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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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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量刑信息的调查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确保量刑信息得到全面、准确的调查,是量刑程序改革所要解决的一项重大课题。中国迄今没有引进"量刑前报告"的可能性,也难以将少年司法中的"社会调查报告"推广到"成年人案件"的量刑程序之中。在量刑建议制度的推行中,一直存在着"重量刑结果、轻量刑信息"的问题,而律师在从事量刑辩护过程中也对量刑信息的搜集不予重视,也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被害方对量刑程序的参与不仅具有必要性,而且也可以向法庭提供新的量刑信息。为实现量刑裁决的公正性,为了使法官在量刑上的自由裁量权受到有效的规范和制约,法院有必要对量刑信息的调查确立更为合理的程序。  相似文献   

2.
"规范自由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为检察机关开展量刑建议制度提供了新的发展契机。一方面法院应推行庭审程序转化机制,从程序上保障控、辩双方有效参与;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也应当转变观念,正确、认真的看待量刑建议工作的性质,全面提升自身的公诉水平和质量。  相似文献   

3.
李军  张锐 《法制与社会》2010,(24):45-46
由于我国刑事诉讼庭审程序中无量刑辩论制度,使得量刑成为法院的专有权力,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量刑没有发表意见的途径,从而难以从根本上维护其合法权益。本文试将量刑纳入庭审程序的方式来弥补被告人辩护权的不足。  相似文献   

4.
论量刑程序的独立性——一种以量刑控制为中心的程序理论   总被引:32,自引:0,他引:32  
中国现行刑事审判制度确立了定罪与量刑一体化的程序模式,主流的诉讼理论也是以定罪控制为中心确立起来的。然而,法院的量刑依据与定罪依据有着明显的差异,在缺乏诉权制约的情况下,量刑裁决存在着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可能性。只有将量刑与定罪在程序上分离开来,并使其具有基本的诉讼形态,公诉权才可以从单纯的定罪请求权发展出量刑建议权的内涵,被告人的量刑辩护才可以成为独立的辩护形态,被害人的量刑参与权才可以得到充分的保证,那种以量刑控制为中心的证据规则也才可以得到建立。为有效制约法院在量刑上的自由裁量权,确保量刑程序的公正性,量刑程序有必要从现行审判制度中独立出来。  相似文献   

5.
检察官在法庭审判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只满足于法院的定罪结局,而将量刑权拱手转让给了法官。检察官对于量刑裁判的过程和结果均无法发挥有效的制约作用,更谈不上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律监督。刑事审判包括定罪、量刑两个环节和部分,应当设置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即在定罪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之后,合议庭经合议认定被告人有罪,再启动量刑程序,单独就被告人量刑的事实、证据和情节进行调查和辩护,由控辩双方提出量刑意见,并围绕量刑意见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在量刑建议的方式和内容应当加以确定。  相似文献   

6.
被告人不认罪案件的量刑程序如何设计是当前量刑规范化改革试点过程中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在司法理论和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模式——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模式和隔离的量刑程序模式。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目的在于使量刑过程程序化、公开化,从而实现量刑公正,达到罪责刑相适应的要求。针对被告人不认罪案件,建立理想的量刑程序模式,将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有效地分隔开来,有利于达到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目的。  相似文献   

7.
《法庭内外》2009,(6):55-55
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在规范自由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今年3月,该院在涉少刑事审判中首次适用量刑答辩程序,审结了一起有多名未成年人参与的共同抢劫案件。在充分考虑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及被害人各自合理量刑意见基础上,最终以抢劫罪  相似文献   

8.
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或出庭支持公诉活动中,依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性等,就其适用刑罚种类、幅度及其执行方式等向法院提出的建议.为了全面贯彻落实量刑建议,最高检适时出台了量刑建议指导意见.为此,需对适用范围、方式、形式和时机、决策和修正与法庭审理程序等问题进行评析.  相似文献   

