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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被告人韩某,2004年12月4日晚10时许,酒后窜至本村村民小丽(化名,15岁)家,欲对其实施强奸,当其翻墙进院,推开被害人小丽住的东偏屋门时,小丽被推门声惊醒,即用手电筒照被告人,韩某见状忙用棉被将被害人小丽的头蒙上,后逃离现场。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违背妇女意志,欲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但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彻底放弃犯罪,属于犯罪中止。[评析]此案究竟应定强奸中止,还是强奸未遂?我们认为应定为强奸中止。理由是: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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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妇女和奸淫幼女应否并罚及其立法完善□童道才对强奸妇女和奸淫幼女能否并罚,在理论界历来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同一被告人既强奸妇女又奸淫幼女应当实行并罚。其理由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一是被告人有两个独立的犯罪故意,实施了两次独立的犯罪行为;二是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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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在审判强奸犯罪等存在被害人的刑事案件过程中,时常发生被害人因收受被告人及其家属的财物等原因而随意改变陈述的情形。如果被害人是出于包庇的目的,情节严重的,应认定被害人构成包庇罪,同时应当继续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被害人是出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应认定被害人构成诬告陷害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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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首例贞操损害赔偿案的法理评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2001年5月,被称为大陆首例的贞操损害赔偿案,由深圳市中院开庭审理。对于强奸犯罪被害人的贞操损害赔偿,我国目前的立法尚属空白。无论是从平抚被害人的伤痛、体现犯罪人与司法体系对被害人人格、价值的尊重,还是鼓励被害人举报犯罪、遏制强奸犯罪等方面考虑,我国都应该明确赋予强奸犯罪被害人贞操损害赔偿请求权。强奸犯罪被害人获得赔偿应是一种普遍现象,而不是个别的案例。贞操损害赔偿诉讼宜采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审理,赔偿范围应包括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两个方面。在贞操损害赔偿中,不能忽略被害人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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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人强奸:犯罪类型与人际关系的实证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熟人强奸犯罪是近年来国内外在强奸犯罪研究领域的研究重点。本文在收集熟人强奸案件的基础上,通过实证的研究方法,将熟人强奸分为约会强奸、聚会强奸、非约(聚)会双向互动强奸、非互动强奸四种不同的类型,并通过对这四种类型的分类研究,探讨了不同类型熟人强奸犯罪发生与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的人际关系的相关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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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强奸案件的司法文书中(主要是起诉书和刑事判决书),对被害妇女的身份,通常都注明她的年龄和婚姻状况(未婚或已婚)。从认定被告人犯罪事实和罪名的角度上看,有必要将被害人的性别、年龄写清楚,但是否有必要注明被害人的婚姻状况,值得商榷。据了解,注明被害妇女是否结婚的原因主要是根据以往的司法实践,把强奸未婚妇女的情节看得比强奸已婚妇女的情节严重,以至在量刑上也有差异。还有一种原因是沿袭过去的写法,与量刑无关,不具有什么特殊的意义,但在客观上所起的作用与前者是一致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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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被告人郑某和李某事先预谋"找个女的抢钱",郑某事先已打算抢劫过程中要进行强奸,但李某事先并不知郑某还要进行强奸。2011年8月6日深夜,二被告人开车把被害人陈某(女)骗上车后,共同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行把被害人陈某拖至江边一偏僻树林内。被告人郑某把陈某推倒在地,并让被告人李某去拿刀恐吓陈某,郑某威胁陈某把衣服脱光,被告人李某站在一旁没有说话也没去拿刀。后被告人郑某对被害人陈某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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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强奸妇女犯罪中,有一些所谓“暴力和胁迫手段、被害人的反抗表示都不明显”,但又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案件。这类案件既不同于使用明显暴力、胁迫和其它方法的强奸;也不同于利用从属关系或职务之便的强奸。