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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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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事习惯作为制定法之后的补充法源,既是商人的行为准则,也是重要的司法裁判依据。分析既有裁判文书可以发现,在民商合一路径引导下,我国司法实践并未将民商事习惯的适用约束机制同质化,商事习惯表现出独立于我国《民法典》第10条的适用路径。然而,商事习惯识别标准的模糊、填补商法漏洞的不足以及与民法规范适用顺位的分歧,影响了商事习惯司法功能的发挥。从我国审判实践出发,应将“习惯”理解为事实上的习惯;在此基础上,商事习惯的识别标准应坚持外观性标准和合理性标准。在适用顺位上,商事习惯应优先于民法任意性规范和旨在保护法律关系中弱者的民法强制性规范,以满足商法体系法源的自足性。与此同时,应借助商事习惯填补因商业创新和矫正我国《民法典》对商事活动特殊性关照缺失而产生的商法漏洞,以此助推良好营商环境的塑造。  相似文献   

2.
1944年《芝加哥公约》第18章赋予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理事会裁判与公约的解释与适用有关的国际争端的权能。但过往裁判实践表明,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结构性缺陷导致理事会司法功能未有效发挥。一方面,《芝加哥公约》第54条与第84条存在适用冲突,使得理事会在实践中更愿意以政治角色介入争端解决,导致《解决分歧规则》的司法效能被弱化。另一方面,理事会成员国代表司法能力不足且缺乏司法中立性,使得理事会对争端的解决难以提供高效的法律产出。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应在2018年所启动《解决分歧规则》修订进程中对争端解决机制进行司法化改革,避免国际民用航空业沦为国际政治对抗的工具。  相似文献   

3.
张新宝 《法商研究》2021,38(5):3-18
《民法典》对"公平责任"条文的修改,是我国侵权责任法领域法治观念和法治思维的一次重大变革.随着全面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让当事人满意""案结事了"的司法理念已难以适应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需要,只有让当事人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才能实现司法公正,形成人民对制度和规范的认同."公平责任"条文经历了从《民法通则》第132条到《侵权责任法》第24条再到《民法典》第1186条的演变,其规范性质也几经变迁.司法实践逐渐拒绝"和稀泥"的裁判,代之以刚性判决强化公众的规则意识.通过编纂《民法典》,"公平责任"条文由可独立适用的裁判规则转变为不可独立适用的指引性规范.法官在适用《民法典》第1186条时需要在其他法律规定中寻找规范依据,并满足因果关系的要件要求.  相似文献   

4.
《北方法学》2021,(2):16-25
《民法典》中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解释依据应定位于第580条。《民法典》第580条所规定的权利名为合同终止实为合同解除,且规定的是当事人的解除权而非法院的司法解除权。该条第2款的目的是打破合同僵局,只有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才能实现此目的。《民法典》第580条的理论贡献在于其重新界定了合同解除的目的和功能:一是合同解除的功能为"义务解放"而非"惩罚违约方",二是合同解除的目的是破解合同僵局。合同解除理论的重构为违约方合同解除权提供了新的支撑。根据《民法典》第580条的规定,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适用条件包括实际履行排除、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以及诉讼或者仲裁程序。  相似文献   

5.
在形式法治下,“体系之恶”与“规则之善”“体系之善”与“规则之恶”相矛盾的情形反复出现,很大程度上是由外国民法理论与规则和中国民事司法实践的冲突所致。功能主义释意作为功能主义《民法典》适用的基本模式,是实现裁判结果妥当性以及在规范功能的基础上实现法律正义的重要方法,是对法教义学的延续与发展。《民法典》功能主义释意通过价值体系、秩序体系、规范差异以及功能概念完成了中国民法教义学的构建。功能主义释意模式对司法适用方式的改变,能够解决体系与规则之间的矛盾。功能主义释意是建构中国民法话语体系、理论体系与知识体系的必然途径。  相似文献   

6.
甘强 《当代法学》2023,(1):58-69
《民法典》的颁布对经济法司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在《民法典》背景下,经济法司法的发展进路主要有三条:独立经济法诉讼、实质理性司法和经济法思维的“嵌入”。独立经济法诉讼是指以公益诉讼作为独立的经济法诉讼程序,它是形式理性司法的体现,实质理性的经济法不需要独立的经济法诉讼程序,公益诉讼也并非经济法所独有。实质理性司法与经济法的特质相契合,符合“司法能动主义”的发展趋势,但与我国当下形式理性的司法机制并不融洽,只能是一种“理想图景”。经济法思维的“嵌入”是经济法司法发展进路的理性选择,它在尊重当下司法机制的基础上,通过法官经济法思维的建构,在经济法司法的运行过程中渗透和内化经济法思维,从而有效沟通形式理性司法和实质理性司法,并逐渐推进经济法司法的发展。  相似文献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00条承袭《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85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1条规定的抵押合同生效模式进行了改变,但同样未就抵押合同的债法效力问题作出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前,就登记要件主义下抵押未登记时的抵押人责任,既有理论和司法实践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之适用视为当然,对此,应当予以系统反思。就债法面向的抵押合同及抵押登记义务,在保证合同进路与买卖合同进路之外,存在以原因行为无偿性为切入点的赠与合同解释路径,抵押合同(之债权行为面向)之无名部分可以类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赠与合同规则;进而,抵押登记义务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8条第1款之任意撤销权而应予以柔化,从而使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之当然适用一般性地落空;同时,柔化之抵押登记义务,可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8条第2款之公证再予以要式强化;抵押登记义务柔化几乎一概性地排除了抵押人违约责任的证立,但债权人利益保护仍得于"三层次担保结构"中渐次加持而得以周全。  相似文献   

