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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吴剑锋  孙东东 《证据科学》2001,8(4):232-238
第四章司法鉴定制度 第一节司法鉴定制度的概念与分析 司法鉴定制度从狭义上讲,仅指进行鉴定的程序制度;从广义上讲还应包括,作为诉讼证明制度一部分,对司法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和运用的制度.前者是对鉴定活动而言的规则,后者是对证明而言的规则.这些规则的首要目的就是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真实性. 司法鉴定的专门性、司法鉴定结论失真的隐蔽性不仅使鉴定本身只能由专门的鉴定人员来完成,而且在运用司法鉴定结论的诉讼证明活动中对鉴定结论的审查也只能由具有相关学科专门知识的人员来完成.因此,司法鉴定制度不仅要对鉴定活动进行规范,而且要以运用鉴定结论的证明活动进行规范.本文所称司法鉴定制度为广义的概念. 目前对司法鉴定制度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司法鉴定体制、鉴定人、鉴定的程序制度和鉴定标准化方面.应当说这已经奠定了司法鉴定的基本理论框架,但从总体上讲,还不够深入,值得进一步探讨. 第二节外国司法鉴定制度分析 与法系的划分相似,由于社会、历史背景不同,各国的司法鉴定制度大体上也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德国、日本、前苏联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司法鉴定制度,即大陆法系的司法鉴定制度;二是英国、美国以及英联邦国家的司法鉴定制度,即英美法系的司法鉴定制度.两大法系之间的司法鉴定制度差别甚大,而法系内部各国的司法鉴定制度也有许多不同.限于篇幅,这里不再细分而一并讨论.  相似文献   

2.
司法鉴定若干理论问题研究(2)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1998年北京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论文 )第四章 司法鉴定制度第一节 司法鉴定制度的概念与分析司法鉴定制度从狭义上讲 ,仅指进行鉴定的程序制度 ;从广义上讲还应包括 ,作为诉讼证明制度一部分 ,对司法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和运用的制度。前者是对鉴定活动而言的规则 ,后者是对证明而言的规则。这些规则的首要目的就是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真实性。司法鉴定的专门性、司法鉴定结论失真的隐蔽性不仅使鉴定本身只能由专门的鉴定人员来完成 ,而且在运用司法鉴定结论的诉讼证明活动中对鉴定结论的审查也只能由具有相关学科专门知识的人员来完成。因此 …  相似文献   

3.
从司法鉴定的证据属性看司法鉴定制度改革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作为一种证据,司法鉴定具有双重属性:实体上的科技性和程序上的诉讼性,从不同角度确保司法鉴定结论真实可靠、公正权威。司法鉴定制度必须包含一系列规则和制度,确保司法鉴定及其结论在内容上具有符合科学规律的正确性,在程序上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司法鉴定制度基本可以分为针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行政管理制度与针对具体鉴定活动以及鉴定结论的审查和采信的诉讼制度。为实现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应当完善各项司法鉴定的行政管理制度和诉讼程序制度,并使之内在协调、彼此连接,形成协调的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4.
本文从鉴定人的资格、诉讼地位和作用、鉴定的启动程序和选任鉴定人、鉴定结论的审查程序等多个层面,分析了两大法系司法鉴定制度的异同,进而指出,随着两大法系司法鉴定制度趋于融合,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应主要以大陆法系国家的鉴定制度为参照,并适当吸收英美司法鉴定制度中的一些合理因素。  相似文献   

5.
本文从鉴定人的资格、诉讼地位和作用、鉴定的启动程序和选任鉴定人、鉴定结论的审查程序等多个层面,分析了两大法系司法鉴定制度的异同,进而指出,随着两大法系司法鉴定制度趋于融合,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应主要以大陆法系国家的鉴定制度为参照,并适当吸收英美司法鉴定制度中的一些合理因素。  相似文献   

6.
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郭华 《法学研究》2011,(1):167-180
司法鉴定制度基于鉴定结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功能而产生。鉴定结论作为鉴定人的判断更需要制度控制和程序检测。然而,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未能较好地完成这一任务,即使进行了相应改革,改革后的司法鉴定制度仍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深化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应当以鉴定结论的证据性质、功能及其应然性作为基础,建立具有保障鉴定结论可信性功能的鉴定制度和具有检测鉴定结论可靠性功能的诉讼程序,以使司法鉴定制度能够满足诉讼证明的高标准要求。  相似文献   

7.
司法鉴定是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程序合法才能保证实体正确,司法鉴定程序规则是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开展鉴定活动和实施管理的基础,也是司法机关评断鉴定意见的合法性、科学性、客观性的重要依据.以此为基础,探讨司法鉴定人在实施司法鉴定过程中如何做到程序、方法和鉴定标准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  相似文献   

8.
我国司法鉴定管理立法取得了初步成果,但是司法鉴定的诉讼程序仍然亟待规范与完善。这不仅是司法鉴定活动的本质要求,也是深化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以及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改革的迫切要求,还是诉讼法修改的必然要求。要规范和完善司法鉴定的诉讼程序,必须在诉讼法中明确鉴定人的诉讼权利与义务,设立鉴定结论的告知或者开示程序,明确规定与鉴定结论审查判断有关的事项。  相似文献   

9.
司法鉴定是目前相对缺乏合理规则和理论研究的法律领域之一。本文通过解剖最高法院(2011)民一终字第41号判决书,针对判决书涉及的司法鉴定程序和鉴定结论采信上存在的问题,指出建筑工程造价纠纷审理陷入了"以鉴代审"即鉴定机构左右案件审理结果的困境。本文认为:"以鉴代审"现象起因于法官缺乏建筑专业知识,但根本原因是制度缺失。现行司法鉴定规则的宗旨是规范鉴定机构和诉讼当事人,这是根本性错位。司法鉴定中,法官是司法鉴定程序和鉴定结论的唯一控制者和权力行使者,司法鉴定规则应着眼于规范法官的行为,细化法院委托鉴定规则和鉴定结论的质证规则,确立鉴定结论不得与其他证据和常理相冲突原则、鉴定结论零瑕疵采信原则。本文最后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相似文献   

10.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由于司法鉴定具有相当的科技含量,因而在刑事案件尤其是杀人、伤害、涉毒等类案件中,往往对定罪量刑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正因为如此,如果司法鉴定由于检材提取不当或鉴定程序有误,导致鉴定结论不准,同样有可能造成冤、错案。因此,对鉴定的审查必须制定相应的程序,经质证后方可采信。由于我国并未制定专门的证据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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