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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非因质量问题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货。"今后这样的声明将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而无效。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开始实施。新消法在"经营者的义务"一章中增加了"7日内无理由退货"的条款(新消法第25条),该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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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络交易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行切实有效的保护是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针对消费者在退货和保修时所存在的问题,网络交易应当有全面的法律支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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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络交易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行切实有效的保护是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针对消费者在退货和保修时所存在的问题,网络交易应当有全面的法律支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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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网络消费发展迅猛,在网络消费飞速发展的同时,广大网购者在进行网络消费时,也越来越重视网络退货制度.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一次对网络退货制度明确作出规定,实行消费者在七天内无理由退货制度,同时,为了平衡网络经营者和网购者的利益,在《消法》的第二十五条第二款针对消费退货制度作出规定,该规定的出台,有利于网络市场的健全完善,但也带来一些尚无法解决的现实性问题.本文认为应当确立消费退货制度中的例外规则,但与此同时,还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网络消费立法,和我国的基本国情相结合,改进和完善消费和退货制度的例外原则.只有这样,在新的时期内,我们才能对网络消费退货制度的立法进行完善,对网络购物市场进行稳定,使网络消费得到良性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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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非因质量问题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货。"今后这样的声明将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而无效。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开始实施。新消法在"经营者的义务"一章中增加了"7日内无理由退货"的条款(新消法第25条),该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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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的盛行与发展,在带来经济繁荣与生活便利的同时,也对传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带来了新的冲击与威胁,其中关于售后保障中的退货问题,即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消费者在与经营者订立合同时的意思形成不自由而变得极为突出.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有必要借鉴国外的冷冻期制度和撤回权制度,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的基础上,构建我国的消费者无因退货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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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购物环境中,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及知情权都因网购的非现场性而面临更大威胁。为了填补法律空白,平衡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利益,从而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增设第25条规定了网购消费者的7天后悔权制度。消费者对不属于除外范围的不同商品可无理由退货,但需保持商品完好,且要自行承担退货运费。这一制度的出台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大进步。然而,立法在后悔权适用范围、完好标准、退货运费分担上还存在不明确或者不合理之处,还需进一步摸索与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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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在现有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框架内,借鉴国内外先进立法经验,从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保护、消费者退货权的保护和消费者交易安全的保护四个方面力图解决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性而导致的在线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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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最早把“无理由退货”写进地方法规的辽宁,最近通过了《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将原有的“无理由退货”这一条款删去了。议论随之而起。“无理由退货”“成为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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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零售近年来发展迅猛,但由于服务不到位引发消费者不满及投诉也日益增多.退换多次,邮费怎么算?以物流系统显示的签收日期为准,还是以消费者实际拿到的时间为准?退货过程发生损坏如何认定?代收货产生纠纷,怎么判断?如何取证?
今年3月15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其中规定消费者对大部分网购商品有权“七天无理由退货”;去年10月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明确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除了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等四类商品外,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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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静期制度体现了对消费者和直销商双重保护,中外的直销商冷静期制度包括了直销商的冷静期间以及冷静期间的退货方式与限制.关于直销商退货的冷静期间,有的国家规定了冷静期,有的国家则没有规定.关于冷静期间的退货方式与限制,各国也存在一些差异,本文对此试做简要的比较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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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以后,网络消费的无因退货制度一直是一个热点话题.目前国内法律对其的规制尚处于一个较为初级的阶段,需要进一步完善.文章首先从法律规范层面和行业行规层面对我国现行的网络消费无因退货制度进行了总结.其次,在对域外相关立法进行考察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这一制度完善的方向.最后,从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平衡角度出发并结合域外各国的法律,对如何完善我国网络消费的无因退货制度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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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保法》)第25条的规定,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享有在收货7日内无理由退货的权利。该权利在外国法中又被称为消费者取消权,指通过一些特殊消费模式如远程交易、上门交易等进行消费的消费者享有一定期限内无理由取消合同的权利。在远程交易领域,《消保法》规定消费者仅可在经营者销售商品时行使无理由退货权;英国、德国和欧盟指令则将该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金融消费、分时租赁等多个领域。文章通过比较中外消费者取消权制度,提出我国立法部门可以考虑在远程交易领域对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合理扩大,以进一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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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23日出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中提出网购“后悔权”后,争议不断.因而有必要结合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以及法益目标,对《草案》中“后悔权”规定的消费者有权范围、不应退货的商品类别、经营者义务范围、退货退款期限、经营者应退价款的范围、个人销售者赔偿责任以及责任承担主体范围等文体的合理性进行观察、分析和判断,得出结论,以促进完善立法和未来该法的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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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认了三种主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制技术。立法意图与规制技术的关系应得到认真对待,因为法律须尊重市场规律,认识到消费者作为价格的最后承担者,协调消费者的长期利益与短期利益。信息披露的规制技术具有法律意义但实施效果未必理想,仍需在现有基础上进行予以完善,如增加产品使用信息、所披露信息的顺位规定等。撤回权的规制技术则需要详细规定其适用条件、范围、计算方式,设定合理的成本负担规则及责任承担规则。消费者救济权的规制技术要适当考虑维修、更换、退货的适当顺序并分别对其设定适用条件,而非简单以退货为最方便的救济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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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几个问题探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网络商务的出现与发展,必然引发厂商与消费者之间新的利益调整。文章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采用实证分析方法,对影响消费者权益的网络广告问题(包括垃圾广告与虚假广告)、网络合同依据与退货问题及网上付款与安全问题进行了较详尽的评介,并提出了相应的防范对策:网商应遵守“网络礼仪”自律规则、《广告法》应作相应的修改并将ISP纳入媒体经营者范畴、加强数字签名立法及认证机构的配套服务、明确银行网络的赔偿责任、加强国际协作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