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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36 毫秒
1.
少数民族习惯法在少数民族地区渗透于少数民族人民的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以其特有方式调整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关系。这些习惯法有许多和国家法律政策存在一定的冲突,但又有着国家法律政策不可替代的作用。那么,如何发挥少数民族习惯法的作用,调节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关系,促进民族地区的社会和谐,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指出人民调解制度就为国家法律政策与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冲突的相互协调找到了稳妥地解决方式。  相似文献   

2.
元朝以降,藏区纳入中央政府的正式管辖之下,其地方法制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中央政府的影响,作为藏族长期以来法律表达与实践的赔命价习惯法也不例外。历代中央政府基于自己的法律理念或实现民族地区统治秩序的需要,对藏区赔命价习惯法或禁绝,或放任,或在承认民族特殊性与维护国家司法主权之间适当地认可和规制。比较元明两朝与清朝和民国对藏区赔命价习惯法的不同态度和及其治理藏区的不同效果,不难发现有机成长的赔命价习惯法有着坚实的社会基础和强大的生命力,中央政府应该在认清其历史理性的基础上实现其创造性转化。  相似文献   

3.
刘希 《犯罪研究》2006,(3):16-24
我国复杂的民族状况决定了对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犯罪进行社会控制的特殊性及难度。本文拟从基本范畴的界定、民族习惯法与刑事制定法的互动、宗教对民族地区犯罪社会控制的影响、民族地区犯罪社会控制法律体系的构建等多个角度论述如何构建针对少数民族的犯罪社会控制法律文化体系。  相似文献   

4.
少数民族习惯法主要适用于少数民族地区,调节少数民族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少数民族习惯法在少数民族生活的区域源远流长,它在该地区的影响深刻,维持该地区的社会秩序.少数民族习惯法这个法律现象的存在依赖于其独特的社会基础,价值基础及其法律基础.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具有内在的一致性,都追求通过调整社会关系,实现社会秩序及公平正义等共同的价值追求.但是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不仅在本质上存在根本性的区别,在具体规则的设置上也有差异.本文指出研究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差异,有利于更好的了解和梳理两者之间关系.  相似文献   

5.
刘希 《时代法学》2008,6(4):105-111
我国复杂的民族状况决定了在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实施犯罪控制的特殊性及难度,少数民族习惯法作为一种“地方性知识”应当在我国民族地区发挥预防犯罪的社会控制作用。在少数民族地区犯罪的社会控制中,民族习惯法应当成为少数民族地区和谐社会法治构建中的重要资源。  相似文献   

6.
习惯法贯穿于清一代,在整个清代法律制度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清军入关之后,建立了属于自己的王朝,缔造了中国封建社会最后的辉煌。其法律制度的发展虽与其他封建王朝的轨迹相似,最终以成文法的方式得以展现。但清朝这一由少数民族建立起来的王朝,还是有其自身的特点,民族特色甚浓,导致其法律制度中民族习惯法的因素十分活跃。而清代习惯法的源头则必追溯至入关之前,本文即鉴于对入关前习惯法的梳理,以窥探清开国时期法律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  相似文献   

7.
邵华 《法学杂志》2013,34(2):87-93
国家适当的法律制度形态不能仅仅从正式的成文规范的形式合理性角度判断,古代中国没有走上法治之路,与习惯法难以制度化地进入国家法而成为有机的组成部分有密切关系.在应对关系密切群体之间所发生的冲突时,习惯法是重要的规范依据,习惯法的“中心化”可以通过习惯的调解治理模式实现.2011年《人民调解法》的颁行和新《民事诉讼法》确立的司法确认程序作为大调解体系建构的两个重要支撑,说明国家控制全面进入这个传统的社会领域.人民调解在新的发展态势下应该认真对待习惯法,使调解成为习惯法析出的一条制度化轨道.这是中国法治现代化在面向法律多元、价值多元和文化多元的挑战时应该要做出的回应.  相似文献   

