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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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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叶军 《法学研究》1993,(5):24-26
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行政机关具有根据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强制限制人身自由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对于相对人来说,被强制限制人身自由,其申诉权或者诉讼权往往不能完全得到应有的保障,实践中经常形成实际上的剥夺相对人诉权状态。对此,虽然相对人在人身自由恢复后,仍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等救济方法得到行政损害赔偿,但对行政机关来说,很明显背离了依法行政原则的要求,也有悖于我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立法宗旨。因而,有必要从理论和立法及实践上探讨,相对人对限制人身自由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诉权保障问题。  相似文献   

2.
结合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讨论当事人陈述中的真实陈述义务,真实陈述义务是对当事人自由处分权的适当限制,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就必然要求在当事人陈述制度中确立真实陈述义务。应该采取主观标准来判断是否构成对真实义务的违反,对于真实义务的违反不能适用剥夺人身自由的刑事制裁,而应以限制人身自由的司法拘留为最终手段。  相似文献   

3.
我国刑法中精神病概念应修正为精神障碍。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承担应依其行为当时主观罪过程度由法官客观厘定,并在坚持精神卫生学与法学标准相统一、主客观相结合的判定原则下,将其划分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和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三个层级。对精神障碍犯罪者坚持减免刑罚的原则,并注重扩大强制医疗和相应保安处分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4.
防卫行为已经有很多结论了,不过,其中的来自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行为,应该允许受害人采取适当方式,保护自己。这种适当方式,既不是紧急避险,也不是假想防卫,而是广义上的自助行为——必要限度的伤害、限制人身自由等。对动物的侵害行为,应当允许受害人进行正当防卫,不光是紧急避险。  相似文献   

5.
夏江皓 《法学》2023,(9):96-110
《民法典》对原《婚姻法》婚姻无效制度的修改使无结婚行为能力的精神障碍者缔结的婚姻效力成为法律难题。结婚行为能力区别于民事行为能力,主要通过当事人的法定婚龄和理解判断结婚行为的心智状况予以界定,后者关涉精神障碍者缔结的婚姻效力问题。基于兼顾成本与准确性的考量,精神障碍者的结婚行为能力宜采取以民事行为能力为参照的“直接对标”和“个案审查”相结合的双轨制认定模式,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障碍者无结婚行为能力,无须另行审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障碍者的结婚行为能力由法院在确认婚姻是否无效时进行个案审查。在《民法典》的规范体系下,应当通过目的性扩张的方法将《民法典》第1051条中的“未到法定婚龄”漏洞填补为“无结婚行为能力”,故此认定无结婚行为能力的精神障碍者缔结的婚姻无效。无结婚行为能力的精神障碍者一般不可能成为《民法典》第1054条中的过错一方。当事人的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可以诉诸一般侵权责任条款解决。在婚姻被认定无效后可类推适用《民法典》第1088条,精神障碍者可主张同居期间的家务劳动补偿。  相似文献   

6.
试论完善刑事强制措施的时限立法喻春祥刑事强制措施作为司法机关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是否应该有一个时间限制,从法理学的角度看,答案是肯定的;从确保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和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角度综合考虑,也是十分必...  相似文献   

7.
如何运用侦查中的强制措施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立案侦查的各类案件在立案后侦查终结前,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毁灭罪证或继续犯罪等行为,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这是法律赋予司...  相似文献   

8.
关于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一、劳动教养制度自身存在严重法律缺陷劳动教养是我国特定的行政机关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所采取的一种以限制人身自由为内容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行为中最为严厉的一种。行政机关实施这一类具体行政行为,理应遵循科学、完整的法律依据。但是,综...  相似文献   

9.
教育的意义     
刑罚最直接的目的确是惩罚,但并不是进行教育与感化就背离了惩罚的初衷,因为在我国进行刑事处罚的主要方式除死刑外就是限制人身自由。也就是说,只要被判处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者被强制性限制了人身自由,就是在严格执行刑事处罚规定。  相似文献   

10.
赔偿义务机关实施国家赔偿法规定以外的限制人身自由行为的处置。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之规定,公民被限制人身自由有权取得国家赔偿的有下列三种情形,即“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但在现实中却存在着除上述三种情形以外公民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例如以监视居住为名限制当事人人身自由,无手续非法拘禁、羁押当事人等。这些情形既不是错拘,也不是错捕,是否属国家赔偿法规定…  相似文献   

11.
石肖雪 《法制与社会》2010,(15):254-255
婚姻家庭中夫妻间具有密切的关系.各自的人身自由很可能受到侵害。由于《婚姻法》对人身自由保护的缺失导致在司法实践上的困难。人身自由作为一种人与生俱来的人格权利有一定的优先性,但在婚姻家庭中其内容会受到一定的限制。本文指出严重的侵害人身自由的行为应当被列为法定离婚情形之一,并应在《婚姻法》中增加相应的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12.
本文案例启示:对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罪剥夺人身自由的解释不可过于狭隘,在一定情形下,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也应涵盖其中。同时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也不限于拘禁,只要是能够使他人的身体被强制性地约束在一定的空间范围,进而使其不可能支配自己的身体脱离该空间范围的方法均属于本罪的方法。对于实践中行为人既不捆绑也不扣押受害人,而是夜以继日的看守、跟踪,符合特定条件时也可成立非法拘禁罪。  相似文献   

