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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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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志婧 《法制与社会》2013,(36):82-82,90
在当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下。不少市场主体铤而走险,通过行贿争取商业机会或竞争优势。由于单位行贿的实行行为由个人完成,单位利益与自然人利益也常呈现交织状态,导致单位行贿与自然人行贿界限认定出现难点。本文从赵某行贿案出发,试剖析承包关系下行贿行为性质的认定。  相似文献   

2.
司法实践中对于行贿犯罪的打击不力,特别是在受贿罪不成立的情况下能否单独处罚行贿人,对此存在意见分歧,实践中倾向于不处罚行贿人。大陆法系和我国刑法通说将行贿和受贿解释为对合犯,无法科学解释实践中行贿和受贿之间对合的所有情形,容易产生歧义,故应当用对合关系而非对合犯来界定行贿和受贿的关系。在受贿行为和行贿行为只有对合关系的情况下,行贿罪的成立与否,只需要单独依托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加以判断;在从行为方式上看可能成立对合犯时,也不意味着受贿罪的不成立就必然导致行贿罪不成立;在特定情况下,存在对行贿行为单独定罪处罚的可能。对行贿犯罪制裁不力与当前司法实践中为了实现受贿案件侦破而优待行贿人有关。受贿和行贿的法定刑设置悬殊不利于培养社会公众抵制行贿的法律意识。  相似文献   

3.
行贿与受贿,传统的观点一直认为两者是一种对向关系,即只要存在受贿,必然有行贿行为发生;反过来,只要存在行贿,就必然有受贿行为发生,刑法理论上把这种对合性关系定义为“对向犯”,属于必要共同犯罪的一种,行贿人与受贿人各自实施自己的行为,  相似文献   

4.
司法实践中,对行贿行为与受贿行为之间的关系存在模糊的认识,特别是在受贿罪不成立的情况下,能否单独处罚行贿人,存在重大的意见分歧。其实,行贿行为与受贿行为之间只存在对合关系,但不是构成对合犯。因此,实践中在受贿罪不成立的情况下,对于行贿者一概不予处罚的做法有待商榷。在特定情况下,虽然受贿罪不成立,但是仍然可以对行贿行为单独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5.
行贿是引发受贿犯罪的温床 ,加强对行贿犯罪的研究对从源头上遏制受贿犯罪有重要意义。“不正当利益”包括非法利益和非法提供的帮助或方便 ;行贿行为有典型行贿和经济行贿 ,构成犯罪均需达到一定数额或情节严重 ;行贿的内容应从财物发展为财物和非财产性利益 ;“从宽处罚”的特别规定应适用于所有行贿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6.
在贿赂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受贿方和行贿方为了证实自己没有犯罪行为,往往将行、受贿的财物说成是馈赠而不是行、受贿行为。怎样区分行贿行为和馈赠行为,在此谈谈二者的区别。  相似文献   

7.
近年来,在反腐败的高压态势下,行受贿犯罪日趋隐蔽,给行受贿犯罪的查处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行贿行为与受贿行为作为一对对合行为,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查处有利于遏制目前腐败高发的形势。为此,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本文拟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为基础,对行贿罪的立案完善提出一些浅见。  相似文献   

8.
论行贿犯罪行为张天虹研究行贿犯罪的行为特征,对于正确认识行贿罪的社会危害性,准确认定和处罚行贿犯罪,以及完善我国行贿罪的刑事立法,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一、行贿犯罪行为的特征从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看,行贿犯罪行为一般均具有如下特征:1.主动性。即行贿人总...  相似文献   

9.
我国现行立法对贿赂行为打击存在如下缺陷: 1.现行的《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对行贿、受贿立法处罚不等。表现在:(1)行贿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受贿人行贿,受贿人受处罚,而行贿人可以高忱无忧,这在立法上为行贿人实施感情投资,“放长线投大鱼”的行贿行为开了绿灯,为其未来可能谋取不正当利益准备了条件,是诱发受贿罪的一个不可忽视的潜在因素。(2)行贿人行贿数额一般达到10000元才够  相似文献   

10.
王琳 《中外法学》1996,(3):52-53
<正> 区别馈赠与行贿,是准确、有效地打击行贿犯罪的要求和保障。正确认定行贿犯罪,区分馈赠几乎是刑法理论上,特别是刑事司法中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馈赠与行贿,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行为。前者是民事法律行为,对社会没有危害性;后者是违法犯罪为法律禁止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两者的界限不易廓清。原因是就外在的、直观的方面而言,二者有很多的相同之处。如均表现为自愿地给予“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而不同点则是内在的,即给予财物或好处的自愿的内容是不同的,要通过主观分析研究才能查明。  相似文献   