9.
陈瑞华 《法学研究》2010,(1):126-141
确立适当的量刑程序模式,使得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的关系得到合理的协调,这是量刑程序改革的首要课题。最高法院新近确立的改革方案,尽管在“认罪审理程序”中具有可行性,但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中却很难得到适用,甚至可能面临较大的理论争议和现实风险。通过基层法院的改革探索,一种建立在检察官批量出庭基础上的“集中量刑模式”,逐渐在简易程序中出现;对于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一种新的“独立量刑模式”在司法实践中逐渐浮出水面;那种适用于“认罪审理程序”中的“交错量刑模式”,也存在着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的空间。对于这些自生自发的改革经验,改革者应正视其存在的合理性,评估其试验的效果,从而使其在促进新制度的形成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相似文献   

10.
实现量刑公正需要独立的程序保障。更应当按人权保障的要求来构建程序。并塑造公开、参与、商谈对话、论辩的基本理念。目前我国存在的问题是:立法上没有规定专门的量刑程序。实践中量刑未经当庭调查辩论、量刑结果形成过程透明度不高、判决后缺乏充分说理。并分别导致司法的各个环节重定罪轻量刑,被告人、被害人事前无法预测量刑、事中无法影响量刑、事后无法了解量刑等违背人权保障理念的现象出现。为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在坚持程序公开、辩论、保障原则下。将定罪和量刑分阶段进行,建立专门的量刑程序。其内容包括实行吸纳量刑建议、量刑答辩、量刑庭审、量刑听证、判决前调查等五大制度.  相似文献   

11.
尚明 《法制与社会》2010,(4):134-134
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就被告人应当适用的具体刑罚包括刑种、刑期、执行方式向法院提出意见的诉讼活动。量刑建议权则是检察机关所享有的作出量刑建议行为的权力。  相似文献   

12.
岳悍惟  李希瑶 《河北法学》2011,29(2):140-146
我国将定罪和量刑程序糅合在一个统一的审判程序中,这样的制度设计导致量刑环节出现了诸多问题。通过比较借鉴两大法系的经验,提出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相对独立量刑程序的设想:庭审方面,在普通刑事案件中建立标准独立量刑程序,在被告人认罪案件中增设直接量刑程序,在简易程序中保留混合量刑程序;在证明责任方面,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保障措施方面,扩大刑事简化程序的适用,增强刑事判决书关于量刑的说理性等。  相似文献   

13.
西方国家的量刑建议制度及其比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量刑建议制度产生于西方近代。英国没有检察官量刑建议制度,量刑建议由缓刑官提出。美国设科刑前的调查制度,缓刑官在专门的量刑程序中可以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在辩诉交易程序中,美国检察官也可以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并且通常都被法官采纳。法国检察官作为"社会利益的维护者"在诉讼中处于原告地位,但不享有起诉决定权,在法庭上可以提出对于被告人免予起诉或免除刑罚的具体的量刑建议。德国检察官非诉讼之当事人,而作为"法律真实的维护者"可以提出有利于被告或不利于被告的具体的量刑建议。俄罗斯检察官可以提出概括的量刑建议,但不得提出法院应当判处何种刑罚的建议,并且"所提措辞建议对法庭没有约束力"。不同法系国家量刑建议制度的共性是检察官量刑建议制度。共性与差异并存是对该制度比较后得出的结论。  相似文献   

14.
陈明辉 《法学》2021,480(11):57-69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201条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设计,在诉讼法学界引起了巨大争议.相当一部分学者认为《刑事诉讼法》第201条要求法院"一般应当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规定,导致检察机关侵犯了法院的审判权.也有不少人认为,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没有侵犯法院的审判权.从我国《宪法》和两大机关组织法的规定来看,检察权包括了公诉权和法律监督两方面的内容,刑事审判权则包括定罪权和量刑权这两项核心权能.量刑建议最初只是检察院改进公诉方式的一道工作程序,但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量刑建议转变为对法院具有约束力的权力.对此,有必要对"一般应当采纳"条款进行合宪性限缩,准确界定量刑建议对法院的约束力载体.法检机关可充分利用"互相配合"原则,在工作制度和工作方式上协调法检关系,让量刑建议无需权力化也能取得良好效果.  相似文献   

