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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任何一个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必须要有将这个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的意思表示 ,即仲裁协议 (条款 )。仲裁庭对一个合同争议作出裁决时 ,必须而且只能在当事人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 (条款 )所明确指称的合同法律关系的范围内进行。因此仲裁协议 (条款 )所明确指称的“合同”二字———是指反映这个合同法律关系的书面载体 (合同文本 ) ?还是这个书面载体 (合同文本 )所反映的合同法律关系 ?笔者认为应当是后者。  相似文献   

2.
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已实际履行的口头劳动合同,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纳入可撤销合同的范畴,劳动者可以行使撤销权。在"口头合同"、"可撤销合同"、"单方撤销"这三种制度设计背后可以看到观念逻辑与现实逻辑的某种博弈。劳动合同立法应当警惕极端思维的干扰。  相似文献   

3.
浅谈合同解释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通过意思联络所达成的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合同的形式有多种多样 ,有口头的形式 ,书面的形式 ,部分口头或部分书面的形式 ,以及行为默示等形式。无论采用何种形式的合同 ,因为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主要工具是语言 ,就不可避免地涉及到语言 ,即使是行为默示的合同 ,虽然其订约与承诺无声、默示 ,但是 ,一旦发生争论 ,必须借助语言来沟通、化解冲突和分歧。所以 ,任何合同都离不开语言。由于人类语言的复杂性和局限性 ,人类语言对纷繁复杂世界客体的表达不但是有限的 ,有时也会出现一词多意的现象 ,例如语句模糊和语句歧义 ,这就往…  相似文献   

4.
口头证据规则,是合同法和民事证据法中的一项重要而具体的证据适用规则,是指案件内有作成文书的合同、契据、遗嘱、担保等其他较为重要的文书时,法律不允许当事人一方以口头证据否定、限制、增加该文书在法律上的效力,除非当事人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新的书面合意变更或废除该书面合同等,否则,该文书具有绝对的证据力,任何证据不得否定或推翻它。即“当双方已合意订立书面契约后,契约内容之解释,须以契约内文字为准,对于任何书面契约订立前或同时之口头证据,或其他订约过程中之书面证据,凡与契约内容有所抵触或变更者,均…  相似文献   

5.
免责条款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免责条款是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具有约定性、明示性和免责性。免责条款有效的前提条件是它成为合同条款。在定式合同中,免责条款因相对人在合同文件上签字,或提请相对人注意,或通过系列交易而成为合同条款;在个别商议合同中,则由民法关于缔约的一般规则确定免责条款是否成为合同条款.免责条款有效抑或无效的确定,从根本上说是看违约或侵权的社会危害程度,具体地还要根据现行法的规定、风险分配理论、过错程度和违约的轻重加以分辨。对免责条款的解释,应遵循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以及不利于条款利用人的解释、限制解释、个别商议的免责条款优先于定式免责条款的解释等原则。  相似文献   

6.
我国新颁布的《合同法》,适应市场经济便捷、安全的需要,在合同形式方面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一是扩大了口头合同形式的适用范围,体现了合同形式自由的理念;二是放宽了对书面合同形式的要求,为当事人提供了订立合同的更为广阔的空间;三是既不拘泥于合同形式,又对某些合同形式加以限制,坚持保护交易便捷、安全并重。新合同法在合同形式方面的突破,既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又符合国际通行做法,还有利于我国的民事审判实践,是我国合同立法进步的表现  相似文献   

7.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格式合同凭借着自身的便利性等特点在各行业得到广泛的应用和肯定,但是其存在的负面影响也不容忽视。在此,本文就格式合同中的"最终解释"条款的效力、法律解释和其归属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8.
合同诈骗罪的合同是指被犯罪行为人利用,以骗取他人财物,而且扰乱市场秩序的合同。它是以财产为内容的、体现了合同当事人之间财产关系的财产合同。合同诈骗罪的合同包括民事合同、劳动合同,其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非书面形式。  相似文献   

9.
合同解释的对象主要是合同条款,包括合同用语,无论是清晰、明确的用语还是模糊、不明确的用语,均为合同解释的对象,只是二者所适用的法律规定不同,产生的法律后果也有差异。初步协议、意向性协议、备忘录依其上载明的意思表示构成本约的,自然为合同解释的对象;符合预约条件的,亦为合同解释的客体;即便不具有积极的法律拘束力,其本身不是合同解释的对象,但可作为合同的周围情事。合同主体在缔约和履约的层面是主体而非客体,但在裁判者及专家学者甚至他们自己在解释系争合同时却为客体。合同的名称、条名与合同条款的内容不符的,以合同条款为准。合同中的脚注与合同条款的内容不符的,原则上亦然,但在未受法律训练的缔约人受脚注误导的情况下,再结合有关因素判定应以合同条款为准。合同序言作为合同条款时自然为合同解释的对象,但作为“鉴于条款”时则大多不产生合同权利义务,此时仅为合同解释的辅助材料。合同的周围情事有的是解释的辅助,有的是解释对象本身。  相似文献   

10.
翟云岭  王阳 《法学论坛》2004,19(1):28-34
默示条款法律制度,虽为英美法系所特有,但究其实质,乃一种合同解释的有效路径,更确切地说,是一种合同漏洞的补充方法。故大陆法系虽没有这样明确的制度,但其相关的漏洞补充的合同解释方法却毫不逊色,可谓虽无默示条款之"名",但却有默示条款之"实",二者实有异曲同工之妙。本文拟以此为出发点,联系大陆法系的合同解释(漏洞补充)方法,探析英美法默示条款制度有关法律问题,以资完善我国合同法上合同解释制度之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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