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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21日)第1条目的及范围1.本指令之目的在于便利当事人利用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并通过鼓励使用调解以及确保调解与司法程序之间的平衡关系促成纠纷的妥善解决。2.本指令适用于跨国民商事纠纷,除非该纠纷所涉及的权利及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是纠纷当事人所无权处分的。本指令尤其不应被延伸适用于下述领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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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著作权争议调解办法刘泽华我国《著作权法》第48条和49条规定:“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著作权合同纠纷可以调解……”但是《著作权法》在这里只原则性地规定著作权争议可以调解,而对著作权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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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证程序规则》第56条规定:“经过公证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调解。”出证后的公证调解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简称人民调解)及人民法院诉讼中的调解有着质的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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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第三版,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适用范围及解释(一)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的,视为已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和管理仲裁。本规则与当事人不能自行减损的仲裁准据法中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从其规定。(二)本规则中。裁决系指仲裁庭对争议实体事项作出的决定,包括临时裁决、中间裁决、部分裁决或者终局裁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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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于2007年9月20日第五届第一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规则》(以下简称调解规则),这是本会自成立以来第一次制定的单行的调解规则。调解规则将于2008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会以成为公正、廉洁、高效的多元化争议解决机构为目标,本会之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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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原则的反思和重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93年7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6条也曾作了类似的规定。理论界有人将上述规定归纳为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前置”原则,即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先行处理。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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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协议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纠纷当事人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通过平等协商,互相谅解,对纠纷的解决自愿达成一致意见的意思表示。人民调解协议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口头协议。对于简单的纠纷,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可以达成口头协议。二是书面协议。司法部颁布的《人民调解工作苦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纠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人民调解协议书,就是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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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法院审理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案件,是否可以对争议案件进行和解或调解,如何进行和解与调解?笔者结合审理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案件的司法实践,对此问题进行探讨。一、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案件的形成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案件管辖方面两地法院之间是很难形成管辖权争 相似文献