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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寄附型网络赌博是依附于合法网络游戏进行赌博。寄附型网络赌博的存在使得必须对对局型网络游戏进行区分,对于参加游戏的人员,如果没有以虚拟货币现实货币化为目的,则属于娱乐性质,在此情形虚拟货币只具有娱乐功能,该行为不构成赌博。但如果游戏参与人对局的目的是为了将所赢得的虚拟货币向货币转化,具有经济获利目的,则虚拟货币转化成赌博筹码,其行为构成赌博行为。对于用虚拟货币赌博的犯罪数额,应按虚拟货币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对诈骗虚拟货币犯罪数额应为从营运商购买虚拟货币剩余净值加上流通过程中虚拟货币实际"销售"价格进行计算。从加大打击网络"银商"的角度出发,对"银商"兑换虚拟货币的行为宜进行扩张性解释,可以非法经营罪定罪。网络犯罪背景下要求共犯正犯化、单独化,对于提供犯罪工具的帮助人员可单独定罪处罚,在网络赌博中如果一方缺乏网络赌博的合意,可仅处罚非法变现为目的的游戏对局者。  相似文献   

2.
梁玉芳 《法制与社会》2010,(31):104-104
随着网络增值服务的增长,网络虚拟货币作为新的一种网络交易媒介,日益普及,成为网民便捷的支付工具。但网络虚拟货币给网民提供便利生活的同时也带来挑战,赌博洗钱等不法行为愈演愈烈,影响网络虚拟货币的正常交易秩序,大大增加了监管的难度。本文提出加强监管网络虚拟货币的建议,以规范和引导网络虚拟货币的顺利发展。  相似文献   

3.
随着电子竞技产业的发展,以电竞赛事作为竞猜对象的新型网络赌博逐渐滋生。该类行为以电竞竞猜为名,以可兑换现金的“奖品”为饵吸引客户,手法更加隐蔽,且具有分工模块化、运维专业化、营销碎片化等特征。  相似文献   

4.
网络直播用户与主播之间是否具有法律关系、具有什么法律关系,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有很大争议,严重影响当事人利益和诉讼走向。平台网络服务合同不足以调整打赏行为,其无法回避主播的独立地位,而用户与主播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现实和法律基础,因为虚拟道具财产利益的变动需要产权规则的调整,并且用户的意思表示是指向主播的。对价是影响打赏合同属性的关键因素,核心是判断是否存在增值服务,用户的参与感可以作为重要参考。当用户与主播约定增值服务时,就等于约定了打赏的对价,打赏合同就属于服务合同。当用户与主播并未约定增值服务时,打赏并不存在对价,打赏合同就属于赠与合同。  相似文献   

5.
当事人     
《方圆》2021,(8):9-9
毛某:开设跨境网络赌场涉案30多亿元近日,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公安局以一条普通的涉赌举报线索为突破口,成功侦破一起跨境网络开设赌场案,摧毁了以毛某为首的跨境网络赌博犯罪团伙。2020年6月,肥西县公安局接到一起涉嫌网络赌博的线索。警方通过侦查发现,自2019年以来,犯罪嫌疑人毛某勾结陈某某、范某、肖某某等人,组建了“聚贤集团”,以东南亚某国为据点,持续向国内推广“永信娱乐”“红牛娱乐”网络赌博平台,向国内层级发展代理、推广赌博平台,吸收赌客进行网络赌博,涉及赌徒账号4400余人,涉案资金卡账号13930张,赌博资金流水达30余亿元。  相似文献   

6.
莫洪宪 《人民检察》2023,(22):35-36
与一般电竞竞猜活动不同,多家公司配合开展电竞竞猜实施“双向兑换”的案件往往涉及赌博犯罪。然而,由于这种新类型案件在行为方式、犯罪模式等方面存在新特点,司法认定也存在较大争议。  相似文献   

7.
直播行业的兴起使直播内容更多样化,人们可以通过直播购物,也可以通过直播看世界美食、赏世间美景。但是,也有不法分子利用直播开展一些隐蔽的违法犯罪活动,如在直播中放置.“老虎机”等赌博工具,远程操作帮助网络用户投注。赌博在我国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互联网也不是法外之地,不管是聚众赌博还是开设赌场,这些不法分子终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相似文献   

