法律规范的行为,"规范性"是法律行为的本质属性。法律对法律行为的调整主要表现为"效力性"评价,而非"合法性"评价。通行的法律事实体系理论将"事实性"界定为法律行为的本质属性,这是一种错误的定位。将"合法性"看作法律行为本质属性的主张就源于这一错误定位。将法律行为看作是实现私人意思自治的法律工具,区分法律对社会生活的不同调整方法,认可私人作为创制法律规范的主体,必然要求抛弃以"合法性"为法律行为基本属性的错误理论。  相似文献   

10.
身份行为的构造依托于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抽象法律行为框架,不能以事实先在性架空意思自治。即使家庭法没有明确规定,身份行为也存在成立和效力的判断问题。根据纯粹身份行为和身份财产行为的区分概括描述适用模式的意义有限,即使是身份财产行为,也不能当然适用法律行为规范,而必须结合具体行为的性质以及所涉法律行为规范之利益状态进行个别化检视。在具体的规范适用检视中,应当首先考虑立法者的法政策决断,然后再考虑不同身份行为的本质。限制法律行为规范的适用往往意味着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其背后往往存在维护身份关系安定性及公共利益的特殊考量。  相似文献   

11.
试论法律方法的意义及其局限之克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对于法律的理解,人们难免会有争议,其原因在于前理解(前见)。为避免法律解释流于恣意,应以法律方法加以制约,但由于各种法律方法并不一致,导致各种解释结果产生矛盾。为此,应引入先例和学说中对有关规范的解释,对法官裁判加以限制。  相似文献   

12.
中国法学60年,以1978年为界,可划分为两个阶段。就其指导思想即法学认识论和价值论而言,前30年主要是"法学教条主义"、"法律经验主义"、"法律虚无主义"、"法律工具主义"、"法学实用主义"。后30年的进步,主要是摒弃这"五个主义"的结果。经30年的努力,"五个主义"远未彻底摒弃,有些问题仍还比较严重地存在。中国法学如果要起到它指导中国法治建设实践所应当起的作用,只有继续反对和彻底拼弃这"五个主义"。  相似文献   

13.
论法律行为制度的源起及其结构效应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赵冀韬 《法学论坛》2006,21(3):64-70
法律行为制度的源起自罗马法始至德国民法典确立经历了四个主要阶段。意思表示理论是法律行为制度衍生的理论基石,意思表示理论的细化是德国民法区分不同类型法律行为的理论基础。法律行为制度的结构效应有二:一是在民法整体结构上形成“人-法律事实-民事权利”模式;二是法律行为制度在不同的领域应有不同的类型,如物权行为、债权行为等。  相似文献   

14.
当代中国法治话语体系的构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下载免费PDF全文
近十余年来,社会各方面对中国法治的应有形态及理想图景认识出现了一定分歧。形成这种分歧的实质原因是,在"什么是法治"的问题上,人们更多地受到西方自由主义法治理论的影响。自由主义法治理论所建构的法治模式以及所描绘的法治的某些特征,一定程度上已成为人们对于法治的深刻记忆,并成为认知和评判我国法治现实的依据。为此,应当在充分揭示和深刻认知自由主义法治理论乖谬的基础上,加强我国法治意识形态的自主化建设,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基础构建中国特色法治话语体系。在此过程中,应注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法学传统理论及知识谱系的对接,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转化或体现为具体的法律思想、法学理论、法律原理、法律文化、法律知识以及法律思维,藉以确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我国法治的"元理论"和"元知识"的权威地位。  相似文献   

15.
雷磊 《法学研究》2020,(2):20-41
要破除部门法学因过度教义化形成的学科壁垒,不能走向要求法学无条件地向其他社会科学全面开放的极端,而应该深化和发展法理论研究。通过历史的梳理可以发现,科学范式的转换、传统法哲学的衰落和部门法学的内在诉求构成了法理论研究形成的背景。它发端于历史法学时期,以19世纪的法学百科全书运动为其先声,而其作为独立的法学分支学科则经历了创始、成熟和多样化三个阶段,从一开始的分析法理论逐渐发展为包括多种进路在内的宽泛领域。法理论是一门从内部观察者的视角出发,通过研究基本法律概念来致力于法律知识的一般化与体系化的关于实在法的规范学科,包括法的理论与法律科学理论两部分。它对部门法学发挥着体系构造、学说批判和知识筛选功能,构成部门法学之知识和方法的法理。当下中国的法理论研究,要在兼容并蓄的基础上与部门法学形成良性互动,提升研究的整体自洽性和一般性,加强分析法理论和社会法理论方法间的分工与合作。  相似文献   

