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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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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环境纠纷处理与环境损害赔偿专门立法   总被引:20,自引:0,他引:20  
环境纠纷的日益增多和公民环境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 ,需要制定专门的立法解决环境纠纷和维护公民的环境权利。该立法的制定不仅有利于环境法体系的完善 ,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不足。国外已经有环境纠纷处理和损害赔偿专门立法的成功经验可供借鉴。我国的环境纠纷处理和环境损害赔偿立法应当采取实体和程序一体的立法模式 ,并着重规定在环境纠纷处理和环境损害赔偿方面所涉及的一些特殊问题。  相似文献   

2.
朱艳艳  邹雄 《行政与法》2005,(8):114-116
因环境污染遭受侵害的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加害者损害赔偿,然而受害者现实的得到救济决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即单纯的采用司法救济的方式已经不能实现对受害者的完全救济。法学界在沿袭一般侵权行为民事救济的基础上,借鉴日本、台湾地区在环境问题中的公害纠纷处理法,提出了由环保行政机关处理环境侵权民事纠纷制度。这一制度目前在我国还不是很成熟,学理界对此在认识上尚存在很多争议。本文从行政处理环境侵权民事纠纷概念的界定入手,就其必要性进行了阐述,并着重对行政处理的效力予以了较为充分的论证。  相似文献   

3.
为加强中日韩环境法学的交流,集中力量研究环境纠纷处理机制问题,2005年11月26日至27日,来自中国、日本、韩国50多所高校、研究团体、政府机构、法院、律师事务所和其他实务部门的120多名代表齐聚上海,在华东政法学院召开了“第三届环境纠纷处理中日韩国际学术研讨会”。研讨会就环境损害赔偿、环境纠纷案例分析、环境纠纷立法等主题进行了深入地学术交流和讨论。现就研讨会的主要内容综述如下:一、环境纠纷处理基本理论问题(一)中国环境纠纷处理中的制度障碍华东政法学院张梓太教授为大会做了《中国环境纠纷处理中的制度障碍分析》的主题报…  相似文献   

4.
数人同处一地燃放爆竹,酿成火灾,但系何人所放爆竹引起火灾却无法查明。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要求所有燃放爆竹的人承担损害赔偿,在法理上称之为准共同侵权损害赔偿。类似情形导致的纠纷时有发生,但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对这类纠纷的处理未作出明确规定。笔者试对准共同侵权损害赔偿制度设立的必要性及相关法律问题作些探讨。 一、关于准共同侵权损害赔偿制度设立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5.
当前,我国已构建了行政诉讼、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一体的环境纠纷司法救济途径体系,为实现惩罚加害人、抑制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救济受害人、保护环境等目标发挥着一定的积极作用。为应对新的环境问题,我国应从实体与程序立法、审判制度、环境审判队伍等方面,加快完善我国的环境纠纷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6.
数人同处一地燃放爆竹,酿成火灾,但系何人所放爆竹引起火灾却无法查明.受害人要求所有燃放爆竹的人承担损害赔偿,此类纠纷时有发生,但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对这类纠纷处理未作出明确规定《试论准共同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就准共同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设立的必要性及相关法律问题作出探讨.  相似文献   

7.
针对近年来行政侵权、司法侵权层出不穷,目前《国家赔偿法》只规定受害人请求物质损害赔偿,却没有明确精神损害赔偿。本文从理论与实践的角度出发,浅析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并对其进行法理分析及司法实践分析,然后在此基础上得出结论并提出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8.
围绕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我国建立了私法主导的生态损害救济体系。这一体系在发展环境法治的同时,也带来了相关主体角色错位、政府主导的修复和司法判决难以衔接以及法院主导修复能力有限等问题。而生态损害的公法救济在现行立法中未得到足够重视。影响生态损害救济模式选择的主要因素有:法律体系对公私法划分的影响;行政机关在救济生态损害方面的权能和保障以及私法救济的困难程度。基于这些因素的考量,我国应通过立法授权、行政执行能力的强化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建立公法主导的生态损害救济制度。私法救济在公法框架建立前或无法适用的情况下,可发挥补充作用。  相似文献   

9.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司法对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加剧和公民环境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各地因环境污染损害引起的侵权赔偿纠纷不断增多,成为当前民事审判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为了更好地审理环境污染纠纷案件,民一庭组织专门力量开展了全省法院范围的调查研究,以为全省法院的司法实践提供必要的理论基础,统一全省法院在处理环境污染纠纷案件中的司法尺度,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立法提供必要的经验积累。  相似文献   

10.
于金葵 《经济与法》2001,(10):17-19
近几年,精神损害赔偿诉讼屡见不鲜,我国立法界、司法界和理论界等对此制度的内涵已基本达成共识: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受到损害,而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形式进行救济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在民事司法实践中,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已经取得了重大突破,但行政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和司法却存在很大的缺陷。2001年1月发生的麻旦旦案件对我国行政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司法和理论研究提出了新的课题。  相似文献   

