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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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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94年11月16日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实际上是一部海洋宪法”。①这部由国家扩展管辖和开发范围而引发制定的海洋宪法,重新划分了国家在海上的管辖范围和管辖事项,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现代国际法关于国家管辖权的内容。研究公约对国家管辖权的界定和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2.
许维安 《北方法学》2016,(6):97-106
区分陆上犯罪与海上犯罪是应对日益增长的海上犯罪、彰显海上犯罪的基本特征和适应海上司法实践发展的需要。由于特殊罪名的适用效果不佳、适用范围有限,一般罪名未能反映海上犯罪的特点,因而它们均不能适应海洋发展战略的需要。现行刑法只适用于我国领域内发生的海上犯罪,而不能适用于领海外国家管辖海域内发生的犯罪。涉海国际公约只规定了海上犯罪的罪名和罪状而没有规定法定刑,对国际法的海上犯罪适用现有一般罪名违反禁止类推原则,也没有体现海上犯罪的特点;不仅适用程序繁琐,而且使结果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国际法的海上犯罪应转化为国内法的海上犯罪。  相似文献   

3.
向仲侠  李兰 《法制与社会》2010,(25):159-160
禁反言原则一项公认的国际法规则,起源于英美法中的禁反言规则,但发展出了自身的特点。禁反言原则在国际法渊源上属于一般法律原则,包括单方声明和默认两种形式。在国际司法实践中禁反言原则被广泛运用于各种案件当中。  相似文献   

4.
海盗是公认的国际犯罪,已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许多国家的国内法所规定,且国内法对海盗罪的认定范围一般比国际法更广.学说上多认为我国刑法应当增设海盗罪,就具体罪名而言既包括国际法上的海盗罪也包括国内法上的海上武装劫掠罪,前者适用于公海上的行为,后者适用于领海上的行为,在构成要件上稍有不同.由于国际法上的海盗罪适用普遍管辖而国内法上的海上武装劫掠不适用该原则,设立海盗罪时应对两者分别规定不同的罪状.  相似文献   

5.
国际法追究个人刑事责任与管辖豁免问题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管辖豁免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根据这个原则,一国行为及其财产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其内容当然包括对他国国家元首及外交人员的刑事管辖豁免。然而,通过上个世纪国际法在追究个人刑事责任方面的发展,尤其是国际刑事实践在近些年来的发展,可以清楚地看到现代国际法上也开始强调追究个人刑事责任,主张任何个人(自然人)如果犯有国际法罪行都必须承担个人刑事责任。这对传统国际法上豁免原则势必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和冲击。  相似文献   

6.
伴随数十年来国际法的繁荣与多样化,国际司法机构日益扩散。它们效力于不同的法律体系,其司法权力分散并相互割离,目前对国际司法机构之间的合作与冲突尚无一般国际法规则,它们的分散权力加剧了国际法的碎片化,协调国际司法管辖权的冲突成为解决国际法碎片化问题的重要课题之一。MOXPlant案呈现了国际司法机构的多样化所带来平行管辖权之间的冲突对国际法的影响。此案显示在条约中设置协调管辖冲突的条款无疑能够减轻它的碎片化;同时改变国际法庭的自足性亦是缓解管辖冲突的有效途径;尊重其它国际法庭的管辖权可以解决特定的管辖冲突。尽管如此,各国际司法机构之间的平行管辖权与其建立的零散无序决定了国际司法权力的不成体系短期内将难以根本解决,而创设一个国际冲突法庭成为有效解决国际司法权力冲突的一个较为理想的长期方案。  相似文献   

7.
评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本文从传统国际法中的刑事管辖原则入手 ,对国际法委员会提交的管辖方式以及规约中规定的普遍管辖原则作了探讨 ,以期了解国际法在刑事管辖权问题上的发展动向。  相似文献   

8.
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是一项普遍接受的习惯国际法原则。随着时代的发展,关于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出现了不同的理论主张,国际实践基本上是绝对豁免和限制豁免两种原则并存,并且主张限制豁免主义的呼声越来越高,《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它的通过和开放签署对国际法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拟从国内法治方面探讨一下《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所产生的意义。  相似文献   

