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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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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著作权扩张及其缘由透视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对著作权法的历史考察表明,它代表了被保护权利的持续扩张,以及相应的在作品中作为公共领域部分的持续减少。著作权扩张表现在受保护的客体不断增加、著作权保护范围不断扩大、使用方式不断增多、著作权保护期限不断延长等方面。从技术发展方面看,技术因素对著作权扩张具有极大的影响。著作权的扩张不仅可以从著作权制度本身的角度加以考察,也可以从政治、文化视野和经济学的层面上分析。著作权扩张还可以从利益平衡原理得到解释。著作权扩张与限制的辩证关系也说明,利益平衡是著作权法永恒的主题。  相似文献   

2.
著作权扩张及其法律和经济学探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著作权保护在几百年的发展历史中具有扩张的趋向。这种扩张总体上表现为保护客体的扩大、保护期限的延长、保护范围的扩大、对个人性质使用限制的增强等方面。著作权扩张可以从法律与经济学的角度加以解释。从著作权法的利益平衡理论分析,通过著作权扩张,在一个特定时期实现了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从而能够更好地实现著作权法的宗旨。从经济学的分配效率分析,著作权的扩张是优化资源配置的结果。  相似文献   

3.
科技发展使著作权保护的主体也不断扩张和变化,从特权阶层的版权商到创作者最后到包括传播者、少数族群等在内的广义主体,随着主体扩张,著作权的保护内容也在完善和发展,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著作权制度发展是伴随着保护主体的扩张而推进的。研究这种关系和变化,有利于我们把握未来,迎接知识经济时代的挑战。著作权主体保护主要经历三个大的阶段的扩张。  相似文献   

4.
葛磊 《科技与法律》2007,8(2):31-37
随着信息网络时代的到来,著作权的刑法保护问题日益受到关注。本文在梳理了我国当前刑事立法状况和关于网络著作权保护的主要学术观点之后,从刑事违法性理论和法益保护原则出发,并从社会发展与著作权利益保护相平衡的角度对信息环境下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是否应扩张刑事法网进行了分析,并认为刑法在此问题上不应过度扩张保护。  相似文献   

5.
李雨峰 《法学论坛》2008,23(2):79-83
著作权制度是17、18世纪欧洲政治经济结构变迁的一部分.中国对著作权制度的移植是功利主义的.著作权的扩张加剧了文学艺术领域的固有矛盾.历史上一直存在着对著作权制度的批评声音,它们调用的是反垄断、自由贸易、道德优劣、广开民智等话语.公共基金和作者津贴制度是替代现有著作权制度的主要论调,在宪政秩序下不具可行性.公共领域这一概念的提出有利于对现有著作权制度进行一定的改组,但仍不是成熟的理论.著作权的政治经济学进路调用福利经济学和生态学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权利人和利用人之间的对立,并有可能缓解因此而导致的道德分化.  相似文献   

6.
著作权因应印刷技术的广泛应用而诞生并伴随传播技术的进步而扩张,进而形成如影随形般的姻缘历史。著作权权项配置立法滞后于传播技术发展的时间规律在公众利益、传播技术发展与利益平衡的实现等方面具有正当性,在立法上通过知识产权法定主义得到实现。著作权权项配置中的兜底条款等同于放弃知识产权法定主义,无视著作权与传播技术发展的时间规律,我国《著作权法》的修订应该删除权项配置中的兜底条款。  相似文献   

7.
网络造成公众与著作权人之间新的利益冲突,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成为网络环境下的利益平衡砝码。网络环境下,公众对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范围应有所扩张,表现为公众对网上版权作品应有更大的合理复制权,但公众对版权作品在网上的合理传播权则应当相对缩小。通过对法定许可制度的批判,认为网络环境下应谨慎设置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  相似文献   

8.
电信网、广电网和互联网三网融合是知识经济时代信息传播媒介发展的又一里程碑式成就。然而在此过程中也面临着引起著作权保护对象扩张争议、对著作权权利内容产生冲击、导致著作权侵权纠纷风险增大等问题。应在坚持著作权法基本理论的前提下,进一步充实著作权权利内容,通过建立健全著作权侵权管控机制等解决这些问题。  相似文献   

9.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由于著作权在网络环境下的扩张,著作权人和公众之间的利益冲突更加明显。原有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已经不再合适,因此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应有新的发展。本文仅针对在网络环境下与合理使用密切相关的几个问题,发表了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合理使用的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10.
在日本,主要通过卡拉OK法理和帮助侵权法理解决著作权间接侵害问题。卡拉OK法理存在过分扩张著作权侵权责任主体和司法权限、混淆作品的利用和著作权侵害之间界限等弊病,帮助侵权法理则存在脱离共同侵权形态、完全独立化的倾向,这种弊端和倾向不利于技术和产业的发达以及公众接触、利用信息的自由。对我国而言,日本解决著作权间接侵害法理的意义在于:方法论上应该区分立法论和解释论、职能上应该区分立法和司法的不能功能、在认定工具等提供者的注意义务或者支持原告停止侵害请求权时都应该慎重。  相似文献   