13.
施鹏鹏 《政治与法律》2023,(11):102-114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宪法明文规定的基本权利。在刑事诉讼中,人身自由权的保护尤其需要体现在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中。刑事拘留、指定居所、逮捕和羁押均对人身自由权构成了严重的干预,因此应符合宪法正当化事由,主要包括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和特殊的程序保障机制。指定居所违反了法律保留原则,剥夺人身自由的措施不应交由办案机关自行创设。刑事拘留作为紧急情况下适用的临时性强制措施,剥夺人身自由最长可达37天,显然手段与目的不成比例。逮捕应充分考虑干预手段的严重性以及国家所追求干预目的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羁押应是调查和起诉刑事犯罪的最后手段。如果采取干预强度较低的措施亦可避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妨碍司法公正等,则应尽量少捕慎押,这亦符合当下的刑事政策。羁押或类羁押作为“必要之恶”的最后手段,如何谨慎且谦抑地适用,还需要判例形成更细致化的判断标准,以限制个案运用的模糊空间。  相似文献   

14.
关于监视居住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监视居住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之一。但是,由于立法上的一些模糊概念和规范本身的不确定性,造成司法实践中把监视居住由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变成变相拘禁,违反了刑诉法的基本原则和立法本意。如何在刑事司法程序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是我们必须加以研究的课题。本文拟就监视居住的几个问题提出拙见。 一、监视居住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是限制人身自由而不是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①虽然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作此规定,但是学者们普遍认为不能将监视居住变成变相羁押。公安、司法机关的有关…  相似文献   

15.
谢超群 《天津检察》2009,(3):12-12,8
一、刑事司法拘留的概念界定 长期以来,司法拘留作为拘留的一种,通常被认为专属于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的范畴,而且这种理解在许多法学教材、法学理论著作中有所反映。如“拘留是指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严重的人,在一定期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拘留又称司法拘留.是指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情节严重的行为人予以强制关押,在一定的期限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相似文献   

16.
保护人身自由条款比较研究——兼论宪法第37条之修改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保护人身自由是一项宪法原则 ,对制定限制和剥夺人身自由的法律具有指导作用。现行宪法第 37条仿效前苏联的突出司法机关的主体模式 ,强调逮捕而忽视其他剥夺人身自由的方式 ,已不适合我国法制建设的进展和人身自由保护的要求 ,应当修改。其修改应当体现对法律和法定程序的信仰 ,维护法治和保障自由的均衡。法定模式推崇法治 ,强调在限制和剥夺人身自由时的正当程序 ,可以借鉴 ,以推动依法治国战略、司法改革和适应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形势。  相似文献   

17.
对县级以上的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由谁来提请即提请的主体,法律没有具体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释义及问题解答》(2006年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1994年10月19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就"对省人大代表采取监视居住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需由哪一级司法机关向省人大常委会报请许可?"问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答复是:"对省人大代表采取监视居住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可由决定采取措施的司法机关报省人代会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许可."  相似文献   

18.
罪犯由于被剥夺人身自由,其权利容易受到监狱部门的侵害。监狱部门的行为是行政行为,现今世界各国普遍允许罪犯权利缺损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文指出为了法制建设的需要,我们应该在中国建立司法行政诉讼救济的基本范围包括绝大部分监狱执行刑罚行为,但不包括抽象行政行为。我们还应确立两个立法原则,即明确行政救济前置原则和充分保障律师参与原则。  相似文献   

19.
超期羁押的实质是有关机构超出法定的期限,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做出了限制。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人身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必须依法受到充分的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权利也应得到保护。  相似文献   

20.
《北方法学》2021,(3):100-114
监察与公安主体互涉案件是当前监察实践的难点之一。在此类案件中,同一行为主体涉嫌多种违法犯罪行为。该互涉主体可能具有公职人员身份,也可能属于非公职人员。多种违法犯罪行为之间可能存在密切联系,也可能不具备实质性关联。职权原则要求各机关只能在其管辖范围内承办案件。在此基础上,监察与公安主体互涉案件不宜采取并案管辖,而应采取分案管辖,并在特定情形下进行二机关之间的联合办案。在分案管辖的基础上,相对于主罪主导原则,监察与公安主体互涉案件应适用监察主导机制。监察机关的主导地位不仅体现在宏观办案思路的指引上,还体现在限制人身自由措施适用、取证程序运行、律师介入可能性、移送审查起诉管辖等具体诉讼行为的决定权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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