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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16 毫秒
1.
赵德刚 《政府法制》2007,(19):56-57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由于刑法将"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规定为本罪的基本罪状,基于对这一罪状的不同理解,理论上对本罪的犯罪构成以及犯罪的既遂与未遂形态,一直存在诸多争议。  相似文献   

2.
金娟 《法制与社会》2012,(27):252-253
我国刑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实行行为仅为生产、销售行为,运输、仑储、邮寄等行为(以下简称“运输类行为”)不能单独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于此类只能按照刑法总则关于共犯的规定来追究此类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由于我国刑法以作用大小作为区分共犯中主从犯的主要标准,直接导致司法实践中“运输类行为”同样被认定为主犯,由此产生了罪刑不均衡、不公平的问题.我们应借鉴国外共犯分类理论,明确运输类行为作为帮助行为,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地位,以此实现罪行均衡和法律适用统一.  相似文献   

3.
销售金额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定罪量刑具有重大意义.在"犯罪既遂的标准"下,严格的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并且坚持对"销售金额"进行严格解释,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全部违法收入,对已生产但尚未售出就被查获的伪劣产品的行为,按货值数额追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未遂的法律责任."违法所得数额"、"销售金额"以及"货值金额",尽管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但是相对来说,"货值金额"则较为明确的体现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对法益的侵害程度,宜作为界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数额类型.  相似文献   

4.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刑罚依据的异议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是以销售金额的多少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笔者认为,这一立法及司法解释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看都有不适之处。其一,销售金额不能体现本罪的社会危害性。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实质危害在于将多少伪劣产品销售到社会当中。销售得越多,危害后果越严重。至于销售所得款的多少,则只是本罪的…  相似文献   

5.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既遂、未遂与预备形态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行为。1997年刑法修订后,就笔者所能见到的大多数释义、刑法教材、专著,大都根据刑法所规定的上述定义,得出结论说:生产、销...  相似文献   

6.
编辑同志: 办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中有这样的情况:犯罪嫌疑人生产伪劣产品的价值超过了五 万元,但销售金额却未达到五万元。由于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将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规定为生 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使得对该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难以认 定。请问,对此应如何处理?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阚文通 阚文通同志: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 、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行 为。…  相似文献   

7.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形态辨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否存在犯罪未遂形态,学界对此分歧颇大,实务部门做法不一。本文认为,该罪存在犯罪未遂。首先,应当明确对此问题的分歧在很大程度上与作为该罪客观要件之一的“销售金额”的理解有关。销售金额应当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其次,从该罪的法条罪状模式、罪名结构、罚金刑适用、犯罪预防、证据调查等角度考察,本罪也应当存在犯罪未遂形态。  相似文献   

8.
对我国刑事立法的相关伦理考察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伦理是刑事立法的重要基础,符合伦理则是划定犯罪圈的基本要求。我国刑法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个罪以及环境犯罪等类罪的立法中存在着与相关伦理的不协调问题,应予以重视和调和。  相似文献   

9.
秦雪娜 《法治研究》2012,(11):67-73
《刑法》第144条至第148条当中的"明知"为注意规定;鉴于制售伪劣商品罪主观明知的证明困难,"推定明知"是被允许的,但必须遵循严格的适用条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销售金额是犯罪的成立条件,因此无论以货值金额还是以可能销售的金额作为该罪未遂犯的处罚依据都是不合理的;对于销售金额的具体计算,销售者的实际销售价格应当是比商品标价更重要的认定标准。制售伪劣商品罪的罪数问题,既存在想象竞合犯也存在牵连犯;择一重罪处断时,对于重罪的判断不能一概地认定为制售伪劣商品罪,而应根据个案具体判断。  相似文献   

10.
蔡道通 《北方法学》2024,(2):91-108
对于注水猪肉或注水牛肉,只要符合前置法所要求的质量标准,就不应当被认定为刑法中“掺杂、掺假”或“以次充好”的伪劣产品,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但司法实践中却存在大量引发争议的有罪判决。主要问题在于刑事司法忽视了刑法条文体系解释的运用。条文体系解释是避免司法合法与个案正义相冲突的第一道防线,其合理性与正当性的基础与指向为同类解释规则与法益保护目的。同类解释规则的基本内容是同等情形同等对待,参照的是刑法列明的最严重行为或后果,功能在于作为出罪或刑轻的理由。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法益内核为消费者权益,其次才是市场秩序。按照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前置法或前置规范中属于合格产品的,不应被解释为刑法中的伪劣产品。合格产品是构成本罪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解释的限度条件。  相似文献   

11.
姚健 《政法学刊》2004,21(5):35-36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涉及品种多、范围广、犯罪主体复杂、社会危害大,已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经济利益。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活动,已成为了刑法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  相似文献   

12.
"蛋白粉"、瘦肉精等危害人体健康的添加剂不属于食品,生产销售上述添加剂不能定性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研发、生产、销售危害人体健康的添加剂必须介入他人的有责行为才会发生危害社会结果,不宜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无相应合格产品存在或不属质量不合格的不能定性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绝对不允许买卖产品不宜定性为非法经营罪,即使属于非法经营或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也要达5万元以上才能入罪,无法规制会危害人体健康但数额未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刑法》规定的漏洞导致司法机关选择最相类似罪名定处有破坏罪刑法定原则的危险,故我国《刑法》应增设研发、生产、销售危害人体健康添加剂罪。  相似文献   