9.
国家主权在国际关系上是最高的权威,国家主权原则,早已上升为国际社会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是当代国际法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但是,国家主权不是绝对的,而是有制约和限制的。国家主权是相互的,国家在行使主权时,不得侵犯别国主权。人权,本质上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但是,人权又不是纯属国内管辖的事项,人权受国际法的保护,人权原则也是国际法的重要原则,人权具有国际性;然而,人权原则尚未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坚持国家主权,才能保护国际人权。国家主权高于国际人权。“人道主义干涉”的理论现点,违背当代国际法,其实质是否定国家主权,干涉别国内政。  相似文献   

10.
普遍管辖权的特征及本土化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普遍管辖理论产生于十八世纪,是习惯国际法的组成部分。随着时代的推移,这一理论逐渐成为国际社会制裁国际犯罪的国际法原则,并为国际公约所认可。普遍管辖理论从某种程度上缓解了主权国家国内法适用的局限性,有效地惩治了那些危害人类共同利益的国际犯罪。由于普遍管辖权的适用有别于国内法上的管辖原则,且需要通过国内法完成,故这一原则在与国内法亲和的过程中交织着一定的矛盾冲突。因此,如何在理论及实务上疏解这些问题已成为国际和国内学界普遍关注的课题。本文在剖析普遍管辖权广泛性和局限性特征的基础上,就其本土化的必要性、方式以及我国本土化的过程加以阐述。普遍管辖权的本土化进程是国际法理论融入国内法的过程,是国内法接轨国际法的标志,同样也是法治观念更新的先导。为进一步有效地打击国际犯罪,世界各国必将不断达成共识,使普遍管辖权的运用更加协调和完善。  相似文献   

11.
童伟华 《法学杂志》2012,33(8):79-85
对专属经济区行使刑事管辖权是保护主权权利和法理维权的需要,我国一直疏于行使该项权利。《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沿海国行使刑事管辖权既予以肯定又予以限制,我国应在该《公约》规定的范围内积极行使刑事立法管辖权和刑事司法管辖权,在附属刑法中对外国人侵犯我国主权权利及其附属权利的犯罪行为规定刑罚罚则,避免刑事立法空洞化。同时我国应对权属无争议专属经济区依法行使刑事管辖权,对权属重叠或争议的专属经济区根据对等原则行使刑事管辖权,并严格遵照《公约》规定保障当事国、当事船舶、当事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12.
国际刑事管辖权冲突的适当法是受国际私法学中关于侵权行为的适当法理论的启迪而提出来的。它主张将犯罪问题加以分解而对所涉及的各种因素进行更为精确的分析 ,从而确定与犯罪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具有管辖权的“适当性” ,为此 ,本文提出了确定最密切联系地的“质量相结合标准”。国际刑事管辖权冲突的适当法为有关国家间国际刑事管辖权争议的公正合理的解决提供了一种新的模式 ,将有利于对国际犯罪的有效惩治和打击 ,也为不同学科之间在理论上的相互借鉴提供了一个良好的范例。  相似文献   

13.
杜英杰 《时代法学》2012,10(6):90-96
在涉外非战争军事行动背景下,维护军事利益的价值目标与军事刑事管辖缺乏域外效力发生冲突。军事刑事管辖应坚持维护国家主权和军事利益原则、对等原则和国内法与国际法相统一原则,尽可能通过谈判,与他国签定建立在平等、互利原则基础之上的部队地位协定。我国军事刑法的属地管辖应扩展至武装部队所至地域或空间,应将外国军人、战俘以及特定形势下的平民犯罪纳入军事刑法管辖范围。  相似文献   

14.
Unlike statutory and discretionary jurisdiction, jurisdiction by choice of court agreement concluded in foreign-related civil and commercial matters should be decided by the parties. As a special contract, the choice of court agreement is so independent that its validity is governed by the law chosen by the parties or by the law of the country where the chosen court is situated in case that the choice of law is invalid. Amendments to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CPL”)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012) should not only include the jurisdiction by choice of court agreement with foreign-related elements, but also stipulate it in a more standardized way, rather than simply refer to provision of jurisdiction by choice of court agreement in domestic cases. At the same time, the CPL should make 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of choice of court agreement more clear, and provide choice of law clause and its confirmative elements when deciding its effectiveness.  相似文献   

