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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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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提单中的仲裁条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主要有两种,一是租约,一是提单。与租约有关的争议,一般是通过在伦敦、纽约和香港等地仲裁来解决,几乎不存在法庭选择问题。但与提单,特别是产生于提单的货物索赔有关的争议的解决,择地行诉(Forum Shopping)一直广为流行。产生这种差别的主要原因是这两种合同的制定过程及其管辖权仲裁条款的效力和所起的作用不同。  相似文献   

2.
众所周知,无论是在国际贸易合同中,还是国际海上货 物运输合同中,提单都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调整着承运 人(包括实际承运人和契约承运人)与托运人(在贸易合同中 经常是卖方)及收货人(在贸易合同中经常是买方)的权利和 义务。可以说,当今世界上几乎所有的提单都有管辖权条款, 其表现形式有两种:提单仲裁条款和诉讼管辖权条款。“任何 由提单引起或与提单相关的争议,均由法国马赛法院管辖, 排除任何其他法院的诉讼管辖”是一条典型的提单诉讼管辖 条款。由于诉讼管辖权条款赋予了外国法院对特定的涉外海 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  相似文献   

3.
本文通过对一宗国际海上货运合同货损赔偿纠纷案的评析 ,论述了海事审判中的一些热点和疑难问题 ,如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准据法、租船合同的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的效力及管辖权问题 ,法律适用条款并入提单的效力及提单纠纷的法律适用、货损原因的认定及损害赔偿的确定等  相似文献   

4.
从合意性和合法性两方面阐述认定提单管辖权条款效力应考虑的主要因素,分析对等原则就提单管辖权条款的影响情形、适用标准和适用理由,认为互惠原则不应影响该条款的适用,依法推导出提单管辖权条款对包括货物保险人在内的债权受让人具有约束力的结论,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另行规定提单管辖权条款的非排他性或者设定严格的适用条件,以维护中国外贸进出口企业的合法利益.  相似文献   

5.
提单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倪学伟陈益文“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①按运输方式的不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可分为件杂货运输合同和租船运输合同两种。在这两种情况下,或是承运人为了自我保护,或是托...  相似文献   

6.
第三人的货物控制权人地位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的货物控制权常为合同的第三人所享有,FOB合同下卖方的权益因其货物控制权人的地位而得到保护。第三人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领域中的货物控制权以其在国际货物买卖领域内的对货物间接占有的权利为基础,由此可解决当提单已为买方占有时,卖方是否仍然可以行使货物控制权以完成其中途停运权的问题。第三人所享有的货物控制权较之其以往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这一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下作为第三人所享有的其他权利更为广泛与深入,从而构成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又一突破。  相似文献   

7.
长期以来,提单管辖权条款的效力问题在国内外学界和实务界存在较大的争议。理论上,提单管辖权条款往往是以格式条款而并非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等理由被认定无效,实践中法院也会因为侵权诉因、与争议无实际联系、不方便法院原则、对等原则和有降低承运人责任之嫌为由限制提单管辖权条款的效力。对待提单管辖权条款的效力,法院并非一概而论,而是有条件的限制。本文在通过对提单管辖权条款性质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得出立法和司法承认该条款效力时考量的因素。同时,本文将结合理论依据和实践做法综合分析,旨在探究法院在判断提单管辖权条款效力时,应当如何坚持有"限制"的尊重其效力,以及从确保货方利益的角度出发考虑在某些情况下排除该条款的效力。如此一来,不仅可以很好地尊重当事人意志,同时也有利于我国司法实践中对管辖权制度的整体安排。  相似文献   

8.
海上货物运输是基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而进行的,这种合同通常是在买卖合同之后签订的,是卖方向买方交货的一种手段。提单是最古老的运输单证,其内容涵盖了运输合同双方的情况、货物及其他的运输条款,不仅被当做运输合同的证明,而且还被当做货物的收据。不仅如此,提单作为最古老的商业单证,早已被法律和商业惯例确认为物权凭证,这意味着它们能够代表货物并使持有人有权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使得卖方能够通过出卖单证来出售在途货物。物权凭证能确保买方在船到目的港时获得货物的交付。另一方面,物权凭证使得卖方在支付货款之前可以保留对货物的控制权,  相似文献   

9.
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证明之提单的功能异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航运经济基础的变化和合同概念的历史变迁等诸多因素使然,作为一种为立法所明确的功能,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这一功能正在得到修正。在特定的条件下,提单就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这就是提单的功能异化。这必然促使我国现行立法关于提单功能的界定发生变化。  相似文献   