11.
通过对著作权犯罪立法规范与司法适用的实证考察发现,我国以往灭火式被动回应的刑法规制存在着过度扩张解释违反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滞后的立法无法实现著作权的全面保护等弊端。数字时代著作权的刑法保护理念应进行从被动回应到主动预防的范式转换,保护范围应从关注核心到覆盖边缘。完善路径是在司法层面上,区分不同类型的网络服务提供商进行规制;在立法层面上,应对商业性提供规避手段的“预备行为”进行犯罪化,增设“向他人提供非法规避技术保护措施的设备、服务罪”。  相似文献   

12.
向凌 《知识产权》2012,(4):52-55
合理使用作为著作权制度中权利保护与权利限制的"安全阀",其适用范畴的任何伸缩,都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触及言论自由权、受教育权、隐私权等人权问题。回溯知识产权与人权挂钩的历史事件,反思在著作权保护与人权保护同样强势扩张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失衡,进而指出合理使用制度的未来变革应当体现知识产权保护的人权属性无疑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13.
近日,音乐喷泉案再度引发了对著作权客体扩张问题的关注.尽管各国在著作权客体立法方面大都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但法院在法律适用时仍然频频面临困境.许多创作不在著作权法明确列举的作品范围之内,如音乐喷泉、烟花秀、灯花秀、香水香味等,但都有是否将这些客体纳入著作权法保护范围的讨论.这些将现代科技与思想情感表达融为一体的创作对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都提出了挑战.要回答著作权客体扩张是否适当这一问题,就必须以著作权法的体系构建为视角,综合考虑经济、文化、环境等因素,以确保扩张结果符合著作权法在价值、目标、利益平衡等方面的要求.  相似文献   

14.
易玲  尹丝媛 《科技与法律》2021,(4):66-72,148
人工智能的迅速发展给著作权法律体系带来诸多冲击.在解决后续具体问题之前,必须先明确人工智能是否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主体资格.目前学界中关于肯定人工智能著作权法定主体地位的观点都有相应的不足.在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目前阶段,赋予人工智能著作权法定主体地位既无可能性也无必要性.我国著作权法应当继续坚持其作者权体系的立法初衷和"人类中心主义"的立法精神,强调"人"的价值,保障"人"的权益,否定人工智能的著作权法定主体资格.著作权法不应急于变革和一味扩张,而应着力于在现有的体系下解决新的问题,在已有的制度下规制新的存在.  相似文献   

15.
论数字时代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制度适用的有限性及出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数字技术打破了传统著作权制度的内在平衡.为恢复著作权制度的内在平衡,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制度被适用于数字环境并不断被扩张.尽管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制度对恢复数字环境下著作权制度的内在平衡能发挥一定作用,但它的适用也暴露出了规则确定性较低、可预测性较差、经济效率偏低等缺陷,因此,其适用是有限的.为应对新技术发展,数字时代的著作权制度必须具有新的思路与立法范式.  相似文献   

16.
杨小兰 《法制与社会》2011,(24):288-289,295
随着网络传播的发展,著作权扩张到网络环境中。为实现著作权保护的目的,保障公众利益,促进网络信息自由流通,顺应对著作权人精神权利尊重和保护的国际主导倾向,著作权人应该得到网络著作权之精神权利的保护。网络著作精神权利的内容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相似文献   

17.
梅术文 《法学》2013,(8):95-104
著作权保护中的消费者运动发端于数字网络时代的著作权权利扩张,既有相应的社会实践基础,也存在着深刻的制度原因。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著作权法上的消费者日趋多元化。消费者运动的参与者,不仅包括普通的文化消费者,还包括文化技术产品制造商、网络服务提供者、公共文化服务提供者等群体。如何在数字时代完善著作权法,成为此类消费者运动关注的焦点。因此,有必要以消费者为视角,以消费者运动为背景,积极回应合理的文化消费需求,通过数字著作权制度规则的完善,维护良好的作品生产、传播和消费生态。  相似文献   

18.
赵然 《法制与社会》2014,(1):233-234
随着科学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给作品的传播领域带来一场深刻的变革。著作权的保护问题因为网络时代的到来受到了前所未有挑战。为了研究网络时代下著作权侵权问题,文章从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概况,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确认,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主要表现几个方面分析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  相似文献   

19.
“名人打官司”是1992年新闻热点之一,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因著作权而引发的纠纷.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公民著作权意识的觉醒,已经开始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他人的侵害;另一方面,也由于我国有关著作权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缺乏著作权保护的措施和手段,客观上也增加了这类纠纷的产生.著作权.亦称版权,是公民和法人等对自己创作的作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所享有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载体(作品)在现代意义上的范围已相当广泛,不仅包括以文字、线条、色彩、声音、图像动作表演形式表现出来的作品,而且包括计算机软件程序设计等,其受保护  相似文献   

20.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所采用的合作作品共有著作权行使规范模式最有利于维护合作作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的适用,在合作作者违法单独行使权利的对外效力、“不能协商一致”的内涵是否可作目的性扩张、如何具体化不确定概念“正当理由”、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的界定、除外的是否仅限于“转让”等方面存在疑义,文章对其从法律解释学上进行了分析.《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17条规定了合作作品共有著作权行使规范,其关于合作作者在合作作品共有著作权受侵害时得单独行使诉权的规定值得肯定应予保留,而其关于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共有著作权行使规范的规定,则应吸收前述法律解释成果作进一步完善,同时应规定该规范可类推适用于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共有著作权的行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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