8.
不同于正规的期货交易,虚拟期货交易平台案件不以标的的未来交付为目的,行为人实际上与交易参与人形成对赌关系,交易资金闭环流动,交易结果与真实市场不存在任何关联。无非法占有目的的虚拟期货交易案件可分为“二元期权”模式和价格差模式两类。对于“二元期权”模式案件,司法上多定性为开设赌场罪;对于价格差模式案件,尽管司法上基本形成了以非法经营罪定性的惯性,但这一定性并不能准确包摄此类案件的行为本质。期货交易与赌博的本质区别在于,期货交易与真实的标的资产具有相关性,期货交易具有风险规避和价格发现功能,而赌博除了制造风险供人投机外,不具有经济功能。无非法占有目的的虚拟期货交易平台案件的定性,应回归其行为本质。应当以是否存在操纵交易涨跌行为作为核心标准,拒绝出金等作为辅助标准判断虚拟期货交易平台案件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  相似文献   

9.
万毅 《中国检察官》2021,(14):19-22
伴随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价值认同度不断提升,非法活动以虚拟货币为通道,全球年均流转资金已达百亿美元.虚拟货币洗钱具有隐匿性强、跨境流通快、价值兑换多元化等特点.受反洗钱监管趋严影响,虚拟货币洗钱黑产链历经不断演变,逐步呈现规模化、专业化趋势.面对日益庞大的虚拟货币市场,监管机构如何破解监管难题,司法机关如何有效追诉犯罪,亟待从"法律+技术"的复合路径探索有效治理对策.  相似文献   

10.
网络赌博的特点与危害性网络赌博的特点网络赌博,即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现代通信网络技术和现代金融支付手段,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为赌博活动提供条件等,为国家法律所禁止的行为。网络赌博活动,既是现代科技发展的产物,也具有当今西方社会博彩业兴旺繁荣的时代背景。目前,世界各国对赌博业  相似文献   

11.
在直播行业的商业模式中主播是核心竞争资源,主播跳槽规制方向的不同事关各大平台未来的流量竞争方向,跳槽主播、竞争平台与原平台之间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一直争论不断。2018年的斗鱼案是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经典案例,而2020年底的开讯公司案是确认竞争平台和跳槽主播均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第一案。两案截然不同的认定结果归因于前后两个法院对于竞争平台的行为是否违反“商业道德”在认定上存有细微差别。后一案件顺应了当前直播行业的发展趋势,体现了网络主播违约跳槽行为中竞争平台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新风向。  相似文献   

12.
北京法院的网络直播工作开始于2003年,是全国第一个开通网络直播的高级法院。为进一步落实司法公开、密切联系群众、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工作,2011年,北京法院直播网在北京市高级法院开设了专门用于网络直播的直播间,通过嘉宾访谈、新闻发布、专家研讨等多种形式直播活动,进一步加强网络直播工作,为法院的直播活动搭建了更加广阔的平台。  相似文献   

13.
野蛮生长的网络直播,在打开一个新窗口的同时,频发的天价打赏、涉黄、暴力等乱象也引发各界关注.网络主播究竟有何魅力让众多网友沉迷?巨额打赏背后暗藏哪些旋涡? “粉丝”打赏有点儿“疯” 来自辽宁省沈阳市的小鹿是某直播平台的主播.不久前,小鹿辞去了某知名互联网公司的工作,从公司白领变成了专职主播.2016年2月,听朋友说直播很赚钱,小鹿开始尝试.只要闲下来,她就坐在手机屏幕前与粉丝互动,经常一播就是几个小时.虽然小鹿直播的内容很平常,但凭借其出众外表、甜美声音,还是吸引了众多粉丝捧场,一年下来已经收到粉丝送出的价值100多万元的礼物.  相似文献   

14.
9岁小女孩十天内打赏主播花去近10万元,家长忿而起诉直播平台。是平台过错,还是监护失职?2019年3月20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直播平台被判承担六成责任。  相似文献   

15.
建立微信群组织他人抢红包赌博属于新型的网络赌博犯罪,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开设赌场罪与赌博罪的定性之争。开设赌场与聚众赌博都属于赌博类的犯罪行为,两者在主客观方面相互交叉包容,行为内涵的界限非常模糊。“赌场”是开设赌场与聚众赌博中共同具备的要素。在网络场域中,对“赌场”的规范内涵应作扩大解释。不能将开设赌场与聚众赌博共同的主客观特征作为区分两者的界限标准。开设赌场区别于聚众赌博的本质在于“经营赌场”。行为人是否具有经营赌场的实质应结合行为人对赌场的控制支配关系和在赌场中的组织管理情况进行综合判断。行为人建立微信群组织他人抢红包赌博,具有经营赌场行为特征的,应认定为开设赌场,否则应认定为聚众赌博。  相似文献   