8.
合同相对性虽仍是我国债法和合同的基本原则,但《民法典》立法和司法实践对于合同第三人的利益问题已经明确予以承认。本文研究的主要理论问题是:(1)《民法典》第149条及第150条规定中,受到第三人欺诈或者胁迫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对第三人的请求权基础是什么?是侵权请求权还是独立的请求权基础?本文认为是独立请求权基础。(2)《民法典》第522条规定中,利益第三人获得利益的法律途径和基础是什么?是否存在赠与规则适用的余地?本文认为,如果是赠与的话,可以适用关于赠与的规则——任意撤销权。(3)《民法典》第524条规定中的“合法利益第三人”代为履行后的法律地位是什么?从债法体系上看,“合法利益第三人”代为履行后的可能的法律地位有三种,但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来看,采取“当然取得”的模式,排除了不当得利的存在。从司法的视角看,是有进步意义的。(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39条中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那么,他是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诉讼法学界对此有很多观点,本...  相似文献   

9.
唐力 《政法论丛》2023,(1):27-38
《民法典》规定了代位权制度,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相对人的债权有损债权人债权之虞时,债权人可以代位通过诉讼请求相对人向自己履行以实现债权。代位权实现的过程中涉及三方主体两面法律关系,“入库原则”效果下与“优先受偿原则”效果下的代位权诉讼之诉讼标的、当事人适格、当事人处分权行使、既判力客观范围等会存在差异;代位权行使之法律效果受制于《民法典》第537条“但书”规定的内容,其与民事诉讼保全程序、民事执行程序、破产程序等财产处置程序存在内在的勾连关系。  相似文献   

10.
修订后的《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一规定,是查处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枉法裁判犯罪行为的法律依据,是在以前查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犯罪进行总结和归纳的基础上的立法完善,将原《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适用范围延伸到了民事、行政诉讼,消灭了检察机关审…  相似文献   

11.
薛波 《时代法学》2020,(1):25-34
立法定位既是商法通则立法的基点和逻辑起点,亦是指导商法通则司法适用的线索和指南。从商法通则和《民法总则》的关系、自身属性、适用对象三方面考虑,商法通则应当是“补充法”“权利法”和“裁判法”。制定商法通则不是对民法典“民商合一”立法体制的否定,恰恰是对民法典的必要“补充”和有益“完善”;商法通则的内容设计应当以商事权利为主轴和核心;其规范逻辑结构与构成要素应当符合构成要件—法律后果之要求,以便于法适用和司法裁判。在三者关系上,“补充法”和“裁判法”的商法通则是从“外部”关系进行考虑的;“权利法”是从商法通则“内部”属性来认识的;“权利法”和“补充法”的商法通则是从“静态”视角看待的,“裁判法”是从“动态”适用视角考虑的。  相似文献   

12.
《现代法学》2019,(3):111-126
对《公司法》第16条的理解和适用历来纷争不止,根源在于将其视为"公司担保"的规定,并以之作为公司担保合同效力的评判依据。为正本清源,本文回归《公司法》自身的性质与功能,追朔公司法本来的立法目的,认为公司法主要体现为管理法性质,是关于公司治理中内部权力安排与分配的规范;《公司法》第16条是关于"公司担保决议机制"的规定,其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权力归属与行使的正当性与程序性要求。有鉴于此,在处理违反《公司法》第16条的法律后果时,应遵循"两步走规则":第一步自然应依据《公司法》的治理规则和救济措施判定担保决议自身的效力和责任,包括因公司担保决议实质和程序违法、违规和违章而导入《公司法》第22条的适用。在对公司决议形成了确定性司法裁决后再启动第二步,考察其对公司担保合同的效力影响。当公司担保决议经司法裁判为无效或被撤销后,由此牵连出《合同法》《担保法》的介入和适用,担保合同可能发生无效的后果。本文坚持的原则是,公司有权机构做出的担保决议非经司法裁判为无效或被撤销,不能以违反《公司法》第16条作为判定担保合同效力的直接依据,《合同法》《担保法》不能"穿透"《公司法》第16条径行决定担保合同的效力。  相似文献   

13.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六章确立的“审判监督程序”.规定了人民法院依职权可以提起再审、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依法可以抗诉,从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审理裁判不当的案件。也就是说,法律在二审终审制的基础上又设立了一个纠错和制约生效裁判的再审机制.用以纠正那些因一时的证据、时限不足及当事人、审判人员的不当行为所导致的错误裁判,以维护司法的公正。  相似文献   