以致在对这类案件的认定和处理上分歧较大,打击不够有力。有些同志对这类强奸罪往往以所谓“犯罪分子的暴力、胁迫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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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犯罪是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以及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尽管我国刑法对强奸犯罪规定了比较严厉的刑罚,尽管司法机关对强奸犯罪始终予以严厉打击,但强奸犯罪的发案率有增无减。据有关方面统计,某省最近几年强奸犯罪占整个刑事犯罪的25%以上,青少年占强奸犯罪的75%以上,结伙轮奸妇女的占强奸犯罪的40%以上。由此看来,研究和探讨强奸犯罪的心理因素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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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湖州南浔区两协警与女子喝酒,随后趁女子醉酒不省人事之时实施强奸,南浔区人民法院考虑到两人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事前并无预谋,且事后主动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给予酌情从轻处罚,判决两被告人各入狱3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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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犯罪是一种会造成女性生理、心理严重创伤的罪行,当被害人为未成年女性的时候,其危害结果更为严重。通过对重庆市2007年1月至2008年4月发生的强奸犯罪案件的分析可以发现,强奸罪中的未成年女性被害群体主要集中在农村,而这类犯罪的主要侵害目标是缺乏有效监护的8-14周岁的幼女,而且这类案件多发于白天、室内。由于未成年女性大多缺乏辨别善恶是非的能力,容易受利诱致害。在被害后,她们大多不知道采取正确有效的自救方法,所以,要预防未成年女性成为强奸犯罪的被害人,帮助已经被害的未成年女性恢复正常的生活,需要社会、政府和家庭的相互配合,通力合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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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针对同一被害人相继实施绑架、抢劫、强奸等多种犯罪行为的现象时有所见。由于上述暴力犯罪的客观方面均表现为复杂的危害行为,且各自的手段行为大致相同或相似,通常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等针对被害人人身、精神的强制行为,因此,在前一手段行为的效力延及后续犯罪行为,且被告人有意加以利用的场合,如何准确认定多种犯罪的实行行为及其罪名,经常成为见仁见智、多发争议的疑难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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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一则强奸实例的说明对亲告罪的价值、理念问题作一初步剖析 ,继而笔者从伦理、社会、法律三个层次逐一论证 :司法不应过度干预强奸犯罪 ,应本着保护被害人权益 ,尊重被害人决定的原则赋予被害人告诉权。在此基础上 ,笔者指出对强奸犯罪实行亲告的原则———不告不理 ,当被害人受制约、受胁迫时 ,司法机关可以介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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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查阅了某县法院一九八四、一九八五两年内一千余份刑事判决书,其中被告人实施奸淫幼女行为的,有的定为奸淫幼女罪,有的定为强奸妇女罪;有近百名被告人实施强奸妇女和奸淫幼女两种行为的,均以强奸妇女罪一罪定罪判刑,无一实行并罚。例如:被告人冉××,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和一九八二年四月,先后两次将十三岁幼女赵××奸淫。一九八三年春又将女青年张××强奸。一九八三年夏,当冉××次对另一女青年程××实施强奸时,被当场抓获、强奸未遂。该县法院以(85)法刑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对冉××判决:“被告人冉×× 奸淫幼女,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处强奸犯冉××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这种情况在其他地区也都程度不同的存在,出现了罚不当罪或罪刑不一的现象。为此,明确地将强奸妇女罪与奸淫幼女罪加以区别,看来不无必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及犯罪构成理论,奸淫幼女罪,是指和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是一种独立的犯罪。它不同于强奸妇女罪,更不是强奸妇女罪的一个从重处罚情节。强奸妇女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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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利用被害妇女处于严重醉酒、性防卫能力明显削弱的便利条件,违背被害妇女意志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对醉酒状态的女性不能简单以被害妇女发生性关系时具有一定主动性或迎合性表现,就断定被害人作出了有效的性同意而否定强奸罪的成立。由于行为人采取不同手段对妇女性自主决定权侵害程度不同,被害人醉酒状态下的趁机型强奸案件量刑一般可以比采取暴力、胁迫手段的强奸案件相对轻缓。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