11.
贿赂外国官员罪是一种具有跨国或涉外因素的犯罪,行贿方是一国的国民、法人或者其代理人,而受贿方则是另一国家的官员,在本罪的犯罪构成当中仅仅涉及的是行贿方的行贿行为,而不涉及受贿方的受贿行为。当前,贿赂外国官员的行为在全球范围内普遍存在,这严重破坏了国际经济秩序也侵犯了各国官员的职务廉洁性。《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公约纷纷将贿赂外国官员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呼吁世界各国在国内法中将该类行为规定为犯罪。  相似文献   

12.
本文以浙江腐败“名托”赵某被判刑作为引子 ,研究介绍贿赂罪与行贿、受贿共犯界限问题。通过论证 ,笔者认为介绍贿赂行为是一种行贿、受贿的帮助行为。我们没有必要 ,也不可能将两者进行区分。  相似文献   

13.
贿赂是一种共同犯罪,我国极为严重的受贿现象是与十分猖獗的行贿行为互为因果的,而司法实践中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十分宽容,这是我国腐败现象得不到有效遏制的重要原因之一。文章提出要充分认识行贿犯罪的危害性,严惩行贿,净化政治空间,为国家工作人员营造一个良好的从政环境。杜绝行贿才能遏制受贿,从而在源头上控制腐败现象的蔓延  相似文献   

14.
赵煜 《中国监察》2013,(21):47-48
实践中,认定行贿违纪主要存在两个疑难问题,一是行贿行为对象的认定问题。根据《纪律处分条例》第90条的规定,行贿的对象限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但执纪中常常遇到向冒充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诈称能帮忙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  相似文献   

15.
本文案例启示:介绍贿赂行为不能兼容可以构成行贿或受贿共同犯罪的帮助行为,其应当仅限于为行受贿双方或一方提供信息、进行引荐等建立沟通渠道的行为。一旦行为人帮助一方去共同实施或受一方委托亲自去实施具体送钱或收钱行为的,则超越了介绍贿赂的范围,构成行贿或受贿的帮助犯。  相似文献   

16.
卞婧娴 《人民司法》2012,(4):66-67,1
检察机关已对受贿人立案查处,行贿人作为证人接受调查时,只要检察机关对行贿人尚未立案查处,行贿人承认其向受贿人行贿的事实,就应当认定为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情形。  相似文献   

17.
邓勇  刘芳 《法制与社会》2014,(22):282+285
介绍贿赂就是指行为人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进行沟通、撮合,使行贿和受贿行为得到实现,情节严重的行为。它与行贿犯罪行为、受贿犯罪行为具有相似性和关联性,但其独立性不容忽视,其存在对于预防和打击贿赂犯罪,完善刑事立法有着特别重要意义和作用。  相似文献   

18.
编辑同志:个人合伙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王某,为谋取本企业的不正当利益出面向某国家工作人员行贿7万余元,对王某的行为是定行贿还是单位行贿,意见争议很大。请问应如何处理?广西读者贺祥成贺祥成同志:《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构成单位行贿罪。据此可以看出,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与行贿罪的根本区别在于主体不同,单位行贿罪的主…  相似文献   

19.
当前,我国行贿犯罪呈现低查处率的尴尬现实,大量行贿人员逍遥法外,这与行贿行为的危害性以及严惩腐败犯罪的刑事政策相悖.困境的凸显,既有立法上的原因,也有司法上的问题.我国应尽快修订刑法和刑诉法相关条文,取消"不正当利益"这一构成要件的限制,增加对行贿方式以及处罚种类的规定,增设辩诉交易或有条件不起诉,确认初查阶段的法律地位等.  相似文献   

20.
当前行贿犯罪呈现犯罪主体文化程度较高,行贿作案的平均次数较多且居于高位运行,涉案金额普遍较大,行贿犯罪发现难度大且主要依靠他案揭发,犯罪对象、发案部位和环节相对集中,对行贿犯罪处罚较轻、缓刑适用率较高等特点。建议加大打击行贿犯罪力度,大幅度增加行贿犯罪的查处概率和犯罪成本;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削减政府官员的任意处置权,缩小寻租空间;以流程化和电子化来强化制度执行,不断减少并最终取消自由裁量权的寻租空间;以政务信息公开为核心,加快制定有关制度的配套实施细则;规范执法人员与中介代理机构之间的交往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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