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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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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引入公众参与是回应和化解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和正当性不足的一个重要举措,也是近年来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建构的一个热点。基于《重大行政决策暂行条例》和若干地方政府规章的条文分析,可归纳推导出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权包含以下3项具体权能:知情权、发表意见的权利和合理建议获采纳的权利。间接民主下的决策模式决定了公众在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所提出的意见、建议只是决策者决策时的参考,并不能对决策者形成实质性的约束。因此,任何实质性的决策权能均无法嵌入间接民主下的重大行政决策当中。然而,基于人民主权原则和制度建构的风险防范,当重大行政决策出现重大争议时,有必要建立一种决策模式的切换机制,将间接民主的决策模式转换为直接民主的决策模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决策方案。  相似文献   

2.
《北方法学》2018,(3):66-80
当前,我国风险规制领域公众参与正处在参与不足与参与过度的困境,这实则暴露出风险规制公众参与的形式化。针对这一问题,主流法律学者主张应当通过利益组织化建构所谓的公众参与利益代表模式来解决公众参与形式化的问题。从理论渊源上考察,公众参与的利益代表模式遵循多元主义的政治哲学传统,强调通过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对抗、竞争、博弈来对风险规制决策施加影响。然而,这种公众参与模式存在着严重的弊端。在现代社会中,民主的实质是协商论辩而非对抗妥协,因此在风险规制参与模式上应当向协商转向,建构一种以协商民主为理论基础的风险规制公众参与模式,借由多元主体的协商对话来强化公众参与,克服公众参与的形式化,最终塑造风险规制决策的正当性。  相似文献   

3.
行政过程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一道,肇端于20世纪中叶以来世界范围内民主制重心由“议会民主”转向“行政民主”以及由“民主下的行政”转向“行政中的民主”这一理念和实践的嬗变过程,并继续从20世纪70年代兴起的“新公共服务理论”中获得更多的民主正当性基础.基于行政过程论和公众参与论视角,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信息公开具有行政性、决策性和审议性等要素特征,与一般行政过程信息公开相比,其具有法律依据多元、公开动力与方式不同、公开深度与策略不同等特殊性,且在促进公众参与行政决策、保障公众参与决策的深度与实效性等方面具有独特功能.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信息公开包括决策启动、决策方案的拟定及征求意见、论证评估、审议讨论决定等阶段的信息公开.其不予公开的范围,可从法律明文规定和比例原则两个视角进行界定.  相似文献   

4.
论协商民主在行政决策机制中的引入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现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政府决定”的行政决策机制由于“公众参与”之规定停留于一般要求,造成公众在机制中的“结构——过程”两阶段中角色断裂,进而使机制所追求的民主正当性目标落空。而强调公众参与的广泛与平等、重视理性与真诚协商、注重偏好转向的协商民主有助于修复行政决策中公众参与可能遗漏的民主性,美国行政决策中的协商民主在实践层面上验证了此种功能取向。由是,在我国行政决策机制中引入协商民主可成为一种增强决策过程民主性的选择性方案,更为重要的是,我国政治协商制度为此种引入提供了政治与制度基础。而协商民主要在行政决策中获得稳定性并持续发展,必需借助法律媒介使其制度化。  相似文献   

5.
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局限性及其建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社会稳定风险是传统社会控制模式失效而法治秩序尚未建立的产物,在网络时代具有现实性和非现实性、扩散性和累积性的双面特征。我国地方政府目前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其作为一种行政程序存在着评估主体的信息局限性、评估内容的局限性、评估方法与程序作为合法化机制的局限性。为了有效地预防与控制社会稳定风险,应该将重大行政决定的风险评估主体转化为地方人大或其常委会;在风险评估内容的合法性方面,要加强财产征收程序立法;在合理性方面,各种行政决定不应使当事人的生活标准降低;在安全性方面,应进行应急性评估;在风险评估程序方面,应增加网络舆论评估。  相似文献   

6.
传统行政决策模式存在行政主导决策模式下的供需脱节、经验驱动型决策中的科学性局限以及封闭决策导致的民主性虚化这三大局限性。大数据对行政决策会产生四个方面的积极影响,即大数据预测能力推动及时精准决策,大数据提升决策的科学性,提升公众参与的实效、促进决策民主化,以及有效激活行政决策后评估。同时,大数据固有的弊端可能导致大数据决策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存在矛盾张力,大数据技术亦可能破坏民主,算法自动化决策可能导致决策失误问责的困境。大数据行政决策应当因循法治化的发展路径,对数据使用以及算法权力进行必要的约束和控制,平衡大数据决策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关系,提升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实效并防止大数据滥用,确立大数据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机制。  相似文献   

7.
刘涵  白天伟 《行政与法》2023,(12):99-109
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我国社会治理体制和维稳机制创新的重要成果,其良性运转与功能发挥同法治化建设的程度密切相关。推动“稳评”的法治化建设,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立足我国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法治化问题的由来和现有研究成果,厘清近年来重大决策“稳评”法治化建设成就和现存问题,并提出如下建议: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以法治思维加强对重大决策“稳评”工作的政治领导;以“稳评”过程中的“共识型民主”促进科学民主决策;以加强对第三方评估行业的规范化建设为“稳评”法治化提供可靠性保障。  相似文献   

8.
我国现行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的合法性危机之症结在于缺失行政法的程序构造与制度理性。试图以工具主义程序观为中心来重构该制度的方案难以化解合法性危机,而以决策事项为逻辑起点,以程序正义为理念来重构该制度则是较为可行的路径。对于具有客观属性的决策事项,需要运用偏向科学的"理性-工具范式"策略;对于体现主观属性的决策事项,则要运用偏向民主的"商谈-建构范式"策略。以程序正义为理念,需要遵循避免偏私、合作式评估和信息公开等原则;对于核心制度,应构建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主导的决策主体与评估主体分离制度、利益声明和回避制度、评估咨询制度和同行评审制度以及信息公开制度。  相似文献   

9.
在重大行政决策的责任追究中,以控制决策的社会稳定风险为目标的事由最为严密,但存在对权过责相适应、激励兼容和恰当回应民意等责任设定原则的偏离。决策前置程序中的追责事由存在冗余和形式主义,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和决策责任绑定诱发了对评估的操纵,决策执行中的追责机制容易刺激利益相关者和政府博弈,结果归责的责任倒查也没有得到根本纠正。对此,必须限缩决策前置程序中的追责事由,在对决策者的责任追究中避免将程序性和实体性义务相混淆,在决策执行阶段区分执行者和决策者的责任,慎用结果归责并为追责对象提供足够的免责抗辩理由。  相似文献   

10.
论行政决策中的公众参与形式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付宇程 《法治研究》2011,(10):74-77
公众参与是行政法学界一个新兴的研究热点。正是由于其"新兴",目前已有的奠基性研究主要聚焦于阐述公众参与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着重于呼吁政府采纳公众参与。这种学术现状无意中令政府陷入一个两难境地:一方面,行政机关承受着学术界对其不从实质意义上引入公众参与的批评;另一方面,学术界却没有提供一套系统的理论告诉政府究竟如何在行政决策中引入公众参与。本文正是出于这样的考虑,试图将公众参与理论向前推进一步,着重于研究公众参与的具体形式。笔者以立法和实践中的公众参与形式为基础,提炼出一套公众参与形式的理论模型,该模型旨在帮助行政主体判断在具体的行政决策中以何种形式引进公众参与,从而为行政主体在行政决策中引入公众参与提供实用的理论指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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