13.
侵犯注册商标权犯罪问题研究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侵犯注册商标权犯罪是当前实践中比较突出的问题 ,正确理解和认定刑法规定的三种侵犯注册商标权犯罪对于运用刑法惩治当前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本文认为 ,注册商标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 ;对“明知”的理解应区分存在论意义上和司法推定层面的不同 ;应明确“销售金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各有不同的内涵  相似文献   

14.
假冒商标行为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最为严重的行为之一。司法实践中,假冒商标商品的生产行为往往比较隐蔽,注册商标权人难以直接起诉生产厂家,只能起诉销售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但由于生产厂家没有参加诉讼,导致双方当事人对被诉商品是否假冒容易产生争议。以往的审判中,认定商品真伪多采用鉴定比较的方法,但在大量商品没有使用防伪标记或者只使用了简单防伪标记的情况下,使用鉴定比较法不能作出正确判断。关于商品真伪的判断,还是应当从商标的本意出发,要求当事人证明被诉商品的来源。  相似文献   

15.
刑法的经济分析理论是一种崭新的研究刑法规范设置的成本与效益的理论。伪劣商品犯罪作为谋利型的经济犯罪,其成本与“效益”的关系尤为突出,依据刑法经济分析理论,我国伪劣商品犯罪屡禁不止的原因是国家支付刑罚成本虽高,但因刑种、刑度设置的不合理,以及刑罚确定性低而导致刑罚效益低,致使刑罚的投入量与刑罚效益不对称。要遏制生产、销售这类犯罪,就必须应调整伪劣商品犯罪的刑罚结构,限制自由刑的适用,扩大财产刑的适用范围,增设资格刑,并提高刑罚的确定性,以较低的刑罚成本获取最佳的刑罚效益。  相似文献   

16.
长春长生疫苗事件导致出现社会信任危机与社会恐慌,有鉴于此,国家提出“完善疫苗药品刑事法律制度”。法律与社会之间存在着互动关系,社会复杂性的增长需要并促进法律结构的变迁,法律的变化又导致重大社会变化。因此假劣疫苗的刑法规制,不只是满足一种专业需要,更要满足社会需要,承担社会整合功能。作为整全性的法律,要求保持协调一致性及价值的融贯性。假劣疫苗的刑法规制,既要与假劣药犯罪相协调,又要与刑法典相协调,还要在整个法律体系中与《疫苗管理法》《药品管理法》相协调。疫苗刑法制度的修改完善,承担着回应社会和价值融贯的追求,既是法律问题,也是道德问题。  相似文献   

17.
诉判同一与变更罪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昌林 《现代法学》2003,25(2):97-101
法院在刑事诉讼中有最终确定罪名和适用罚条的权力。但是 ,法院的这一权力应当受到控审分离、不告不理、辩护原则等诸多因素的制约 ,并不得迳行做出恶化被告人的处境的判决。本文对法院变更起诉指控的罪名和罚条问题作了比较分析 ,并阐明了我国法院在刑事判决中变更起诉指控的罪名和罚条应当遵循的规则。  相似文献   

18.
郑志 《知识产权》2020,(5):74-80
假冒注册商标罪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与商标假冒侵权的构成存在交叉,有必要在犯罪客观要件构成的判断中吸收商标假冒侵权的判断标准。商标许可的存在应以合意说为标准,服务商标也应纳入刑法保护,相同商标是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商标。同一种商品的判断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为参考,综合考虑一般公众的认识。商标使用的判断需要加入识别来源的功能性考量。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双相同也不会导致混淆,则可排除犯罪成立。在商品类别比对中应以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为据,但对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不宜提供刑事保护。  相似文献   

19.
郭旨龙 《政治与法律》2021,(1):64-76,63
通过对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案例法考察和域外法阐释,可以发现,其核心涵义指向侵犯数据机密性的情形和侵犯数据可用性的情形。其原因是机密性和可用性的规范结构导致该罪成为口袋罪:在罪名上,与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多个章节的罪名产生交叉重合;在保护的利益上,不仅涵摄我国《刑法》其他章节所保护的法益,而且溢出整个刑法典,保护信息的时代重要性日益凸显、其他权益日益频繁地受到侵害。面对这种庞杂的规范结构,需要进行网络时代罪情、刑法基本原则的权衡考量,达致刑法规范的明确性与合理性。新的罪名标签“非法获取数据致损罪”,适应了双层社会虚实同构的态势、数据和利益在双层空间不断协同的复杂行为模式,是在刑法规范中嵌入网络风险控制的法律机制,有助于系统完善网络风险的治理格局。  相似文献   

20.
樊文 《法学研究》2011,(3):112-137
1979年以来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忽视或遗忘了刑法的特征与内在价值,高估了刑法影响人的行为的可能性,刑法一直保持着在功能化方向上的惯性,刑罚结构和刑罚适用面临着重刑主义的突出问题。我国的犯罪控制存在着惩罚主义的结构特征,然而惩罚主义的意愿和努力,并没能有效遏制犯罪规模和犯罪的总体严重程度迅猛发展的势头。在刑事政策和刑罚体系的主导思想没有做出重大调整前,刑罚轻缓化的改革仍然任重道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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