15.
刘剑文 《现代法学》2012,(2):130-137
中德两国互为重要的经济贸易伙伴国。《中德税收协定》自1985年签订以来,成为两国解决双重征税和防止逃漏税问题的法律准则。然而,《中德税收协定》实施后,中国不断地推进税制改革,两国间经贸往来出现了新的形式,与此同时,国际税法理论也有了新的发展。因此,适时修改《中德税收协定》是必要的。尽管中国在德国的投资已有所发展,但是应当清醒地看到,中国仍是资本输入国,在修订《中德税收协定》时,应当坚持来源地管辖权为主和适当兼顾居民管辖权的原则。  相似文献   

16.
李启成 《现代法学》2006,28(4):26-37
中国司法近代化与治外法权问题紧密相关,调查法权委员会及其报告书是近代中国撤废治外法权的一个阶段性标志。通过考证调查法权委员会组织的前后经过,对作为调查结论的报告书内容进行分析,可以认为该事件强化了近代中国自学习西方法律和司法制度以来一直存在的为废除治外法权而改良法律和司法的论证逻辑;导致了在此之后发动民众,以运动的方式参与法律和司法事务的先河,从而对中国法律和司法近代化产生了深远影响。  相似文献   

17.
论地域管辖中“犯罪地”的解释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事诉讼法的规范依赖干法解释技术而生效,因此对刑事诉讼法之中的诸多概念、术语作出合理的解释和阐释,方能构建刑事程序法治化的微观基础。站在刑事诉讼法解释学的立场上,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的"犯罪地"管辖原则,其中所谓"犯罪地"一词,应当解释为包括"犯罪结果地"、"犯罪预备地",而不应包括"被害人所在地"、"销赃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地"。在毒品犯罪、网络犯罪、手机短信诈骗犯罪等特殊类型案件的中,对"犯罪地"一词,可允许作适当的扩张解释。  相似文献   

18.
李浩 《法律科学》2007,25(6):136-145
抗诉的事由与申请再审的事由不宜完全同构化.在申请再审与请求抗诉问题上,应实行法院优先原则.由上一级法院管辖再审申请有利有弊,原审法院管辖加上诉或许是更优的方案;对再审申请,可从申请期间与除斥期间两方面作出限制.当法院决定再审时,撤销原裁判比中止原裁判是一种更好的选择.对伪证、枉法裁判,将来应通过先行程序确认后才允许申请再审.检察机关的调阅案卷权,宜在法律中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19.
After the entry of China into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there are problems such as jurisdiction, application of law, and judicial assistance, which need to be resolved step by step in judicial practice on foreign-related civil and commercial matters. As for private and international law problems in the Chinese courts, this paper analyses some general issues, including renovi, inter-temporal conflicts, and proof of foreign laws; reviews jurisdiction problems, for example, common jurisdiction versus special jurisdiction, selective jurisdiction versus presumptive jurisdiction and exclusive jurisdiction; discusses the choice of law problems such as the principle of party autonomy, the principle of the most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 and dépeçage method; and studies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judgment and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l award.  相似文献   

20.
郭文利 《时代法学》2010,8(5):17-26
我国法院在涉外民商事审判中尚存在诸多问题,大量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理缺乏管辖权依据的阐述或对此语焉不详,甚或管辖权依据适用错误。在管辖权异议方面,仲裁协议与法院管辖、债权转让与原合同管辖权效力间的关系纠缠不清,异议不断。在准据法适用中,不但大量的裁判文书没有准据法选择依据,法律适用呈恣意态势,而且法院地法被大量适用、准据法选择方法较为单一等均引致相当弊端。对于其他国家或地区判决以及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的严重问题在于对承认与执行的法律依据阐述含糊不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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