11.
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识别、原告寻找与审理机关专门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公益诉讼因缺乏有力立法支撑,处于一种司法实践先于立法的混乱局面。从对2007年1012年国内公开报道的30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司法裁判文书进行实证研究发现:环境公益诉讼无论诉讼目的还是救济方式均不同于传统诉讼,它是在原有诉讼体系上“重生”的一种新型诉讼;为实现维护环境公益的目的,这样一种新型诉讼的原告资格应赋予公民个人、环保团体、环境行政机关及检察机关,并且应由专门审判机关进行审理。  相似文献   

12.
德国环境损害赔偿法律问题初探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庄敬华 《法学论坛》2005,20(5):53-57
德国环境损害赔偿立法的历史悠久,其相应的法律法规较完备。针对其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立法,德国理论界根据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产生的基础将之分为三类:即以容忍为前提的牺牲性责任、危险性责任和一般侵权责任。德国环境损害赔偿立法以改善受害人的法律地位、侧重人身损害赔偿以及重视对生态破坏的赔偿为主要价值取向。目前,德国正准备制定一部统一的环境损害赔偿法,德国的这一做法对于和德国环境损害赔偿立法较相似的我国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3.
论行政刑罚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贾宇  舒洪水 《中国法学》2005,(1):91-102
行政刑罚是介于行政法与刑法之间,伴随着行政处罚难以完全满足公共行政制裁需求而产生的。它是指由司法机关对违反行政刑法规范的行政犯罪行为人所依法施加的一种刑罚制裁措施。本文由行政案件防治体制的缺陷引发,认为应建立一套介于行政处罚与传统刑事制裁之间的新的惩罚模式,并主张从立法方式、立法种类上对其进行立法重构,并应在比较外国行政刑罚的基础上,适当借鉴他国优势模式,建立适宜我国国情的行政刑罚法律制度,并从立法、制裁种类、司法层面上做好行政刑罚与行政处罚的衔接。  相似文献   

14.
台湾地区的行政命令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或者基于职权针对未来的一般事项制定和发布的抽象规范。台湾地区在威权体制结束之后开始厘清行政命令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行政命令违法的审查机制,对行政命令主要采用行政审查、立法审查及司法审查。台湾地区行政命令违法的审查机制对大陆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相似文献   

15.
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及立法意义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行政程序法具有公正价值、效率价值、秩序价值,加强、完善行政程序立法的意义在于促进民主政治的发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遏制和消除腐败现象,促进廉政建设;克服官僚主义,提高行政效率。我国行政法领域中未来的立法方向应是制定一个包括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司法程序在内的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  相似文献   

16.
张福德 《法学论坛》2005,20(3):85-91
基于完善环境刑法的需要,我国应设立违反环保行政义务罪。本文介绍了典型西方国家关于违反环保行政义务罪的立法状况,分析了我国违反环保行政义务行为犯罪化的必要性,提出了设立本罪的具体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7.
论行政立法的程序控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立法在我国立法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但是也存在突出的问题,如侵害国家立法权等。然而实体上的事后控制难以弥补违法立法对社会造成的损害,加强行政程序立法的研究,对行政立法进行程序控制,是保证立法质量和提高立法民主化的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18.
主体间型立法的概念及其意义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主体间型立法是在自主型立法与压力型立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其内涵包括立法代表之间的立法辩论、立法与"立法性"司法之间、与公民直接立法权之间,以及与行政立法之间的交互作用。主体间型立法对于维护法律的安定性、扩展立法的信息来源、填补成文法的漏洞,以及构建权利信任权力的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9.
围绕着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我国构建了多元主体参与、多种路径并存的制度体系,为公共利益提供全面保障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同机制之间应如何衔接的难题。衔接规则的缺失会引发不同机制功能重叠、相关主体角色错位、权责不明等诸多问题,严重影响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制度功效的发挥。因此,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多维衔接机制是当前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迫切任务。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机制的衔接安排本质上是行政权能和司法权能的优化配置问题。基于二者的权限划分与功能定位,结合我国实践和域外经验考察,我国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机制的衔接安排应当遵循"行政救济优先于司法救济"的基本原则。在具体制度设计层面,通过明确政府索赔权的适用范围,确立行政执法的优先性;通过完善民事公益诉讼启动的前置条件,确立行政救济的优先性;通过完善具体的诉讼程序规则,确立"先行后民"的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模式。  相似文献   

20.
环境危险防御义务是国家环境保护义务的主要类型之一,其要求国家公权力采取措施对环境危险因素加以干预和排除。为实现国家环境危险防御义务,在管制行政相对人行为的“外部效力”面向上,应强化立法权对行政权的约束;在约束国家行为的“内部效力”面向上,司法权应对行政权保持必要之谦抑。排除环境危险、维护环境权益是当前中国环境法治的重要任务,需要根据“外部效力/内部效力”的二元制度结构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通过国家公权力的合理配置实现国家环境危险防御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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