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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书.吕刑》作为一篇言刑专文,其所蕴涵的司法理念,初步完成了从"神判"向"人判"的历史性跨越。《吕刑》篇所体现的两造具备、察辞于差、简孚有众、惟察惟法等诉讼制度,环环相扣紧密结合,不失为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基本程序保障,而其中关于哀敬折狱、惟良折狱、戒不勤、绝五过之疵等要求,更是司法者能够"中正"司法的必备素养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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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狱龟鉴》与古代司法鉴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折狱龟鉴》又名《决狱龟鉴》,是南宋绍兴年间(1131-1162年)郑克所著。郑克字克明,宋开封人,历任北宋徽宗年间进士,南宋初仕郎、湖州提刑司干办官等。《折狱龟鉴》是在五代和凝父子的《疑狱集》的基础上编篡而成的,共20卷,分释冤、辩诬、鞫情、议罪、宥过、惩恶、察奸、核奸、掷奸、察慝、证慝、钩慝、、察盗、迹盗、谲盗、察贼、迹贼、谲贼、严明、矜谨。收集上自春秋、战国,下至北宋大观、正和年间各类案例故事276条,395则。这是中国现存最早的一部狱讼案例选编,其中的严明、矜谨属于治狱之道;议罪、宥过与惩恶属于定案之法;其他15门都是介绍破案之法,是《折狱龟鉴》的中心内容。每条目录均仿刘向《晏子春秋》的目录体制,举其纲要,如“孙登求过圆比佩释操弹冤”、“子产闻妇人哭知其有奸”等,读目录即可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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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清一代,州县官对地方司法的有效运作发挥着重要作用。作为官员队伍中的一个群体,其中不乏庸碌或贪渎之辈,但也确有相当一部分人的为官价值在某种程度上追求司法中的"秩序"、"仁恕"、"道德"文章。这种追求与其长期被儒家文化的浸润密切关联。清代州县官结合自身职能与任职所在环境,力图通过司法活动达到"使民无讼"、"情罪相协"的效果,为此致力于"哀矜折狱"的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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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恕司法是儒家所推崇的仁恕之道在司法场域中的运用,是中华法系悠久的历史传统与文化特质,彰显了中国人积淀千年的司法经验与智慧。仁恕司法以“德治”主张及“以民为本”思想为基础,通过诸如恤弱、宥过、矜疑、求生求免、悯囚等一系列人性化的司法原则与举措,把钦恤与哀矜精神全面融入司法环节。仁恕司法,并非曲法施仁、姑息宽纵,而是以中正用刑为准则,良吏司法为条件,无冤无怨与树德安民为目标,以期国法、天理、人情相契合,力图在根本上树立司法的权威与公信。仁恕司法传统之中所蕴含的“爱民”“为民”之理念,人文关怀与人道主义精神,可以穿越古今,照进现实,为当下之司法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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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司法鉴定的运用及其制度化发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司法鉴定在中国古代审判实践中的运用有着悠久的历史。清末法学家沈家本在《无冤录序》一文中说:“大辟之狱,自检验始。”说明司法鉴定的运用最早是与刑事案件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据《礼记·月令·孟秋之月》中记载:“是月也,有司修法制,缮囹圄,具桎梏,禁止奸,慎罪邪,务缚执。命理瞻伤,察创,视折,审断,决狱讼必端平。戮有罪,严断刑。”据汉人蔡邕对此的解释:“皮曰伤,肉曰创,骨曰折,骨肉皆绝曰断。”而“瞻焉、察焉、视焉、审焉,即后世检验之法。”①将在伤害案件中对被害人的伤势检验,作为正确定罪量刑、保证司法公正的必要程序和手段。可见至迟在先秦时期,以法医检验为核心的司法鉴定就已经在审判中得到了较为普遍的运用。而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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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责任制是司法文化的重要内容,中国古代在司法责任方面严格要求司法官依法公正审理案件,通过“惟良折狱,奉公去私”“逐级审理,慎刑慎罚”“奉法裁判,依律断罪”“原情定罪,理法合一”等办案准则落实司法责任制。此外,中国古代在惩治受财枉法罪、违背程序罪等方面也有一些成功经验,对惩治司法渎职具有借鉴价值,可为当代司法责任制的完善提供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方面的支撑,助推司法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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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刑》是我国最早的一部成文法,提出"非佞折狱、惟良折狱,罔非在中"的司法原则,强调防止五过的同时,制定了两造具备,办案人员要到民众中检查核实等严格的审判程序和审判规范,成为儒家德主刑辅的立法设刑基础。《商君法》也是我国古代经过社会实践并获得巨大成就的一部实用法典,成为中国第一个中央集权制秦王朝的法律基础。为秦国扫平六国提供了坚强的法律支持,正是这两种不同的法律思想,在彼此消长的过程中,影响了几千年封建王朝的法律体系。当今,我们的法律工作者,肩负着公正、道义、良心等责任和美德的重任,维系着亿万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着社会的安定和发展。以古鉴今,建构司法公正与社会和谐,体现法律的正义与公平。近几年关于自由心证的讨论日渐增多,从中国法律文化的历史角度进行分析,对中国司法体制进行完善,提高法官素质,以寻求我国司法公正的最大效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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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代西方三权分立的视角看,清代州县对诉讼的审断是司法行为。然而在中国,当时州县是统管一方的牧民之官,审断诉讼不过是他治理地方职责的一个部分,故其审断行为应看作政务而非司法。县衙不同于现代意义的法院,州县也不同于现代意义的法官。州县的铨选本不侧重法律知识,所针对的社会诉求也更多是伸冤而非维权,故其审断时主要考虑的并不是完成整个审断程序及严格适用律例,而是自主灵活地掌握程序与规则,综合运用情、理、律,以最便捷有效,也最能为当事人接受的方式了结纠纷,从而维护地方社会的安定与和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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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铁初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9,(1):226-238