16.
于海涌 《现代法学》2006,28(1):60-67
民事权利有绝对权与相对权之分,民事法律关系有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之别。法学界普遍承认绝对权和绝对法律关系存在的客观性,但目前还没有见到任何关于绝对法律行为和相对法律行为的论述。事实上,绝对法律行为不仅是客观存在的,而且具有可操作性,它对法律行为理论、民法制度设计和法学思考方法均有重大影响,法学研究中不应该忽视这个盲点。  相似文献   

17.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构成的法理基础,现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基本存在两个范畴:一个是物权法财产共同共有理论,并试图把婚姻家庭内部行为与外部行为区别开来,提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消极财产即夫妻共同债务),该理论的核心是"财产共有则债务共担"。另一个是"法律行为理论",其影响夫妻共同债务构成最主要的是夫妻双方有否共同意思问题,存在共同意思时举债行为为夫妻共同行为,应当共同承担责任;不存在共同意思时举债行为为一方个人行为,后果应当由行为人个人承担。同时,为了补充其可能在婚姻家庭领域夫妻债务规则可能出现的不足,当这种行为带来的利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时,也应当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法律行为理论"已经成为夫妻共同债务构成的法理基础,而且《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明显表现出"法律行为理论"的特征。在夫妻共同债务构成上,两种理论比较,"法律行为理论"明显优于财产共同共有理论。  相似文献   

18.
娄爱华 《法律科学》2012,(6):110-117
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的证明责任问题在诉讼法上争议颇多。在探讨"没有合法根据"的证明责任问题前,应首先在民法上澄清"没有合法根据"的具体所指。我国民法对不当得利的理解受到德日的混合影响,但并未察觉德日对不当得利的理解路径是不同的。德国学说通过物权行为等理论构建,奠定了"给付"概念的基础,并进而明确了"没有合法根据"的所指。日本法基于自己的判例构建了与德国形似神异的不当得利学说,其"给付"及"没有合法根据"的所指与德国法不同,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不当得利的"名不副实"。我国法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也不应继受日本异化的不当得利理论,应根据我国现有民法制度重释"给付"概念,并在此基础上确定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的具体所指,为其证明责任的确定奠定基础,也为其他诉讼法问题的解决奠定民法基础。  相似文献   

19.
黄全 《政法学刊》2010,27(3):90-96
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形式效力与实质效力,两者构成了行政行为的效力体系。严重且明显瑕疵行政行为不具有形式效力的理论与制度混淆了形式效力与实质效力发生的基础。形式效力是基于行政行为的形式而具有的效力,与行政行为内容中的瑕疵无关,瑕疵行政行为都应具有形式效力。实质效力是基于行政行为内容的实质正当而具有的效力,不同的瑕疵将不同程度地影响着行政行为的实质效力并导致该行为被撤销、确认无效与治愈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20.
手术同意书的法律性质及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医患矛盾呈现愈演愈烈的态势,由于医患关系在现今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医患双方的矛盾已严重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和谐。作为维护医患双方权益的手术同意书,本应是减少摩擦的“润滑剂”,但是实际上并没有发挥它真正的作用,反而引发了医患双方更多的矛盾。我国手术同意书制度存在许多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医患双方对其法律性质认识不清。针对手术同意书的法律性质,有合同说、风险承担说、授权委托说及知情同意说等多种学说。本文针对这些学说进行具体分析,并且着重分析了其中的合同说与知情同意说,在此基础上指出了手术同意书的法律效力:一方面表明医疗行为合法,另一方面正确的划分医患双方的责任承担范围。最后在知情同意法律性质的基础上,对现行手术同意书从主体、标准范围、方式和例外情形等角度提出改进建议,希望可以使该制度更趋合理化,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发展。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