8.
中国是拥有五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丰富的历史与文化,现如今对我们仍然有着重要的学习和借鉴的价值。在那浩如烟海的历史长河中,清朝犹如一朵奔腾的浪花,而清朝的法制历史则是汇成浪花的小小水滴,由此可知,清朝的法制史何其重要!以古为鉴,可以知兴替。在如今,在这个更加强调法治社会的今日,我们有必要借鉴清朝的法制,那个离我们最近的那个朝代的法制,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从而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步伐。本篇就结合清朝法制史的阶段性特点进行一下探究,论述了清朝的法制史发展历程,从而为今日的法治国家建设提供经验。  相似文献   

9.
孙丽君 《河北法学》2012,(10):141-145
语境不同法律变通的概念界定也存在着差异。在法律多元的语境下法律变通就是基于不同文化基础上的法律制度之间的调适和变通。在调适和变通中正式的法律制度可能被变通,作为非正式制度的民族地区的民间习惯法也可能被变通。  相似文献   

10.
羌族继承习惯法试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少数民族习惯法是目前我国民族法学研究的热点问题。羌族继承习惯法源远流长 ,无论是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主要内容 ,还是对继承关系的法律调整 ,都有自身的特点和规律 ,并得到羌民的普遍承认和严格遵循 ,在羌族地区发挥着调解社会矛盾、维护民族团结、促进地方安定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11.
王捷 《北方法学》2013,7(4):133-138
《周礼》郑玄注云"狱"、"讼"分别指称"争罪"和"争财",但从出土法律文献视角通贯考察"狱"、"讼"二词在法律用语层面的语用,可以发现先秦时期的"狱"、"讼"二词并没有用于区分"争罪"和"争财",在法律用语层面上官府审案多称"狱",民间诉争则曰"讼",都是指称"案件"。郑玄注实是汉人以"汉今"律"周古"而得出的结论,以郑玄注为据而断定西周时的诉讼程序即刑民有分,于史实无证。  相似文献   

12.
辛亥革命南北议和的结果是清帝逊位,以禅让模式终结当时统治中国的清帝国。清帝《逊位诏书》成为帝国主权转移至民国的重要合法性文献,对中华民国建政意义深远。作为原帝国所辖领土的辽阔的边疆民族地区因此被当然合法地纳入民国法统之下,中华民族成为一个统一的政治实体,一个完整继承清帝国的主权国家。然而西方列强及国内少数分裂主义分子图谋瓜分、分裂中国的野心不死。因此,在辛亥革命中,中央、边疆民族与列强及分裂主义之间展开了关于中华民族宪政合法性及国际承认的政治博弈,虽然最终我们基本捍卫了领土主权完整,但仍需保持警惕,应建构我们自己的理论话语以应对西方的理论挑战。  相似文献   

13.
朱腾 《北方法学》2013,7(4):139-149
通说认为,汉代是德主刑辅理论被奉为官方主流法律观的开始,但在分析此种现象时,学界习惯性地直指武帝时期且忽视法思想置身于其间的权力结构。事实上,秦汉时代的权力结构是所谓的"皇帝政治",包括法律在内的一切权力形式都是随着皇权观的演变而被调整的。在汉代,经高祖、文帝、景帝、武帝及其后各朝,皇权与儒术的联系日益密切,德主刑辅理论的地位也随之不断提高,所以汉代皇权观的儒学化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德主刑辅理论兴起的关键所在,而这一过程也生动地展现了传统中国权力与法律的共生性关系。  相似文献   

14.
隋唐时期的律条尤其是《唐律疏议》体现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在三从四德的宗法家族文化中,处于从属地位的汉族女性通过身份的变换取得了相应的法律权利;同时期,在黎族传统婚姻习惯法的作用下,黎族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权利虽有所变化,但与汉族女性相比却拥有较多的自由的权利,且黎族女性一直是处于崇高并被人尊重的地位。汉黎女性权利虽有着很大的不同,但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方面却殊途同归,都是通过女性让渡权利这条路径来实现,这也许正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必然规律。  相似文献   