10.
论预借、倒签提单行为的责任属性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何为预借提单(Advanced B/L)和倒签提单(Anti—dated B/L) 《汉堡规则》第1条第7款规定:提单是指用于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各国的海商法大都有类似规定,我国海商法第71条也作了上述规定。这一规定体现了提单的三大职能:货物收据、物权凭证、运输合同证明。 现代国际贸易中,跟单信用证付款方式是最主要…  相似文献   

11.
本文集中分析我国现行《海商法》第44条规定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无效条款在丈字表述和法律适用上的矛盾和问题:主要分析点在提单及其他货运单证、强制性条款与任意性条款的适用等;最后拟对我国《海商法》第44条的修改提出较合理的建议,并提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以及海商法的立法精神。  相似文献   

12.
缔约托运人对货物在目的港能够被收货人及时提取负有默示担保义务,承运人有权向缔约托运人主张目的港无人提货产生的经济损失;实际托运人不能预先知晓提单背面条款,无权选择接受与否,仅凭提单托运人的记载及持有提单的行为,不足以认定其与承运人就订立涉案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实际托运人对收货人目的港提取货物没有协助或保障义务,对目的港无人提货不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3.
提单之中往往印制或并入了仲裁条款,其效力问题历来受到争议。在国际公约中目前尚无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统一规定,而在各国的法律和司法实践中对于其效力的认定也颇有差异。我国法律对于提单仲裁条款的效力没有明文规定,而司法实践以否定为主。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格式条款和提单流转的特点来看,承认提单仲裁条款的有效成立是有充分依据的。而判定提单仲裁条款是否有效时,一个关键问题是法律适用,在大多数情况下,提单仲裁条款应该适用仲裁地国家的法律。  相似文献   

14.
作者通过对一起提单管辖权条款纠纷案的分析 ,论述了提单管辖权条款的效力 ,阐述了本案裁决所具有的深远意义。  相似文献   

15.
最近笔者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下称:宁波人保)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与处理了宁波市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下称:宁波五矿)诉宁波人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此案涉及大量有关提单条款和保单条款的解释和运用,对远洋运输和保险理赔追偿都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笔者也有些体会。兹将该案作一介绍,以答读者。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1.案情概要1993年1月1日宁波五矿与宁波人保签订《进口货物运输统保协议})规定:凡宁波五矿从国外进口的货物都于承保范围;保额为几OO万美元;险别和责任为海、陆、空一切险,以人保现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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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借或倒签提单问题透视王雪林提单的基本要求提单,又称海运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在班轮运输中,提单就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在租船运输中(除了租船人将船舶充作班轮经营...  相似文献   

17.
无单放货顾名思义即承运人在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放行。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是物权凭证,也是《海商法》明确规定的承运人据以交付的单证。承运人放行货物却未收回正本提单,往往会造成实际权利人的损失。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无单放货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且无法享受《海商法》中关于责任限额的规定。然而权利人在通过诉讼途径向承运人索赔时有些问题需要注意,本文即对这方面的问题作一些提示。  相似文献   

18.
邓瑾 《政法学刊》2008,25(1):78-81
并入提单的仲裁条款通常存在于根据租船合同签发的提单中。根据租船合同签发的提单,出租人通常具有承运人的法律地位,出租人为了使其根据提单对货物运输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尽可能的与租船合同一致,常常在提单中订入援引租船合同某些规定的条款,称为"并入条款"。而并入提单的仲裁条款正是通过并入条款而成为提单中的一部分。并入条款根据措辞的不同分为一般并入条款和特别并入条款,各国对并入条款的要求不尽相同。  相似文献   

19.
确定效力的一般原则提单中管辖权、仲裁、法律适用条款能否构成相关的书面协议(条款)?由提单的特殊性质与功能所决定,人们在论及提单中的管辖权、仲裁等条款是否有效时,多首先论及该条款是否足以构成相关的书面协议,并且,多从书面协议的含义、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或默认等角度入手,得出肯定的结论。①笔者认为,提单中的管辖权、仲裁等条款,虽可构成提单当事人之间的书面协议,但这一结论却非源自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或默认等,而是由提单自身所具有的有价证券的属性所决定的。提单是一种不完全有价证券即物品证券,提单持有人与…  相似文献   

20.
一、海商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托运人,既可以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缔约人,也可以是交货人。提单只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存在的证明,而且不是惟一的证明。当提单主体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主体不一致时,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履行义务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托运人。二、因无单放货使托运人不能收回货款,承运人应当向托运人承担赔偿责任。托运人在启运港持未经贸易流转的正本提单起诉承运人的,不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中可以凭提单向承运人主张提货权利的第三人,不需要解决提单持有人有无提货权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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