14.
“合同僵局”的内涵及定位等基本问题模糊不清,导致法律适用中当事人合法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需要澄清。“合同僵局”本质是债权人双重主体身份的对立,此时债权人既是不行使单方解除权权利滥用的主体,又是合理信赖落空处于不利境地的主体。据此,建议从“合同僵局”本质来构建可行的合同拘束力逃逸机制:一方面应类型化交易中的权利滥用行为,依据伪“合同僵局”、双方型“合同僵局”以及涉他型“合同僵局”三种类型,明晰《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司法解除的行使条件,避免法院与仲裁机构裁量的恣意;另一方面应限缩《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的适用范围,赋予债权人充分赔偿并引入再交涉义务,系统性维护当事人的合理信赖。  相似文献   

15.
新《民事诉讼法》确立了执行异议之诉与审判监督程序两种执行实体性救济途径。第二百零四条以与原裁判、裁定“无关”为划分依据确定两种程序的适用领域。但“无关”所指模糊不清,语义开放不定,如何适用不应简单化地统一适用,而应区分具体的执行根据加以判别、确定。  相似文献   

16.
任重 《当代法学》2023,(1):44-57
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的协同实施是“切实实施民法典”的关键核心技术。两法关系在新中国成立之初虽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端倪,但并无“先实体、后程序”或“先程序、后实体”之痼疾。通过强调独立性,民事诉讼法在40年前即完成形式法典化。强调独立性和能动性并弱化协同性的路径依赖逐渐生成,与民法脱钩从权宜之计内化为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底层逻辑。两法协同实施面临四重困境,具体表现为民法规范的动态化、阶层化困境,实体构成要件的证明困境,法律效果的空转与裁判效力泛化困境,民事权利保护与诉讼程序的错位困境。进入《民法典》时代,独立化与能动化愈发加剧民事诉讼贫困化,即相对民事实体法强调独立性,对于民事司法实践又欠缺自主性。“切实实施民法典”必须直面“诉讼爆炸”“案多人少”的时代挑战。在科学配置“人案比”的基础上,亲近民法的民事诉讼立法、司法和理论转向是正确实施《民法典》的时代要求。  相似文献   

17.
法的产生最初是以不成文法的形式,即以习惯法为开端的.从以《汉谟拉比法典》和《十二铜表法》为代表的东西方法制文明的成文法源流开始,直至当代社会,在国外的立法和司法过程中,习惯始终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 1804年拿破仑主持制定的《法国民法典》,习惯法成为法典的主要渊源之一.如关于已婚妇女无行为能力、夫妻财产共有制和某些继承规则等,大都依据习惯法.此外,法典还赋予了习惯法作为法国辅助性(或从属性)的法律渊源的地位.现行《法国民法典》第1159条规定:“有歧义的文字,按契约订立地的习惯解释.”第1160条规定:“习惯上的条款,虽未载明于契约,解释时应加以补充.”由此观之,习惯的法律效力是得到国家法律认可的.  相似文献   

18.
诚实信用,本是以商业习惯的形式存在于市场经济活动中商人之间的道德准则。最早将这个道德准则上升为法律规范的是《法国民法典》。该法第1134条规定:“契约应当以善意履行。”这个“善意”即指诚实信用。此后,《德国民法典》明确将诚实信用作为一项强行性规范规定下来,并且从契约合同扩大到一切债的关系中。及至《瑞士民法典》,诚实信用原则已扩张到所有民事活动中。该法第2条规定:“无论何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均应依诚实信用为之。”由此,诚实信用原则成为一项十分重要的民法基本原则,被学者们尊称为私法领域的“帝王条款”。  相似文献   

19.
针对主给付义务的履行迟延,符合我国《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3项、第4项的构成要件即可解除合同。符合我国《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3项之情形,直接落入“主要债务”的文义射程。合同解除法上的广义附随义务囊括了传统“债法上之义务群”中的狭义的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只有迟延履行广义附随义务不符合合同目的,方落入“主要债务”的射程,此时需将“主要债务”进行目的性扩张解释。在履行迟延中,应将我国《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4项作目的性限缩解释,并可采用类推适用违约损害赔偿的可预见性规则予以适用。就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之判断,以公式来表明,即为“重大违约(需结合个案判断)+并非债务人订约时不可预见或不可认识(当事人主观标准+理性人标准)=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预见性的判断时点为合同订立时。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举证责任原则上由主张根本违约之一方当事人负担,但在如合同已明定给付日期等无争议之重要事项之场合,当事人无需负担举证责任。履行迟延中的合同解除权之发生不以债务人的可归责性为必要。在解释上,应当认为我国《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3项适用于非定期行为,我国《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4项适用于定期行为。关于相对的定期行为之成立,除有“履行期日严守”要件之外,还须结合合同目的予以判断。  相似文献   

20.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一规定,为查处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枉法裁判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本罪的认识和处理尚有一些不够明确的地方,影响了对枉法裁判犯罪案件的查处,本文就其中的几个问题谈点粗浅的认识。 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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