15.
朱勇 《政法论坛》2021,(1):10-28
中国古代,皇权与中央权力集中体现为皇帝决策权。清代统治者借鉴汉唐宋明历代政治法律实践的经验教训,并根据自身的治国理政需要,构建具有鲜明特色的皇帝决策法律机制。首先,基于"皇权无上限"的原则,法律明确规定皇帝的决策权范围,赋予各级机构对于皇帝决策权范围之外相关事项的直接决定权。其次,法律严格设定"本章批答""御门听政"两种不同的决策方式,既针对不同决策事项各有分工,又在特殊情形下相互衔接;同时,推进"题奏进呈""内阁票拟""部院议奏"等决策环节规范化,整体上使得皇帝决策程序制度化、可预期。再次,基于统治阶级整体利益与国家长远利益的考虑,清代皇帝注重在决策过程中发挥法律作为决策依据的作用。朝廷部院通过"议准""议驳",实施对于决策建议的"合例性"审核,既为皇帝合法决策提供选择方案,也有效提升地方督抚、部院大臣等各级官员的法律意识。清代皇帝决策法律机制的实施,使得以皇帝为代表的最高统治集团在处理各类复杂问题、突发事件的同时,保持法律与制度的稳定性,有效构建有利于统治阶级整体利益的国家秩序,并对维系"大一统"的国家政治格局发挥积极作用。基于皇权至上的专制体制以及法律仅仅作为统治工具的治理原则,清代皇帝决策法律机制从制度设计到实际运行也存在种种不足。  相似文献   

16.
汉代民事诉讼程序考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汉代的民事诉讼在汉代社会现实中具有较明显的实态。讼之所及 ,多为租税、财货乃至田产 ,表明人们在概念上已经有所区分 ,人们因民事纠纷而“诣乡县讼” ,可知民事审判是地方官吏的基本职能之一。又以出土汉简及传世文献见之 ,民事诉讼的程序化已相当明显 ,由此反映了汉代法制建设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相似文献   

17.
辽宁西丰"拘传记者案"是地方公共权力侵犯公民宪法权利,侵害传媒新闻自由权,侵犯记者人身自由权的典型案例。该案例对我们的启示是,应着重在制度层面上调整地方党政机关职权划分和完善党对地方事务,尤其是司法事务的领导方式;在法律层面上进一步完善《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细化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司法行为的法定要件,特别是要尽快完善关于记者权利保护的立法等,以更好地保障新闻媒体和社会大众对我国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舆论监督。  相似文献   

18.
段文波 《法律科学》2011,(6):190-199
法院知法原则的生成历史正是当事人逐渐失去对诉讼中法律予以控制的过程。这条原则的本意旨在减轻当事人的负担,却反而增加了诉讼中法律适用突袭的风险。德国修民事诉讼法规定释明义务与法律观点指出义务以解决法律适用突袭裁判的问题。在这两种立法举措背后,潜藏的是德国民事诉讼法理念从辩论主义向协动主义的变迁过程。当下,我国正在实行审理协动化与集中化改革,法律讨论义务将能够促进法官与当事人就诉讼中的法律适用形成有效的垂直交流,促进审理的充实与高效。当然,没有律师的参与,就法律问题进行高效的交流也是"乌托邦"。作为配套改革,律师强制代理与法律援助制度不可或缺。  相似文献   

19.
吕志兴 《现代法学》2006,28(2):68-77
宋朝前期,沿用唐代的法律体系。神宗元丰时期进行法制改革,采用新的立法模式,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法律体系,并于孝宗淳熙时臻于完善。宋代法律体系中各法律形式虽多沿用唐代的名称,但其中不少在编纂体例、部门法属性及效力和适用先后等方面均已发生重大变化。宋代法律体系弥补了唐代法律体系的某些不足,较唐代法律体系更为完善,具有更多的合理因素。  相似文献   

20.
东亚普通法是以古代中国法为质地、中韩日三国独特的交涉为背景而形成的概念。东亚普通法由法典化、儒教法文化、乡约村落法和法学四种要素组成。东亚普通法的发展有赖于东亚人的自觉与成熟态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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