15.
从量刑建议权的价值取向谈如何开展量刑建议改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星 《法学杂志》2006,27(2):113-116
当前,法院自由裁量权日益扩张,已出现了可能被滥用的危险。开展量刑建议改革的价值取向是加强对法院自由裁量权的监督与制约。规则、机制和能力缺陷是制约其价值充分实现的三大障碍。量刑建议改革应当围绕构建抗诉、量刑建议、宏观监督“三位一体”的量刑监督工作机制,以营造量刑建议改革环境、加强量刑规则研究等为重点,积极有效地开展。  相似文献   

16.
论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中国量刑程序的理论解读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2010年10月1日<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开始在全国试行,这标志着一种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在中国正式确立.按照这一量刑程序,检察机关可以提出量刑建议,当事人可以提出量刑意见,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有义务收集量刑证据,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得到扩大,改革者在简易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的普通程序以及被告人不认罪案件的普通程序中分别确立了各不相同的量刑审理程序.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的确立,对于量刑裁判过程的公开化、透明化和适度对抗化固然有着积极的保障作用,但仍然有一系列的问题需要解决.  相似文献   

17.
我国当前量刑规范化改革过于重视已然犯罪的分析,忽略被告人将来行为的预测,过于重视量刑方法的精确化,忽视被告人个人情况的分析,不符合现代刑罚目的理论.刑罚目的理论经历了报应论、预防论与一体论的发展立场,不同理论对量刑皆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当代各国多提倡多元化的刑罚目的理论,我国也应当以此为鉴改造量刑程序.品性证据具有前瞻性优势和个别性优势,既符合多元化的刑罚目的理论,又足以弥补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缺陷,应当被引入并适用于我国量刑程序中.但是将品性证据适用于量刑,也难免存在一定的问题,包括品性证据可能影响定罪公正,品性证据现实形态略显混乱,品性证据的适用规则不明等,亟待进一步探索与研究.  相似文献   

18.
邱秋景 《法制与社会》2013,(18):138+141
量刑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依法就其适用的刑罚种类、幅度以及执行方式向法院提出的建议。量刑建议权和定罪请求权均属公诉权的具体权能、下位权能,都属于公诉权的应有内涵。量刑建议存在许多不规范的方面,存在的问题也是突出的,应当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9.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下称修改后刑诉法)第193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这一规定是对量刑规范化改革经验的肯定。检察机关是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重要参与者。量刑建议作为检察机关参与量刑程序的载体,是公诉权的必要延伸,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制衡法官自由裁量权滥用的重要手段。《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版》(下称刑诉规则)对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起诉、出席法庭中如何行使量刑建议权做了规定。一是提起公诉时,检察机关有义务向法庭全面提出被告人有罪、罪重、罪轻的证据;二是量刑建议与案件审查报告的审批程序一致,  相似文献   

20.
周丽 《法制与社会》2012,(32):289-290
2010年10月1日,《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正式实施,从实体法上对审判机关适用实体法进行指导,实现量刑规范的实体正义。2012年3月修改的新刑诉法把量刑控辩程序纳入审判程序,明确规定了"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使量刑规范实现了实体与程序的双重正义。量刑证据与定罪证据同样要求经过法庭调查和辩论才可使用的规定,从立法层面上对公诉量刑建议工作提出了要求,强调了公诉工作定罪与量刑方面的双重职责,这就要求公诉机关审查办理案件过程中摒弃以往工作中重定罪轻量刑的观念,既要重视定罪证据,又要重视量刑证据;同时也强调了辩护方对量刑证据的调取、答辩职责。显然,充分有效的量刑证据支持对开展量刑控辩起着至关重要作用,本文在量刑控辩程序的立法意义之下,指出在目前的控辩程序环节中,控辩双方在收集、运用量刑证据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自己对策,以期对量刑证据工作改革尽绵薄之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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