16.
网络赌博是一种新型的赌博活动,类型较多,有三大特点:隐蔽性强,成本低、风险低,超越时空性。网络赌博具有较之传统赌博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利用网络组织实施赌博活动的犯罪行为,应认定为赌博罪。网络赌博中的“开设赌场”分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单位网络赌博成立犯罪。网络赌博对我国赌博罪的立法启示:提高法定最高刑期、明确罚金刑、增设“没收财产刑”。此外,可设立滥用计算机罪,完善电子证据立法,加强综合治理等。  相似文献   

17.
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8.
“月入六位数”打赏”……万花筒般的网络直播,让主播们名利双收.但与此同时,一些主播为了“出位”而不择手段,原本干净的直播间被搞得乌烟瘴气. 一个名为“play有喜”的网络男主播闯入南京某学校,公开直播骚扰女生.更为吊诡的是,当这名网络男主播的行为被校内保安阻止后,其粉丝未谴责该主播反而在网上辱骂师生.2016年2月28日下午,一网络主播在杭州城站火车站做网络直播,他拍了警车和持枪的警察,然后变了个魔术,变出一把“手枪”,最后被警方带走…… 网络主播,这本该是一个既娱乐大众,又延伸“互联网+”的新兴行业,在靠窥私欲和荷尔蒙激活的“网红经济”下,成为惹是生非的“低俗麦克风”.  相似文献   

19.
虚拟财产是伴随着网络的发展出现的一种新型财产。虚拟财产在社会上有对其需求的市场,通过交易可以将其转化为现实的金钱价值,拥有的玩家可以对其进行处分来实现经济上的利益。因此虚拟财产权是一种具有经济内容的民事权利,可归为财产权的范畴。但其与传统意义上的财产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又有着诸多的不同。由于虚拟财产具有虚拟性和现实性两种特性,这就决定了虚拟财产权是介于物权和债权之间的一种特殊财产权利。虚拟财产的获得主要是通过个人劳动和实际购买点数的方式获得,现实中也已存在虚拟财产与真实财产之间的市场交易,以及虚拟财产与真实货币的固定兑换方式,甚至还出现职业游戏人和游戏产业,可见,虚拟财产存在自身价值,应受到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20.
[案例一]2009年9月至11月,犯罪嫌疑人鲁某同齐某、周某、李某等人在荥阳市兴华路工商所南隔壁家属楼周某的住处.共同购买电脑、筹码等赌具及筹集赌博备用金开设赌场.利用电脑登陆www.uncity.com或www.82suncity.com、www.83suncity.com等相关网址,在名为”菲律宾太阳城”的互联网网络平台上进行”百家乐”网络赌博,召集参赌人员多次聚众赌博,期间单次赌资数额高达四十万余元,累计抽头渔利达十余万元。[案例二]2010年3月,犯罪嫌疑人屈某获得一家赌博网站的密码。在新密市桌宾馆507房间的电脑上安装了“迪威商务软件”后,他成为该赌博网站的代理。3月29日,为牟取非法利益,犯罪嫌疑人屈某伙同张某(取保候审)在新密市某宾馆507房间,利用计算机通过互联网与缅甸某赌场取得联系后设立赌局.通过网络视频吸引数十人前来参与设在缅甸的“百家乐”赌博活动。[案例三]2011年11月11日-12日,犯罪嫌疑人张某伙同付晓某、许某在荥阳市京城办海韵大酒店520房间,利用该酒店网络客房提供的电脑.召集马某、冯某等十余名参赌人员.通过登陆网址为“www.88msc.com”的互联网网站,在名为“菲律宾太阳城”的网络平台上进行百家乐网络赌博,赌资数额累计8万余元。赌博罪是指以盈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而网络赌博犯罪是传统的赌博犯罪在手段智能化、复杂化和高科技化的一种新型犯罪.其区别就在于实施犯罪的手段不同。但其本质与传统赌博犯罪是一致的,因此笔者认为网络赌博犯罪可以理解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现代互联网技术和现代金融交易手段进行下注或者参赌的违法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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