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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晴 《法制与社会》2013,(16):191-192
在不同专属经济区之间或专属经济区与其邻接的公海之间的区域存在着跨界鱼类种群,其他国家对跨界鱼类种群开发将影响到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的渔业主权权利。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95年《执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之规定的协定》以及FAO等国际组织框架内的国际渔业法律制度对跨界鱼类种群的养护与管理的法律问题做出了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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