情证折狱是中国古代诉讼中事实认定的理想模式。这一模式有两个特征,一是主张情证兼用,二是情证折狱的对象主要集中在民事案件、当事人有特殊身份的案件及案件的受理与复审阶段。情证折狱对我国古代司法行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对现今的诉讼实践亦有较大的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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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着眼于由南宋郑克根据《疑狱集》修改补充编撰而成的著作《折狱龟鉴》,通过该书辑录的上起春秋战国,下至北宋的历代有关平反冤滥、抉擿奸慝的案例,总结前人在案件的侦破、检验、审讯、判决和平反等方面积累的正反两方面经验,从而具体阐述历代司法判官们如何进行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如何辨析并利用证据、如何通过考察其言辞面色来核定当事人的证词、如何平衡情理与法理的冲突等等。详言之,可分为宏观——即置身于时代背景和价值取向来看《折狱龟鉴》中的司法方法,微观——即借助具象的法律推理、法律解释和法律发现等司法方法,通过论证模式研究判官们怎样依据证据和考察情理。当代中国应坚持古为今用的原则,批判继承其中有借鉴和启发意义的方法原则,促进司法改革的发展,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进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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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的“慎刑”思想及其现代价值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国古代社会,从夏朝到清朝,历代统治者颁布了残酷的刑罚,滥施重刑、酷刑,充分体现了法律实践中的重刑主义性质①。先秦法家的重刑主义思想乃是自然经济和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必然产物。历代统治者也强调礼法并用,把儒家伦理纲常作为制定法律的根本指导思想,尤其是儒家思想中的“慎刑”主张,它不仅有谨慎判刑的意思,也有减省刑罚的意思。蕴涵轻刑化的价值取向。儒家的“明德慎罚”、“哀予今折狱”。“省刑恤杀”的主张,无不暗含着轻刑的倾向,体现了刑罚谦抑的精神,对现代法制具有重要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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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狱和当前的看守所在性质和作用上极为相似,宋代的狱空制度为看守所改革提供了新的思路,主要表现在最高权力机关对刑狱的重视、系囚按照管辖权分类关押、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人文素养、加强看守所的外部监督、建立清理留狱的激励机制等五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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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对外部挑战与内部情势的司法回应,晚清修律和司法改革运动首先意味着司法理念与司法原则的历史性转变,进而标志着一种区别于传统司法文明价值系统的近代型司法文明价值系统的应运而生,展示了从传统走向现代的司法文明进步成长的历史图景。这场司法变革运动的启动性举措,乃是删除最重之法,推行恤刑庶狱,彰显了司法人道主义的价值取向,从而为编订《大清现行刑律》和《大清新刑律》奠定了重要基础,在近代中国法律与司法发展进程中产生了深远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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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刑理念作为中国传统司法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传统司法文化中最能够代表主流司法理念的内容。所谓"慎刑"就是主张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审慎、宽缓,无论立法、司法都必须崇德,施用刑罚要慎重从事。儒家秉持的人本主义,"仁政"理念,为政以德和"执中致和"等思想是慎刑理念发展延续的理论基础。慎刑理念主要在司法机构设置、司法官吏的执法要求和违法责任的追究、司法审判方式和原则、诉讼审判程序等方面对古代司法制度的设计与运行产生了十分重要的影响。研究这种理念、制度的发生和存在的意义在于不仅可以加深我们对中国传统司法文化特征及其历史价值的认识,而且对于我们如何在当代的社会主流文化中创新与时代发展相适应的司法理念和司法制度,具有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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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贵初情”是指在案件受理之初认真调查证据,并在事实认定时重视采信此类证据。“狱贵初情”观念萌芽于先秦时期,历经秦汉至隋唐的发展,到宋代时成型,元明清时期继续深化。“狱贵初情”对中国古代的立法与司法实践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部分司法者对初情采信的偏面强调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狱贵初情”观念与实践的异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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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的“以人为本”思想在存留养亲制度、亲亲相隐制度中均有所体现。在我国古代的刑法思想中,刑罚的目的并非是单一的报应论,而是最终达到“以刑去刑”的教育刑目的。因此,在古代刑罚适用中,需要慎刑戒杀,矜老恤幼,体恤不同的犯罪人,从而避免刑罚成为弑杀的工具。现如今,古代的“以人为本”思想依然闪烁着制度光辉。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传承古代“慎刑观“”恤刑观”理念,是秉持“以人为本”思想的重要体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